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契税征管调研报告

契税征管调研报告契税以前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耕契两税征管体制,2009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要求各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市于2011年3月1日完成了征管职能划转交接工作。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地税部门,对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行业开发建设、转让交易和保有使用环节的税收管理有积极意义,同时可以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一、契税工作现状及面临问题自2011年3月1日,契税由原来的财政部门代征转变为地税部门直征以来,**分局的契税征管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框架。
通过优化税收服务,加强契税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了税收政策执行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了房地产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和正当利益,加强(有效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契税的征收管理,面对着大多数的自然人,由于两税职能的划转,再加上我局契税的征管是在**区房地产交易大厅,税收的征管主体,征管流程,征管方式,征管要求有了很大的变化,尽管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在房地产交易大厅设置了税收知识宣传材料,但是,很多纳税人对此情况了解的不多,特别是涉及到直征前的税收管理和当前税收征管政策时,有一些纳税人不能正确理解,并且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的意识不高的情况下,会造成很多征纳矛盾。
1、增量房契税的征管工作业务量较为平稳,受房地产市场疲软的影响,增量房的契税收入未出现较大的提高,近期主要集中在新开发的楼盘和政府福利分房的契税缴纳工作。
由于纳税人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理解不够,以及对契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了解,在缴纳契税的过程中,需要占用一定的时间给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的解释,造成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较长等情况的出现。
浅议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引言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人需要支付的一种税费。
契税征管工作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工作之一。
然而,在实际的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契税的有效征收和管理。
本文就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提高契税征收和管理的效率,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问题一:征管流程不规范首先,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征管流程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征管部门的流程和规定可能不够明确,导致工作过程中存在漏洞和混乱。
例如,有些地方的契税征收程序过于繁琐,需要购房人提交大量的材料,办理手续复杂,耗费时间和精力。
对策:建立健全征管流程和规范,明确责任分工。
可以通过清晰的办理流程图、明确的材料要求和标准化的操作指引,规范征管工作的进行。
同时,可以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征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确保征管工作的高效进行。
问题二:信息采集和管理不完善其次,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采集和管理不完善。
由于涉及到大量的购房人和房产交易,征管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地收集和管理相关信息,以便进行征税和统计工作。
然而,由于信息来源的不同、数据的冗余和录入错误等原因,征管部门常常面临信息不一致、数据混乱等问题。
对策:建立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一体化管理。
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信息库,通过数据接口和信息共享,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同时,加强对信息采集的质量监控,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问题三:征税执法力度不足第三个问题是征税执法力度不足。
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执法力度,很容易导致逃税、偷税等情况的发生。
一些购房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规避契税的征收,从而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对策:加强征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税行为。
可以通过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发现和查处偷税、逃税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风险,从而达到维护税收秩序的目的。
税收征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税收征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税收征收是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税收征收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将重点探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应对方法。
一、问题分析1.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收征收的过程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往往对相关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导致无法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和合理依法缴纳税款。
而税务机关则面临着信息获取成本高、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等问题。
2.征收手段不完善问题目前税收征收主要依靠纳税人自主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审核,这种方式存在着难以全面了解纳税人真实情况和难以有效监管的问题。
此外,税收征收还面临着缺乏科学化和智能化手段的挑战,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遗漏征税对象等问题。
3.征收制度设计不合理问题税收征收过程中的制度设计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例如,税款缴纳的时间和方式不够简便灵活,对于纳税人来说存在着不便利之处。
同时,征收制度设计也存在着激励机制不足和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个别纳税人存在逃税行为。
二、对策研究1.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为了解决税收征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加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税收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通过数据交换和共享,提高税收征收的便利性和准确性。
