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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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成功案例3个

担保公司成功案例3个

担保公司成功案例3个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它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担保公司成功案例,欢迎阅读!担保公司成功案例1:赵先生经营着会展公司,主要为三星,西门子,联想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做会展设计和布场,名下有一房产市值1000万,还有300万贷款没有还清。

需要贷款1000万,一个星期之后要用100万资金先交生意定金。

问过多家银行后,赵先生得到的答复都是差不多的:1、资金需求超出评估值,银行不无法授理。

2、一周内着急用钱,银行无法办理。

再有就是赵先生平时公司事情也比较多,也没有精力去办理这些事情!想过各种办法,四处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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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担保合同为依据的融资的案例

以担保合同为依据的融资的案例

以担保合同为依据的融资的案例老张在美食街开了一家火锅店,那味道,啧啧,吃过的人都赞不绝口。

可是老张心里有个大计划,他想把火锅店规模扩大,再开几家分店,这就需要一大笔钱啦。

老张就想到了他的老朋友老李。

老李是个有不少房产和稳定收入的人。

老张找到老李,把自己的计划和需求一五一十地说了。

老李够义气啊,说:“行,老张,我相信你,我给你做担保。

”于是,老张和银行就签了融资合同,而老李呢,也和银行签了担保合同。

这担保合同就像是给银行吃了一颗定心丸。

担保合同里明确写着,如果老张到期还不上钱,老李就得负责还钱。

有了这笔融资,老张的火锅店就像开了挂一样。

他租了新的店面,装修得特别有特色,还请了更专业的厨师和服务员。

没过多久,新的火锅店就开业了,生意那叫一个火爆。

到了还款的时候,老张的火锅店盈利可观,轻松地就把钱还给了银行。

老李也松了一口气,不过他也为老张的成功感到高兴呢。

这个例子就说明啊,以担保合同为依据的融资,既让像老张这样有梦想的创业者得到了资金支持,又让银行有了保障,而担保人呢,也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才促成了这件事。

这就像是一场三赢的游戏,大家都在自己的角色里发挥了作用,最终都收获了好的结果。

小王是个充满干劲的年轻人,一直想在电商领域大展身手。

他发现了一个特别好的小众产品,觉得要是能在网上好好推广,肯定能大卖。

可是启动资金从哪儿来呢?他想到了去融资。

小王来到一家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的人看了他的商业计划书后,有点犹豫。

他们觉得小王虽然想法不错,但是毕竟是个初出茅庐的小伙子,没有太多的商业经验,担心把钱投给他有风险。

这时候,小王的舅舅站了出来。

舅舅在当地做生意多年,有点小名气,也有不少的资产。

舅舅对投资公司说:“我外甥这孩子我看着长大的,他机灵着呢。

我给他做担保,如果他在融资的期限内还不上钱,我来还。

”就这样,他们签订了担保合同,投资公司基于这个担保合同给小王融了资。

小王拿着钱就像得到了魔法棒一样,迅速组建团队,搭建电商平台,找货源,做营销。

融资担保公司违纪违法案例

融资担保公司违纪违法案例

融资担保公司违纪违法案例一、虚构项目骗贷案例。

1. 案例详情。

有这么一家叫“忽悠融资担保”(化名啦,方便讲故事)的公司。

他们的老板和一群不老实的员工,眼睛盯着银行的贷款就动起了歪脑筋。

他们编造了一个超级高大上的项目,说是要建一个高科技的农业园区,什么智能灌溉系统、基因改良作物种植全在计划里。

然后呢,这个担保公司就拿着这份假项目计划书去找银行,拍着胸脯说自己会为这个项目提供担保。

银行一看,有这么好的项目,还有担保公司兜底呢,就放款了。

实际上,这个所谓的农业园区就是他们在一张纸上画的大饼。

钱一到手,这些坏蛋就开始把钱挪作他用,一部分用来给自己买豪车、住豪宅,还有一部分拿去填补公司之前的亏空了。

2. 违纪违法点。

对于担保公司来说,这就是赤裸裸的欺诈行为。

他们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向银行提供虚假的项目信息。

在担保业务中,应该对被担保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他们却完全没有做到。

这种行为还涉及到诈骗银行贷款的嫌疑。

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并且拒不归还或者挪作他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案例。

