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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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篇一: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89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89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城市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供热管网的工作参数限定为:一、工作压力P≤16 × 98.1kPa ,介质温度T≤350 ℃ 的蒸汽管网;二、工作压力P≤25 × 98.1kPa ,介质温度T≤200 ℃ 的热水管网。

注:本规范中的压力均指表压力。

用乘积表示的压力数值,前边的被乘数是表压力数。

第1.0. 3条供热管网中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劳动总局现行《压力容器安装监察规程》和本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巷道区、流砂层地区和腐蚀性土地区建设供热管网工程,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各专项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供热管网工程应按设计施工,材料代用及必须进行变动时应得到设计部门同意。

第1.0.6条供热管网工程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木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得到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下列文件:一、批准供热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二、各个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三、工程投资、设备、材料的概算;四、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转交的其他文件。

第1.0.7条供热管网工程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单项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

对市容、交通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1.0.8条各专业施工单位之间,同专业的各工序之间,均应进行交接验收成交接检查,前一工序的不合格部位,必须由原施工单位返修合格。

第1.0.9条总承包单位必须保证承重结构和受力结构在工作状态下的安全,保证焊接、防腐、保温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

上述工程质量应由当地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作出评定结论。

第1.0.10条施工中必须保证管网附近建筑物的稳定,保护其它设施的正常工作及安全。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jb112-2008指标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jb112-2008指标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jb112-2008
2、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室以及传达室等,不含热网运行管理、收
费等的办公用房。

3、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自行车棚、值班宿舍等。

4、蒸汽锅炉可按对应的热水锅炉折算单位指标(1t/h=0.7MW)。

5、供热厂的供热规模与表1不一致时,按单位指标(m2/MW)折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注: 蒸汽锅炉可按对应的热水锅炉折算单位指标(1t/h=0.7MW)。

表5 供热厂投资估算指标
可调整后使用。

2、指标未考虑湿陷性黄土区、地震设防、永久性冻土和地质情况十分复杂等因素的特
殊要求。

3、指标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补偿等费用。

表7—2 供热厂用水量指标
表7—4 供热厂耗气量指标(标态)
注:天然气热值按35162kJ/ m(标态)计算。

CJJ28_200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和规范标准[详]

CJJ28_200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和规范标准[详]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规范 (CJJ 28-2004)目录前言 (2)1 总则 (3)2 工程测量 (3)2.1 一般规定 (3)2.2 定线测量 (3)2.3 水准测量 (3)2.4 竣工测量 (4)2.5 测量允许偏差 (4)3 土建工程及地下穿越工程 (5)3.1 开挖工程 (5)3.2 土建结构工程 (6)3.3回填工程 (11)3.4地下穿越工程 (12)4焊接及检验 (12)4.1 一般规定 (12)4.2 焊接准备 (13)4.3 焊接 (17)4.4焊接质量检验 (18)5管道安装及检验 (19)5.1 一般规定 (20)5.2 管道加工和现场预制管件制作 (20)5.3 管道支、吊架安装 (23)5.4 管沟和地上敷设管道安装 (24)5.5 直埋保温管道安装 (25)5.6 法兰和阀门安装 (26)5.7补偿器安装 (27)6 热力站、中继泵站及通用组装件安装 (28)6.1 一般规定 (28)6.2 站内管道安装 (28)6.3 站内设备安装 (29)6.4通用组装件安装 (32)7 防腐和保温工程 (33)7.1 防腐工程 (33)7.2 保温工程 (34)7.3保护层 (36)8试验、清洗、试运行 (37)8.1 试验 (37)8.2 清洗 (38)8.3试运行 (39)9 工程验收 (40)9.1 一般规定 (40)9.2 竣工验收 (40)9.3 工程质量验收方法 (41)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83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供热管网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28—2004,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3、3.1.9、 3.1.13、 3.4.3、 4.4.4 (4)、 6.4.5 (5)、8.1.8、 8。

2.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OJ28—89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8-90同时废止。

