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概论最新版
2023版律师执业概论简答题[内部]全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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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律师执业概论简答题[内部]全考点1、律师的任务是什么?我国律师的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者、服务者律师本身应当守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在业务活动中律师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准确地打击敌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发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律师可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或方案;另一方面我国众多的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员大都是兼职律师往往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论证意见他们在立法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
2、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是?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是:1.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3、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有哪些?下列刑事被告人如未委托辩护人应属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①盲、聋、哑人;②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死刑的人;④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⑤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⑥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⑦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⑧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⑨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4、《律师法》对律师的性质是如何界定的?《律师法》第二条将律师的性质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刘计划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刘计划刘计划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新闻'>2002—200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6—1999,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1994,河南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科研优秀奖(2012)《论集中审理原则与合议庭功能的强化》:第九届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一等奖(2007)《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第二届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06)《中国律师学》: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03)一、主要论文《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解构》,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5期《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司法的权利保障》,载《法制日报》2011年9月20日《刑事拘留与审查逮捕的期限应予缩短》,载《中国司法》2009年第3期《我国陪审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载《法学家》2008年第6期《组建职务犯罪专门侦查机构的设想》(第一作者),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欧洲三国反酷刑的经验及其启示》(第二作者),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5期《拘留逮捕制度改革与完善刍议》,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死刑复核程序需要检察机关参与》,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1期《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解读》,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法国、德国参与式侦查模式改革及其借鉴》,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的完善》,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5期《质疑死刑复核权的程序功能——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为切入点》,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6年第1期摘转,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2期转载)《误判:缘于体制与程序中的六个缺陷》,载《检察日报》2005年3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5年第7期转载,并被法制日报社《法治参考》<供地厅以上领导参阅的内部资料>2005年4月15日转载)《变动不居的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赴欧洲考察报告之三》(第二作者),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5年第1期转载)《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赴欧洲考察报告之二》(第二作者),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5年第1期转载)《法国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新进展——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赴欧洲考察报告之一》(第二作者),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5年第1期转载)《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第二作者),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年第9期转载)《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两个司法解释——兼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第一作者),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年第8期转载)《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第二作者),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年第7期转载)《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探析——兼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程序化》(第二作者),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二作者),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3期《论集中审理原则与合议庭功能的强化》(第二作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从建立被告人有罪答辩制度到引入辩诉交易——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二作者),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控辩式庭审方式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及其制度保障》,载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论检侦一体化改革与刑事审前程序之重构》(第二作者),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制度保障》(第二作者),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公诉的价值冲突与衡平论略》(第二作者),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1期转载)《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第二作者),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谁有权力逮捕你——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第二作者),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9、10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2期、2001年第1期转载)《论我国律师的性质》(第二作者),载《诉讼法学新探》(陈光中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前瞻》(第二作者),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论刑事程序正当化》(第二作者),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第二作者),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司法调查权的变化》(第二作者),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二、主要专著与教材《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独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新刑事诉讼法教程》(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版)》(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刑事诉讼法》(参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法学基础知识》(参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中国律师学》(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中欧遏制酷刑比较研究》(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规范取证行为、遏制刑讯逼供警察培训手册》(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诉讼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2009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012年版《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合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检察制度宪法基础研究》(合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中国律师学》(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证据法学》(参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律师执业概论》(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参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中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研究》(独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书》(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4版《法律文书写作》(二人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06、2007年版《刑事审前程序研究》(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合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司法部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参编),法律出版社2003-2013年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合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合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中国律师学》(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刑事诉讼法学》(司法部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参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刑事诉讼中的实施研究》(09YJC820111)对外交流经历2010年10月,赴美国考察量刑程序2009年10月,赴韩国庆熙大学参加“全球化时代培养法律人才的当前问题与未来任务国际研讨会”2006年10月,赴英国、匈牙利、立陶宛考察预防酷刑机制2004年6月,赴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国考察刑事司法制度2002年10月,赴英国考察保释制度。
