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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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高检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

高检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

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引言为加强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实现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以下简称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强化驻所检察室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监控系统的相关标准以及技术配置要求,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

一、引用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2009〕高检办发23号)GB/T 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A/T 669.1-2008《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B 4798.4-1990《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无气候防护场所固定使用》GB 2423.10-19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GB 8254-1988《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干扰极度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3926.n-92《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的电磁兼容性》ITU H.264《视频编解码标准》YD/T 1171-2001《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二、系统建设原则监控系统的架构选择应坚持如下原则:1.先进性在网络的架构和系统的关键技术指标上,采用国际主流、国内领先的技术,所有子系统须采用基于IP的架构,以适应今后的发展。

2.扩展性采用模块化结构,系统规模和功能易于扩充,系统软件具有二次开发和升级的能力。

3.经济性在满足系统功能及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系统建设成本。

采用经济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利用现有设备和资源,综合考虑系统的建设、升级和维护费用,不盲目投入。

狱内侦查监控系统建设方案

狱内侦查监控系统建设方案

狱内侦查监控系统建设方案西安华昊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三月目录一、系统概述 (1)1。

1应用背景 (1)1。

2建设原则 (1)1。

2.1实用性 (1)1.2.2安全性 (2)1.2.3先进性 (2)1。

2.4开放性 (2)1.3参考标准 (2)1.4施工标准 (3)1。

4。

1狱侦仓的施工标准 (3)1。

4.2 特审室的施工标准 (3)1.4。

3 指挥室的施工标准 (4)二、系统概要设计 (4)2.1系统建设思路 (4)2。

2系统总体架构 (6)三、系统详细设计 (7)3.1前端系统部署方案 (7)3.1。

1 狱侦仓系统部署方案 (7)3.1。

2特侦审讯室系统部署方案 (8)3。

2后端指挥中心设计 (9)3.2.1存储及传输 (10)3.2.2 中心显示方案 (10)四、主要设备参数 (10)4.1微型针孔摄像机DS-2CC51A2P—DG1 (10)4.2高速智能球机摄像机DS—2AF4262—A (11)4.3高保真拾音器 (12)一、系统概述1。

1 应用背景由于看守所关押的都是犯罪嫌疑人,而这些人的言谈很可能会流露出更多的情报线索,作为打击犯罪的又一个阵地,看守所的犯罪情报获取工作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狱侦仓”做为看守所内的特殊看押监室,通常用于关押重要犯罪嫌疑人,并设置在远离其他监舍的区域。

而这些被关押的对象往往具有较高的反侦察能力,为了能够从他们这里获取重要情报线索,公安机关往往需要采取特殊手段或技术,在犯罪嫌疑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获取重要证据.“狱侦仓”系统就是在这种应用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狱侦仓监控监听系统是是刑侦机关通过高科技手段在监所内隐蔽设立的特殊监控系统。

其具体应用是在非常隐蔽的条件下,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实施高清晰监视、高保真监听.同时实时监控“特情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所有的交谈互动信息,如双方的细微表情动作和轻声话语,从而协助指挥人员制定“狱侦”工作方向.公安部要求各地的“狱侦仓”系统应是三位一体的综合侦审系统,由“狱侦仓”,“特审室",后台指挥室组成,最大程度的完成“狱侦”工作的综合指挥、调度和应用。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试行)1.总则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和部领导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优质高效建设和维护看守所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提高看守所安全系数,根据JJ002-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及维护工作。

在用监控系统相关要求可参照此规范,结合本地实际,酌情降低要求。

监控系统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工作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地开展。

监控系统建设应与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看守所安防技术有机结合,通过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更好地服务看守所管理,促进看守所管理机制制度改革和科学发展。

监控系统设计与建设应在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领导及看守所民警的参与下开展。

省市两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与专业技术队伍,对监控系统建设及其他方案进行审查和指导。

监控系统竣工,要经过检测机构检测,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予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监控系统技术档案。

根据国家关于电子产品使用寿命要求及设备老化程度,及时、定期进行维修。

监控系统使用接近7年或整体老化严重,应与及时评估、更新换代,确保监控系统稳定可用。

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及时予以保障。

2.一般规定监控系统应能保证连续工作要求。

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控制显示播放设备、传输网络以及管理软件等部分组成,具备音视频信号采集、存贮、传输、监视监听控制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2013]126号

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2013]126号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建标[2013]1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公安部组织修订的《看守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看守所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看守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8月26日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

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

附件1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一、完善岗位设置和勤务机制,实现勤务模式科学化(一)配备必要的警力和其他工作人员1、警力配备符合《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的最低配备标准。

2、羁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配备的女性民警数量应当满足管教、巡视、监控等工作需要。

3、按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规定配备医务人员。

4、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技术人员和炊事、水、暖、电工等工勤人员。

(二)科学设置勤务岗位5、设立所领导带班、巡视监控、管教、医务工作岗位和收押、提讯、接待等综合岗位。

6、所领导24小时带班。

7、实行值班期间巡视监控工作专业化,负责巡视监控的民警在值班期间不得从事收押、提讯、接待等其他工作。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分别设置监控、巡视岗位。

