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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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其相关重要内容包括:
1. 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

保险公司可以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

2.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一般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3.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必须按时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等。

4. 保险金的支付和处理: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满足其理赔需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金,并保证保险金的安全性。

5. 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监管负有责任,包括监督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风险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工作,并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和执法。

6. 保险中介机构的资格和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保险
产品时需要取得资格,并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

保险中介机构必须保障客户利益,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一些重要内容,但不全面。

具体内容可根据保险法全文进行了解。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解读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解读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解读保险行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个人和组织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保障。

为了确保保险业的正常运作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该行业的运行。

本文将对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保险市场。

一、保险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颁布并多次修订。

该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险理赔的程序等内容。

该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保险法中,明确了保险合同履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损失减轻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等。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运行。

二、保险监管机构解读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IRC)。

“保险监管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由政府文件决定,其主要目标是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CIRC负责监管和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销售和市场行为。

该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审批、监督和执法,并规定了合规要求和行业标准。

此外,CIRC还负责处理涉及跨境保险和国际保险合作的事务。

三、保险销售方式解读保险销售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直销和网销等。

不同的销售方式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保险代理是指由保险中介机构代表保险公司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代理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能力,并以代理合同为依据,履行代理职责。

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保密、忠诚和披露义务等。

保险经纪是指保险中介机构作为独立中介代表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洽谈和保险合同签订。

保险经纪人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保险经纪人的职责是寻找适合的保险产品,并为消费者提供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那我们得先知道,什么是保险?保险我从字面上来理解的话,那就是保护某些东西不受到危险的干预,这只是很浅显的理解。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电视上经常看到那些推销保险的工作人员,他们索涉及的保险只是保险法引申过来的一小部分;总的来说,保险涉及的内容很广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着眼于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运作的实际内容,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在知道了什么是保险之后,那我可以对保险法的含义的理解减少一些困难。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在此,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也就是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仅适用于调整商业保险行为,即保险人按照经营的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商业原则,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经营活动。

其突出的特点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对价条件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追求在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获取一定的赢利。

因此,社会保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调整范围。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保险法的法律地位,基本存在现在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其理由是:保险法调整的保险关系,具有经济法的特征,即既有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和监督,又有当事人之间平等自愿的保险活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

其理由是: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的调整对象。

而且,保险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也不过是民法调整方法和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和延伸。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摘要: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六、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第35号主席令签署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全体国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有利于实现全民健康覆盖。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涵盖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群体。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所有职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利于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财政保障是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3年实施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23年全面实施。

本文将从保险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保险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实施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中国在推动金融改革和开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保险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降低经济风险,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

然而,在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出台,旨在解决这些问题,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涵盖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整个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德,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当向投保人提供详细的保险合同条款和说明书,保证投保人能够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权益。

另外,保险法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例如,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资金安全和责任准备金,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

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运营,并防止内外勾结、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保险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实施将对中国的保险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将提升中国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满足投保人的知情权,保险公司将提供详细的保险合同条款和说明书,让投保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制约。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安全和责任准备金的管理,保证保险责任的履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实施还将进一步推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读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读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读后感以前啊,我就觉得保险这事儿,就像在雾里看花。

那些保险条款,密密麻麻的字,看着就头疼,感觉就像是外星语一样。

但是呢,读了保险法之后,我才发现这里面原来有着这么严谨的一套规则。

你看啊,保险法就像是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画了个圈。

对于投保人来说,就像是有了个保护盾。

比如说,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得把保险条款明明白白地告诉咱们。

不能玩那些文字游戏,把一些关键的东西藏着掖着。

这就像去菜市场买菜,摊主得明码标价,不能把价格藏在菜叶子下面,等你结账的时候突然来个高价坑人。

这一点可太重要了,咱们老百姓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知道自己买的保险到底保啥、咋个保法,心里才踏实。

再说说保险公司这边。

保险法也规定了他们得按照规矩来办事儿。

不是说你想拒赔就拒赔的。

这就好比是一场公平的游戏,大家都得遵守规则。

要是保险公司随随便便就拒绝赔付,那可不行,得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才行。

这就像在足球比赛里,裁判吹哨那得是有根据的,不能乱吹一气。

还有啊,保险法里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也很有趣。

保险合同就像是两个人之间的一个约定,这个约定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它得符合法律的要求,里面的权利和义务都得清清楚楚。

这就像两个人结拜,得有个正式的仪式,说清楚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具体事儿。

而且,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都得诚实守信。

不能有欺诈行为,这就像是做人要诚实一样,大家都得真诚相待,不然这个保险关系就乱套了。

不过呢,读这个保险法也让我发现了一些问题。

虽然它规定得很详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很多人不了解保险法。

这就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就像两个人明明有个很好的协议,但是其中一个人不知道协议里的规定,还以为可以随便乱来,结果就产生矛盾了。

所以啊,我觉得咱们应该多普及普及保险法的知识,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保险法

中华人民保险法

中华人民保险法
中华人民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该法于1995年通过,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成为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涵盖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保险责任、保险金的支付、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保险监督管理等内容。

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等。

同时,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及时支付保险金、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密保险业务和客户信息等。

中华人民保险法还设立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的运行。

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准入、经营行为、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保险监管机构还负责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保证保险市场的公平和稳定运行。

中华人民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险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它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责任意识。

同时,它也对保险行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提升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力。

