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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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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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SCUNEP/POPS/POPRC.2/17/Add.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istr.: General21 November 2006ChineseOriginal: EnglishK0653890 220107 220107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06年11月6-10日,日内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增编六溴代二苯风险简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上,根据UNEP/POPS/POPRC.2/9号文件所载的草案通过了六溴代二苯风险简介。

以下是经修正的风险简介案文。

已经过正式编辑。

2六溴代二苯风险简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目录执行摘要 (4)1 导言 (5)1.1 被提案物质的化学品识别 (5)1.1.1 名称和登记号 (5)1.1.2 结构 (6)1.1.3 物理和化学特性 (6)1.2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对附件D关于六溴代二苯信息的结论 (7)1.3 数据源 (8)1.4 这种化学品在国际公约中的地位 (8)2 与风险简介有关的简要信息 (9)2.1 来源 (9)2.1.1 生产 (9)2.1.2 贸易和库存 (9)2.1.3 用途 (10)2.1.4 在环境中的排放 (10)2.2 环境后果 (11)2.2.1 持久性 (11)2.2.2 生物蓄积性 (13)2.2.3 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 (14)2.3 暴露 (16)2.3.1 在非生物环境媒介中的浓度 (16)2.3.2 在生物群中的浓度 (17)2.3.3 在人体组织和母乳中的浓度 (18)2.3.4 人体暴露 (20)2.4 对引起关注的终点进行的危害评估 (21)2.4.1 毒性 (21)2.4.2 生态毒性 (25)3 综合信息 (26)4 结束语 (26)附件A (30)附件B (37)3执行摘要欧洲共同体及其作为《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国的成员国已经提议把六溴代二苯列入《公约》。

(环境管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环境管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 C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的重要性,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6,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认识到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兹协议如下: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第2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a)“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c)“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3条旨在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的措施1. 每一缔约方应:(a)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但受限于该附件的规定;和(i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应与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和(b)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a)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进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进口;或(ii)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的而进口;(b)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或符合可予接受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在计及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各条约所有相关规定的同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出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出口;(ii)出口到按附件A或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某一缔约方;或(iii)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出口。

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a.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排放,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b.遵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c.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款的规定。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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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SCUNEP / POPS/POPRC.3/20/Add.4联合国 环境规划署Distr.: General 4 December 2007ChineseOriginal: EnglishK0820229 120308 120308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2007年11月19-23日,日内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工作报告增编林丹风险管理评价在其第三次会议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根据文件UNEP/POPS/POPRC.3/12所载草案,通过了关于林丹的风险管理评价。

下文即经修正的风险管理评价案文。

该案文未经正式编辑。

20林丹风险管理评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目录执行摘要 (4)1.导言 (5)1.1该拟议物质的化学特性 (5)1.2审查委员会的结论 (6)1.3数据来源 (7)1.4在国际公约管辖下该化学品的现状 (7)1.5国家或地区采取的任何控制行动 (7)2.与风险管理评价相关的摘要资料 (8)2.1可行控制措施的确认 (8)2.2达到降低风险目标的可行控制措施的效能和效率 (10)2.3关于替代物的信息(产品和程序) (11)2.4关于实施可行控制措施的社会影响的信息 (14)2.5其他考虑因素 (16)3.信息综述 (18)4.结论声明 (18)参考资料 (20)21执行摘要墨西哥于2005年6月29日提议将林丹增列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A。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评价了墨西哥在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附件D资料,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符合筛选标准”。

审查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上按照附件E评价了林丹的风险简介,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因其所具有的远距离环境迁移潜力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有害影响,因此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之采取行动。

”国际上针对林丹采取了各种举措,如缔结了《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和《鹿特丹公约》,并成立了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东北大西洋环保委员会)。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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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清单为开放式的。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

_斯德哥尔摩公约_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_斯德哥尔摩公约_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第18卷 第3期2003年6月大学化学知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任仁(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 北京100022) 摘要 、特点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种类、组成、结构、应用和危害。

2001年5月23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27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部长和高级官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一项国际公约,决定在世界各地禁止或限制使用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这是自从1997年2月以来,长达4年的多轮政府间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

1 什么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持久性物质(persistent substance)是指化学稳定性强,难于降解转化,在环境中不易消失,能长时间滞留的物质。

