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城市规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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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城市规划

新加坡城市规划

新加坡城市规划新加坡作为一个小岛国家,城市规划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部分。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注重创新和效率,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以下是新加坡城市规划的主要特点:首先,新加坡注重规划与发展的整合。

新加坡规划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城市发展策略,以确保城市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例如,新加坡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交通需求、住房需求、社会福利设施的供应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以确保城市的平衡发展。

其次,新加坡采用了立体式规划。

新加坡规划了很多地下空间,以解决有限土地资源的问题。

这些地下空间可以用来建设地下商城、地下车站、地下车库等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从而减少地上的拥堵和空间浪费。

此外,新加坡重视城市绿化的规划。

新加坡致力于保护和提高城市的绿化面积。

通过绿化计划,新加坡增加了大量的公园、植物园和自然保护区,提供了一个舒适和健康的城市环境。

还有,新加坡注重发展高效的公共交通系统。

新加坡建设了一个完善的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地铁、公交和轻轨等,在整个城市中提供高效的交通服务。

这使得人们能够更方便地到达各个目的地,减少了交通拥堵和能源浪费。

最后,新加坡的城市规划还重视人民的参与。

新加坡鼓励人民参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决策过程,他们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城市的规划做出贡献。

这有助于形成一个民主和公正的城市规划过程,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总而言之,新加坡的城市规划注重可持续发展、整合发展、立体式规划、城市绿化和高效的公共交通系统,同时还重视人民的参与。

这些城市规划的特点旨在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保护环境,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与特点 (2)

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与特点 (2)

新加坡城市绿地特点对我们的启示摘要:针对建国初期市区中心交通过度拥挤、住房、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及挑战,新加坡逐渐形成了一套系统、全面的规划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战略性规划、总体规划、协调各机构间土地利用、实施政府土地售卖计划和日常的发展项目管制与审批等。

从多个角度分析新加坡城市规划的特点,如可持续交通策略、城市发展形态、住房、经济发展、绿化、保护文化遗产等1 城市规划特点1.1 可持续交通策略。

总体规划初期优先确定主要高速公路、干路和轨道交通网络,预留其所需用地以减少实施时可能面临的用地矛盾。

另外,为支撑商业和住宅密集地区,在进行详细交通规划时选择在该地段建立主要交通车站及设施,以有效连接这些重要枢纽,保证换乘的便捷性。

用地规划方面也同步配合,在公交枢纽周围规划较高密度发展,以推进公交导向型的发展。

另一方面,新加坡通过提供便捷、票价低廉的公交服务和不断扩大公交网络,大力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在交通管理方面,通过拥车证制度控制车辆增长、实施电子公路收费系统管理道路使用。

这些多管齐下的措施有效地降低了道路系统的负荷,保持道路交通通畅,将道路用地控制在12%以内,确保国家持续发展。

新加坡的目标是2020 年前,高峰时段公交出行比例从目前的59%提高至70%。

1.2 紧凑型城市。

一个城市的可持续性与其形态有密切的关系,鉴于国土面积有限、人口持续增长,新加坡从可持续土地利用角度,采取集约紧凑型的城市建设模式。

除了公交导向式的建设,也优先发展已开发地段,使每个开发地段的建设达到规划可容许的最高密度,尽量节约土地,保存未开发地段。

采取高密度、紧凑型的城市形态也可以减少出行时间和距离,更有效地利用已建成的交通系统、公共与基础设施,有效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1.3 多管齐下的商业发展。

在商业发展规划方面,新加坡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除了加强中央商业区的发展之外(如目前重点发展的滨海湾新市区计划),也规划了多个区域商业中心和周边商业中心,见图3。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设计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设计

