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
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能力评价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能力评价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能力评价情况的通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部署,落实开展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23年3月-7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能力评价。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审查机构综合能力评价,主要对审查机构资格合规、市场行为、政策执行、审查质量、营商环境、表彰获奖和经验推广等情况进行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6个评价组,对全省65家审查机构进行内业和现场评价,梳理汇总评价结果后形成通报。
(一)总体评价情况。
全省共有审查机构65家,其中,一类57家,二类8家,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932人。
总体来看,各审查机构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依法履职尽责,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开展审查业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充分发挥了审查机构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把关作用。
(二)资质合规和市场行为情况。
经对各审查机构专业审查人员梳理核对,除个别单位外,大部分审查机构人员配置完备,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规范,具备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未发现超越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审查业务或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等违规情况。
(三)执行政策和质量把关情况。
各审查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规定,积极推行“阳光图审”,实行施工图审查“五公示、三报告”制度,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无障碍设施等政策要求进行审查把关,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1、勘察单位资质:〔1〕是否在勘察报告规定的位置加盖勘察证书专用章;〔2〕勘察单位是否超越资质承揽任务。
2、设计单位资质:〔1〕是否在工程设计图纸的规定位置加盖设计证书专用章;〔2〕设计单位是否超资质承揽任务。
二、法定基建程序审查1、是否按照差不多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立项、打算、用地等有关前期手续;2、是否办理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3、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是否与打算批文相符;4、勘察报告中的«勘察点平面位置图»与设计文件中总平面图工程项目的位置是否相符;5、勘察报告中的勘察范畴与工程项目的平面尺度〔长度、宽度〕是否相适应;6、工程勘察成果〔勘察报告〕是否差不多审查,是否持有加盖〝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审查专用章〞的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意见;三、跨市、跨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审查1、勘察设计单位跨市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已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及本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审查1、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1〕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为注册建筑师;〔2〕作为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该项目的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图纸有无注册建筑师在图签相应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建筑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的问题。
3、结构设计图纸有无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图签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结构工程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问题。
4、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其建设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其结构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5、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负责人〞、〝结构审定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济南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沟)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二).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模板工程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3、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起重吊装工程(六)脚手架工程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高处作业吊篮;7、卸料平台;8、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技术性和可行性,提高建筑物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机构和人员。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组织方式2.1 审查小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由由五人以上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每个审查小组由主审人和审查人员组成。
主审人一般由建设单位确定,审查人员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2 审查程序审查程序一般分为两个环节:现场勘察和文件审查。
现场勘察包括对施工现场及周边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文件审查包括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说明等进行专业审查。
2.3 审查内容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设计标准和规范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方案是否与工程特点相符•施工方案是否可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勘察是否合规2.4 审查结果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审查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待完善意见等。
对于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开展施工。
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具体实施细则3.1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的要求,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初审,确认初步设计方案符合建设工程需求和有关规定。
2.协调有关单位,及时组织施工方案编制,将施工方案、材料说明和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设计单位。
3.协调有关单位,组织现场勘察,整理有关现场和工程交叉地点有关资料,并向审查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
4.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审查。
山东省关于施工图审查的规定-建筑和结构

山东省关于施工图审查的规定-建筑和结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1、勘察单位资质:(1)是否在勘察报告规定位置加盖勘察证书专用章;(2)勘察单位是否超越资质承揽任务。
2、设计单位资质:(1)是否在工程设计图纸规定位置加盖设计证书专用章;(2)设计单位是否超资质承揽任务。
二、法定基建程序审查1、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立项、计划、用地等有关前期手续;2、是否办理规划部门审批手续;3、设计文件中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是否与计划批文相符;4、勘察报告中《勘察点平面位置图》与设计文件中总平面图工程项目位置是否相符;5、勘察报告中勘察范围与工程项目平面尺度(长度、宽度)是否相适应;6、工程勘察成果(勘察报告)是否已经审查,是否持有加盖“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审查专用章”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意见;三、跨市、跨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审查1、勘察设计单位跨市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已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及本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审查1、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条件:(1)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为注册建筑师;(2)作为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该项目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图纸有无注册建筑师在图签相应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建筑师为他人设计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问题。
3、结构设计图纸有无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图签相应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结构工程师为他人设计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问题。
4、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以上项目,其建设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其结构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5、甲、乙级资质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负责人”、“结构审定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6、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工业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质量审查问题的通知-建设字第64号

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质量审查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质量审查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2日建设部建设字第64号文发布)
为了严格建筑工程设计审批制度,克服当前设计审批中的某些混乱现象,现做如下通知: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审批制度,初步设计由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由设计单位自行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编制设计施工图,并对施工图质量负责。
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变动施工图设计。
二、各设计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努力提高设计人员素质。
各级建筑设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甲级建筑设计院,对丙、丁级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以促进设计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其它机构不再对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监督。
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城设字393号《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质量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即行废止。
——结束——。
烟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台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管理,规范审查行为,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烟台地区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第三条审查机构:烟台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是负责烟台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行政机构。
第四条审查范围:烟台地区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经过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电力工程、机械工程等。
第五条审查要求:初步设计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尊重设计师的设计意图,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审查程序第六条设计文件的提交: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交详细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
第七条审查申请的登记和编码:审查机构应当对接到的设计文件逐一进行登记,并为其编码。
第八条审查费用的收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审查机构支付相应的审查费用。
第九条审查人员的组织:审查机构应当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审查质量。
第十条审查会议的召开: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审查会议,讨论设计方案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审查内容第十一条设计文件的初步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评估。
第十二条安全性的评估: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评估,遵循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成本控制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方案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四条环境影响的评估: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审查意见第十五条审查意见的形式:审查机构应当书面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设计方案的问题和需要修改的内容。
第十六条审查意见的回复:建设单位应当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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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
理工作。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
(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
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省或者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需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而定):
(一)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地震安全、矿产、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5、供水、供电、固体废弃物处置、燃气、热力、通信等相关协议。
(三)技术文件。
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
(四)上述全部文件(含扫描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
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省、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
专家组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至少在召开审查会议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
(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由省、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成人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议程:
1、踏勘工程场地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建设工程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介绍
3、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介绍
4、分组审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5、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
6、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会议确认
7、会议总结
(四)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组织审查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改合格的设计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方式,应根据其建设规模、投资状况、重要程度确定。
(一)本细则第五条(一)、(二)款项目,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二)其它项目以初步设计会议审查意见作为依据,形成并以正式文件印发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六条有关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从严把关,不得越权、超计划规模审批工程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建设程序,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对未经建设行政有关部门做出初步设计批复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图纸。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24日起施行。
以往与本细则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