全国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执业概论试题

全国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执业概论试题全国XX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执业概论试题课程代码: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现行《律师法》修订于年年年年2.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任职期间 A不得执业B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C不得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D不得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律师与法官、检察官都是法律职业者,其任务的共同点是 A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B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法律正确实施 C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D维护国家利益4.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于审核机关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 A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 B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 - 本套试题共分6页,当前页是第1页-C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律师承办法律业务时,收费数额一般由 A双方约定 C律师事务所决定B律师决定D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统一标准6.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 A社会 C律师B* D律师协会7.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有权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的机关是 A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B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8.律师事务所与基层法律事务所在接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通知后,安排具体人员承办案件的法定时限是天之内天之内9.目前我国律师的管理模式主要是 A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B律师协会行业管理 C比照国家工作人员管理D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 10.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上,不得..A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伙 B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或者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声誉 C不按照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 D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1.下列关于律师执业前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B律师必须按照律师事务所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 C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受人民法院的管理和监督 D律师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岗前培训 12.下列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各项中,正确的是A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可以交给律师,也可以交给律师事务所 B律师可以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 - 本套试题共分6页,当前页是第2页-天之内小时之内C律师收费方式依照国家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D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 13.下列各项有关律师宣传规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授权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B律师可以声明其被公认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C律师可以通过传媒以复信函的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但必须符合有关律师宣传的规定 D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比较宣传,以使委托人选择恰当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14.根据我国目前律师的管理体制,律师管理主要实行 A律师协会进行的行政管理B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的行业管理C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 D律师协会的行政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 15.律师可能构成《刑法》第条规定伪证罪的行为是 A泄露国家机密B提供明知是虚假的证据C在不明知的情形下,使用当事人伪造的证据 D轻信当事人编造的证言16.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为其辩护,依法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王某的这一诉讼活动属于律师 A 刑事诉讼中代理 C行政诉讼业务B刑事诉讼中辩护 D参加诉讼外调解17.民事诉讼中律师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取得的权利属于 A法定权利 C一般授权的权利B继受权利 D特别授权的权利18.在办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过程中,禁止的情况是 A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C由委托人选择律师B由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D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19.代理权限不仅限于委托人的委托范围,这一特点是 A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区别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特点 B律师代理仲裁区别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特点C律师主持调解区别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特点 D律师代理行政复议区别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特点 20.下列属于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的方法的是 A口头解答B普法宣传═══════════════════════════════════════════════════════════════════════════════ - 本套试题共分6页,当前页是第3页-C定时会晤D临时约请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21.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律师,区别于法官、检察官的是 A执业活动不具有公务性 C执业活动具有独立性 E.执业活动的非官方性22.律师的任务之一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项任务的要求是 A律师为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必要时不必在意手段的合法性问题 B律师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C律师不得超越法律所赋予的权能 D律师不得曲解法律E.律师不得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23.下列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在审批时有可能不被批准的是 A北京律师事务所 C妇联律师事务所 E.红新月律师事务所24.律师收费除酬金外,其他费用包括A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B合理的复印费、翻译费 C合理的交通、通讯、住宿费用 D出差津贴、餐饮费 E.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25.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比,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特点是 A具体性 C纲领性 E.抽象性26.下列关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表述正确的是A其内容主要包括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两个组成部分 B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准则包括八个方面内容 C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 D是由司法部制定的E.是规范律师执业的重要文件═══════════════════════════════════════════════════════════════════════════════ - 本套试题共分6页,当前页是第4页-B执业活动具有社会性 D执业活动具有自主性B民盟律师事务所 D诚信律师事务所B明确性 D概括性27.下列有关律师禁止虚假承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的结论意见 B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得违背法律但可以违背事实作出承诺C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时,律师可以不告诉委托人而是直接依法处理 D律师为了扩大代理或辩护业务,可以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E.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28.律师在确定代理范围与进行权限划分时,要遵守的指导原则包括 A服务手段的选择 C禁止虚假承诺 E.律师的独立29.下列各项中,属于律师办理的非诉讼业务的是 A代理专利申请及专利转让许可B代理企业的设立审批及工商登记法律事务 C代理债权债务的清理 D代理债权债务的清偿E.代理当事人办理共同财产分割 30.民事诉讼中属于一般授权的权利包括 A提供证据的权利 C承认诉讼请求 E.进行辩论的权利B起诉权 D进行和解B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 D不得擅自转委托非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三、名词解释31.案件讨论制度 32.特别授权代理 33.行政诉讼代理 34.律师见证四、简答题 35.简述我国律师协会的宗旨36.简述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37.简述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纪律处分的依据和方式五、论述题═══════════════════════════════════════════════════════════════════════════════ - 本套试题共分6页,当前页是第5页-38.试述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六、案例分析题39.王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三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办公室的笔记本电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王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王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本科文凭,XX年参加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王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王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XX年8月,县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王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XX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问:(1)为什么说王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2)审核机关应否批准王某的申请?为什么?。