有序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新加坡是一个
小 岛国, 土地 资源有限 . 仅有 60平方公里。在经济 5 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所 面临的挑战之一 ,就是如何适 应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变化 ,充分合理地规划利用有 限的土地 资源 , 为新加 坡人民创造一个清 洁 、 美丽 、 高效和舒适的城市环境 。 从新加坡建设环境来看 , 已 经取得了 巨大的成功 .其 中重要的原因就是 建立 了
为了保留岛屿的自然风光新加坡将大约3000公顷的树林候鸟栖息地沼泽地和其他自然地带规划为自然保护区以改善整个城市的生态环境营造出舒适恬静向人居环境使得人们在走出办公室家或学校时仿佛有投身到大自然怀抱的感觉
M EI SHUYUSHE J
新 加 坡 的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许 明星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设计对于新加坡社会经济的 就业 、 交通 、 商业 、 闲 、 休 居住等功能 , 民就近就业 , 居 就近消费 . 尽可能减少对市 中心交通的需求 , 缓解 了 上下班时 间交通拥挤的程度。科学的空间布局造就 了一流的人居环境 ,新加 坡人的生活变得越 来越舒 适和便捷 .新加坡这 个花园城 市规 划的又一特点就 是对城市整体形象的构 划与打 造 ,突出表现在其道 路、 水系 、 建筑的风格 上。新加坡 的建筑受寸土寸金 的 国土影响 . 主要以高层为主 , 其标 志性建筑大多集

划的重要 内容 。在这个 岛国上 , 公路密如蛛 网 , 地铁
四通 八达 . 路贯 穿东 西南北 , 铁 并计划 修建通 往邻 国, 交通十分发达 便捷 。新加 坡大型住宅 区的设 计 严格按照“ 城市规划一 一总规设 计一 一建筑设计一
景观 设计 ” 的步骤进行 。按照这个设计步骤 , 一方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一、国家发展部新加坡作为一个城市国家,中央政府在公共管理事务中起着主导作用。

国家发展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velopment)主管形态发展和规划,具体的职能部门是城市重建局(URA-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地区政府(town councils)不具有规划职能。

规划法授权国家发展部部长行使与规划有关的各种职责,包括制定规划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任命规划机构的主管官员、审批总体规划、受理规划上诉、并可直接审批开发申请。

二、城市重建局从1989年11月1日开始,原来的规划局并入城市重建局,形成统一负责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的规划机构。

城市重建局的最高行政主管是总规划师(Chief Planner)。

除了各个职能部门以外,还设置两个委员会,分别是总体规划委员会(MPC-Master Plan Committee)和开发控制委员会(DCC-Development Control Committee),由总规划师兼任主席,成员则由部长任命(见下图)。

规划当局的机构框架MPC的成员包括主要公共建设部门的代表,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政府部门的公共建设项目,提交部长决策。

MPC的作用是协调各项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要求,使之尽快得以落实。

DCC的成员包括有关专业组织(新加坡的规划协会和建筑师协会)和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局和环境部)的代表,同样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非公共部门的重大开发项目。

DCC可以修改URA的开发控制建议,参与制定或修改与私人部门开发活动有关的规划标准、政策和规定。

三、其它相关的政府机构与形态发展规划有关的其它政府部门包括住房发展部(HDB)、裕廊工业区管理局(JTC)和公用事业局(PWB),分别负责居住新镇、工业园区和公共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因而与UBA的形态发展规划有着密切的关系,MPC就是为了协调和落实这些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需求。

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系解析

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系解析

87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系演进历程新加坡第一部有关城市建设的《市政法令》出现在1887年,1927年颁布《新加坡改善法令》,1955年颁布《土地征用法令暂行条例》,直至1959年才编制第一部《规划法令》。

随着城市规划法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加强,后期新加坡规划法系的建设进入主干法与从属法相结合的阶段。

主干法即为《规划法令1990》,从属法规包括《总规编制内容和报批程序》、《开发申请规划条例与实施细则1981》、《用途分类的规划条例1981》、《关于开发授权的规划通告1963》和《关于开发费的规划条例1989》。

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沿革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主要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为1819至二战前,新加坡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几乎没有规划体系可言。

第二个时期是二战后至1989,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城市规划体系,为《规划法令》、各种条例和职能部门共同管制时期。

1959 年新加坡正式颁布了《规划法令》,同时建立了规划局取代SIT 。

1990年设立城市重建局URA ,规划局成为其下属机构。

第三个时期是1990至今,为体系化管制时期。

1990年制定的规划法主要包括相关概念制定与规划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开发控制规定(即所有活动都要获得开发许可证)和开发费的核定和征收四个部分。