CJJ28-201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CJJ28-201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1 总则1.0.1为规范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采用明挖、暗挖、顶管、定向钻等施工工艺,并符合下列参数的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蒸汽管网;2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200℃的热水管网。

1.0.3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技术和施工工艺,并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1.0.4在湿陷性黄土区、流砂层、腐蚀性土、冻土等地区和地震、巷道区建设城镇供热管网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5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1.1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

2.1.2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2.1.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经专家论证。

2.1.4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情况,制定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的措施。

2.1.5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 技术准备2.2.1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

2.2.2工程开工前应取得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并应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2.2.3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管理人员踏勘现场,了解工程用地、现场地形、道路交通以及邻近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等情况。

2.2.4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3 物资准备2.3.1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3.2物资准备应编制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计划,并应组织进场检验,办理验收手续。

CJJ28-201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28-201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1 总则1.0.1为规范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采用明挖、暗挖、顶管、定向钻等施工工艺,并符合下列参数的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蒸汽管网;2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200℃的热水管网。

1.0.3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技术和施工工艺,并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1.0.4在湿陷性黄土区、流砂层、腐蚀性土、冻土等地区和地震、巷道区建设城镇供热管网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5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1.1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

2.1.2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2.1.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经专家论证。

2.1.4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情况,制定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的措施。

2.1.5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 技术准备2.2.1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

2.2.2工程开工前应取得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并应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2.2.3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管理人员踏勘现场,了解工程用地、现场地形、道路交通以及邻近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等情况。

2.2.4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3 物资准备2.3.1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3.2物资准备应编制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计划,并应组织进场检验,办理验收手续。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2—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的目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核城镇供热厂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城镇供热厂工程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镇燃煤、燃气供热厂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城镇供热行业发展和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

第五条城镇供热厂工程的建设应统筹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兼顾远期发展,分期建设。

第六条城镇供热厂工程,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环境规划、所用燃料以及用户用热性质,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

第七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八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热负荷、土地、燃料、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

第十条城镇供热厂与热力网的建设必须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热负荷利用小时大于或等于4,000 h的较大型供热厂,经技术经济比较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节能效果的,应采用热电联产的集中供热方式。

CJJ28_201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CJJ28_201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CJJ28-2014)1 总则1.0.1为规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采用明挖、暗挖、顶管、定向钻等施工工艺,并符合下列参数的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蒸汽管网;2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200℃的热水管网。

1.0.3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技术和施工工艺,并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1.0.4在湿陷性黄土区、流砂层、腐蚀性土、冻土等地区和地震、巷道区建设城镇供热管网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5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1.1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

2.1.2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2.1.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经专家论证。

2.1.4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情况,制定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的措施。

2.1.5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 技术准备2.2.1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

2.2.2工程开工前应取得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并应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2.2.3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管理人员踏勘现场,了解工程用地、现场地形、道路交通以及邻近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等情况。

2.2.4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3 物资准备2.3.1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3.2物资准备应编制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计划,并应组织进场检验,办理验收手续。

2.4 安全措施2.4.1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应经有关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GB55010-2021《供热工程项目规范》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GB55010-2021《供热工程项目规范》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4.3.11条
第2.2.6、2.2.9、2.2.10条
第2.0.6、2.0.7、2.0.11、4.2.1、4.2.6、6.0.6(1)条(款)
第5.1.3、5.1.6、9.2.5、9.3.3、11.0.5条
第1.0.5、4.2.6、11.1.3、14.9.11条
第3.1.4、3.4.4条
备注
第9.1.8、9.1.9、9.3.1条
第2.4.3、5.1.9、5.4.11、5.4.15、8.2.7条
第4.3.1、7.4.1、7.4.2、7.4.3、7.4.4、7.5.4、8.2.8、8.2.9 、8.2.20、8.2.21、8.2.22、8.2.23、10.4.1、12.3.3、12.3.4
GB55010-2021《供热工程项目规范》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
序号
废止强条的规范名称
废止强条的规范编 号
1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31-2016
2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28-2014
3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CJJ 34-2010
4
《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5
《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
6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
7
《城市供热管网暗挖工程技术规程》
8
《城镇供热系统抢修105-2005 CJJ 138-2010 CJJ 200-2014 CJJ 203-2013
规范》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废止的条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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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2—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的目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核城镇供热厂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城镇供热厂工程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镇燃煤、燃气供热厂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城镇供热行业发展和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