1. 案例详情。

在“猫腻融资担保”公司(还是化名哦),他们的高层和一家企业关系不一般。

这家企业经营状况其实不怎么样,但是和担保公司的高层是老相识或者有一些见不得人的利益关系。

担保公司就给这个企业提供担保,让企业从银行拿到了大笔贷款。

可这个担保呢,完全不是正常的商业考量。

担保公司根本就没好好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就因为那些私下的关系就做了担保。

结果企业拿到钱后,也没好好经营,一部分钱又通过一些隐蔽的方式,像是高价购买担保公司关联企业的垃圾资产之类的,又流回了担保公司高层的腰包。

2. 违纪违法点。

这就是典型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在担保业务中,应该遵循独立、客观的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而这家担保公司因为内部的利益勾结,违反了这个原则。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因为银行是基于对担保公司的信任才发放贷款的。

担保的经济法律案例(3篇)

担保的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周转。

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甲公司向丙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二、案件事实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人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乙公司则表示,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已大幅缩水,且抵押物已因修缮等原因无法变现,请求法院减轻其担保责任。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 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能否实现抵押权?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关于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关于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能否实现抵押权的问题,法院进一步审理如下:(1)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为房产,其价值应当根据市场评估确定。

根据评估结果,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

(2)甲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05万元,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

(3)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虽已因修缮等原因无法变现,但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保证类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公司案情回顾:2003年9月22日某机电公司与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

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

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并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并且备份了某机电与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

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在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

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一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

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并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公司。

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

在某机电并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05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公司已无法偿还贷款,于2006年9月6日,农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还贷款及利息。

但2007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2008年初农行起诉某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

目前公司基本已经被此笔代偿拖垮,所有业务均已暂停。

在事后的调查中发现上述3亿元资金进入的账户亦极为隐秘,该账户在旅行汽车的财务账目中均无显示。

融资担保成功案例

融资担保成功案例

融资担保成功案例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为银行分担了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有效地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融资担保成功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融资担保成功案例篇1: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

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具体证明材料要看是什么银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银行签订合同,有保障。

目前,无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在国内正蓬勃开展。

虽然时间不长,但各方都积极推出产品争抢市场。

目前国内正式推广的无抵押贷款有渣打银行推出的现贷派即属于无抵押贷款,可以贷款的金额为八千元到两万元,银行推出的此类产品的共同特点是额度低,门槛高,手续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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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成功案例篇2:2010年3月5日,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四川XX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XX、张XX分别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四川XX公司的一年期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1年3月4日,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因四川XX公司不能按期还款要求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

在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就李XX、张XX是否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李XX、张XX未为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若要求其承担责任较为困难;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确认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XX、张XX系共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判决中也可明确若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由其他保证人按份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完整版)融资案例分析附答案

(完整版)融资案例分析附答案

1.某地自来水厂项目案例背景:某地的自来水厂项目是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立项的第三个BOT试点项目,也是我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中首例采用BOT方式兴建的试点项目。

项目建设规模含80万吨/日的取水工程,40万立方米/日净水厂工程,27千米输水管道工程。

特性经营期不超过18年(含建设期),由法国水务和日本丸红株式会社组成的联合投标体中标。

项目合同结构:在该水厂BOT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公司主要通过提供各种合同作为项目担保。

在该项目中,项目公司主要取得了以下合同: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与所在地政府签订此协议,以明确项目公司据以融资、设计、建设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水厂,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该厂所在地政府或其他指定人。

购水协议:由项目公司和该地政府指定授权的市自来水公司签订,用以规定自来水总公司的购水和付费,以及项目公司按照购水协议规定的标准净水质量提供40万立方米/日净水的义务。

交钥匙合同:由项目公司与总成本欧尚签订,用以规定购买设备及项目承建等内容。

融资文件:项目公司与格贷款人就项目的债务融资部分签订的协议。

保险协议:由于该水厂BOT项目结构、合同结构比较复杂,从而增加了风险分担安排的难度。

请问.(1)请分析该项目的项目融资结构,并画出融资结构图。

(2)分析该项目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以及各自的利益及其可能的风险。

•成都市政府:减少债务负担和财政压力,吸引外资,引进新技术。

•发起人(股东):降低风险,稳定回收投资,进行利润分红。

•债权人:获取贷款利息,实现有限追索。

•项目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净水销售获取利润。

•建筑承包人:获得建筑工程价款。

•保险商:分担风险,取得保险费用。

•1、汇率风险(风险承担方——建设期:承建方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贷款方和政府•)2、利率风险(风险承担方——贷款方、项目公司•)3、外币不可支付风险(风险承担方——外汇短缺风险:项目公司外汇汇出风险:政府、项目公司、贷款人)•4、通货膨胀(风险承担方——项目公司)(3)您认为还需要补充哪些协议?这个实在不知道了。