新加坡城市规划机构设置及规划系统1、主要机构设置新加坡主管城市规划工作的是国家发展部。

国家发展部下设城市重建局全权负责全国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

城市重建局URA 共有五个署各司其职,分为城市规划署、保护与城市设计署、发展管制署、土地行政署、企业发展与项目发展署。

URA 下设总体规划委员会MPC 和开发控制委员会DCC 。

MPC 和DCC 分别讨论政府部门的公共建设项目和非公共部门的重大开发项目。

2、规划系统新加坡规划系统分为三级。

第一级为概念规划,主要在形态结构、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体系中起示意性作用,并不作为法定规划。

第二级为总体规划,主要制定土地使用的管制措施, 包括用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系解析□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李晨晨 韩源摘要关键词城市规划法系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介绍新加坡规划法系的演进历程、规划体系沿革、机构设置及三级规划系统,最后将其与我国的城市规划法系作简单的比较,以探索了解新加坡的规划法系之路。

新加坡规划系统对保障公共住房供应的启示

新加坡规划系统对保障公共住房供应的启示


引富
日本列 岛位于世界 的东方 ,地 处亚欧大陆板块 与太平洋 板块 交界处的环太平洋地 震火 山带上 。这样的地理位置 造成 了日本列 岛的地质构造极其 不稳定 , 地壳活动 非常频繁 , 是地
震 、 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山活 动 和 海 啸 的 频 发 地 带 。 恶 劣 的 环 境 加 上 其 较 台 火

个 概 念 规 划 着 重 于 指 导 解 决 1 7 — 9 1 房 、 业 、 通 以 9 1 19 住 就 交
及 中心 区 的发 展 问题 ,还 是 最 近 的 2 0 年 完成 的战 略 规 划 中 01 提 出要 在 未 来 的 4 ~ 0年 中将 在 成 熟 的 地 区 建 设 新 组 屋 , 05 并 赋 予高 楼 城 市 生 活 良好 的视 觉 体 验 、 供 更 多 的休 闲选 择 。 提
其一 , 从规划立 法上 , 中国 尚无立法 来保 障公共住 房的供 应 。一直有专家和学者 呼吁我 国亟 需一部 “ 房法 ” 住 来从 国家 层 面保障人 民的住 房需求 。通过 系统的规划法律保 证住房保 障政策从 上之下的切 实贯彻 。 其二 ,城 镇土地 国有与农村 土地 集体所有 的土地制度 , 最 终 促成 了土地 实质 上被地方政 府所 控制 。同时土地 使用权 的 转让所得被列入地 方政府 的财政 收入 , 因此 , 些地方政府热 一
这 一 国 家 政策 的 有 效 实施 。
2 %左右 。[ 0 T J 资源极其 有限 , 土地 因此 16 9 7年新加坡 颁布 了
《 土地 征 用 法 》 ,保 障 了政 府 对 于 土 地 分 配 的 权 力— — 凡 为 公
共 目的所需的土地 , 政府有权强制性征用 。当然为了防止滥用 土地征用权力 , 政府详细规定 了征地程序 、 操作 流程和土地补 偿标准 ,并在发展过 程 中为平衡 私人权益不 断的调整其补 充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
在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 , 大量 移民涌入新加坡 , 导致城区的过渡拥 挤和 外 围 的 无 序 蔓 延 。在 1927 年 , 通过 了 新 加 坡 改 善 法 令 ( Singapore
Improvement Ordinance ) , 并 建 立 了 相应 的 管 理 机 构 ( SIT - Singapore Improvement Trust ) , 负 责 编 制 总 体 改 善 规 划 ( General Improvement Plan) 和局部地区的改善计划 , 改善 贫民区的公共卫生 , 并为无房者提供 住房 。1932 年 的 修 正 案 又 授 权 SIT 对于土地细划和房屋建造进行管制 。
新加坡共有 58 个外岛 。这些岛 上原先没有显著的开发活动 , 1964 年的规划通告曾把这些岛屿列入开发 控制的豁免范围 。随着国家发展 , 这 些岛屿逐渐用作旅游或工业 , 规划控 制已经成为必要 。1984 年关于取 消 豁免的规划通告 〔t he Planning ( Ex2 emptions) ( Revocations) Notification , 1984〕将其中 38 个外岛列入开发控 制的范围 。 21216 关于开发费的规划条例
21213 关于用途分类的规划条例 根据 1970 年规划法的第 28 条 ,
1981 年 关 于 用 途 分 类 的 规 划 条 例 〔The Planning ( Use Classes ) Rules 1981〕将土地和建筑物用途分为 6 个 类别 , 包括商店或 食 品 店 用 途 ( use as a shop or food shop ) 、办 公 用 途 (use as an office ) 、轻 型 工 业 用 途 (use as a light industrial building) 、一 般工业用途 (use as a general industri2 al building ) 、仓 库 用 途 ( use as a warehouse) 、宗教用途 ( use as build2 ing for public worship ) 。如 果 建 筑 物 的新用途与原用途属于同一类别 , 这 样的用途变更不构成开发 。所谓原用 途 (existing use) 是指 1960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实际用途或曾经获得批准的 规划用途 。 21214 关于开发授权的规划通告