2.推进数字化征收为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减少人为差错,可推进数字化征收。
税务机关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起一套智能化、自动化的税收管理系统。
例如,可以使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大规模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提高对纳税人的审查和监管能力。
3.优化征收制度设计税收征收制度设计应该更加合理和科学。
可以通过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提高缴税的便利性。
此外,应完善征收的激励机制,对自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同时对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效率。
契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传, 强化维权职能, 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 让 乏 监 督 的独 立 性 。
不执行 , 追究执行者 的责任 ; 有制度 、 不要 求、 不坚持 , 追究管理 者的责任 ; 查未查 该
或未查 出, 追究检查者 的责任 ; 查出不按规 定及时处理 , 追究处理者的责任等 。 有效 的 奖惩激励机制 ,不仅有 利于增强员工的责 任意识 , 而且可 以加大处罚违 章 、 规 、 违 失
何利益关系。同时将基层行发现的问题及 时反馈给上级行 , 使上级行能够直接 、 快速 改进工作作风。缺点是会计主管虽然代表 委派行 ,易使受派行单位负责人产生被监
职、 失察 、 徇私 、 不作为的后果 , 遏制违章违 规、 不负责任行 为的发生 , 提高会计主管工
作的积极性 。
善审查监督机制 , 坚持服务职工 , 让经费 的 流向做到“ 取之于民 、 用之于民”确保经 费 ,
的使用方 向, 发挥经费使用效能 , 真正做好
定 发展 。
经费的收 、 、 管 用工作 , 有力促进企业健康稳 地得到第一手资料 , 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 、
契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及其对策
江 苏铜 山县 财 政 局 刘 昌成
刍议基层银行会计主管 工作制度
湖北省工行 李凤桥
当前会计主管工作 的主要问题如下 : 其一, 会计 主管对 重大会计事项 的审
控、 自主权受限制和不被信任感 , 影响其工 作的积极性 , 使会计 主管 陷于“ 尴尬” 境地 。 第 二 , 主管应狠抓制度落实 , 会计 加大 现场监督力度。 当前银行 内部 自上而下非常
开展工会工作, 维护会员 的切实利益 , 形成 了一种恶习性循环。 因此要搞好工会财务工
契税新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契税新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0年10月9日,省财政厅、地税局、住建厅联合出台苏财税[2010]33号《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并于12日发布,对江苏省契税政策进行调整,首次区分“唯一住房”和“非唯一住房”适用不同税率。
突然而至的新政让征纳双方都是手忙脚乱,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反响强烈。
一、文件存在的问题。
1、苏财税[2010]33号文件法律效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授权财政部制定细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契税税率。
按《契税暂行条例》授权只有财政部和省级政府有权调整契税税率,《立法法》第十条明确,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省财政、地税、住建部门联合做出调整契税税率的规定于法无依。
并且该文件于10月12日发布,但要求政策从10月1日起执行,明显违反税务行政规范向后发生效力原则。
2、家庭唯一住房解释的问题。
按字面解释,家庭唯一住房是不限地域的。
但现实中,为城市发展需要,许多中小城市都在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这样许多在农村有住房,进城购房农民都须按新政策执行,严重打击了农民进城购房的刚性需求,这不符合政策出台的本意。
另一方面政策对许多改善型购房、拆迁购房由于先买后卖、先买后拆的情况并没有考虑到。
3、契约鉴证或登记的问题。
文件对适用新政的时间明确为: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其实质是将房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房管部门契约鉴证或登记受理的时间。
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而新政这一条与《条例》明显违背,变向地否决了纳税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效力。
在实际契税申报受理中就有10月1前签订合同,并已开具购房发票,但契约鉴证在10月1日之后的情况,纳税人对按新政执行就很不理解。
税收征管工作现存问题与对策(一)

税收征管工作现存问题与对策(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来,征管水平提高很快,但征管职责划分、人员分工、相互协作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必需的一些配套措施和外部环境还不够理想。
一、征管工作现存问题1、纳税申报征收方式落后,办税服务水平低。
目前纳税人大量采用的仍然是上门申报的方式。
这有纳税人自身习惯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相关改革步伐的滞后。
先进的申报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迟迟不能出台,相应的技术难题尚未解决,申报工作的效率无法提高。
缴纳税款的结算方式还很落后。
虽然改革目标是实行倒划税款入库的结算税款方式,但在实际中真正采用这种结算方式的纳税人极少,大多数纳税人仍先到税务局申报,取得税收缴款书,然后交到自己的开户银行,增加了不必要的纳税成本。
办税大厅建设走入误区,出现了盲目攀比。
似乎投入资金越多,装修越豪华越好,忽视了同样重要的人员素质、服务措施等软环境建设。
其实,办税大厅硬件建设应本着实用、便利的原则适可而止,将更多精力放在降低征税成本、优化服务上。
2、税收征管电算化水平落后。
由于缺乏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税收征管电算化落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资金短缺、管理维护技术薄弱、组织实施力度欠缺等种种原因,征管模式变动在前,计算机开发在后,税收征管受软件制约严重,先进设备与落后的征管程序并存。
由于未实现全国范围的征管联网,各地只能自己组织力量开发应用程序,在区域内通过实现信息共享。
而一个成型、适用的征管系统往往要数千万元。
这样的重复建设不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人为地增加税收成本,更重要的是区域性联网缺乏科学性和超前性。
业务范围技术上的局限,无法站在更高的高度处理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短期征管需求和长期征管改革的矛盾。
无法实现全面的信息数据共享,交叉稽核、联合控管难度很大。
跨地区的经济行为容易形成税收征管的死角,对涉外税收的征管难题就更无法解决了。
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乡镇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乡镇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现在许多地方的乡镇财政普遍面临困难,但是预算外资金管理松驰,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没有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
本文笔者根据自己在基层部门的契税征管经验,对目前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乡镇财政要走出困境就必须以新的视野去观察、去分析,去探索新的出路。
【关键词】乡镇契税征管工作乡镇经济如今,许多乡镇财政普遍面临困难,但是预算外资金管理松驰,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没有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