总之,中华人民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依据,旨在规范和保护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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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那我们得先知道,什么是保险?保险我从字面上来理解的话,那就是保护某些东西不受到危险的干预,这只是很浅显的理解。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电视上经常看到那些推销保险的工作人员,他们索涉及的保险只是保险法引申过来的一小部分;总的来说,保险涉及的内容很广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着眼于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运作的实际内容,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在知道了什么是保险之后,那我可以对保险法的含义的理解减少一些困难。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在此,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也就是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仅适用于调整商业保险行为,即保险人按照经营的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商业原则,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经营活动。

其突出的特点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对价条件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追求在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获取一定的赢利。

因此,社会保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调整范围。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保险法的法律地位,基本存在现在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其理由是:保险法调整的保险关系,具有经济法的特征,即既有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和监督,又有当事人之间平等自愿的保险活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

其理由是: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的调整对象。

而且,保险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也不过是民法调整方法和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和延伸。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理由是:保险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包括保险当事人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业的经营与监督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特定的整体,相应地,保险法成为由适用于整个保险领域具有行业性质的保险基本法和规范具体保险活动的特别法所组成的法律部门体系。

同时,保险法的调整方法也具有独立的特点。

而中国目前的保险立法则采取了单行保险法典的体例,即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统一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中。

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关系首先是一种物质性的社会关系。

因为,这种保险关系所体现的是社会成员针对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寻求保险人为其财产或者身体、寿命提供保险保障的物质需要。

此类物质需要的存在是客观的、普遍的。

他不仅直接关系到各个社会单位,包括公民个人、家庭或者社会组织本身正常的生活、生产的稳定,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政治、经
济活动的秩序。

同时,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关系又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

由于保险保障是一种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行业,需由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经验的保险人从事经营。

而且,保险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保险市场,此类保险人经营保险,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法则进行运作的。

因此平等性、自愿性和等价性就成为保险关系的基本属性。

所谓平等性,是要求社会成员在参与保险关系时,应与保险人之间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和实现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而自愿性,则要求社会公众是否投保商业保险、与哪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签订何种保险合同,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除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强制保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或强制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

至于对价性,则意味着被保险人要获取保险保障,就必须支付作为对价条件的保险费。

这一对价条件正是保险人经营商业保险活动所追求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为:财产法律保险关系和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所谓财产保险关系就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关系,在保险实践中,作为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之保险标的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既包括有形的物质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家庭用具等),也可以是财产权利(如债权)、财产责任(如产品责任)、商业信用或其他经济利润(如预期利润)。

这些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可以是静止状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如营运中的船舶、车辆,在途运送的货物等)。

所谓人身保险法律关系,则指以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关系。

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其生命结束或因意外、事故、疾病、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进一步而言,人身保险法律关系可以是针对被保险人的生命的存续或终结,也可以是针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因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害(致伤、致残)或者因患疾病而受到影响。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境内投保原则,,保险专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投保人是否投保和向谁投保,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都应当出于其真实意志,由其自主决定。

那我们想想在我们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哪些向我们推销保险的事件可以看出,现在在中国这个保险行业中,其实我们这群普通人还是主动的,因为很多人往往都不愿意交纳每年那么高的保险费,毕竟一个人安分守己的话,在正常的日常生活中根本不可能会出现特别大的意外。

在我们学生时代,学校一般都会与某个保险公司之间有固定的协议,一个学校的所有学生的保险都会交给这个保险公司,所以我们学生都会在交学费的时候同时交付了一份保险费,这份保险应该是属于必须投保的强制保险吧,对我们在校期间所遇到意外会有一个很好的补救。

但是若不是,我们就有点蒙在鼓里了,不过给自己买一份保险对自己也没有坏处。

境内投保原则是规范中国境内的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投保行为,限制该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在商业保险领域的投保选择权;防止了一些投机者利用法律的空挡做出危害国家利益的原则。

例如一些坐落、存放、流动在我国境内的财产,需要保险的话,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至于跨国界流动的财产(经过我国领域的国际运输货物)。

需要保险的话,由当事人选择保险公司。

这个原则既保障了我们国家法律的要求,也为一些人提供便利。

保险专营原则强调商业保险必须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专营。

着眼于保险业经营者的从业资格,有利于维持保险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通过保险专营,可以保证保险服务的专业型,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想一想,若是在我们身边有不同的保险公司,这些公司之间肯定都是有区别的,我们需要投保时往往都会选择一些资历老且信誉好的保险公司。

但是如果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的名义来行骗,那我们中国保险市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肯定首当其冲,受到比较大的伤害,也会给投保业带来危机,影响我们国家保险业的发展,所以保险法的这个原则非常的好,保护了很多人的利益。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保险同业之间应当在条件平等、手段合法、价格公平的前提下,从事公平竞争,向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目的在建立正常的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你,创造良好的保险经营的法律环境。

什么行业都会有竞争,保险业的竞争手段我们应该有点熟悉,人对人的推销,他们奔跑在大街小巷,就是为了自己的业绩上升,相应的来说,他们的竞争是在我国特有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

至于他们竞争的公平性肯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法律要求而来,否则,那些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代理人应该是会违反了法律的要求。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要求保险活动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从事保险活动过程中都不得实施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这个原则很显然,我国是一个文明的国家,凡是在损害别人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小人行为,这种行为在我们国家的传统下就是不允许的,在现行的法律下也是不允许的。

我们在做保险活动过程中都应该认真遵循我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做任何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保险活动。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我们国家的保险法对我们国家的保险市场定了一定的要求,也给保险市场在未来的发展过程给了一定的定位。

我了解了有关保险法的相关内容,我觉得在以后面对保险相关的内容的时候有了面对的基础,能相应的做出合理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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