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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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刑法(1)第3章

本科:刑法(1)第3章

练习1: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与国内 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 拉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练习2:分析我国刑法对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适用效力及具体 的适用原则: 1、甲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轮停靠在美国港口,甲某向 船上射击,将船上的朝鲜公民乙射死。 2、中国留学生王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邮寄炸弹想炸死自己的异 国情敌,但在日本邮寄时被日本警方抓住。 3、A国杨某在中国某医科大学留学期间,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S 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 材料,邮寄至国外,由3S党在境外制成毒品并销售。 4、国际大毒枭老K(美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 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在国际刑警组织接受美国警方的请 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对外国判决的消 极承认。表明:我国拥有司法主权,又从实 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避免使被告人受 过重的双重处罚,因而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 性的统一。)
第三,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 处罚(双重犯罪原则)。
(三)普遍管辖原则 又称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
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 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 地的属性,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 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适用的限制: 第一,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当是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罪行;第二,我国是相 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第三,国内刑 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要求罪犯 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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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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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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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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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追溯力
(二) 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 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 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 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 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 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 就是没有溯及力。
一般原则



各国刑事立法关于溯及 力的规定,大致有以下 五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 7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 的规定》: A、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实行,效力适用于法 律的施行期间; B、当时未处理的,按新的解释处理; C、已经处理的行为,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 利的,适用新的解释; D、已经处理的,未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2、关于犯罪地标准:领域内犯罪的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为地与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 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6条第3款
行为地或者结果地
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3、我国属地原则的例外:“法律特别规定的”
属地原则第六条 属人原则 第七条 保护原则 第八条
普遍管辖原则 第九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 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 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 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讲义03第三章刑法适用范围

刑法总论讲义03第三章刑法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陆、领海、领空 2、“法律有特别规定” 包括:
①不适用中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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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56.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C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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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渡
1、定义:国际司法协助 2、事例:余振东案、赖昌星 3、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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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远华案,偷逃税400亿,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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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温州市 副市长,涉案2.523亿,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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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 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生效
(二)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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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从旧兼从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 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 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 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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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例:A国与我国交界,甲在A国土地上对我国土地上的乙某开枪,欲
杀害乙,但乙只受了伤。我国刑法对甲是否有管辖权?
#共同犯罪(实行、教唆、帮助)
•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但是, 全国性的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 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内地机构派驻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二)我国刑法对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 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 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 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而言, 包括以下几种:
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 罚的除外。 • 例:上述情形,如果外国人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 以下呢? • 我国人在外国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我 国是否也不应处罚?(双重犯罪原则,都!) • 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在我国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吗?(第10条)--消极承认

刑法第三章

刑法第三章

• 其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 我国刑法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台地区,这 是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事实限制。因为 根据“一国两制” 区的刑事司法仍然保持独立,全国性的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 权
•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注意“可以”)
•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具体包括:(1)领陆, (2)领水 (3)领空。 • 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 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 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 界水的一部分。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 人们通常将国家领土上空的范围分为空 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受国家主 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 空间 。
• 3、保护原则也称为安全或者自卫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即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 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 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 本国刑法。
各国解决形式管辖权的原 则
• 4、普遍原则也称为世界主义管辖 universal jurisdiction即从保护国际社 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 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 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刑法。
曾经恩爱,如今不在
• 从法律角度,中美两国对这个案子 都有管辖权。何雷和陈丹蕾都是中 国公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且陈丹蕾目前在中国警 方的控制下。因此,根据属人管辖, 中国当然具有该案的管辖权。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第一章刑法的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