极少数乡镇虽然在账面上有一定反映,但也只是到有关单位抄一抄数字,没有真正管理起来。
同时,乡镇财政的基础工作也有待加强,如记账不规范、财务制度执行不严、税票随意填开、财务处理不及时、会计档案保存不全等现象普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任重而道远。
本文笔者根据自己在基层部门的契税征管经验,对目前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乡镇财政要走出困境就必须以新的视野去观察、去分析,去探索新的出路。
一、乡镇契税征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首先,在农村许多乡镇对契税的宣传形式单调,重点不突出,往往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不注意宣传效果。
长期以来,基层财政在税收征管中只注重宣传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许多农村干部本身对契税了解不多。
致使群众对契税的政策认识模糊,纳税意识淡薄,房地产私下交易现象严重,因此,不少纳税人在买卖房屋,办理房产过户时,对交纳契税一事不堪,一手交钱,一手交钥匙,仅凭一张白条就私下完成了一桩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的房屋买卖交易,缴纳契税意识淡薄。
其次,乡镇一些部门协调配合不够,措施不得力。
一直以来,有关部门既没严格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集中受理、联合办公制度,又不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积极主动的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税源的收集与管理工作。
这样给财政部门的契税征收增加了难度,致使偷税漏税款现象较为严重。
此外,征管员既担负着征管工作,还肩负着稽查、监督的职责,顾此失彼。
浅论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浅论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摘要】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透明度不足、管理混乱和征收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简化管理流程以及提高征收人员素质来提升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加强信息公开可以让纳税人更加了解税收政策和征收过程,简化管理流程可以减少繁琐的程序和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征收人员素质则可以提升服务水平和减少作风问题。
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推动税收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发展。
【关键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解决对策、透明度、管理混乱、征收效率、信息公开、管理流程简化、征收人员素质、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地方税收作为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运作至关重要。
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透明度不足是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主要问题。
很多地方政府的税收征收工作缺乏透明度,缺乏公开性和监督机制,容易导致不法行为的发生。
管理混乱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征收难度加大。
征收效率低下也是一个问题。
很多地方税收征收工作繁琐复杂,导致征收效率低下,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加强信息公开是解决透明度不足问题的关键。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可以提高税收征收的透明度,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简化管理流程是解决管理混乱问题的有效途径。
通过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管理混乱。
提高征收人员的素质也是关键。
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征收人员,才能有效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通过加强信息公开、简化管理流程和提高征收人员素质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2008-01-29 13:08:13 | 来源:山东省汶上县财政局| 作者:刘彬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范围不断扩大,房产交易也日益活跃,房产价格一路走高,契税成为县级财政重要的税收来源,特别是农业税全面取消后,契税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了。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该税的重视程度不够,房地产交易又复杂多变,给契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由于种种原因,该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为了避免法律的空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业税收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由于《税收征管法》是相对于工商税收制定的,对契税的征管不是十分实用,使契税的征管缺乏必要地法律保障,在客观上决定了契税征管执法力度的弱化。
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
加之,长期以来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没有形成国税、地税那样一整套的征管模式和方法,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
(二)政策的实际操作性不是很强,致使税源流失。
一是不能做到纳税申报。
根据《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10 日内到征收机关主动申报纳税。
由于纳税意识薄弱,不少居民之间的土地、房产交易,通过私自订立买卖合同,付清款项后直接将原房地产权属证明直接交给购买房,不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也不到相关部门办理确权手续。
就是刚刚购置的新房,纳税人交齐开发商的房款后直接居住,不予办理房产证,征收机关也没有这么大经历去逐户摸底并催收,致使大量的税源流失。
二是计税价格准确确定有难度。
为了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开发商和购房户签订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降低价合同用来交税;二手房交易的漏洞就更加明显,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价格随意性更大,往往交易的价格低于实际的交易价格,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有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实际操作中很难正确把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界限,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又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条件,因此经常发生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相互妥协,这样不仅消弱了税收的刚性,还给“关系税”、“人情税”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三是《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仅仅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产的所有权的转让征收契税,有的单位和个人就钻政策的空子,为了逃避税收,把房屋、土地权属的变更演变成“租赁"行为,把房屋、土地的"租赁"期限延长倒30年、50年,甚至70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权属的转移。
