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下面就一起来看一个典型的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学校纪律处分学生个案背景:高中学生小明因在学校内吸毒被学校发现,学校对小明进行了纪律处分,并将其勒令退学,小明及其父母不服,提出申诉。
问题:学校能否对小明实施纪律处分并勒令其退学?分析:根据我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和教育法学的原理,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但该处分必须符合合法、适当的原则。
首先,是否是法定的处分范围。
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有权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但该处分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需要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吸毒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学校对该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是符合法定范围的。
其次,纪律处分是否合法、适当。
教育法学主张,学校纪律处分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处分的依据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适当性原则要求处分的方式和程度适合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对于小明吸毒的行为,学校可以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但具体的处分方式和程度需要根据吸毒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小明是初犯,对其实施纪律处分时可以采取警告、劝导等方式,帮助其改正错误;如果小明是多次违纪,或者情节比较严重,学校可以采取勒令退学等严厉处分措施。
另外,学校在对小明进行纪律处分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并且需要进行审查和决定的程序。
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成立处分委员会,对违纪学生进行审查和决定。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学校对小明实施纪律处分并勒令其退学属于合法的,但具体的处分方式和程度需要根据吸毒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并且应当符合教育法的规定和程序。
以上是一个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的示例,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教育法学的原理和规定,为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同学们在学习教育法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分析更多的典型案例,加深对教育法学的理解和掌握。
教育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师生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具体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张某某与某中学侵犯姓名权纠纷案张某某,男,15岁,系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用于宣传学校的教育成果。
张某某认为,某中学未经其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遂将某中学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某中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一)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自己的姓名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利。
姓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专属性:姓名权只能由本人享有,他人无权侵犯。
2. 不可转让性:姓名权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
3. 不可侵犯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二)教育机构在行使姓名权时的注意事项1. 尊重学生个人隐私:教育机构在处理学生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学生个人隐私。
2. 事先征得学生同意:在涉及学生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时,教育机构应事先征得学生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3. 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教育机构在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时,应确保不侵犯学生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教基法律案例题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基础法律知识是教师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教师权益、维护教育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教师职业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因此,掌握教育基础法律知识,能够帮助教师更好地应对职业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教育基础法律知识在实际教学中的应用。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教师因学生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因管理不善导致一名学生受伤。
学生家长将学校和教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教师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伤,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和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启示】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安全,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案例二:教师因学生不当行为受到学校处分【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在课堂上发现一名学生上课玩手机,便将其手机没收并告知家长。
学生家长认为教师侵犯其子女的财产权,向学校投诉。
学校经调查后,对教师进行了警告处分。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包括没收学生的手机。
但教师没收手机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学生上课玩手机是否违反了学校规定;二是教师没收手机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如果学生上课玩手机违反了学校规定,教师有权没收手机;但如果教师没收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则学校不得对教师进行处分。
【启示】教师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学生的财产权等。
案例三:教师因言论不当被家长投诉【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在课堂上批评一名学生,称其“笨蛋”。
教育法律实践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实践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教育法律问题的分析,有助于加深对教育法律理论的理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教育法律实践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工作者和法学教育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因校园欺凌事件引发家长和社会广泛关注。
受害者小明(化名)在校园内遭受同学小张(化名)的欺凌,导致小明身心受到严重影响。
事后,小明家长向学校提出索赔,但学校以“校园欺凌事件非学校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小明家长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1. 学校责任认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校园欺凌事件,未能对受害者小明提供必要的保护,存在失职行为。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承担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学校教职工的失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教育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某高校学生被告:某高校案由:侵害受教育权原告李某于2019年考入被告某高校,攻读法学专业。
在校期间,李某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表现突出。
然而,由于被告某高校存在管理漏洞,导致李某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具体表现为:1. 教学设施不完善:被告某高校部分教室设施陈旧,无法满足教学需求,导致李某等学生无法正常上课。
2. 教师资源不足:被告某高校部分课程教师资源匮乏,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影响李某等学生的学业发展。
3. 实习机会受限:被告某高校未能为李某等学生提供足够的实习机会,使其无法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影响其就业竞争力。
4. 学生权益保障不到位:被告某高校对学生权益保障不到位,李某在维权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高校是否侵害了原告李某的受教育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设施建设,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案例分析1. 被告某高校的教学设施不完善,导致原告李某等学生无法正常上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被告某高校未能满足这一基本条件,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受教育权。
2. 被告某高校的教师资源不足,影响原告李某等学生的学业发展。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汇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汇总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法律制度以及教育法律实践的学科。
在教育法学的研究过程中,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汇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教育法律制度,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下面将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汇总。
案例一:小明的受教育权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因此小明有权利接受特殊教育。
而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没有提供相应的设施和能力,无法满足小明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介入,协调资源,为小明提供需要的特殊教育。
案例二:校园欺凌事件处理小明在学校遭受了同学的欺凌,多次受到打骂和羞辱。
他的学习成绩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生活也变得沉郁。
分析:校园欺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学校有责任采取行动来维护学生的权益。
根据《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当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为受害学生提供心理辅导等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来制止欺凌行为,并对加害者进行教育与惩罚。
同时,为小明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助他重新适应学校生活。
案例三:学院涉嫌虚假宣传一些学院在招生宣传中夸大自己的办学水平和就业率,吸引了很多学生报考。
然而,实际上这个学院的教育质量并不高,很多学生在就业时面临困难。