(全新整理)4月全国自考律师执业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执业概论试题课程代码:0022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司法部组织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是在()A.1988年B.1986年C.1992年D.2018年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律师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可以以兼职律师身份执业B.曾担任法官的律师张某,从人民法院离任一年后,可以代理民事诉讼业务C.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律师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人数D.兼职律师与专职律师权利义务是相同的3.下列哪种人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A.张某因过失犯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B.孙某因工作失误曾被国家机关警告C.吴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D.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4.石家庄市桥东区的李某在当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她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哪一个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桥东区司法局B.石家庄市司法局C.河北省司法厅D.司法部5.下列关于律师执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B.律师担任政协委员期间,可以执业C.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D.曾担任法官的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业6.下列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的表述正确的是()A.经批准机关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1B.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转让C.律师事务所解散一年内,其他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其名称D.律师事务所被撤销后一年内,其他律师事务所变更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其名称7.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应..获得法律援助?()A.某私营企业经理请求国家赔偿的B.请求给付赡养费而经济确实困难的C.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而没有经济收入的D.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而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机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C.司法部D.全国律师代表大会9.李律师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货合同。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陈卫东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陈卫东陈卫东男,1960年7月生,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改革与律师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CCTV2012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新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199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86)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3)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律师制度、司法制度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受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委员。
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山东大学、河北大学、湘潭大学、烟台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司法部司法考试命题专家委员,《法制日报》专家顾问团成员。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07)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6)《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06)《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第一届应用法学研究有奖征文一等奖《论集中审理原则与合议庭功能的强化》: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中国律师学》: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003)《司法改革十年检讨》:《人民检察》优秀文章二等奖(2002)《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全国第五节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二等奖(2002)第二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1999)著作类:《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诉讼法(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中欧遏制酷刑比较研究》(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律师学(第三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法律文书写作》(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法律文书写作》(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刑事诉讼法》(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6年修订版(第二卷)刑事诉讼法部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律师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程序正义之路》(第一、二卷)(独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律师执业概论》(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专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证据法学》(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刑事诉讼法学》(十五规划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中国律师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腐败控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律师制度原理》(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97年版《刑事二审程序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司法文书写作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新刑事诉讼法通论》(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检察监督职能论》,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论文类:《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犯罪”定义》,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我国证据能力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刑事诉讼法治视阈中的理论新探索》,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分而治之:一种完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思路》,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期《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的宏观思考》,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难点》,载《刑事诉讼前沿研究》2007年第6期《严格司法程序维护公平正义》,载《求是》2007年第4期《刑事程序法治进程中的理论新进展》,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遏制刑讯逼供》,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2期《我国刑事庭审中交叉询问规则之重构》,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2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律(香港)》2007年第5期《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发展动向》,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7期《关于〈律师法〉修改的几个问题》,载《律师与法制》2007年第1期《欧洲三国反酷刑的经验及其启示》,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5期《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22期《关注法律修改完善诉讼程序》,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期《对酷刑“酷”起来-“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述要》,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障碍透视与建议》,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中欧‘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