四是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标准很难掌握。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首次购买住宅,契税减半征收,这一政策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度很大。
首先是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发展不均衡,普通住宅的标准等等比一,是按面积来确定标准还是按价值确定标准,这都有很大的难度。
其次首次购买确定的难度更大,同一纳税人以亲属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或更多的住房,征收部门只能只能认定为第一套,也只能按照减半征收契税,致使部分税源不能应收尽收。
五是部门配合需要明确的法律约束。
契税的征管,财税、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的配合是最关键的。
而现有的法规对部门配合要求的很笼统,散见于相关的文件中,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以至于各部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不能严肃执行“先税后证”制度,给征收工作造成很大的漏洞。
(三)行政干预过多,严重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
契税属于地方的小税种,又有财政部门征收,这给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流下了较大的空间。
如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盘活本辖区内的企业,政府硬性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要求财税部门不征或少征契税。
财税部门迫于行政压力,只能绝对服从,这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也给契税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混乱,给契税征收带来一定的难度。
由于房地产市场近几年发展较快,而管理没有跟上,致使部分单位擅自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开发房地产。
这部分房地产由于没有办理合法的土地证用手续,致使住户无法办理房产证,住户依次为借口拒绝缴纳契税,从而影响了契税的征收。
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主要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我们近几年的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新形式下的契税征管工作,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一)尽快完善契税法律保障体系。
针对目前契税法律保障滞后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尽快修订适合契税征管工作实际的法律法规,改变程序法缺失的现象,健全契税征收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是将隶属于财政管理的契税全部划归地税部门管理,实行省垂直管理。
这样不仅使契税的征管能更好的利用税务部门多年形成的成熟经验,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二是依法的性是明确明确税务、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决不姑息。
三是取消和完善一些实际操作存在困难的政策规定。
如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减半征收的政策规定变更为住宅减半征收,仅仅和商业用房进行区别;将超过20年以上的长期租赁界定为权属转移,纳入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积极探索新的契税征管方式。
一是实行房地产评估制度,由征收机关提请社会评估机构分片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提供区域内的最低指导价,对交易价格的确认实行宏观指导,本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不能低于指导价格,否则不予认可。
特别是对于二手房,指导价格标准要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具体明确,使税务人员有章可循。
二是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商的联系,实行源头控税。
实行契税关口前移,加大对开发商的奖励力度,实行开发商在竣工交付使用前整体缴纳契税的办法,对于积极配合的开发商,按照缴纳契税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不予配合的开发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拒绝为其办理各种竣工验收手续。
三是打造契税征管的“阳光工程”。
在征收机关内部建立严格地办税流程,对每一项征收要实行征收员、复核员、稽查员共同负责,实行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同时,定期做好税务公开,公开纳税项目,交易价格,税率,税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作业”,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
四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
要与公安部门的经保大队密切协作,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O一条的规定,对偷漏税数额达到1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偷漏税者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给予严厉打击。
在这方面我们作了有益的探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007年移交给公安部门的欠税悉数追缴,并处以0.5倍以上的罚款。
(三)强化部门配合,严格“先税后证”制度。
契税征管工作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先税后证"制度,这是堵塞税源漏洞最有效的和最根本的办法。
纳税人必须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或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果纳税人不能出具完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的,国土资源或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使用权证》,否则一经发现将按照法律法规给予严惩。
同时,三部门之间信息要互通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或协调会,及时通报情况,及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
长期以来,征收部门没有将宣传工作放到一个突出地位之上,宣传工作流于形式人民群众没有真正了解契税政策,致使纳税人不能主动申报纳税。
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常抓不懈,全方位、多角度大力宣传依法纳税和纳税的重要性,扭转契税的弱势局面,营造良好的征收环境,使契税征管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时要对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各种和《契税征管暂行条例》相违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坚决清理,及时予以纠正。
对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地方政府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主动与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联系,及时办理各种相关合法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