以上案例只是教育法学中一小部分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也为我们对教育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启示。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示我们,只有深入理解和把握教育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1.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法案例之一、这个案例涉及到种族隔离政策在公立学校中的合法性。
布朗诉教育局案涉及到了多个地区的原告,他们是一群非白种人学生,他们主张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最高法院判决这个案件时裁决了“分离但平等”的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因为这些政策造成了种族问题和对待差异的伤害。
这个案件以及后续的执行阶段促进了公立学校种族平等的推进。
2. Board of Education v. Rowley (1982)这个案例是美国历史上首个涉及到残疾学生的个案。
当时,父母为自己的聋哑女儿申请公立学校提供专门的翻译服务,以满足她的教育需求。
最高法院裁定,学校已经履行了他们在《个人残疾教育法》中的义务,因为学校为这名学生提供了一对一的助听器和支持她能取得合理教育进展的个别化辅助服务。
这个案件定义了“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概念,这个概念在今天的特殊教育中广泛应用。
这个案例涉及到学生言论自由权利和学校行为规范的冲突。
学生们因为打算在学校穿戴黑纱袖标作为反对越战的抗议行动而被学校开除。
最高法院裁定,学生在学校环境中保持了他们的宪法言论自由权利。
这个案例确认了学生在学校内部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也承认了学校有权对造成学习环境扰乱的言论采取限制措施。
4. San Antoni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 Rodriguez (1973)这个案例关注的是公立学校的财政平等和种族平等问题。
原告主张税收方式对低收入地区的学生和种族少数群体产生了不利影响,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然而,最高法院裁定,财政资源分配不是联邦宪法的强制要求,学校财政公平不能通过提供最低标准来实现。
这个案例从法律上确认了财政不平等在教育领域是合法的,但也引发了对公立学校教育经费分配公平性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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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案例分析,最重要的是掌握方法。
首先,对案例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其次,要针对案例展开分析;第三,要结合实际举实例,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做。
答题时,最好能把空白处写满。
第一章绪论案例1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
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
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
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
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
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
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
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案例2: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
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
案发后,紫金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
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
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
请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严重违反《教育法》的案件。
此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还违反了《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高考是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案例1: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
丁婷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
丁婷自杀前, 汪宗惠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婷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
丁婷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婷的班主任老师汪宗惠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汪宗惠在丁婷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婷,导致丁婷跳楼自杀。
分析:在这一案例中,汪宗惠骂学生丁婷“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虽然这只是一句话,却对丁婷的心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以致酿成自杀的悲剧,使学生丁婷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尊严。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然而,汪宗惠作为从教30多年的老教师,明知道这样的语言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却认为对学生骂几句、打几下是很正常的,是恨铁不成钢才这样做的。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教师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法律的理解。
案发后,渝中区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对汪宗惠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学校给予学生家长20万元的赔偿。
案例2: 国家奖学金是否应该被二次分配“为了倡导一种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日前“建议”对该校35名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以资助更多的未获奖的贫困生。
为达目的,该院院、系领导“亲自”出马,拿着已经填好了“建议捐款数额”的“自愿捐款协议书”对获奖学生进行“动员”,终于使除家庭特别困难、所得奖学金不够交清所欠学费的3名学生之外的其他32名学生捐出10.4万元奖金。
你认为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对此应有哪些思考?分析:首先,荆州师范学院此举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更多的贫困生得到资助,这是应当肯定的。
但问题是,那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身就是贫困学生,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着落。
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获取国家奖学金的机会,本来可以借此摆脱困境,现在却因为捐出了“数额巨大”的奖金,使自己在经济上再次陷入困境,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公平。
其次,由于获奖者对奖学金的支配权得不到保证,必将打击贫困大学生竞争国家奖学金的积极性,这违背了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初衷。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荆州师范学院的做法显然侵犯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这一权利。
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必须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依法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原则的实现。
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案例1: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是如何被侵犯的齐玉苓在银行工作的一个朋友对她说,“真是巧,我们银行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姓和名跟你都一样。
”齐玉苓倍感蹊跷,因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这位“银行齐玉苓”正是1990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的中专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
齐玉苓决定把事情弄清楚。
经过仔细调查,齐玉苓发现,那个已经是银行储蓄所主任的“齐玉苓”是陈恒燕。
九年后突然出现的这场变故让齐玉苓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年她自以为中考失利而痛苦万状的时候,却有人已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苓”,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这只令人羡慕的饭碗。
而自己呢,却在打工、下岗。
令人惊讶的是,在假齐玉苓的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
而法院的鉴定结果更表明:钢印并非假印。
查看这位假齐玉苓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档案很不全。
但就是这样一张连滕州八中也认为是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有当时八中校长邢启坤的私章。
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
1999年2月,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一项批复,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被人冒名顶替上学、从而受教育权利被侵犯的齐玉苓获得最终胜诉,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十万元。
分析: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公民的受教育权正在受到法律的保护,明确受教育权的法学原理有助于我们依法捍卫自己的受教育权利。
案例2: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分析:案例中的丁老师因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警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就用胶带纸把王同学的嘴巴封了起来,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作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对教师用胶带封其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自己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也应改正。
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的义务,对自己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行为承担责任。
此案发生后,学校校长和班主任老师、丁老师已经一起向学生及学生家长致歉。
第四章教育法律关系案例1:女生怀孕,学校开除侵犯其隐私19岁的大二学生李某没有想到,当自己所在学校的医院验出她有身孕后,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她和男友开除。
然而二人却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准备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
校方则认为处分是依据校规及相关规定作出的,符合法律。
今年暑假期间,李某到校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妇科病引起的宫外孕。
李某便自费住进了地方医院,并做了手术。
10月15日李某出院回校后即被学校通知至少要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男友被定为勒令退学,并通报全校。
原来校医院将她的孕情通报了系领导,许多同学也都知道了。
10月17日,学校要求李某写份深刻检查,交待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