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对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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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真实案件法律讲堂(3篇)

杀人案真实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杀人案件更是让人触目惊心。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本文将以XX市“5·15”故意杀人案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探讨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件背景XX市“5·15”故意杀人案发生于2019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个人恩怨,持刀将被害人张某杀害。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持刀故意杀害被害人张某,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有杀害张某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张某的死亡,却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次,李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即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最后,李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的死亡,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犯罪嫌疑人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案件的法律适用(1)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杀害的故意、有非法性、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昆山反杀法律案例分析(3篇)

昆山反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发生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命案。

死者刘海龙(男,32岁)因邻里纠纷与张某(男,26岁)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刘海龙刺伤,刘海龙在逃离过程中被张某追至其车内,张某持刀逼停车辆,刘海龙在车内用脚猛踹张某,张某倒地后,刘海龙又上前用拳头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死亡。

随后,刘海龙被公安机关控制。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刘海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海龙在张某持刀将其刺伤后,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逃离现场。

在逃离过程中,张某持刀追至其车内,刘海龙为保护自己,用脚猛踹张某,导致张某倒地。

此时,张某已经失去继续侵害刘海龙的能力,但刘海龙仍不罢休,上前用拳头猛击张某头部,最终导致张某死亡。

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法侵害?张某持刀将刘海龙刺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法侵害。

在张某倒地后,刘海龙为保护自己,采取攻击行为,此时张某已经失去继续侵害刘海龙的能力,但刘海龙仍不罢休,继续攻击张某,其行为已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2.刘海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刘海龙在张某倒地后,仍不罢休,继续攻击张某,其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张某死亡。

因此,刘海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海龙故意伤害张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案件判决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海龙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认为刘海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3篇)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3篇)

第1篇近年来,我国法律领域不断涌现出许多热点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些案例,本文将对近期法律热点案例进行汇总,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1.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2018年2月,张扣扣故意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和继父,随后投案自首。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主要争议点在于张扣扣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 王某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2019年,王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李某涉嫌违法的信息,导致李某名誉受损。

李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此案引发了关于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争议。

3. 郭某鹏涉嫌侮辱国旗案2019年,郭某鹏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国旗的言论,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国旗保护与言论自由的争议。

4.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2019年,王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王某支付高额抚养费。

此案引发了关于离婚抚养费问题的争议。

5. 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9年,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传销活动打击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争议。

6.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2019年,杨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了自己的妻子。

此案引发了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7. 刘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刘某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被依法起诉。

此案引发了关于著作权保护与网络版权问题的关注。

8. 胡某涉嫌污染环境案2019年,胡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排放工业废水,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问题的关注。

9. 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9年,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注。

10. 陈某某涉嫌诈骗案2019年,陈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打击电信诈骗的关注。

三、案例问题分析1. 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的争议。

唐雪反杀案法律规定(3篇)

唐雪反杀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唐雪反杀案是指2018年12月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一起故意伤害案。

案件当事人唐雪在遭受对方非法侵害时,出于自卫,将对方杀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对唐雪反杀案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8年12月,唐雪在回家途中遭遇邻居王某某的非法侵害。

王某某手持菜刀追击唐雪,唐雪在逃跑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持水果刀反击,导致王某某死亡。

随后,唐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自诉案件的管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1.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行为,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违法行为。

2.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防卫行为具有紧迫性。

3.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即防卫目的具有正当性。

4. 正当防卫必须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5. 正当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即防卫行为具有有效性。

6.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1.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江歌案件的法律剖析(3篇)

江歌案件的法律剖析(3篇)

第1篇摘要:江歌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伤害致死罪、正当防卫等法律问题。

本文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角度对江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责任认定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遇害,凶手是江歌的前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

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被陈世峰杀害。

此案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备受瞩目的刑事案件之一。

二、案件的法律问题(一)故意伤害致死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陈世峰故意伤害江歌,致其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形态本案中,陈世峰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既遂。

他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导致了江歌的死亡。

(二)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3)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案件中的正当防卫问题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被陈世峰杀害,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首先,江歌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陈世峰在杀害江歌时,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其次,江歌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条件,即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试图制止陈世峰的不法侵害。

然而,关于正当防卫的第三个条件,即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存在争议。

部分观点认为,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其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刑事责任认定1. 陈世峰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属于故意犯罪,陈世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杀人案件的分析报告(2篇)

法律杀人案件的分析报告(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某市“12·15”故意杀人案案件时间:2021年12月15日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案件简要情况:被害人张某(男,45岁)被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2岁)杀害。