C家具企业融资担保案例

C家具企业融资担保案例

C家具企业融资担保案例C企业成立于1988年,最初注册资金5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金2000万元,主要定位于经营中高档民用家具,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家居配套为一体全能型家具企业。

企业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家具生产线和电脑全自动加工系统,2007年销售额将近8000万元。

2007年底,C企业计划通过贷款支持来增加流动资金,以扩大销售,实现产品差异化和品牌提升。

M担保公司了解到C企业的融资需求后,主动联系企业,向企业介绍该公司的融资服务内容。

与C企业接触后,M担保公司发现该企业存在最初注册资金少,内部管理不规范,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坐支现象严重,提供反担保物不充分等问题,同时也发现企业能确保产品质量,走品牌化发展道路,赢得了消费者推崇的业界认同,先后连续被评为“中国十省市环保家具知名品牌”、“质量、服务、信誉CCC品牌”荣誉称号等优势。

【担保之道】针对这一情况,M担保公司组成融资服务小组,详细调查C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分析其经营特点、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与企业共同研究完善内部管理的措施和方法,为企业制定了一套融资策划方案——根据企业销售情况,反担保物补充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分两笔操作,并为企业提供财务政策服务,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管理机制。

与此同时,M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介绍了C企业情况和调查结果。

2008年上半年,经过三个月的扶持,C企业内部管理已逐步规范,尤其是财务管理工作得到改善和提高,销售额较同期也有所增长。

此时,融资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C企业融资条件已成熟。

随后,M担保公司再次与银行联系,协助银行开展调查,关注银行审批情况,终于在2008年3月,企业成功获得第一笔贷款支持,6月,企业获得第二笔贷款支持,截至2008年6月,C企业销售业绩已取得了稳步增长。

【案例点评】该笔贷款的成功发放,充分证明了M担保公司出色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及专业融资服务水平。

M担保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融资策划方案,设计灵活的反担保措施,主动为C企业提供财务策划,协助完善内部管理的服务,版主该企业创造成熟的融资条件并顺利获得银行贷款,解决了困扰企业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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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类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公司案情回顾:2003年9月22日某机电公司与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

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

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并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并且备份了某机电与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

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在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

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一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

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并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公司。

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

在某机电并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05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公司已无法偿还贷款,于2006年9月6日,农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还贷款及利息。

但2007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2008年初农行起诉某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

目前公司基本已经被此笔代偿拖垮,所有业务均已暂停。

在事后的调查中发现上述3亿元资金进入的账户亦极为隐秘,该账户在旅行汽车的财务账目中均无显示。

但据旅行汽车财务经理张继文介绍,2003年9月,旅行财务负责人钟君让财务尚丽丽、肖志清和某机电一员工前往民生银行开户,该账户由钟君一人掌管,从2003年9月4日开始使用。

在2002~2004年旅行汽车产、销台账及会计账目上,未见上述10份合同的履行情况。

旅行汽车财务查证,截至2006年11月24日,某机电尚欠旅行汽车934.95万元资金。

同时,某机电也确认了存在该欠款。

也就是说,前述3亿元购车款不仅没有进入旅行汽车,某机电还欠旅行汽车资金。

更令人生疑的是,贷款事件中至为关键的两个人——于炼和肖松友,在贷款到手后不久即双双离开了某机电和旅行汽车。

在当地工商局调取的工商详档中记录,该公司2003年5月15日,某机电收购旅行汽车51%的股份,共持有旅行汽车60%股份。

两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均为肖松友。

点评:笔者认为该担保公司在做好以下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完全可能避免此次代偿事件的发生,事前风险把关不严密:1、没有认真调研两公司的非财务因素,包括:两公司的法人代表、企业管理等基本情况;旅行汽车的存货和生产能力是否能达到某机电要求的年产7107辆汽车;某担保公司没有制定相应的反担保措施;④在担保前没有审核10份购车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2、没有认真调研两公司的财务因素,包括:在进行担保前,没有认真分析某机电的财务报告及旅行汽车产、销台账及会计账目;事中风险应警惕:1、外部环境风险,包括:没有随时跟随资金的动态,对资金的去处了解完全处于失真状态;当某机电未按期还款时,该担保公司并未深入调查;在担保期间,并未对某机电进行正常的财务审计;2、内部环境风险,包括:没有制定严谨的担保方案及财产追查方案,内部管理不完善;忽视法律知识酿成大祸案情回顾:2004年6月7日,西安某证券公司由于资金短缺,准备向某商业银行借款3603万元,次日双方签订资金拆借合同一份,约定:拆出单位为某商行即甲方,拆入单位为证券公司即乙方,拆借金额为3603万元,拆借期限7天。

