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2016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 发布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Ⅲ)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3)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文霞郭斌任爱玲芦双京于欣沛马玲孙彦敏于海王钧钧封例忠韩静杜昭王欣杜鹏芳康汇么瑞静律国黎。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生物质燃烧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以生物质为燃料(含成型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质燃烧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点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语适用于本标准。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六年一月目录一、前言近年来,我国京津冀区域雾霾天气频发,其中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仍是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贡献源。
为了有效改善区域大气环境,2013年环保部联合多部门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所有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煤炭总量控制。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压减煤炭消费总量8300万吨。
其中,北京市净削减原煤1300万吨,天津市净削减1000万吨,河北省净削减4000万吨,山东省净削减2000万吨。
因此,开发利用洁净新能源是实现大气污染物减排的必然选择。
生物质能占世界一次能源消耗的14%,是排在化石能源煤、油、气之后的第4位能源。
与其它能源相比,生物质是唯一一种可以提供气体、液体和固体三种形态燃料的能源资源,具有分布广、洁净性及可再生性好等特点。
作为环京津的重要省份,河北省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京津冀区域的大气环境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因此,加快河北省的能源结构调整,推广使用新能源对改善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环境和现实意义。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具有丰富的可利用生物质能资源。
其中, 农林生物质能是可以利用的生物质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农作物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 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木材加工剩余物) 和废旧木质材料等。
生物质燃料排放标准

生物质燃料排放标准生物质燃料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生物质燃料的燃烧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生物质燃料的排放标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法规。
生物质燃料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其中,颗粒物是燃烧排放中最为关注的污染物之一。
颗粒物的排放标准旨在限制燃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数量和粒径,减少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标准则是为了减少酸雨的形成,保护大气环境。
一氧化碳是一种有毒气体,其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燃烧排放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引起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光化学污染的发生。
生物质燃料的排放标准不仅对燃料本身进行了限制,也对燃烧设备进行了要求。
燃烧设备的燃烧效率、燃烧稳定性、燃烧完全性等方面都受到了排放标准的约束。
这些要求旨在通过优化燃烧过程,减少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
在制定生物质燃料排放标准时,各国还考虑了生物质燃料的种类、燃烧技术的发展水平、环境容忍度等因素。
不同种类的生物质燃料具有不同的燃烧特性和排放特点,因此其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同时,随着燃烧技术的不断进步,生物质燃料的燃烧排放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排放标准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环境容忍度则是指环境对污染物的承载能力,排放标准需要考虑环境容忍度,确保排放水平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总的来说,生物质燃料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促进生物质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才能有效减少生物质燃料燃烧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推动生物质能源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合作,不断完善生物质燃料排放标准,为清洁能源的发展贡献力量。
生物质颗粒锅炉燃烧的废气排放标准

目前中国尚未制定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窖炉烟气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及标准,因此,也无法出台鼓励生物质燃料推广应用的激励政策,难以调动化石能源用能企业利用生物质能源替代燃料的积极性,造成了“市场虽大、但大门紧闭”的局面,阻碍了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化石燃料技术的商业化推广应用。
不过环发有文《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内容如下:
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
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
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
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方城县三利热能开发有限公司对运行的生物质锅炉排放尾气进行了检测,数据达到环保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数据如下:
根据数据可见,生物质燃料在锅炉内燃烧后排放完全低于现在的锅炉排放标准,属于真正的清洁环保燃料。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
知
正文: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
粤环〔201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前,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继续按照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燃气标准执行,并按照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基准氧含量9%折算排放浓度。
为杜绝乱改乱烧现象,建议各地参照《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的相关要求,尽量采用专业化第三方治理和运营模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7日——结束——。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六年一月目录一、前言 (1)二、适用范围 (2)三、指导原则 (2)四、标准控制指标与指标体系 (3)五、编制本标准的基本方法 (4)六、大气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 (5)七、排放标准的确定 (9)八、标准实施后环境经济效益综合分析 (10)一、前言近年来,我国京津冀区域雾霾天气频发,其中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仍是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贡献源。
为了有效改善区域大气环境,2013年环保部联合多部门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所有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煤炭总量控制。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压减煤炭消费总量8300万吨。
其中,北京市净削减原煤1300万吨,天津市净削减1000万吨,河北省净削减4000万吨,山东省净削减2000万吨。
因此,开发利用洁净新能源是实现大气污染物减排的必然选择。
生物质能占世界一次能源消耗的14%,是排在化石能源煤、油、气之后的第4位能源。
与其它能源相比,生物质是唯一一种可以提供气体、液体和固体三种形态燃料的能源资源,具有分布广、洁净性及可再生性好等特点。
作为环京津的重要省份,河北省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京津冀区域的大气环境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生物质颗粒锅炉燃烧的废气排放标准