经侦查,李某因与张某有经济纠纷,怀恨在心,于2021年12月15日凌晨持刀将张某杀害。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动机分析1. 经济纠纷: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欠其钱款,且多次催讨未果,导致其对张某怀恨在心。

2. 暴力倾向:李某平时性格暴躁,有过多次斗殴经历,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

3. 法律意识淡薄:李某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对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其在作案时无所顾忌。

(二)犯罪手段分析1. 持刀行凶: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持刀对张某进行攻击,手段残忍。

2. 预谋作案:李某在杀害张某前,对作案地点、作案时间进行了周密安排,具有一定的预谋性。

(三)犯罪现场分析1. 杀人现场:张某被发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现场无挣扎痕迹,表明被害人可能被突然袭击。

2. 作案工具:李某作案使用的刀具已被警方查获,现场未发现其他凶器。

(四)犯罪心理分析1. 愤怒:李某因经济纠纷对张某怀恨在心,作案时表现出愤怒情绪。

2. 冷静:李某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冷静的心态,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心理素质。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2. 关注弱势群体:关注社会矛盾,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3.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加强心理辅导:关注有暴力倾向的人群,及时进行心理辅导,预防犯罪发生。

四、案件处理1. 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

2. 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3. 审判结果: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张扣扣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张扣扣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2月15日,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持刀杀害了其母亲仇某的仇人王某某。

张扣扣作案后,投案自首。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张扣扣案”。

二、案件事实1. 张扣扣母亲仇某于1996年被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某杀害。

2. 张扣扣在母亲仇某遇害后,因家庭原因未能得到公正的赔偿。

3.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持刀将王某某杀害。

4. 张扣扣作案后,投案自首。

三、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扣扣故意杀害王某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张扣扣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 客观要件:张扣扣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3. 主观要件:张扣扣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 张扣扣作案后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张扣扣杀人动机是为其母亲仇某报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张扣扣的母亲仇某的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2.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 强化社会道德建设,弘扬正义、善良、宽容的价值观。

4. 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六、总结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通过对此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法治教育,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弘扬正义、善良、宽容的价值观,预防犯罪。

法律故意杀人案例分析(3篇)

法律故意杀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发生争执,张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同年6月某日,张某某趁王某某独自在家之机,持刀闯入王某某家中,将其杀害。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关部门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王某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租赁、邻里纠纷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2. 2019年6月某日,张某某得知王某某独自在家,遂产生报复念头。

3. 当日中午,张某某携带一把菜刀,闯入王某某家中。

4. 张某某进入王某某家中后,持刀向王某某颈部猛刺,致其死亡。

5. 杀害王某某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6.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于案发当日将张某某抓获。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某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某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情节恶劣,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等。

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采用持刀杀害的手段,手段残忍;犯罪动机为报复,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导致王某某死亡。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恶劣。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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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对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分析
[案情提要]:2012年12月6日,在广东省XX市发生了一起因为不肯多付嫖资,一名20岁阳江藉男青年与一四川籍34岁卖淫女发生纠纷,然后发生打斗,最后这名90后男青年持刀将卖淫女杀死。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该90后男青年涉嫌故意杀人罪。

更有某新闻媒体,在开庭后还发表了一篇题为“因不肯多付嫖资起纠纷一90后男子杀死卖淫女”的相关报道(附后),该报道发表仅几天时间,全国就有二十多家新闻媒体、网站争相转载,一时间在网络上传得沸扬扬。

由于该报道只登载了对被告人不利的一份重要证据内容—即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只对双方打斗的后半部分的事实认定,而对打斗的前半部分的事实—打斗的起因及到底是谁先持刀伤害对方进而引起反抗导致互相打斗的这一至关重要的事实只字不提。

作为本案被告辩护人,笔者有必要出示一份重要证据-- XX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并对此案定性问题进行客观分析,以正视听。

[案情经过]:XX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对打斗的起因及详细经过是这样认定的(部分摘抄):
……犯罪嫌疑人敖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现己侦查终结。

经我局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敖某某有下列犯罪事实:2012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敖某某从XX村到XX市场附近烧烤档吃宵夜的路上碰到在路边招嫖的被害人
吴某某,吴某某向敖某某招嫖,敖某某同意嫖娼,两人一起走到吴某某的住处……106房,敖某某与吴某某讲好以200元嫖娼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然后两人在房内发生性关系,之后敖某某付给吴某某嫖娼资200元。