- 1 -8、实行管教专业化,由专职管教民警负责监室管理工作.9、看守所收押、提讯、接待等工作由综合岗位承担。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分别设置收押、提讯、接待等岗位,实行收押、提讯、接待等工作专业化.(三)合理划分勤务范围10、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结合监区布局划分监控和巡视范围,每个分控室或者值机机位的监控区域一般不超过20个监室,巡视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

11、每一巡视监控区域至少有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且白天连续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夜间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

12、每名管教民警管理在押人员不超过60人,管理过渡监室在押人员不超过40人。

13、实行监室主协管制度,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安排、处置监室日常事务。

(四)健全勤务工作制度和机制14、建立各岗位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制度。

15、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二、完善执法制度和执法体系,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一)完善岗位工作规范和流程16、制定岗位工作规范,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2 -17、制定岗位工作程序并制定流程图。

(二)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18、印制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修订完整版)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修订完整版)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技术建设规范2001-2002目录前言 (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3)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3)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3)三、《规范》的编制过程 (4)四、《规范》的基本内容 (4)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技术建设项目 (6)第三章技术建设等级 (9)第四章附则 (11)前言为了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作为《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1]118号)的配套文件,对《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中所列技术装备项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是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2002年12月)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

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依据《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说明如下: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自1979年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提出监控技术建设至今,看守所技术建设有了突破性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通讯指挥系统、应急警报系统、民警巡视管理系统、讯问指挥系统和电化教育系统等在内的较完备的技术体系,在确保看守所安全,配合侦查办案、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监管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迄今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建设标准,看守所工作究竟需要哪些技术、怎样运用、如何与业务工作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看守所技术建设工作的发展。

多年来,看守所技术建设既存在监控技术“单打一”的现象,又存在技术手段和其他工作手段各行其是的问题。

特别是由于技术手段尚未被多数监管民警熟练掌握,与现有监管模式结合不够紧密,技术手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各地对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一,直接影响到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长足发展。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关于印发《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的通知公监管[2002]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公安局:为了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作为《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1]118号)的配套文件,对《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中所列技术装备项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是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监所技术建设规范JJ001-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根据公安装备配备标准(PB003—2001)《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同步,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三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积极开发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在提高看守所技术体系数字化和网络化程度的基础上,强化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逐步实现看守所工作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

第四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依据本规范,在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对技术建设方案、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划审批和组织实施统一在公安厅(局)监所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各级监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看守所技术建设、管理、使用和考核等工作制度;在建立专职技术队伍的基础上,加强监管民警技术培训,逐步实现看守所技术设施全员操作;探索技术手段与监所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将监所技术融于管理之中,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看守所技术建设监控项目确定为机密级。

技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机关有关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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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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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试行)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和部领导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优质高效建设和维护看守所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提高看守所安全系数,根据JJ002-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及维护工作。

在用监控系统相关要求可参照此规范,结合本地实际,酌情降低要求。

监控系统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工作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地开展。

监控系统建设应与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看守所安防技术有机结合,通过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更好地服务看守所管理,促进看守所管理机制制度改革和科学发展。

监控系统设计与建设应在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领导及看守所民警的参与下开展。

省市两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与专业技术队伍,对监控系统建设及其他方案进行审查和指导。

监控系统竣工,要经过检测机构检测,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予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监控系统技术档案。

根据国家关于电子产品使用寿命要求及设备老化程度,及时、定期进行维修。

监控系统使用接近7年或整体老化严重,应与及时评估、更新换代,确保监控系统稳定可用。

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及时予以保障。

2.一般规定
监控系统应能保证连续工作要求。

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控制显示播放设备、传输网络以及管理软件等部分组成,具备音视频信号采集、存贮、传输、监视监听控制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监控系统应具备一定的查杀计算机病毒、抵御非法入侵、防潮、防鼠害能力。

监控系统应进行防雷和接地处理,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监控系统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成熟产品。

主要设备器材应通过公安部授权的安防产品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监控系统应能独立运行,且配备相应接口,宜具备与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及部分安防系统联动的功能。

系统宜具有异动报警灯智能分析处理功能。

3.摄像机、拾音器及其布局
彩色枪式摄像机照度应≦,彩色半球摄像机照度应≦,水平清晰度≧520TVL,信噪比≧50dB。

针孔镜头应采用具有组合光路的镜组式针孔镜头,相对孔径≧1:。

拾音器灵敏度≧μbar,频响100-550Hz,工作电压6-12VDC,不失真输出≧
3V/Vp-p(1KΩ)。

应对每批次产品进行筛选,以确保灵敏度一致性。

在监室、禁闭室、监室放风场、劳动场所、主通道、巡视道、监区出入口、讯问室、会见室、民警值班室、收押接待大厅、医务室、分控室、监区围墙内侧、监区大门、监区制高点、看守所大门及其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应设置摄像机。