同日,该证券公司找到某信用担保公司,希望为其做担保。

担保公司向某商行出具担保函,愿为上述资金拆借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商行在同月10日以电汇方式,向证券公司划付资金3603万元。

合同到期后,证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担保公司亦未向商行偿还拆借资金。

2004年11月11日,商行催收无果,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证券、担保公司依约归还商行拆借资金本金3603万元及截止给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并判令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商行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及担保公司向商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二、证券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商行归还本金3603万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自2004年6月10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三、担保公司对证券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笔者认为虽然担保公司因合同无效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赔偿责任依法不能免除,真是赔了媳妇又折兵。

同时笔者认为此次担保失败的原因出现在事前风险把控不严密和和事后风险未转移,事前风险把控不严密:1、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第三条第2、3项规定:“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天,拆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金的80%,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而该证券公司拆借期限为7日,严重违反了此项规定;“任何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行为必须通过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包括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禁止一切场外拆借行为。

”而商行和证卷公司未通过全国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2、没有认真调研证券公司的非财务因素,包括:没有了解证券公司的资信状况;事后风险未转移:1、担保公司的《担保函》仅为担保意向,没有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所以担保行为应为无效;公章被盗谁之过案情回顾:2002年12月25日,北京某化工公司由于新产品研发缺乏资金,故向北京某商业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利率7.92%,期限6个月。

同日,该化工公司找到中海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400万元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若中海担保公司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商行有权按保证总额的1%向中海担保收取违约金。

保证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由中海担保公司、商行和化工公司三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的代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和主合同同时生效。

三方签订盖章。

合同签订后,商行依约将400万元贷款给化工公司。

借款期满后,化工公司未还本付息,中海担保公司亦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2月,商行将化工公司和中海担保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中海担保公司偿还商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共计1,386,815.69元;二、判令中海担保公司向商行支付违约金53,868.16元。

中海担保公司辩称,保证合同上我方法定代表人乔中南(化名)的签字系伪造,公章我方亦不能确认,故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保证合同同未生效。

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对保证合同上中海担保公司的公章及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其结果为:保证合同上的公章是真的,但“乔中南”签名字迹非乔中南所写。

最终法院判定认为,在我国,公章是企业法人对外承诺的最权威标志,该保证合同公章真实,故签订保证合同应视为中海担保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中海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签字是伪造,并非空缺,而该种行为的真伪是签约另一方无法注意的,故中海担保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充分。

商行与化工公司、中海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中海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本案件属盗用单位公章,冒充公司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导致公司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涉嫌经济犯罪。

但真正的过错属于公章的管理者,他(她)的一个粗心,让有心者有机可乘。

在笔者看来,该担保公司存在内部管理不完善,监督体制不健全的事前风险。

合同签收要留心案情回顾:1997年3月4日,云南某建材公司由于公司内部资金紧张,于是向中国建设银行昆明某支行贷款200万元,用于借款还新,到期日1997年6月4日。

同时兴达担保公司为其提高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

此后建材公司偿还了100万元的贷款,余款本金100万元,经该银行多次催收,但建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责任。

1999年5月12日,银行又与建材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书》,约定用于建材公司自有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抵押。

1999年10月18日,银行向兴达担保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主张保证权利,担保公司予以签收。

建行分别于2001年6月、2003年6月、2004年4月,在《云南日报》以公告的方式向建材公司和担保公司主张权利,期间还于2002年11月向担保公司送达《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担保公司予以签收。

2003年3月19日,银行向建材公司发出《债权确认书》主张权利,但两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银行诉至法院。

被告担保公司称:向建材公司提供担保是事实,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

而在保证期间内,银行并未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担保人依法免责。

法院认为: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即从1997年6月4日到1997年12月4日届满,而在此期间,银行无证据证明其进行过催收,故保证人依法免责。

1999年10月8日向担保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担保公司虽然予以签收,但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并不能确认担保公司和银行从新建立了保证关系。

2002年11月20日银行再次向担保公司发出《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担保公司予以签收。

在此通知上,银行要求担保公司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该通知签收之日起两年,担保公司为、在该通知回执上确认,继续承担连续担保责任。

故法院认为《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的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担保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为新的保证合同,担保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合同细节要留意,莫要以为主体责任已转移就粗心大意。

要留心合同上每一个细节,逐字逐句的理解清楚,别掉进别人设下的陷阱。

为什么“反担保”失灵?案情回顾:2002年10月17日某担保公司承保时严格采取反担保措施,与某药物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及《动产抵押物清单》。

担保公司在做实地考察时,确实看到一个庞大的生产线和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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