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海事诉讼法

第一编 海事诉讼法
第一编 海事诉讼法

第一编 海事诉讼法

第一章

海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海事诉讼法的含义及性质

一、海事诉讼的含义和特点

(一)海事诉讼的含义

海事诉讼是指海事争议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2000年7月1日生效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枠(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此,在我国,海事诉讼实质是当事人就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诉至海事法院,由海事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的总和。但是这里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进行界定。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枟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决定枠指出,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其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及其他的海事海商案件,这里所说的其他的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案件,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索赔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共有人经营、分配、收益纠纷案件,船舶物权案件,海运欺诈案件,海上无主财产案件,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等。

(二)海事诉讼的特点

海事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诉讼主体及处理结果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海事诉讼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但二者之间也有很多区别。

第一,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海事诉讼的国际性一方面是由海事诉讼

4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法

的实体规范中,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占很大的比例,即使是一国的国内海事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吸收和借鉴了国际公约的规定。如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就是借鉴了1999年枟扣船公约枠的许多规定。

第二,海事诉讼具有对物诉讼性。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相对。在海商法中,船舶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对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各国的海商法中,对因合同或侵权而产生的海事请求,受损害一方可以就有关的有形物(通常是船舶)享有物权。这种物权赋予债权人通过对船舶等财产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对船舶的扣押制度就是对物诉讼下所产生的一种制度。尽管在英美法系以外的国家并没有这么鲜明的对物诉讼制度,而与对物诉讼制度相关联的扣船制度却分别为各国的海事诉讼制度所采用,且扣船制度是各国的海事诉讼制度中较为特殊的,有别于民事诉讼的诉讼制度。①因此,可以说对物诉讼性是海事诉讼的特点之一。

第三,海事诉讼规则具有特殊性。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海事诉讼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但由于海事诉讼所针对的实体法本身就有一些特殊的制度,如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这些制度需要相应的程序法作保障。因此,这就决定了海事诉讼规则所具有的特殊性。如我国的海事诉讼法为保障海商法的实施,就在第9章专门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这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所没有的。

二、海事诉讼法的含义及性质

海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海事诉讼程序和海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通过海事诉讼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考察中,可以对海事诉讼法的性质作如下认识。

第一,海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根据调整对象或者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将法分成不同的部门。海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事诉讼活动和海事诉讼关系,这种特定的调整对象是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第二,海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我国目前的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②其中,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枟海事诉讼法枠是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是为了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针对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专门制定的,因此属于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第三,海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从海事诉讼法与海商法等实体法的关系看,海事诉讼法与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海商法不同,它是专门关于海事诉讼程序及诉讼主体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规范体系,其性质属于程序法。海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可以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值得说明的是,在我国海事诉讼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二者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按照海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枠和本法。”海事诉讼法相对于民事诉讼法来说,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关系,海事诉讼法有规定的,应适用海事诉讼法的规定,海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节 我国海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海事诉讼有其特有的特点,应由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但在2000年7月1日我国的枟海事诉讼法枠生效实施前,我国并无专门规范海事诉讼的法律,因此,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由民事诉讼法行使海事诉讼法职能阶段

2000年7月1日我国的海事诉讼法生效实施前,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颁布的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1982年3月8日通过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枠,现已废止。另一部是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的现行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枠。该法是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包括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共29章,270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这部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又发布了枟关于适用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枛若干问题的意见枠,共320条,为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适用。即使在今天,这部民事诉讼法也是我国海事诉讼的主要程序法。该法将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中,对有关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无疑对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依据。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海事审判中遇到的问题,也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枠等,这些司法解释对海事审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章 海事诉讼法概述

6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法

二、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法共同发挥作用阶段

(一)制定海事诉讼法的必要性

第一,制定海事诉讼法是时代的呼唤。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和航运大国,海事审判工作在我国具有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自1984年至1999年上半年,我国各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事、海商案件25敞000余件,其中涉外案件3746件,当事人涉及73个国家和地区。①在这种形势下,要促进我国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更好地实现我国的海洋大国、航运大国的地位,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这种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应包括程序法。

