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制定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条例.doc
网络信息安全法的意义与具体要求

网络信息安全法的意义与具体要求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安全,中国于2017年6月1日实施了《网络信息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要求。
本文将探讨《网络安全法》的意义以及一些具体要求。
一、《网络安全法》的意义1. 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安全法》的首要意义是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空间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通过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可以确保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关键领域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2. 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利网络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已成为最为重要的资产之一。
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和隐私权利的界定,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3. 推动网络发展和创新网络安全是网络发展和创新的基础,而网络发展和创新则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
《网络安全法》通过制定网络安全的基本标准和规范,使网络环境更加安全可靠,为网络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4.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应急响应能力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和个人的利益,任何一次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
《网络安全法》要求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并设立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网络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能力。
二、《网络安全法》的具体要求1.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消除网络安全隐患;保存网络日志,记录网络安全事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网络安全检查等。
2.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广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广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广州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广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2. 广州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各单位应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网络安全责任制度(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网络信息安全负总责。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2. 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制度(1)各单位应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识别网络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2)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网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用户安全等方面。
3. 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络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2)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应包括网络攻击、恶意代码、数据泄露等方面。
4.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制度(1)各单位应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处置流程、责任分工、应急措施等。
(2)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5. 网络安全培训制度(1)各单位应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2)网络安全培训应包括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安全知识、安全防护技能等方面。
6.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制度(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网络安全信息,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2)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应包括网络安全漏洞、恶意代码、安全事件等方面。
四、监督检查1. 广州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单位应定期向广州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人大代表提案模板

人大代表网络法律秩序和网络道德规范提案 2010年03月09日11:35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表评论联系我们(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重庆公司总经理沈长富说,为防止学生沉溺网游,影响休息学习,建议网络游戏分时段开放。
沈长富说,目前网络游戏盛行,带来不少社会问题。
有的学生沉溺网游无法自拔,甚至逃课、玩“失踪”,网游还引发一些新型网络犯罪。
他建议,可考虑对部分网络游戏实行分时段开放,在上课和上班时间限制性开放,尽量少开放;周末或平时休息时间,则延长开放时间。
沈长富还建议屏蔽网络不良用语,如“3Q”(ThankYou)、bt(变态),还有“囧”、“槑”等生造字,青少年长期接触这些网络语言,会产生不好影响。
特派记者易守华沈代表提案摘录:一、网络发展带来的问题日趋突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的不良也日益增多。
在“黄色网站”、“黑客事件”等传统网络问题尚且没有肃清的情况下,“人肉搜索”、“舆论误导”及“虚拟财产盗窃”等新生问题再次给网络法律秩序和网络道德规范以沉重的撞击。
(一)不良信息的传播如蛆附骨一是不健康信息,如涉及黄色、暴力等内容的信息屡禁不止,其表现如“裸聊”是“野火烧不尽”,“黄色网站”是“无风吹也生”。
二是信息渠道把控乏力,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通过合法渠道掩盖非法传播。
除了专门从事非法目的网站,大量的非法交易、非法信息也可以附着在某些表面合法的网站。
三是信息接收终端缺乏应有的分辨能力,无法对各类信息进行有效地区分。
(二)滥用舆论监督功能宣泄个人情感误导社会网络作为交流的一大平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交际和舆论监督功能。
然而,由于个人意识的极度膨胀,少数人肆意宣泄个人情感,一些非理性情绪弥漫网络,影响社会民众情绪;而更有部分居心叵测之徒或假借舆论监督之名宣扬极端、负面的不良思想。
这类网民混迹网络,利用“微博”、“论坛”等进行网络“表露”,误导民众的思想,并使之在网络迅速弥漫,给网络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概述及合规要求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概述及合规要求网络安全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国政府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空间中的各种行为。
本文将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概述,并介绍企业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合规要求。
一、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概述1. 《网络安全法》我国于2016年颁布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核心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四个方面的要求,对于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网络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包括网络攻击、网络诈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我国于2020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于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漏洞处置等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
二、企业网络安全合规要求1. 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与漏洞处置企业应定期进行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现有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并及时修补漏洞,以防范潜在的网络攻击。
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漏洞处置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减少损失。
2. 个人信息保护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重要。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专岗,做好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等工作,并与第三方数据产品提供商签署保密协议。
3. 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企业应加强对网络数据的保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泄露和被篡改。
同时,企业应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提前预防和及时应对。
4. 内部安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内部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意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国务院令第79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0号《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9月24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也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
第四条国家鼓励网络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支持网络数据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开展网络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五条国家根据网络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六条国家积极参与网络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国家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制定网络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提高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发文字号】粤公通字[2003]15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3.06.17【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被2007年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代替。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公通字[2003]155号)各市、县公安局:现将《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网监处。
广东省公安厅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细则。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章安全监督第四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审验;(三)查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四)组织处置重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和事件;(五)负责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防治管理工作;(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和安全专用产品实施管理;(七)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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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xx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全文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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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制定互联网信息安全
保护条例-
近几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产业成为广东省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构成的虚拟社会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信息安全威胁。
近日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张丽杰等11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条例》。
代表们提出,在中央及广东省立法层面,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均散见于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制定一部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的政策法规显得迫切而必要。
同时,现行立法保护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实体内容。
在互联网领域,仅仅规定了为信息主体保密的大原则,缺少细节性的可操作条款,因此,当互联网信息被泄露之后,很难找到可操作性条款,对其处理也没有权威、公开的程序。
刑法虽然规定了相关罪名,但对于一般性的违法侵犯互联网信息权益的行为,尚不能归结到刑法的具体罪名,无法适用。
在民事责任追究上,往往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计算受害人损失时缺乏科学的标准,由此给侵权人带来的收益远大于成本的付出,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反而激励了违法行为的发
生。
张丽杰指出,由于缺乏基础性制度支持,监管部门执法时,依据原则性很强的基本法律,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时很难,能够用来处理违法人的手段少之又少,只能运用通报、约见谈话等惩戒性不强的手段,不能对违法机构(人)产生威慑力。
鉴于当前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领域监管混乱、制度缺失的问题,张丽杰认为,有必要加快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立法。
建议从互联网信息主体、应保护的互联网信息范围、建立适当搜集原则、信息处理尺度、分类监管体制等六个方面明确互联网信息保护规定。
张丽杰认为,当前,互联网参与者包括个人和企业,虽然涉及个人和企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有所不同,但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互联网信息安全同样重要,建议明确互联网信息主体指互联网信息所指向的自然人及企业,并建议将提供信息的主体界定为信息提供人,收集信息的主体界定为信息处理人。
确定应保护的互联网信息的范围,是开展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活动的前提。
张丽杰建议对互联网个人及企业身份信息、个人及企业财产信息、个人及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个人及企业的信用信息、个人及企业的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包括个人及企业的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及企业某些情况的信息)以及在与个人及企业建立
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等需要保护的信息进行明确。
建议采用合法及公平的手段,在必需的范围内适量收集互联网信息,并在完成信息处理的目的后,及时删除该信息。
张丽杰说,此外,还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如明确信息处理者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信息时,应采取方便易得的方式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处理互联网信息的目的、使用范围、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主体享有的权利以及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及政策。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信息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电子交易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一个层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的要求。
张丽杰建议,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分类监管体制,以明确各监管主体的监管义务。
记者章宁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