符合这些条件的有机污染物就叫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缩写为POPs)。

通常用污染物在环境中消失一定百分率所需的时间作为判断其持久性的指标。

如消失50%所需的时间,称为半衰期(t1/2)。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D对持久性的规定是:“在水中的半衰期大于2个月、或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或在水体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生物积累性,由于它们具有低水溶性、高脂溶性的特性,可以被生物有机体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直接从环境介质或从所消耗的食物中摄取并积蓄。

生物积累的程度可以用生物浓缩系数来表示。

某种化学物质在生物体内积累达到平衡时的浓度与所处环境介质中该物质浓度的比值叫生物浓缩系数。

各种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变化范围很大,与其水溶性或脂溶性有关。

有人测定农药等多种有机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K oc)是其水溶性(S)或正丁醇/水分配系数(P)的函数,而分配系数可以由水溶性资料估计出来,也可以根据生物的摄取和排出速率常数估计出来,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实验时间,因为有些持久性化学物质达到积累平衡要持续很长时间。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哪些种类?监管要求是什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哪些种类?监管要求是什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哪些种类?监管要求是什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监管主要依据2007年批准实施的《中国履行<关于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其明确了我国履约总体目标和具体行动,旨在减少、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公约中首批POPs受控物质共12种:①附件A(有意生产化学品,公约要求消除):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多氯联苯;②附件B(有意生产化学品,公约要求限制):滴滴涕;③附件C(无意产生化学品,公约要求减少或消除排放):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二者以下合称二恶英),六氯苯,多氯联苯。

新增列POPs受控物质共11种:①附件A(消除类):五氯苯、六溴联苯、十氯酮、α-六氯环已烷、β-六氯环已烷、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林丹、硫丹、六溴环十二烷(HBCD)②附件B(限制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③附件C(无意产生类):五氯苯。

监管方面,公约要求针对首批受控的12种POPs采取措施:①附件A:除豁免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限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逐步消除此类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②附件B:除豁免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限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允许部分不可替代应用领域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逐步消除或限制此类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③附件C:在公约对缔约方生效两年内制定并实施旨在查明附件C中所列化学物质的排放和逐步采用BAT/BEP减少其排放行动计划;对于附件C第二部分所列类别中的新来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使用,应尽快、并在不迟于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分阶段实施;对于现有各种附件C排放源,逐步采取BAT/BEP减少其排放;④附件A、附件B和附件C库存和废物:制定适当战略以便查明POPs库存和废物,酌情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库存,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逐步减少或消除库存和废物的排放。

国开大学《化工环境保护及安全技术》形考2

国开大学《化工环境保护及安全技术》形考2

1.下列不属于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的是()选择一项:a. 煤化工b. 造纸c. 钢铁d. 水泥2.下列不属于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的是()选择一项:a.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b. 皮革及其制品业c. 含汞蓄电池业d. 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3.下列哪些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选择一项或多项:a.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b. 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c.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d. 含重金属的污染物4.下列属于固体废物的是()选择一项或多项:a. 矿业废物b. 农业固废c. 城市生活垃圾d. 工业固体废物5.具有物理化学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首先进行()处理。

选择一项:a. 倾倒b. 填埋c. 稳定化d. 丢弃6.化工企业在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对人类或环境影响不明的化学物质废物属于()。

选择一项:a. 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b. HW18焚烧处置残渣c. HW20含铍废物d. HW17表面处理废物7.固体废物“资源化”的要求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a. 得到社会认同b. 产品安全无毒c. 经济效益高d. 环境效益高8.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包含()选择一项或多项:a. 危险废物联单制度b. 固体废物转移审批与危险废物联单制度c.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d.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9.必须预处理后入场填埋的废物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 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b. 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c. 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d. 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7.0和≥12.0的废物10.担任清洁生产审核小组成员的条件()选择一项或多项:a. 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及新技术信息b. 企业的技术骨干c. 具有宣传、组织工作的能力和经验d. 经过培训,具备企业清洁审核的知识或工作经验11.方案产生与筛选阶段,初步筛选主要结果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 不可行方案b. 其他方案c. 无低费方案d. 初步可行的中高费方案12.清洁生产审核共分()阶段,()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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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清单为开放式的。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a-六氯环己烷、(3 —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咲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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