第二,海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善我国海事法律制度的需要。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海商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完整的海事实体法。但实体法中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有程序法作保障。长期以来,海事诉讼一直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海事诉讼的职能,但由于海事诉讼具有特殊性,如专业技术性很强、涉外性很强等一系列的特点,使民事诉讼法不能完全满足海事诉讼的需要。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从1985年起先后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如枟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枠、枟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枠、枟关于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的具体规定枠、枟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枠等。这些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使海事审判有法可依。但由于司法解释毕竟不同于法律,而且随着海事审判的迅速发展,新的程序问题层出不穷,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审判的程序性规定,已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专门的调整海事诉讼方面的法律出台。

第三,海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在国际法中,条约信守是一个原则。对于我国已缔结或加入的海事公约我国有履约的义务。如我国参加的1969年的枟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枠要求缔约国保证它的法院具有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必要的专属管辖权;责任限制基金可采取照数存入银行的方法,或采取按设立基金的缔约国法律可接受的、经法院认可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的方式;代位权必须以所适用的国内法许可为限。1976年枟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枠第14条规定:“关于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与分配的规则,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程序规则,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受基金设立国法律的制约。”这就要求我国必须

①李国光:枟关于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枛(草案)的说明枠。另据唐德华:枟更新观念,深化改革,为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而奋斗———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枠,从1990年到1999年,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案件30,381件。1999年受理海事案件5736件,比1990年上升了

制定相关的责任限制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以保证公约实体性规范的实施。有关程序方面的多边公约和双边条约也要求缔约国有明确的海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我国积极参加制定的1999年枟扣船公约枠除规范了扣押船舶的主要内容外,将很多具体的扣船和释放船舶的程序问题交由扣押船舶的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自1984年以来,全国10个海事法院共扣押中外船舶近1500艘。①因此,亟须制定有关扣押船舶的程序性法律规定。②

基于以上原因,制定一部专门的海事诉讼法就极为必要。1993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起草海事诉讼法,经过不断讨论修改,该法于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二)海事诉讼法的特点

第一,结构方面的特点。该法共12章,127条。从结构布局看,可以将之归纳为基本原则性规定部分即总则部分;审判程序之前的有关问题部分,包括海事案件的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和送达,即第2章至第7章;三是审判程序部分即第8章的规定,包括对船舶碰撞案件、共同海损案件、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四是几种特殊的程序规定即第9章至第11章,包括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五是附则,规定了海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可见,海事诉讼法的结构布局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似,只是对民事诉讼法不适应海事诉讼的部分进行了补充性的规定,体现了与民事诉讼法的对应补充关系,突破了我国枟民事诉讼法枠的一般规定,使之更符合海事诉讼的特点。

第二,内容方面的特点。海事诉讼法在立法内容上,吸收了海事审判实践的丰硕成果,规定了符合海事诉讼实践的特殊规则。如在诉讼管辖方面,丰富了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内容;完善了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建立了海事证据保全制度;增设了船舶碰撞案件的审理程序、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审理程序;规定了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特殊送达方式,如将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规定为一种送达方式。海事诉讼法同时也借鉴了国际公约的规定,如吸收了1999年枟扣船公约枠的规定,较完善地规定了船舶以及船载货物的拍卖程序,使海事诉讼法更具国际特色。

海事诉讼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海事审判活动,完善海事司法制度有积极意义。但该法仍有不足之处。

第一,结构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如海事诉讼法的第3章为海事请求保全,第47

第一章 海事诉讼法概述①李国光:枟关于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枛(草案)的说明枠,转引自邢海宝:枟海事诉

8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法

章为海事强制令,尽管理论界对海事强制令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但实践中,对将海事强制令视为海事保全措施的一种形式是不存在异议的。因此,把“海事强制令”归为“海事请求保全”的总目录下才是符合逻辑的。①

第二,内容存在缺乏操作性之处。在立法中,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在海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就是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简单化。如海事担保在海事诉讼中有重要作用,但对其的规定虽单列一章,但却只有7条,这样粗略化的规定的结果是很多具体问题仍无法可依,最后还是要借助于大量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样就淡化或消减了海事诉讼法本应具有的“及时审判海事案件”的功能。

第三,立法用语的不规范之处。如在第21条列举的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的事由中,有的表述为损失,有的表述为协议,有的表述为纠纷等。这是全盘接受、没有消化1999年枟扣船公约枠所导致的结果。②