目前中国尚未制定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窖炉烟气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及标准,因此,也无法出台鼓励生物质燃料推广应用的激励政策,难以调动化石能源用能企业利用生物质能源替代燃料的积极性,造成了“市场虽大、但大门紧闭”的局面,阻碍了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化石燃料技术的商业化推广应用。
不过环发有文《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内容如下:
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
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
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
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方城县三利热能开发有限公司对运行的生物质锅炉排放尾气进行了检测,数据达到环保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数据如下:
根据数据可见,生物质燃料在锅炉内燃烧后排放完全低于现在的锅炉排放标准,属于真正的清洁环保燃料。
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

生物质锅炉是专门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一种锅炉。
生物质属于国家支持推广的新型燃料,避免了目前燃煤锅炉存在的“烟尘污染大、燃烧不充分、浪费大、不节能”等问题。
GB-13271-2014国家相关部门对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如下所述:关于生物质锅炉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根据环保部《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对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排放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生物质成型燃料,尽可能减少大气污染。
1、气体排放标准:据析,生物质燃料锅炉燃烧后可实现CO2零排放,NOx 微量排放,SO2排放量小于33.6mg/m3,烟尘排放量低于46mg/m3,相比燃煤、燃油锅炉来讲,其污染指数已经很低。
根据国家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显示,锅炉排放标准为:SO2≤100mg/m3、烟尘≤100mg/m3,因此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符合控制指标,并且排放浓度远远低于国家标准。
2、固体排放:生物质锅炉除了排放气体以外,还有固体的排出,其固体主要成分是燃烧后的灰分。
燃料包含70%左右的纤维含量,含硫量不到碳含量的1/10,硫硫和氯含量均小于0.07%,氮含量小于0.5%,因此固体灰分的含量也比较低,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3、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
4、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5、有地方排放标准且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6、引进国外燃烧设备的项目,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阅读与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 —2016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 - 发布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3)
前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文霞郭斌任爱玲芦双京于欣沛马玲孙彦敏于海王钧钧封例忠韩静杜昭王欣杜鹏芳康汇么瑞静律国黎。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生物质燃烧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以生物质为燃料(含成型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质燃烧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点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物质biomass
生物质是指直接或间接利用绿色植物光合作用形成的有机物质,包括所有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代谢与排泄物等。
3.2 生物质燃料biomass fuel
生物质燃料是指将生物质材料作为燃料,一般主要是农林废弃物(如农作物秸秆、粮食
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工业生物质废弃物等),主要区别于化石燃料。
3.3 生物质燃烧炉biomass combustion stoves
燃用生物质燃烧炉包括以生物质为燃料(含成型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 ,压力为101325 Pa 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燥气为基准。
3.5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ion
标准状况下,烟囱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 质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3/m mg 。
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自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单位为m 。
3.7 氧含量 O 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对于生物质燃烧炉烟气,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9%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实
实基O -219-21⨯
=ρρ (1)
式中:基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3
/m mg ; 实ρ—实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3/m mg ;
实O —实测的氧含量,%。
4.2 废气收集与排放
4.2.1 民用生物质燃烧炉具产生的烟气经烟道收集排放,排放高度应高于最近建筑物。
4.2.2 工业生物质燃烧炉产生的烟气需经净化装置处理,并达标排放,所有烟囱高度应不低于15m。
烟囱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 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工业生物质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工业生物质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烟囱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
5.4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2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省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及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