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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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流动管理制度

国企员工流动管理制度

国企员工流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员工的流动管理,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员工流动管理,包括员工的招聘、培训、岗位调动、晋升、降职、转岗、离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和人才储备情况,合理制定员工流动计划,实行动态管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流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流动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员工流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和长远发展。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员工流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时记录员工的流动情况,为人力资源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流动考核制度,对流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改进。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员工流动管理与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培训发展等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实现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九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招聘时,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做好招聘广告发布、应聘者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工作。

第十条国有企业在招聘时应当优先考虑本企业现有员工的需求,鼓励内部推荐和选拔,根据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和岗位需求进行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招聘的录用标准和程序,确保录用的员工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专业素养,适合企业的岗位需求。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招聘时应当重点考察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的表现,注重综合素质的评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新员工的培训体系,为新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为新员工制定个人发展规划,明确其职业发展目标和途径,指导其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实现个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章岗位调动管理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岗位需求和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在员工流动计划中合理安排员工的岗位调动。

国有企业(投资类)派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派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派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类)派出人员管理,统一对外表现,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营业执照上注明为国有企业(投资类)的企业派遣给非国有企业从事服务、管理、技术等工作的人员管理。

三、派出人员的任职条件及程序(一)派出人员的任职条件:1.该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该人员工作经历丰富,有较强的管理或技术水平;3.该人员品德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且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4.该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

(二)派出人员的任职程序:1.企业内部选拔合适人员,按照人力资源部门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核;2.经企业领导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3.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通过后发出派遣通知书。

四、派出合同的签订及期限(一)派出合同的签订:1.企业与派出人员签订派出协议书,并经过法律审查;2.协议书内容应包括派出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待遇、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二)派出期限:1.派出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2.派出人员履行完毕协议书规定的派遣期限后,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派出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情况下,延长派遣期限;3.如果派出期限已到,但派出人员及接收单位均同意延期,可以办理延期手续。

五、派遣工资及待遇(一)派遣工资的原则:1.派出人员的工资水平应该与接收单位同等岗位的员工水平相当;2.企业应该按照工作时间、工作质量、工作结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派遣工资标准。

(二)派遣待遇的原则:1.为派出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每年安排适当的培训计划,提高派出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水平;3.对优秀的派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其进一步发挥所长。

六、派出人员的管理(一)派出人员的工作职责:1.尽快熟悉接收单位的业务和需求,为企业服务;2.按照接收单位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和任务;3.遵守接收单位的工作纪律,保守机密,不得泄露企业机密信息。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背景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一直都很活跃。

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国内的国有企业,并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管理外来务工人员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他们的权益,国家发布了《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本规定适用于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外来务工人员的招聘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区外招聘外来务工人员,招聘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

第三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入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面试、体检等其他考核,并根据比较优胜的人选给予录用。

第四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待遇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外来务工人员支付工资,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地劳动力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国有企业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七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国有企业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其岗位要求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素质,提高其工作效率。

第八章外来务工人员的离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离职处理,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对于推动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国企外派人员的管理制度

国企外派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国有企业外派人员的管理,规范外派人员的行为,确保外派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外派人员,包括驻外机构工作人员、驻外项目负责人、驻外专家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三)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四)关爱外派、保障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选拔与派遣第四条外派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条件,采取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外派人员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有企业相关规定;(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心健康,能够适应外派工作环境。

第六条外派人员派遣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企业内部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外派人员职责与权利第七条外派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有企业相关规定;(二)认真执行企业工作计划和任务,确保外派工作顺利开展;(三)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四)关心爱护外派团队,维护团队团结;(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八条外派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企业提供的培训和晋升机会;(二)获得与外派工作相适应的薪酬待遇;(三)依法享受休假、福利待遇;(四)对企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外派人员管理第九条外派人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二)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三)外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四)外派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五)外派人员的纪律约束。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包括:(一)外派人员的聘用、选拔、任用和考核;(二)外派人员的晋升、调动和辞职;(三)外派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包括:(一)外派人员应按照企业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勤;(二)外派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勤的,应提前向企业报告。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九月十五日京政发[1986] 126号)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因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劳动计划指标内需要招用工人时,由本单位提出招工计划,地方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汇总提出本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按批准的招工计划招用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任何企业没有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不得从本市农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矿山井下、铁路、公路的搬运、装卸、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时,必须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要的综合平衡,贯彻执行招工政策,审批并下达各单位的招工计划,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则确定招工地区,审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对各部门的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查招工单位的招工简章,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工计划,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下达招工任务,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任务,张榜公布招工简章、文化考试成绩和名次,组织报名,公布被招工录用人员的名单。

外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外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用工单位。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外来务工人员登记与备案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凭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向用工单位登记,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及人员信息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章外来务工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财产。