不管怎样说,海事诉讼法的出台毕竟使我国的海事诉讼有了专门的立法,对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有促进作用。对于它所存在的不足,应加以重视,不断改进,使其真正达到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的目的。

值得说明的是,目前对于海事诉讼的活动是由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法共同调整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我国,海事诉讼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海事诉讼法并不是要否定民事诉讼法,它只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按照枟海事诉讼法枠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枟民事诉讼法枠和枟海事诉讼法枠。

第三节 海事诉讼法的渊源

海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海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海事诉讼法规则的产生方式。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海事诉讼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的立法根据。宪法中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涉及程序方面的规定是海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如第125条、第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规定为海事诉讼法的立法提供了依据。

二、法律

这里的法律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是我国海事诉讼的主要程序法律渊源。但这两部程序法不可能穷尽我国海事诉讼的所有程序性规范,有些程序性规范是体现在有关海事诉讼的其他法律中,甚至是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范。如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枠第73条关于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的问题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在海事诉讼法未通过之前,海事诉讼关系主要是受枟民事诉讼法枠的调整,但海事诉讼毕竟有其特殊性,为了解决海事法院的一些专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许多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在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程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1)1986年2月26日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枠。该规定专门针对涉外海事诉讼管辖问题规定了17项内容。较民事诉讼法有关海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更加具体。(2)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规定枠。该规定指出了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及海事请求保全案件。(3)198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枠。该通知进一步明确海事法院是受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地方各级法院不得继续受理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远离海事法院所在地发生的简易的、争议不大的海事海商案件,当事人向地方法院起诉的,地方法院在征得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同意后可予以受理。此外,还规定了有关解决管辖权争议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部分管辖区域划分等问题。(4)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枠。根据该规定,1986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枟关于诉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枠废止。(5)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枠。根据该规定,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枟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枠废止。值得一提的是,在海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枟诉前扣船规定枠和1994年枟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枠在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即使在海事诉讼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枟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枠。根据该规定,1989年5月13日法(交)发[1989]6号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印发枙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枛的通知枠和1989年12月23日法(交)发[1989]39号枟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枠废止。

第一章 海事诉讼法概述

01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法

四、国际公约

如前所述,海事诉讼具有涉外性的特点,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是海事诉讼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包括: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有关程序问题的多边国际公约及保护程序规则的实体性国际公约中。如1958年枟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公约枠、枟关于向国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枠、1966年枟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枠及其1971年议定书中关于成员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部分的规定等都属于我国海事诉讼法的渊源。

对于其他的法律渊源,如判例和学者的学说,在我国并不是法律渊源。虽然它们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但在我国,并无法律拘束力,只具有参考作用。这一点在海事诉讼法中同样适用。

第四节 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海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通常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①可以说,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从法理上讲,法律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满足以下条件的规则才可以成为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海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它反映了立法者的选择模式。比如在秩序和自由之间是选择秩序还是自由?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是选择公平还是效率?这些都反映着法的基本精神。海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程序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正义,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这些价值。

第二,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是贯穿整个海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对海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海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决定了它对海事诉讼法的基本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对如何进行海事诉讼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从而使其与具体规则相区别。也使其与在海事诉讼主要阶段上起指导作用的原则相区分,对于在海事诉讼主要阶段上起指导作用的原则不应视为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适用于海事诉讼法的各个分支,并体现在各类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整个海事诉讼程序的,而海事诉讼程序的主体为法院与当事人,全部海事诉讼活动都围绕着法院与当事人进行。因此,能够成为海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必定是高度概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

关系的准则,只规范法院与外界关系或者当事人与第三人关系,则不能成为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海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要体现海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是其他各项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所以它必然渗透在海事诉讼法的各个部分和制度中。如一项原则要成为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就不仅应在海事强制令中得以适用,同时在海事担保等制度中也应适用。