在监室、禁闭室、讯问室、会见室(律师会见室除外)应隐蔽安装拾音器,其安装高度应在人体高度的水平声波范围之内。

监室、禁闭室摄像机设置应保证无观察死角。

摄像机要牢固地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室外工作摄像机应选配相应的防护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6.可根据需要设置调温控制系统和遥控雨刷等。

4.存贮设备及其布局
应采用基于或MPEG-4视频编解码标准的设备进行图像存储,单路图像分辨率应达到2CIF(704*288)或4CIF(704*576)并可调,其中监室、禁闭室、放风场图像分辨率应达到4CIF。

录像设备宜采用具备视、音频信号同步录制功能的数字嵌入式硬盘录像机。

存储设备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监控点的标识、日期、时间,应能按日期、时间、视频通道标号及摄像机位置便捷检索回放。

每路图像的录制和回放帧频数不小于25帧/秒。

录像设备容量应具备监室、禁闭室及放风场(使用时段)及其他重点监控部位≧24小时X15天图像存储能力。

录像设备容量应具有针对指定一路或多路图像的转存(如刻录成DVD光盘)功能。

5.控制与显示播放设备及其布局
监控系统应设置主控室,用于旋转视频控制主机设备、显示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操作控制台、电源设备等。

根据看守所关押规模及监管工作需要,可在监区内设置若干分控室。

主控室应采用在线式UPS电源供电,交流电源断电时可提供不少于半小时的备用电源供电。

视频控制主机应具备下列功能:
对视频图像信号和音频信号的选择切换、并对前端设备(云台、电动镜头、雨刷、照明灯等)进行操作控制。

对图像调用和控制的权限进行设置管理。

对系统启动、运行状况、系统管理设置、功能设置,事件的时间、状态、原因以及相应的硬件编号等信息进行记录。

对视频图像与音频信号、报警的同步联动。

视频控制主机应具备音视频同步功能。

视频控制主机应具备开放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兼容多种前端设备,能实现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

应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合适尺寸、适宜数量的监视器、显示器或电视机,组成主控室及分控室的显示设备,显示设备场频逐行扫描≧60Hz、隔行扫描≧
75Hz。

主控室、分控室显示设备数量应根据值班民警监视管控能力设计建设,监视器、显示器或电视机的数量不应过多。

模拟复合视频信号应符合以下规定:实时显示黑白图像水平清晰度≧400TVL,实时显示彩色图像水平清晰度≧270TVL,回放图像显示水平清晰度≧220TVL,随机信噪比≧36dB。

数字视频信号应符合以下规定:监室、禁闭室、放风场单路画面应不低于
4CIF,其他部位单路画面应不低于2CIF。

单路显示帧率≧25帧/秒。

图像应能手动切换/编程自动切换,具有单时序和群时序切换功能。

控制台正面与墙净距应≧;侧面与墙或其它设备净距,在主要走道宜≧,次要走道宜≧。

机架背面距离墙的净距宜≧。

6.传输网络
监控系统可采用纯模拟型、模数混合型或数字型传输网络。

监控视频图像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传输介质应根据图像质量要求、信噪比、传输距离、稳定性、环境条件、投资额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长距离视频(线缆长度≧1km)传输应采用单模光纤,中长距离视频(500m≦线缆长度≦1000m)传输可采用非屏蔽对绞电缆,短距离视频传输(线缆长度≦500m)传输可采用同轴电缆。

监控视频图像可借助公安信息网传输。

新建看守所的建筑物内应采用暗管(槽)的敷设方式。

下列情况下,可采用明管配线;其他管线和障碍物较多、易受到机械损伤且不宜暗敷的线路;易受电磁干扰、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场所;无机械损伤的建筑物内的电(光)缆线路,或扩建、改造工程,亦可采用沿墙塑料管(槽)敷设方式。

视频电缆与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应≧。

7.监控管理软件
应具有系统及人物设置、电子地图显示、图像时序翻页(或多画面分割)、音、视频报警、录音、录像和录入、查询资料、音视频报警、前端视频丢失报
警、硬盘录像机故障报警、权限控制功能。

分控端管理软件受主机控制并在管辖区域内独立工作。

监控管理软件应简洁明快,易于民警学习、使用。

8.其他要求
供电
监控系统采用交流直供供电,与当地供电条件相适应。

摄像机、监视器等终端设备应由本地通信机房(或监控设备室)监控机柜的电源分柜统一供电,供电设备应设置电源开关、熔断器和稳压等保护装置。

监控系统工作环境温度、湿度应能满足当地气候条件要求。

电磁兼容性
监控系统设备抗电磁干扰应符合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第款的要求。

监控系统设备的电磁辐射防护应符合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第款的要求。

噪声
应适当分隔设备间与主控和分控室,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切实保障执勤民警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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