新加坡城市规划

新加坡城市规划

摘要:新加坡作为一个仅有700K㎡的国家聚集新加坡了将近500万的人口,但是这并没有对它带来影响,新加坡的土地利用还是井井有条,交通从来不拥堵,这一切都可以归功于新加坡合理健全的城市规划体系。

关键词: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法规借鉴正文新加坡本是一个土地狭窄、资源匮乏的小岛,自1965年独立以来,仅用40多年的时间,就建设成为一座充满活力的的花园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成功的城市规划体系。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和借鉴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来给我国的城市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新加坡规划行政体系新加坡内阁由总理公署和15个部组成, 各部内设局、属等行政机构, 同时各部下属63个半官方的法定机构。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发展部及其下属法定机构———市区重建局。

国家发展部规划法授权国家发展部部长行使与规划有关的各种职责, 包括制定规划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任命规划机构的主管官员、审批总体规划、受理规划上诉, 并可直接审批开发申请。

而其他各部及其行政机构、法定机构以及地区政府都不具有规划职能。

这样的权力分布保证了城市规划可以顺利的进行,而不像中国一样,受到其他比自己职权大的领导或者部门的干涉。

市区重建局市区重建局全面负责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古迹保护, 主要职能是: 规划、建设指引、发展管制、旧屋保留、土地标售、房地产市场研究与信息汇集。

市区重建局的最高行政主管是总规划师。

专业人员的配置使新加坡能够更专业,更有远见的来规划城市,而中国在规划建设部门里的人员配置参差不齐,有专科学历的,也有完全跟规划建设无关专业的人员,这样的情况就使得中国的城市规划专业性,系统性显得不够强。

总体规划委员会内阁中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部门有国家发展部、交通部、贸易与工业部、环境发展部、律政部等。

为了有效协调和落实这些部门和法定机构的公共建设计划和用地需求设立了总体规划委员会。

总体规划委员会由市区重建局总规划师兼任主席,成员则由国家发展部部长任命, 包括主要公共建设部门的代表, 如国家发展部、环境部、贸工部、国防部、社会发展部、土地管理局、建屋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裕廊镇管理局、陆路交通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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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一、发展规划 新加坡的发展规划采取二级体系(tow-tier system),分别是战略性的概念规划(Concept Plan)和实施性的开发指导规划(Development Guide Plan,简称DGP)或原来的总体规划(Master Plan)。

1、概念规划 概念规划是长期性和战略性的,制定长远发展的目标和原则,体现在形态结构、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体系。

概念规划的作用是协调和指导公共建设(pubilc sector development)的长期计划,并为实施性规划提供依据。

规划图只是示意性的,并不是详细的土地利用区划,不足以指导具体的开发活动,因而不是法定规划。

在1967-1971年期间,新加坡编制了第一个概念规划(见下图)。

这是一个环状发展方案(Ring Plan),发展环的核心是水源的生态保护区,禁止任何开发活动;城市中心在南海岸的中部,将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经济、金融、商业和旅游中心;沿着快速交通走廊(大容量快速交通体系和高速公路),形成兼有居住和轻型工业的新镇(new towns),市中心的人口和产业将疏散到这些新镇;一般工业集中在西部的裕廊工业区;国际机场位于本岛的东端。