然后敖某某一个人走到XX市场附近烧烤档吃宵夜,喝了两瓶啤酒,之后敖某某致电吴某某要求再次发生性关系,吴某某表示同意。

然后敖某某再次走到……106房吴某某住处与吴某某讲好以200元嫖娼一次的价格再次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吴某某以敖某某此次性行为的时间有一个小时,时间太长为由要求敖某某支付双倍嫖资,敖某某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争执。

之后吴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威胁敖某某支付双倍嫖资,敖某某仍然拒绝支付,于是吴某某持刀刺敖某某,将敖某某头部刺伤,敖某某反抗并将吴某某的刀夺过来,然后敖某某骑在吴某某身上右手持刀向吴某某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猛刺,吴某某反抗,敖某某将刀插在吴某某左颈部,然后在地上捡起玻璃杯、鞋子砸打吴某某的头部、胸部、直至吴某某停止反抗,然后敖某某在现场清洗血迹,在现场的床上休息至当日上午10时许……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死因为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切左颈部和胸腹部致多处创口并左颈总动脉破裂与
胸腹多处贯通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评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本辩护人则为被告人作无罪之辩,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退一万步说,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特别防卫,且有过当,那也应该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到底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就是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论的焦点。

开庭后,笔者曾与同行业内朋友共同探讨:本案敖某某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起因是嫖娼。

而嫖娼卖淫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违法行为引起的打斗不存在“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敖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属于互相斗殴,互相斗殴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敖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

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
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第一种意见,即违法行为不存在防卫之说。

笔者认为:作为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不应限定在犯罪行为之内,因为其他违法行为也可能造成法益的损害。

之所以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犯罪,应将其范围限定在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之间。

本案双方打斗前的行为是卖淫与嫖娼的“违法行为”,但不存在有“不法侵害”的因素,如果双方信守游戏规则,完事后各行其道,双方的法益都不受损。

然而,被害人无理索要双倍嫖资,继而持刀威胁,进而动刀伤害被告人,不法侵害就发生了。

正因为这种不法侵害明显具有攻击性、破坏
性和紧迫性,所以,被告人在无可避让的情况下夺刀防卫,进行反击,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对于第二种意见,即互相斗殴不存在防卫之说。

笔者认为:“互相斗殴”是“互相”而言。

即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双方都以侵害对方身体为目的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本案是受害人持刀威胁在先,达不到目的便动刀侵害对方,而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怀着某种意图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与之斗殴。

所以,被告人夺刀反击,完全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刑法》在正当防卫规定中,有一种情况叫做“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

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这种防卫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行为人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被告人敖某某是死者吴某某持刀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对其人身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严峻时刻实施反抗的,因为吴某某已经动刀刺伤他的头部了,如果不夺刀反抗,就有可能成为她的刀下之鬼。

这种情况符合特别防
卫的特征。

再有,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对打斗最后的事实情节认定“……然后在地上捡起玻璃杯、鞋子砸打吴某某的头部、胸部、直至吴某某停止反抗”,也有力证明了敖某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本案应认定为被告人敖某某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辩护人:张春冠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珠江晚报》的报道原文
因不肯多付嫖资一90后男子杀死卖淫女被公诉
来源:珠江晚报时间:2013-5-15 9:56:28
本报讯(记者庞晓丹通讯员李凌岩邹勇)只因为不肯多给嫖资与卖淫女发生纠纷,一名90后男子竟持刀将卖淫女杀死。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检察机关起诉,2012年12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敖某森电话联系卖淫女吴某要求提供性服务,在吴某同意后,敖某森即去到吴某在珠海市拱北夏湾某出租房。

在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吴某要求敖某森多付嫖资,敖某森不肯,两人即发生打斗。

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敖某森右手持刀向吴某的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猛刺,吴某反抗,其即将刀插在吴某左颈部,并在地上捡起玻璃杯、鞋子砸打吴某的头部、胸部,直至吴某完全停止反抗。

随后,被告人敖某森在现场清洗血迹,并在现场的床上休息至当日上午10时许,然后在吴某房间内搜走现金人民币350元、葡币500元,以及放在房间内的一部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89元)、一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敖某森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切左颈部和胸腹部致多处创口并左颈总动脉破裂与胸腹多处贯通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庭审中,被告人敖某森承认其造成了被害人吴某的死亡,但不认为是故意杀人,只称自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只是对被害人没有施救而已。

对于公诉人提出被害人死亡后,为何还在房间里呆了那么久的问题,敖某森表示,当时以为被害人没死。

庭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做出了被告人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其行为属于特别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

法庭完成了调查、辩论等环节,法官宣布休庭,判决结果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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