第四,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属强行法性质。因为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现海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是海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则,所以基本原则应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其效力是不允许减损的。如果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随意减损,那么海事诉讼法就会缺乏稳定的基础,甚至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基于以上的认识,可以将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海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适用于海事诉讼法的各个部分,贯穿整个海事诉讼过程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对于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到底应包括哪些,由于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在基本原则上,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是一致的。但事实上,学者们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观点并不一致,结合海事诉讼的特殊性,本书认为海事诉讼法应强调以下两个基本原则:海事诉讼公正与效率原则、处分原则。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基本原则一般体现在总则部分,但是海事诉讼法中的总则规定不等于是对海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因此,对于有学者结合海事诉讼法的总则第1条至第7条总结为“公正和效率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国际公约优先原则、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及海事诉讼法的专门适用原则”,并将其视为是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①本书认为不妥。海事诉讼法总则共有7条。总则中的第1条的规定,即“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可以说是海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也指明了海事诉讼法的任务,其中也蕴涵着公正、效率的取向。公正、效率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是所有法律应有的基本原则,或者说它们是法律的核心原则,本不应单独列为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由于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如船舶的流动性极大,因此将其列为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可以的。但其他几条的规定不应视为是基本原则。海事诉讼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枠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枠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两条规定确实是在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条约优先,但这两条原则是法律适用方面的原则,也就是说,这两条分

1第一章 海事诉讼法概述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绪论习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绪论习题及答案

第一编绪论 一、填空题 1、民事诉讼是民事当事人行使和行使民事审判权相结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和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及人民检察院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和义务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行使权、法院行使 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权而发生的。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是民事诉讼上的,它又可分为_________和两种。 6、人民调解是指由主持进行的一种调解制度。 7、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和其他 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8、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的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0、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和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性组织。它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原则进行调解。11、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是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是的关系。 13、仲裁与行政机关分开,实行原则和制度、 制度。 14、、、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民事制度,虽不是民事诉讼制度,但都是受民事诉讼法的指导和制约。 二、单项选择题

1、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后,于生效前已受理而未终强审理的案件,要依照 进行审理。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 A、原告、被告和人民法院 B、权利和义务 C、主体、客体和内容 D、人民法院、当事人和检察院 3、公证处由领导和监督。 A、同级人民法院 B、司法局或司法部 C、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D、同级人民检察院 4、是我国民间调解中的法定活动形式。 A、法院调解 B、行政调解 C、仲裁调解 D、人民调解 5、仲裁委员会。 A、隶属于所在地人民政府 B、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C、受司法部门领导和监督 D、直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6、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的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A、10 B、5 C、15 D、3 7、民事诉讼最根本的特点是: A、民事诉讼是民事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相结合。 B、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的地位、作用与目的具有差异性。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B)。 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B.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 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D.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履行了批准和备案程序,那么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 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C)原则。 A.从旧兼从轻 B.从旧 C.从新 D.从旧兼从重 6.人民调解协议(A)成为执行根据。 A.能 B.不能 C.在一定条件下 D.有给付内容时 7.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D) A.调查取证 B.采取强制措施 C.起诉 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16.张芬,70岁,22年前借给赵丰50元钱,约定1年后归还,但一直未向其索要。现张芬贫困潦倒,丈

夫早逝,无子无女,仅靠拾荒度日,而赵丰家境富裕。张芬向法院起诉,要求赵丰归还欠款并加算利息。法院应当(A)。 A.因其已过诉讼时效,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B.张芬太可怜,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欠债还钱,应判决张芬胜诉 C.虽然诉讼已过时效,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应判决对张芬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D.虽然其超过诉讼时效,但可以进行调解,要求赵丰归还欠款 18.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D)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9.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说法错误的有(D) A.审判法律关系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B.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D.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的审判权应当被置于制约当事人诉权行使的优先地位 20.下列关于诉讼主体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B.诉讼主体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C.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外延要包含诉讼主体的外延 D.委托代理人是诉讼主体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 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第八十三条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

第八十七条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第八十九条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第九十条当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对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九十二条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节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

海事诉讼案例()

