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工程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工程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工程的不良行为记录
日期:2022年9月15日
地点:XXX建筑工地
责任单位:XXX建筑公司
1. 无证施工行为
在2022年9月15日的巡查中,发现XXX建筑公司在XXX 建筑工地进行了无证施工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但该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施工许可证。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建筑工程管理规定,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2. 工人违规操作
在2022年9月15日的巡查中,发现XXX建筑工地上有工人违规操作的情况。
其中,一名工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没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直接上高处进行作业。
此外,还有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未进行有效的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3. 施工材料不合格
在2022年9月15日的巡查中,发现XXX建筑公司使用了不合格的施工材料。
发现几批钢筋的强度测试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与验收报告不符。
该公司未对材料进行严格的把关程序,直接使用不合格材料进行施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4. 建筑垃圾乱倒
在2022年9月15日的巡查中,发现XXX建筑工地存在建筑垃圾乱倒的问题。
大量的建筑垃圾没有被妥善处理,而是堆积在工地附近。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也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以上所述,XXX建筑公司的不良行为严重违反了建筑工程管理规定,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
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建议该公司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意识,以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模板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模板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模板可能包括以下几部分: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
一、供应商信息:
1)供应商名称:
2)供应商编号:
3)联系人:
4)联系电话:
5)地址:
二、不良行为详情:
三、详细描述:
(此处对具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事实经过、影响范围、损失评估等内容)
四、证据附件:
附上与该不良行为相关的文件、图片、邮件截图等作为证据。
五、处理过程及结果:
(记录与供应商沟通的过程、供应商的反馈、改进计划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
六、后续跟进情况:
1)是否已改正:_____
2)改正效果验证:_____
3)后续合作策略调整:_____
请注意,根据实际情况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以上模板内容可做适当增删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所有记录准确无误,公正公平,并依法依规执行。
同时,对于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应及时给予警示并督促其改正,以维护供应链的稳定和高效运作。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简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管理和监督员工的行为,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记录和管理过程。
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规定所产生的记录。
这些记录通常是包含员工姓名、不良行为细节、记录日期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文件。
不良行为记录可以是小问题,例如迟到或缺勤,也可以是严重问题,例如偷窃或欺诈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应该是透明、客观和公正的。
以下是记录过程:1.员工违反公司规定。
2.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记录违规行为并提供员工姓名、行为细节和其他相关信息。
3.行为记录被放入员工的人事档案中。
注意,在记录不良行为之前,管理人员应该警告员工不要再次犯错,给员工改正错误的机会。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过程不良行为记录需要管理。
以下是管理过程:1.每个记录都应该被认真审查。
2.如果记录属实,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员工不再犯错。
例如,提供更多的培训、监督和指导,或者采取一些纪律措施。
3.监督员工表现的主管或管理人员需要更新员工的人事档案。
4.定期审查员工的人事档案。
如果员工的记录显示他们无法改正不良行为或他们的表现一再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可能会采取更严格的纪律措施,例如解雇。
结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员工的表现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有效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计划应该包括定义不良行为、记录过程、管理过程和必要的纪律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两种观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第二十六条提及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行政处罚。
理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三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就如同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今后无论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是在哪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出现,都不改变其行政处罚的属性一样,既然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确立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行政处罚,那么无论其出现在哪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都不改变其属性。
而且从管理相对人角度出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带有惩处性质,对管理相对人的影响甚至会大过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其主要理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班幼儿不良行为矫治记录表

小班幼儿不良行为矫治记录表
班级
小一班
幼儿姓名
刘xx
记录人
李老师
观察教师
李老师
观察时间
2022.2.17
观察地点
室内
不良行为
幼儿有挑食现象,自理能力差。
具体表现
午餐时,该幼儿不肯吃一点蔬菜,绿色都不吃。
与家长交流
2022年2月17日下午,李老师在晚上放学时单独和刘xx母亲进行了交流;其母亲反映刘xx在家也是有这样行为,老师要求家长要配合,加强饮食健康教育。
1.不断提醒:“杨x小朋友要注意听讲啊”。
2.不断鼓励:“杨x小朋友坐得真好”。
3.不断奖励。有进步,教师及时奖励小红花。
矫正效果
1.好动现象有好转。
2.注意力有所集中。
小班幼儿不良行为矫治记录表
班级
小三班
幼儿姓名
胡xx
记录人
胡老师
观察教师
胡老师
观察时间
2022.2.18
观察地点
室内
不良行为
上课精神不集中,伴有一些小动作(如:抠鼻子等)
具体表现
在室内上课时,游戏时,注意力不集中,伴有抠鼻子小动作。
与家长交流
2022年2月18日下午,胡老师单独和胡xx父亲进行了交流;其父亲反映其在家也好动现象,家长愿意配合老师,加强教育和引导。
实施矫正措施
1.不断提醒:“胡xx小朋友不要抠鼻子啊”。
2.不断鼓励:“胡xx小朋友今天没有做小动作,表扬。”
观察时间
2022.2.18
观察地点
室内
不良行为
幼儿有爱哭的习惯。
具体表现
在室内游戏时,小朋友没有和她一起玩,便大哭起来;做操时,没有站在第一个,就哭起来;等。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一、概述“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广义的说,所有这些行为的记录,无论是在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在单位,都是不良行为记录。
这里所讲“不良行为记录”,一般来说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门颁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提到的不良行为记录。
其“不良行为”,是指某一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市场行为,即在从事该行业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
对这些不良行为的记录,存放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称为“不良行为记录”。
例如:2006年,河南省建设厅颁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对该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及公示、管理、处罚等都作出具体规定。
二、有关规定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不良行为记录问题规定得非常详尽。
例如2005年12月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不良行为”给出明确界定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并明确了认定和记录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
还要求记录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一)责令整改通知书;(二)责令停工通知书;(三)不良行为认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还对通知书、认定书的内容提出要求:(一)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
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
教师资格 不良行为记录