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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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某(外国人)用自己手中的外币与我国在其国 内旅游观光者兑换成人民币,并购置伪造货币所 需的印模、药水、纸张及器械。而后以其兑换的 人民币作为母币,大量伪造人民币。当其在我国 旅游期间使用伪造的人民币时,被我国有关部门 识破。
5、俄罗斯奥格雷与机长等机组人员驾驶民航客机执行飞 行任务。奥格雷登机时,把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闭合长 折叠刀带入飞机驾驶舱。北京时间7时30分许,该机 载客38人,由雅库茨克飞往伊尔库茨克。12时30分 许,该机飞行途中,奥格雷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 客舱出现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 锁上驾驶舱的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 机的机长,要其老实些。机长被迫改变飞机航向,飞 越我国领空。当日北京时间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 在我国黑龙江省南县境内。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 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 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属人管辖原则适用的限制条件: 其一,关于法定刑方面的限制。 其二,关于身份方面的限制。 其三,关于双重管辖的限制。 1、重新适用主权国之刑法。 2、不再适用主权国之刑法。 3、有限制地适用主权国之刑法。
(3)保护原则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 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 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 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universal jurisdiction)
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012年4月25日糯康被抓获
4、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十条规定:
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 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 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 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7、我国刑法的普遍原则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 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普遍管辖原则的特点: (1)适用管辖的非属地因素。 (2)适用管辖的非属人因素。 (3)追诉犯罪分子的动机和目的之非功利性。 (4)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进行追诉的犯罪,必须是那些 有关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可予以普遍管辖并在世界上 得到公认的危害国际社会的罪行 。 (5)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进行追诉的犯罪,原则上不应 受到双重审判。
(四)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 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 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 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 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 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 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 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解决一国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原则 为刑事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
(the Spatial Validity of the Criminal Law)
1、概念
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 的问题
空间效力的本质 :解决一国司法机关对相 关刑事案件有无管辖权
浮动领土理论
传统的将机籍国和船旗国的管 辖原则理论,归属于“浮动领 土理论”与“虚拟领土理论” 。 即具有一国国籍的船舶或航
空器,及在我国驻外大使馆、 领事馆在意识中均视为国家 主权所能管辖的领域
第3款之规定理解与把握 : (1)行为与结果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 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 都是犯罪地;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或者共同犯罪 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2)隔地犯: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发生在两国。 跨国犯罪:所谓跨国犯罪,是指“这样一种反社会行为,即犯 罪行为的准备、实施或结果跨越了至少两个以上国家的国(边)境 线,使得至少两个以上的国家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世界各国大多兼采上述各种原则,即以 属地原 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的刑事管 辖原则
3、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甲某(非中国籍),某外国航运公司工作人 员。该外国航运公司租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 司一远洋货轮及部分船员,甲某随货轮工作。 当货轮行至公海区时,与我国某远洋运输公 司乙某产生矛盾,由于双方语言障碍,致使 沟通中误解加深,甲某为泄愤,顺手拿起甲 板上的斧子砍向乙某,致使乙某身受重伤。
3、康某(外国人)在其为我国驻某国大使馆 任汽车司机期间,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 交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 都机场行李处多次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 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录音机、首 饰、衣服等饰物,共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 问:对康某行为应适用何国法进行追诉?
6、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1)条文规定: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 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 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理解与把握:规定的目的: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解决的办法: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了消极 承认的做法,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我国刑罚 权的实现。具体而言,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 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我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 国判决及刑法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
属地原则适用的例外条款: (1) 刑法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刑法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 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 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3) 特别刑法与新刑法的规定发生法规竞合,应按“特别法 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 规定。
2、各国在空间效力上的原则
(1)属地原则
(territori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罚;反 之,亦然。
(2)属人原则
(pers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 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 用本国刑法;反之,亦然。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参加的规定国际犯罪行为的公约可 分为四类: 一是关于禁止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制裁反和平,反 人类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战争罪犯的国际条约; 二是关于保护人权、制裁国际贩卖人口、种族歧视、 酷刑等方面的犯罪的国际条约; 如灭绝种族罪 三是关于维护公共安全,制裁危害民用航空秩序、危 害海上航行,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等方面的犯罪的国 际条约; 如劫机罪、海盗罪 四是关于禁毒、制裁各类毒品犯罪的国际条约。如
一、刑法效力范围的概念
(the Scope of Validity of the Criminal law)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多大的空间、对什 么范围的人和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 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 空间效力——对地、对人效力 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时间、法的溯及力
二、刑法效力范围的意义
属地管辖原则的具体范围,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 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即理论界所称的“实 质领域”。 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地下的地 层。 领水,即内水和领海。 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或者军徽标志的 船舶或飞机,既指航行途中,也指停泊状态;既指 在公海或公海的上空,也指在别国的领域内,皆属 大陆领土的延伸,因而在船舶上和航空器内犯罪, 不论是国有的、军用的、民用的或私人的,都应适 用我国刑法。 挂有国旗或国徽的该国船舶或飞机是否既包括军用 的,也包括民用的,各国和地区则具有不同的表现 方式 。(绝对说与限制说)
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
四、刑法的时间效力
(the Validity in Time of the Criminal Law) (一)生效时间
颁布后生效 颁布时生效
(二)失效时间
明令失效 自然失效
(三)溯及力 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 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 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效力范围的概念 二、刑法效力范围的意义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 四、刑法的时间效力 五、思考题
1、被告人蔡光明,男,1971年生,菲律宾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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