第五章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开展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救助机制,及时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文化程度 | 家庭住址 | 职业技能 | 就业意向 | 用工单位 | 备注 |本制度旨在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黑政发[1986]113号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黑政发[1986]113号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正文:----------------------------------------------------------------------------------------------------------------------------------------------------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黑政发〔1986〕113号1986年10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含自然减员补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县劳动局提报招工计划,经审批下达后进行。

小型企业自行招工确有困难的,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招收。

招工地点应本着就近的原则确定。

必须跨县(市)招工的,由市(地)劳动局审批;跨市(地)招工的,由省劳动局审批。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办理。

第二章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制定招工简章,经所在市、县劳动局同意后,在招考的十五日前公布。

招工简章应明确招工人数、对象、工种、招用条件、男女比例、考核项目、合同期限、报名地址和时间。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考:(一)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城镇待业青年;(二)符合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国营企业待业职工;(三)符合招工简章规定条件的其他城镇待业人员;(四)地处农村的企业招工,也可就地招用非农业人口中的待业青年。

第六条招工单位应张榜公布被录用者的名单,公开录用,并有义务在指定时间内,答复未被录用者的有关询问。

第三章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第七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由招工单位和自行招工有困难的小型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拟定后,报所在市、县劳动局备案。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各工程工程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凡在本公司或各工程工程部务工。

而务工部或单位以地处外地,且常住户口又不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劳动者。

第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年龄必须是年满16岁至55周岁的健康人员,性别不限。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或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方案生育证明。

第四条、从事特殊或专业工种的务工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等证明或岗位培训证明,同时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条、外来务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后,应至所在工程工程治安门卫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离开时应及时注销。

第六条、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和【治安责任书】。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或务工单位必须与所在工程工程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和治安消防责任书】。

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认为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机益,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条、各工种工程部应将已用人数、时间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公司行政办公室按规定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用工证】。

第十一条、各工程工程部应及时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各种【劳动合同】和相关责任书。

共同履行合约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工种工程部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各工程工程部应坚持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经常性地开展文明生产、平安生产、治安消防、思想道德、遵守法规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思想素质和劳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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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l 总则
1.1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进一步加
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规定和《无锡市外来劳动力管
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1.2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前提是:用工部门必须严格定岗定员,基本员工
必须满负荷工作。

1.3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人数,严格审
批手续,严格日常管理。

各用工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
管,对外来务工人员思想上严格要求,生产上指导传授,生活上关心帮助。

2 外来务工人员对象
2.1 劳务派遣人员
2.2 其他人员
3.劳务派遣人员
3.1劳务派遣人员的隶属: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录用、解除合同手续;负责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

公司负责使用和日常
管理。

3.2 录用、进离公司的手续程序
3.2.1 部门确因生产能力不足需要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计划,经劳资部门生产能力平衡、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3.2.2 劳务派遣人员的补充,必须通过合法的、具有相当担保能力的社会劳动服务部门进行。

3.2.3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登记证)”、学历证书。

进公司前必需由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进食堂的另需到市卫生防疫中心体检
取得健康证。

3.2.4 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由公司劳资部门审核,然后办理进入公司的有关手续,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3.2.5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方能上岗。

3.2.6 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内部跨部门工作调动,必须经劳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2.7 劳务派遣人员离开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必须在十五日之内上报劳资部门,并及时通知本人前往劳资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具体
方式:由所在部门填报“外来务工人员离职通知书”,到相关部门盖章后方可离开公司。

4 管理
4.1 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职能管理
4.1.1 进出公司由劳资部门、保卫部门统一扎口办理有关手续。

4.1.2 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管理。

4.1.3 劳资部门负责劳动技能培训。

4.1.4 保卫部门负责治安保卫管理。

4.1.5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费用管理。

4.1.6 后勤部门负责宿舍管理。

4.1.7 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4.2 用工部门应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劳务派遣人员予以关心、教育、
指导和帮助,并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承担管理责任(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2.1 违法犯罪;
4.2.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各种事故;
4.2.2 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4.3 用工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台帐,
并对本部门发生下列情形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4.3.1 私招乱雇人员;
4.3.2 人、帐不清,管理混乱;
4.3.3 弄虚作假,虚报工时;
4.3.4 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

4.4 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严禁劳务派遣人员住宿(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另行规定)。

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10
4.5 劳务派遣宿舍区域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使用包括煤
球炉、煤油炉、电炉、电饭锅、电水壶在内的各种加热器具。

5其他人员
5.1 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因看守工地、材料等必须在施工现场临时居住的,其居住区域严格限定在施工区域范围内;严禁携带家属、小孩进入公司。

其居住人数、地点、时间由部门统一提出书面报告,报请保卫部门同意后方能进入。

本条规
定精神,由工程基建部门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对承建方提出明确要求。

5.2 保洁公司、绿化维护、常住公司内的其他协作、合作单位等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归口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名单必须报劳资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处审核:张志坚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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