第五条城镇供热厂工程的建设应统筹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兼顾远期发展,分期建设。

第六条城镇供热厂工程,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环境规划、所用燃料以及用户用热性质,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

第七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八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热负荷、土地、燃料、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

第十条城镇供热厂与热力网的建设必须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热负荷利用小时大于或等于4,000 h的较大型供热厂,经技术经济比较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节能效果的,应采用热电联产的集中供热方式。

第十二条在地震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供热厂的建筑物、构筑物、锅炉本体和管道的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

第十三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五条城镇供热厂工程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按照核实后的设计热负荷确定。

供热厂的建设规模可按表1执行。

第十六条城镇供热厂工程建设项目由供热厂主体工程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供热厂主体工程。

(一)燃煤供热厂:1、主厂房:包括锅炉本体及相关的工艺系统与设备。

2、燃料储运系统:包括卸煤、储煤、输煤、筛碎处理及相关的辅助设施。

3、炉型及燃烧系统:包括炉型选择及烟、风、煤系统。

4、污染物处理系统:除尘、脱硫(脱氮)系统。

5、热力系统:包括锅炉的汽水系统,锅炉补给水的处理、除氧设施、锅炉的疏放水及排污系统以及供热泵站等。

6、除灰渣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与飞灰处理系统及灰渣综合利用方案。

7、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热计量系统。

(二)燃气供热厂1、主厂房:包括锅炉本体及相关的工艺系统与设备。

2、炉型及燃烧系统:包括炉型选择及烟、风、燃气系统。

3、热力系统:包括锅炉的汽水系统,锅炉补给水的处理、除氧设施、锅炉的疏放水及排污系统以及供热泵站等。

4、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5、燃气调压、计量系统。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交通、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暖通、监测、维修、材料库等。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室、值班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绿化等设施。

第十七条供热厂工艺不同时,生产设施的内容不同。

能够由社会化条件解决的附属设施,如维修、交通运输、绿化、保安、试验及化验等均不应再设置。

对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

第三章选址与厂区规划第十八条城镇供热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热规划和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环境保护、防火、卫生的有关规定。

二、供热厂厂址的确定,应取得土地使用、燃料、电源和水源供应、供热管网走向及路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同意或认可文件。

若厂址设计机场、军事设施或文物遗址的控制或保护范围,尚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三、供热厂供热距离应经济合理,宜靠近热负荷中心,并便于多热源联网。

四、供热厂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便于燃料和灰渣的运输。

五、供热厂的建设场地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具备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六、供热厂建设应节约用地,考虑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减少拆迁,尽量不破坏原有树木和植被。

七、全年运行的供热厂,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运行的供热厂,宜位于运行季节最大风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八、供热厂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中水。

九、供热厂若分期建设,应考虑将来发展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城镇供热厂的城区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供热厂的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和施工的需要,按规划容量确定。

其用地宜分期、分批征用,施工用地可临时租用。

应综合优化,尽量减少全厂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施工用地的面积。

二、供热厂总体布置应以锅炉房为中心,各工艺专业合理、有机联系在一起,处理好总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平面与竖向、地上与地下、物流与人流、运行与施工、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综合各种因素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全厂建(构)筑物的位置。

三、供热厂的固定端应结合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热用户方位,布置在厂区不能延伸发展的边侧。

四、供热厂辅助间的布置形式,可视不同燃料的建设规模决定。

对于燃煤Ⅰ类、燃气Ⅰ~Ⅱ类的供热厂,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布置;对于燃煤Ⅱ类、燃气Ⅲ类的锅炉厂,可视具体情况贴邻锅炉间,亦可单独布置;对于燃煤Ⅲ~Ⅳ类的供热厂,宜单独布置或设置综合楼。

五、储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输煤栈桥、临时灰场(或灰库)应靠固定端布置,不应影响供热厂扩建。