人权》2006年第5期《强化证据意识,是避免错案的关键》,载《法学》2005年第5期《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司法改革》,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论法治理念下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不仅仅是收回》,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佘祥林案的程序法分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人权理念映照下的刑事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检察官的角色》,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关于律师法修改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期《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人民检察》2003年第3期《集中审理原则与合议庭功能的强化》,《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从建立有罪答辩制度到引入辩诉交易——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法学论坛》2002年3期《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2年2期《司法改革十年检讨》,《人民检察》2002年3期《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人民司法》2002年2期《刑事庭审查程序改革研究》,《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2月《如何保障法官的真正独立》,《诉讼法学研究》2001年12月《公正与效率——刑事审判的两个目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5期《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创立、发展及其完善》,《法学家》2001年第3期《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于《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我国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制之改造》,《法学家》2000年第4期《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研究》,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第3期《实然与应然——侦检权是否属于司法权的思考》,载于《法学》1999年第6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司法调查权的变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论不起诉制度》,《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法学家》1996年第5期《论立案管辖的立法完善》,《政法论坛》1996年第2期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美国律师协会项目中欧合作反酷刑,欧盟项目国家司法考试题库研究与建设,司法部委托项目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福特基金会项目刑诉法修改,欧盟项目保释制度改革试点,耶鲁大学项目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与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英国使馆项目刑事诉讼法配套项目,福特基金会项目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

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正文:----------------------------------------------------------------------------------------------------------------------------------------------------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公告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督促律师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将今年确定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年”,现将《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和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六条禁止”公之于众,请社会各界对我省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使湖北律师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现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属实有奖,查处结果公布在湖北律师网(网址:http://)。
举报电话: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
2003年3月17日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湖北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湖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并成为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漠视社会责任,会危害整个律师事业。
律师协会有责任对律师执业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管理,每一位律师均有义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
第五条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全国自考律师执业概论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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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8年4月自考律师执业概论真题课程代码:0022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有权制作、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机关是()A.律师协会B.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C.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D.司法部2.李某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依照《律师法》的规定,有权进行处罚的机关是()A.司法行政部门B.公安机关C.律师协会D.人民法院3.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是()A.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B.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C.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D.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4.应聘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应当()A.受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派遣B.与聘方是行政隶属关系C.受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D.按聘任协议从事法律服务5.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之一是,应当有()A.5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B.5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注册资本C.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D.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注册资本6.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除满足其他规定的条件外,在设立时间上应满()A.4年B.3年C.2年D.1年7.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的处分是()A.通报批评B.训诫C.公开谴责D.取消会员资格8.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A.鉴定费B.公证费C.异地(省内)办案所需差旅费D.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9.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不包括()A.计时收费B.计件收费C.协商收费D.胜诉收费10.关于我国律师协会的说法,错误的有()A.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愿参加的组织B.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C.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D.律师协会有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律师予以处分11.法律援助主要是促进()A.过程的平等与实体的平等B.程序的平等与结果的平等C.过程的平等与程序的平等D.实体的平等与结果的平等12.首次明确写进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是()A.《律师法》B.《刑事诉讼法》C.《刑法》D.《民事诉讼法》13.下列情形中,违反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是指()A.在甲大学担任教师的同时在乙律师事务所兼职从事律师工作B.在甲地某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到乙地办理民事案件C.在甲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乙法律服务所执业D.在甲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接受乙律师事务所转委托14.下列行为中,违反律师管理规定的是()A.苏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接受其投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控告材料并转送有关机关B.某律师事务所为开拓业务,在全国许多城市申请开设了分所C.某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委托人的资金,并约定将存款利息作为律师费D.某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客户办理购房贷款业务时,要求客户以现金交纳代理费,但是只出具本所内部收据不开发票15.张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因交通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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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接受聘聘请,以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维护聘方合法权益的律师。
2、仲裁:双方当事人依据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3、律师仲裁代理:律师接受争议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一种法律活动。
4、律师法律咨询:律师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询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解释、说明,以及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建议的一种业务活动。
5、律师代书:接受委托的律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及其指定的事项,并依据有关法律,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有关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一种业务活动。
6、律师代理行政复议:律师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参加行政复议。