教师资格不良行为记录
1、体罚和变形体罚
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在教学中非常普遍,且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方式多样,看百度“老师体罚学生的方式”中同学们的叙诉:山东一个化学老师的绝招是:吃粉笔,从粉笔槽抓一把碎的塞满学生口腔用一把新粉笔封口以免碎粉笔掉出,坚持到下课等等事例。
2、讽刺、挖苦和谩骂
讽刺、挖苦、和谩骂在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频率相当的高,如“你是猪吗?讲了好几遍你都不会;如果你都会做了,我用手煮饭给你吃;你是人吗?动物都教会了,教你教不会。
”语言伤害成为了学校的软暴力。
心理学家认为:语言暴力会伤害孩子的自尊,打消孩子学习的激情,产生自卑、退缩、厌学、紧张、焦虑、恐惧、抑郁等心理问题的隐性事件。
3、歧视和轻视学生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教师在不经意间的教育细节中透视出对学生的不尊重,尤其对差生。
如座次的编排;处理优差生问题的不公平;对优差生语言交流的方式,上课时对优差生的关注程度等。
这些现象会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欲望,成绩越来越差,因此厌学、逃学、辍学。
4、情感上冷漠学生
“所谓冷漠行为,是指教师无视建立良好师生关心的重要性,缺乏工作热情,对学生不冷不热,不闻不问,师生间仅仅维持冷漠的、
肤浅的、公式化的工作关心,缺乏了解,缺乏情感上的沟通和深层次的交流,在心理上有一种冷漠感,疏远感。
”教师的情感冷漠主要表现为:忽视学生,教师长时间把某学生放在视线之外,不在意,不关心,不了解;有意不理睬学生。
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规定

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规定
经院部讨论,对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作如下规定:一、良好行为记录定义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年度考核科级A、院级A;
2、职业道德加分、安全医疗加分2分及以上;
3、院内通报表扬
4、院外荣誉获得者(如:优秀带教老师、岗位能手、各类技术比武优胜奖获得者等);
5、感动台医人物、尽职台医人及提名奖获得者;
6、合理化建议季度奖及以上获得者
7、院内科技奖应用二等奖及以上第一作者、院内科技奖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第一作者;
8、市级科技进步奖前3名、省级科技进步奖前5名
9、市级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第一作者、省级自然科学论文二等奖以上第一作者;
二、不良记录定义:
不良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连续2年年度考核D。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荣誉或有遗漏的,个人认为符合良好行为记录
的,请在本周五(2月22日)上午下班前向医务部提出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示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8〕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在建筑市场发生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上述行为在《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分别予以列示,未予列示的行为可以归类记入其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是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发布制度。
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执业、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记录公示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成为单位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并逐步同各市(州)建设、房地产部门以及财政、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银行、保监会等部门建立
信息链接,实现交换与共享;对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建设部在全国公布。
第五条依据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轻重,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对建筑市场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下同)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上报工作,对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必须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建立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
在认定上报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之前,必须以书面方式告之其不良行为的事实,接受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的期限自责任主体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后,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但不得影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和上报。
不良行为记录有关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县(区)报市(州)、市(州)报省的逐级汇总上报方式。
各级将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形成《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逐级上报,其中市(州)上报时间为每季末25日前。
省建设厅将各市(州)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后10日前以文件或网络形式统一公示生效。
第八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作如下处理:
(一)对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1)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建设法制教育培训;2)将其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及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如其主管部门(单位)不作为,应提请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督促纠正;3)将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报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法给予资质处罚。
(二)凡年度内发生4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2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一般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合并达到3起的本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单位(含中央驻湘企业或单位),由省建设厅列入下年度“湖南省建筑市场重点考查单位名录”,建议省内有关单位在下年度的有关活动中对其予以重点考查;凡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1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建议省建筑业协会将其从下年度“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机构预选名录”中清出。
(三) 凡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1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外省入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单位,由省建设厅列入下年度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受欢迎单位名录”,建议省内有关单位两年内慎重与其发生业务关系。
(四)凡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1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本省及外省入湘注册执(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由省建设厅列入下年度发布的“建筑市场信誉不良执(从)业人员名录”,建议有关单位慎重使用或不予使用。
第九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在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应对其中属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条建立健全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的监督制度。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级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查。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后出现争议,由认定上报该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经省建设厅再次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管理机构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作出书面检讨,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8日颁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