1、中国A进出口公司租用利比亚籍B货轮承运进口大米。承运船从美国口岸装运完毕抵达我国汕头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发现大米有部分被海水浸湿,损失很大。A公司根据商检报告要求B船东给予赔偿,遭到拒绝。A公司申请扣押B轮,并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1)A公司应向哪一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2)如果该法院在4月29日裁定扣押了B轮,则除非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B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3)法院能否自行决定拍卖B轮?为什么? (4)如果B轮船东一直未参加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其做出的裁判法律效力如何? (5)如果法院在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判决书。但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一审判决对己不公,决定上诉。问:他们应在何期限内向哪一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6)在诉讼中B轮船东为便于答辩及进行诉讼,聘请刚刚加入英国籍(原为中国籍)的高级律师丁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可否,为什么? 答案: (1)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派出法庭);(2)5月29日(次日起30日);(3)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4)缺席判决,有效,可通过拍卖船舶以达到执行的目的;(5)自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6)不可以,参加诉讼的必须是中国国籍 2、2006年3月,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从秘鲁进口鱼粉,由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所属N轮在秘鲁钦波特港装船运输。因N轮积载不当,运输途中,装载鱼粉的两货舱发生自燃,造成货损。N 轮到达中国福州市马尾港后,经福州外轮理货分公司签发的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证实:货物短少1814袋,破损51463袋,损失金额约40万美元。 2006年5月24日,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申请人)以黑海航运公司(被申请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损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州马尾港的N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案,回答下述问题。 (1)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凭申请人主张的海事请求,其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为什么? (2)申请人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为什么? (3)如果法庭于2006年5月25日裁定扣押了N轮, N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 (4)法庭可否自行决定拍卖N轮?为什么? (5)若要拍卖N轮,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案: (1)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2)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扣押姊妹船;(3)2006年6月24日;(4)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5)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在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经海事请求人申请即可 3、2001年2月份,国内A市B外贸公司向C国D贸易公司出口1X20'集装箱的货物,货物价值50000美元价格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L/C规定最后装船日期为2001年2月10日,装运港为国内E市的F港,到付运费。D公司指定G国H船公司为承运人,H船公司在E 市的国内办事处指定A市I货运公司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对外揽货、接受订舱、签发提单。由于I公司的过错,货物配载在2001年2月20日的船上。I公司代理H公司签发了提单,收货人为凭L/C开证行J银行的指示。货物装船后,A公司将提单等全套结汇文件交给其外汇开户银行K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6章 简易程序——第18章

第16章 简易程序 1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它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的意义 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 起诉和答辩 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宣判 小额案件特别审理规定的意义 小额案件诉讼标的额确定的标准 简易程序中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小额争议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类型限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规范 小额诉讼程序其他问题的规定 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简 易程序

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 (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它不仅排除了其他简易化的程序,例如督促程序,而且排除了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它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专门用于审理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它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个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1)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克服诉讼困难,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方便法院审理案件。通过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法院工作压力,使法院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复杂案件的审理中,从而提高法院的整体办案质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主要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概念 民事纠纷 特点 分类 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概念 性质、作用、地位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1949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民 事纠纷 概述

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海事起诉状范例(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海事起诉状范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______省_____市______XX公司 住所地:_____省____市___区____路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张__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李____________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间订立的船舶租用合同;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船舶损失费人民币40万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船舶租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公司所有的“海浪”号轮船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为三年,每年租金为6万元;在租船期间被告负责该船的安全检验和一切费用(包括航养费、港务费、保险费告示);被告在租用期间在不影响船体结构的情况下,可做适当改动,但还船时应恢复原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上述“海浪”号船交给被告使用。但被告

在租用期间将船体结构改的面目全非,致使该船不能营运。经船检部门检验,原告船舶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请求。 此致 ______海事法院 具状人:____XX公司 法人代表: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由YJBYS小编来为大家讲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部分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和解是私力救济) 2.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和执行__ 3.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分类。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 法;公私法:公法。 4.特别程序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诉程序。 第二章诉的基本理论 1. 第十三章调解 1.关于调解书的制作 (1)一审中达成协议:A)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B)可以不做: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二审、再审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2.调解的适用范围: (1)可以的:诉讼程序(1,2,再审) (2)不可调: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执行,有关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3.调解书的再审---可以再审,启动主体不同理由不同 (1) 法院启动---可能确有错误 (2) 检察院—-违冃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 (3) 当事人-- -未被自愿和合法原则 - 4.调解协议的重要考点

(1)调解协议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2)双方可以就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违背资源或者合法原则的不予确认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无独三有义务的,签收时生效。 (6)担保问题:可以约定案外人担保,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效力,担保自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要件时生效。 (7)公开问题:原则上不公开,例外:当事人同意公开。调解协议不公开,例外: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 (8) 第十四章一审普通程序 1.一事不再理原则总结 (1)定义:要求一个案件经过实体处理结案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2)可以起诉的四种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3)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有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4)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a)判决,调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原告6个月内起诉b)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离婚,没有新情况细腻 又,原告6个月内起诉。 (5)上一项情况的反面(即允许起诉的):被告任何时候起诉;有新情况新

