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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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宁价费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4]18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完善公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区普通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变动情况,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并参照其他省(市、区)高校学费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区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归并专业类别根据教育部现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将专业类别由现行的6类归并为文史类、理工农类、医学类、艺术类4类。

将外语类并入文史类,计算机、信息类并入理工农类。

二、调整学费标准(一)普通本科院校:按归并后的专业类别调整学费标准,文史类由每生每学年2600元调整到4000元,理工农类由每生每学年2800元调整到4400元,医学类由每生每学年3000元调整到5300元,艺术类由每生每学年6500元调整到8000元,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年1500元调整到2500元。

为重点支持“211”高校发展,允许宁夏大学在调后标准基础上上浮10%;为促进其他本科高校重点、优势专业发展,允许其重点、优势专业学费在调后标准基础上上浮10%,但重点、优势专业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当年专业总数的30%;同时允许各高校在规定标准下浮10%幅度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促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为减轻民族预科生经济负担,民族预科生学费不准上浮。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银川二中住校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9]6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银川二中住校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9]6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银川二中住校生住宿费收费标
准的批复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银川二中住校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9]62号)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划分银川二中学生住宿费的请示》(银价发[2009]40号)收悉。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银川二中新建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8]56号)核定了四人间住宿费标准。

鉴于现有住宿床位远远不能满足新生住宿的需求,银川二中新增设了六人间,经研究,现将公寓式学生住宿楼住宿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四人间住宿费标准仍为每生每学期360元;六人间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40元。

二、银川二中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银川二中新建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8]56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结束——。

宁夏2023年专科招生计划

宁夏2023年专科招生计划

宁夏2023年专科招生计划有职业技能测试的高职(专科)(第二批次)5294招生计划数(含免试)学费学制2101 宁夏医科大学(医药卫生类) 135注:宁夏银川市。

01护理135 4600 三年7001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卫生类) 136注:宁夏吴忠市。

19护理90 4600 三年20助产46 4600 三年7006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类) 46注:宁夏吴忠市。

宁夏户籍学费400元/学年,非宁夏户籍学费4600元/学年21学前教育46 4600 三年7008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农林牧渔类畜牧) 92注:宁夏吴忠市。

宁夏户籍学费400元/学年,非宁夏户籍学费4600元/学年22畜牧兽医92 4600 三年7116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生物与化工类) 114注:宁夏银川市。

01应用化工技术80 4600 三年02化工自动化技术34 4600 三年7117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能源动力与材料类) 34注:宁夏银川市。

03热能动力工程技术34 4600 三年7118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资源环境与安全类) 183注:宁夏银川市。

04煤矿智能开采技术108 4600 三年05矿山机电与智能装备35 4600 三年06煤炭清洁利用技术40 4600 三年7122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装备制造类) 94注:宁夏银川市。

07机电一体化技术60 4600 三年08电气自动化技术34 4600 三年7207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农林牧渔类农林) 25注:宁夏银川市。

宁夏户籍学费减免4200元/学年。

39园艺技术25 4600 三年7208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农林牧渔类畜牧) 54注:宁夏银川市。

宁夏户籍学费减免4200元/学年。

40畜牧兽医54 4600 三年7209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轻工纺织类) 80注:宁夏银川市。

41纺织品检验与贸易(针织品方向) 80 4600 三年7210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食品药品与粮食类) 25注:宁夏银川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07•【字号】宁价费发[2003]147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的紧急通知(宁价费发[2003]147号二00三年八月七日)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为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宁价费发[2002]136号)文件的规定,今年秋季开学时各级各类学校一律实行教育收费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区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均由该校开学前在本校醒目位置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本校有合法依据的各种收费。

二、公示的内容为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所有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等。

三、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

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

要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清晰。

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幼儿园(公办)
单位:元/生·月(表1)
幼儿园(民办)
元/生.月 (表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公办)
单位:元/生·学期 (表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表5)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6)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7)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8)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年(表9)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年 (表10)
高等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年( 表11)
高等教育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年(表12)。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二00二年九月三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中小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借读费的收取方法做调整,并严格借读费收取的界限。

(一)对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2002年秋季各级各类中小学新收的借读生的借读费一次性收取办法做调整,即:借读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现改为由学校按新标准分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多收的借读费要在9月底前如数退交学生。

(二)2002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借读生,学校按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借读费的,不得再按新标准向学生补收,但可按新标准按学期收取杂费:已按新标准补收借读费的学校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2002年秋季以前预收的借读费,学生不再借读的,其超过的部分要如数退还学生。

(三)借读费要严格按宁价费发[2002]132号第1条第2款对借读生规定的界限收取。

凡超出此范围收取借读费的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逾期不退的,由物价检查、财政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二、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对特困生的学、杂费的减免与助学补助工作。

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第6条有关减免学、杂费和学、杂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特困生补助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学、杂费和补助的办法,采取切实的措施,抓好对下岗职工子女特别是双职工下岗和城乡特困户的子女的入学资助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按学期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2]14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9.03
【实施日期】2002.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
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价费发[2002]141号二00二年九月三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中小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借读费的收取方法做调整,并严格借读费收取的界限。

(一)对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2002年秋季各级各类中小学新收的借读生的借读费一次性收取办法做调整,即:借读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
取现改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
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8.12
•【字号】宁价商发[2011]26号
•【施行日期】2011.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
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1]26号)
根据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区教材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标准,经审核后,现将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超过本通知附表中规定价格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自治区新华书店在本季教材(教学地图册除外)发行中,若发现有教材封底未标示我局价格批准文号、或标示的价格批准文号与我局当季批准文号(宁价商发[2011]26号)不符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表:
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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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幼儿园(公办)
单位:元/生·月(表1)
幼儿园(民办)元/生.月 (表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 (表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学期(表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表5)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学期(表6)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表7)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学期(表8)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年(表9)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年 (表10)
高等教育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年( 表11)
高等教育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年(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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