7、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8、律师代理税收法律事务: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申报、纳税申报的法律事务。
9、律师资信调查: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某个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资金能力和商业信誉的调查活动。
10、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11、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者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民事诉讼,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诉讼行为。
12、律师的法定权利:指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的权利。
13、律师的继受权利:指律师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取得的权利。
14、律师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权限内为参加诉讼的活动。
15、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概念: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被害人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
16、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息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息诉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
17、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克勤克俭授权范围内,以附带民事诉讼2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活动。
18、律师辩护:是指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19、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20、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旨在通过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21、辩护人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律师职业责任: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23、禁止虚假承诺:是律师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所要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人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虚假承诺。
24、附条件收费:就是将诉讼结果或者其他法律服务的结果的实现作为律师收取律师费条件的收费方式。
25、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其他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的风险状态。
26、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27、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了,损害欺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28、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是指由一定机构制定的,作为律师业务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是指所有与律师职业活动有关的、律师业务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狭义的仅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所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9、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免收或者减缓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30、计件收费制:即每件法律事务以固定或者事先的价格收费的律师收费制度。
31、计时收费制:即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耗费的时间收取相应的经费的律师收费制度。
32、按标的比例收费制:即在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中,按照诉讼标的的数额收费的律师收费制度。
33、协商收费制:即当事人与律师通过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和数额的律师收费制度。
34、胜诉收费制:是一种风险收费机制,即律师事先并不收取费用,待案件胜诉后才能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费用的律师收费制度。
35、律师管理:是指有关机构和组织依据有关律师法律规范或者根据律师行业自治规范,对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违规行为的惩戒等执业事务进行规范,以确保律师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契合行业规范。
36、律师协会:在我国,律师协会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37、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基本单位。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或指定承办各种法律事务。
38、收费制度:是指任何案件都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接受,不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收费的制度。
39、案件讨论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对律师个人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共同研究、集思广益,帮助承办律师作出决定的制度。
40、归档制度:即要求律师在办结承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做好总结,写出结案报告,以便总结业务实践经验的制度。
41、律师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一定权限。
从本质上看,律师权利是一种职务性权利。
42、律师义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与律师执业规范、律师执业道德的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作出或者不应当作出一定行为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43、律师资格:是指律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44、专职律师:是指专门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专职律师制律师是律师队伍的主体。
45、兼职律师:是指在从事其职业的同时兼任执业律师的人员。
46、律师的性质:律师的性质是指律师职业的本质特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二是指律师职业区别于检察官、法官等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特征。
47、律师的任务:也可称为律师的职能、功能、职责,指的是律师的作用如何,律师的任务反映了律师的性质。
48、古罗马二元制律师制度:古罗马二元制律师制度,罗马时期的律师有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之分。
全罗马被划分若干司法管辖区,每一管辖区内有一定数量的从业律师,当从业律师名额空缺时,由候补律师递补。
49、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它法律事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简答题:50、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业律师。
出庭律师是指能在英国高等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事务律师是指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
51、简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征:答:(1)服务对象相对确定;(2)服务形式的综合性和广泛的服务范围;(3)独立的法律地位;(4)平等的法律关系。
52、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答:(1)为聘方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意见,特别是为聘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使其依法办事,避免承担法律风险;(2)协助聘方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如经济合同、协议书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帮助聘方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争议;(4)参与聘方解决在洽商、谈判中的法律问题;(5)接受聘方的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协助聘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工作纳入法制轨道;(7)协助聘方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8)为聘方培训法律人才。
53、简述律师仲裁代理的特征:(1)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协议选择;(3)仲裁程序和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除非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业,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54、律师代书的特点和意义:律师代书的特点有五点:(1)律师代书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并反映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2)律师代书的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3)律师代书所反映的内容应当符合事实与法律;(4)律师代书的范围具有限定性;(5)律师代书主要表现为书写的特点。
律师代书的意义有三点:(1)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有得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正确处理纠纷、解决争议;(3)律师代书能够起到增强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提高社会整体法治水平,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作用。
55、律师见证的特点是什么?(1)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它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2)律师见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仅限于律师见证过程中所发生的,为律师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3)见证律师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见证律师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见证律师负有出庭作主的义务;(4)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委托。
56、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意义?答:(1)有利于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3)有利于协助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57、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权利有:(1)起诉权;(2)上诉权;(3)申诉权;(4)参加法庭辩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