六、锅炉房、储煤场、灰渣场、燃气调压站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燃气、防火、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七、厂区道路应根据建设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等合理确定。

对于燃煤Ⅱ~Ⅳ类供热厂的锅炉房及储煤场和燃气Ⅲ类供热厂的锅炉房,其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置环形通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通道。

八、厂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使厂区内外联系方便,并宜使人流与物流分开,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的固定端一侧。

九、供热厂主要建筑物的方位宜结合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等因素确定。

十、供热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平整场地土石方工程量;缩小运煤系统的提升高差和运输距离。

当厂区地形自然高差较大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

十一、供热厂应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主要规划在进厂主干道两侧、厂区主要出入口、主要建筑及储煤场地周围,厂区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第二十条供热厂的工艺与装备应根据建设规模、所选工艺与装备的技术条件合理确定,并应满足适度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供热厂锅炉燃料的种类应根据城市环境保护要求和燃料供应的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供热厂的燃料储运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煤场储量和煤场设备应根据供热厂的总耗煤量和运煤方式确定。

储煤场可根据环保要求设置封闭或半封闭的煤库。

二、储煤场和输煤系统均应设置燃料计量设施。

三、煤系统应根据供热厂小时最大耗煤量确定系统形式、工作制度及输煤能力。

四、从煤场到锅炉房的运煤方式,对于燃煤Ⅰ类供热厂,可采用垂直多斗提升机或带式输送机,对于燃煤Ⅱ~Ⅳ类供热厂应采用带式输送机。

五、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燃煤,当采用掺烧石灰石进行炉内脱硫时,石灰石宜使用成品石灰石粉。

六、输煤系统应设置电气连锁及必要的通信设施,并应设置供设备安装检修用的起吊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镇供热厂的炉型及燃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燃烧方式、供热介质、介质参数及锅炉台数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供生产、采暖和生活用的锅炉,不宜选择煤粉炉。

三、一般供采暖的供热厂应优先选用高效链条炉,在下列情况下,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时,才考虑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一)对于燃煤Ⅳ类的供热厂、单台锅炉容量较大,又没有相应的链条炉产品时。

(二)当煤质较差,用链条炉不能适应时。

四、当选用链条炉时,其炉前储煤仓宜装设均匀布煤装置及有利于节能的燃烧装置。

五、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二次风机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

鼓风机、引风机宜采用调速装置,并设置检修设备用的起吊设施。

六、燃气供热厂的设备及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燃气供热厂的炉型,应根据气体燃料特性、布置的特点等因素确定。

(二)根据燃气压力参数设置调压装置。

第二十四条污染物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尘脱硫设备的选择,应使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及其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环境的保护要求,为应考虑灰渣特性、工艺及灰渣综合利用的要求。

二、当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应装设脱硫、脱氮装置。

三、供热厂的烟囱高度和出口烟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供热厂的热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热网循环水泵应根据热网调节方式选择,热网补给水泵应采用调速装置。

二、供热厂的水处理方式,应根据原水水质、炉水水质、蒸汽品质、补水率、锅炉排污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三、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扩容器的排水,应回收加以利用。

四、供热厂应节约用水,提高厂内用水的重复使用率。

第二十六条城镇供热厂主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厂房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做到设备布局和空间利用合理,管线连接短捷、整齐,厂房内部设施布置紧凑、恰当,巡回检查的通道畅通。

二、当气象条件适宜时,75t/h及以上容量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三、位于居住区内锅炉的引风机不应露天布置。

四、供热厂的集中控制室应布置在锅炉操作层同一标高上。

五、供热厂内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城镇供热厂的除灰渣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灰渣综合利用和环保要求,并贯彻节约用水的方针。

二、当确定灰渣综合利用时,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则设计,并为灰渣外运创造条件。

三、除灰渣方式可视条件采用机械、水力或气力除灰渣装置。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灰渣应采用灰渣干态分除,不应采用水力除灰(渣)系统。

四、当采用干式除尘器并综合利用细灰时,宜采用气力除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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