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诉讼法院的管辖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116961807.html, 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诉讼法院的管辖 海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我国除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海事仲裁、海事诉讼四种途径外,还赋予专门行政机构(港务监督)一定的争议处理权。由于我国是海运大国,因而有专门的海事法院来审理海事海商中的纠纷问题。我国的海事纠纷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的海事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海事法院起诉。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友好磋商化解纠纷一般仅适用于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海事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具有经济、高效等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海事纠纷后往往首先采取协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常通过和解协议加以确认。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上述三种机构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海事仲裁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海事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称为海事仲裁。 四、海事诉讼 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将海事纠纷提交海事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的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针对海事纠纷的特殊性,各国一般均专设海事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我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先后设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

第一编 海事诉讼法

第一编 海事诉讼法

3 第一章 海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海事诉讼法的含义及性质 一、海事诉讼的含义和特点 (一)海事诉讼的含义 海事诉讼是指海事争议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2000年7月1日生效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枠(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此,在我国,海事诉讼实质是当事人就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诉至海事法院,由海事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的总和。但是这里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进行界定。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枟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决定枠指出,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其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及其他的海事海商案件,这里所说的其他的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案件,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索赔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共有人经营、分配、收益纠纷案件,船舶物权案件,海运欺诈案件,海上无主财产案件,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等。 (二)海事诉讼的特点 海事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诉讼主体及处理结果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海事诉讼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但二者之间也有很多区别。 第一,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海事诉讼的国际性一方面是由海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 ? ? ? ?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ffectiv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现行有效] Issuing authority: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ate issued:12-25-1999 Level of Authority:Laws Area of law:Maritime Litigation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28) The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adopted by the thirteen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5, 1999,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be implemented as of July 1, 2000. Jiang Zemin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cember 25, 1999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by the thirteen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15,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Contents 目录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 Chapter II Jurisdiction 第二章管辖 Chapter III Maritime Claims Preservation? 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Section 1 General Principles 第一节一般规定 Section 2 Arresting or Auction Sale of Ships 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Section 3 Arrest and Auction of the Goods on Board 第三节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Chapter IV Maritime Injunction 第四章海事强制令 Chapter V Maritime Evidence Preservation 第五章海事证据保全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1)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重点法条】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意思分解】 以上几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几项基本原则,应当重点掌握: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区别(第5条第1款与第2款): (1)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民诉法给予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同样的待遇, 既不优待,也不歧视。 (2)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我国主体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 的限制。 司法考试的考查角度在于,让考生识别以上两原则的内容,故应对以上两个原则的含义有所 了解。 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原则(第9条)。应注意: (1)一般情形下,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在离婚诉讼等少数诉讼中,调解才是必经程序; (2)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第13条)。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包括两大类: 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行使起诉权、上诉权、反 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撤回起诉、上诉等等。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重点:1.弹劾式民事诉讼的特征 2.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3.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的特点 本章难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节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古埃及、印度、巴比伦、古希腊、共和时期的古罗马、欧洲日尔曼法前期基本上都实行这种诉讼模式。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不告不理 (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三)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诉讼的进行主要由当事人主导 (四)审判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和言词审理的原则 (五)在证据制度方面,采神示证据制度。通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神誓;2、水神;3、火神;4、决斗。 二、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 (一)教会诉讼制度 1、法官主宰诉讼的整个过程,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2、书面审理。 3、秘密审判和分散审判。 4、法定证据制度。 (二)采邑诉讼制度 1.封建式诉讼制度封 2.庄园式诉讼制度

(三)商事诉讼制度 商事法院包括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这些法院均是非专业的社会共同体法院。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资本主义建立了体现自由、平等、民主的资本主义民事诉讼制度。 (一)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概况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事诉讼法典, 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概念精确,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立法的蓝本。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 (二)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1.司法独立 2.辩论式诉讼 辩论式诉讼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项:(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2)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事实。 3.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4.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一)坚持人民审判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法院享有较大的权力,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四)处分原则和国家干预原则相结合 第二节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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