新加坡的概念规划(1971) 在1991年,新加坡重新制定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并对概念规划进行了相应的修编,形成2000年、2010年和X年三个阶段的形态发展框架。

新一轮概念规划的重点是建设一个具有国际水准的城市中心,并形成四个地区中心,完善快速交通体系,在交通节点和地区中心周围发展由科学园区(science parks)和商务园区(business parks)构成的“高科技走廊”(technolohy corridors),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提供更多的低层和多层住宅,并将更多的绿地和水体融入城市空间体系。

值得指出的是,概念规划的远景只是一个发展目标(指新加坡的人口达到400万),并没有具体的实现期限(year X)。

2、开发指导规划/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曾经是新加坡的法定规划(statutory plan),作为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

由于总体规划的法定地位,其编制、修改和审批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就是1962年的总体规划条例。

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制定土地使用的管制措施,包括用途区划和开发强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建设的预留用地。

对于具有重要和特殊意义的地区(如景观走廊和历史保护地区),以及开发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还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非法定的地区规划,包括局部地段区划(microzoning plans)、城市设计指导规划(urban design guide plans)和项目规划(scheme plans),提供更为详细和具体的开发控制和引导(如有关建筑物和基地布置的规定)。

80年代以来,开发指导规划(DGP)逐步取代了总体规划,成为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其编制、修改和审批的程序是与总体规划相同的。

在开发指导规划的编制中起着全面协调的作用,但有些地区的开发指导规划是由规划事务所承担的。

新加坡被划为5个规划区域(DGP Regions),再细分为55规划分区(Planning Areas)(见图3)。

到1997年底,完成了每个分区的开发指导规划,取代1985年总体规划的相应部分。

新加坡的开发指导规划分区 每个分区的开发指导规划以土地使用和交通规划为核心,根据概念规划的原则和政策,针对分区的特定发展条件,制定用途区划、交通组织、环境改善、步行和开敞空间体系、历史保护和旧区改造等方面的开发指导细则。

分区的开发指导规划显然要比全岛的总体规划更为详细和更有针对性,因而对于具体的开发活动更具有指导意义。

开发指导规划不但取代了法定的总体规划,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非法定的地区规划内容。

二、开发控制1、开发定义 新加坡规划法的开发定义与英国相同,不但指建造、工程和采掘等物质性开发,还包括建筑物和土地的用途变更。

1981年的用途分类条例划分了6类用途,每个类别之内的用途变更不构成开发。

2、授权和豁免 国家发展部有权制定各种开发授权(development authorization)通告,在授权范围内的开发活动不再需要规划申请。

这些被授权的开发活动往往是政府部门为执行法定职能而进行的建设活动。

比如,1987年的规划通告授权新加坡港务局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与法定职能(如航运和装卸)有关的开发活动,因而这些开发活动不需要规划申请。

1964年的规划通告曾把新加坡的外岛列入开发控制的豁免范围,在1984年又取消了其中38个外岛的豁免地位。

3、规划许可 尽管开发指导规划/总体规划是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开发活动的许可性的事先约定(prescription)。

也就是说,与开发指导规划相符并不能保证开发申请必然会取得规划许可,开发控制部门还可以附加其它的有关情况,因而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开发费(development charge) 根据1964年规划法令的修正案,凡经规划部门允许,可以变更原来的规划条件(包括开发强度和区划用途),但必须支付相应的开发费,目的是将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归国有,又使开发控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5、强制征地 新加坡是一个土地资源极其匮乏的岛国,为了加强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有效控制,除了法定的开发控制,政府还通过强制征地的手段,把大部分土地收归国有。

除了用于公共建设,其余土地按照规划意图,制定合约条款,批租给开发商。

城市重建局和裕廊工业区管理局代表政府,分别行使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的批租职能。

6、公众参与和规划上诉 为了确保规划作为一项政府职能的民主性,规范明确了公众参与和规划上诉的法定程序。

无论是编制战略性的概念规划还是实施性的开发指导规划,都要通过公众评议,并将公众意见呈报国家发展部部长,作出妥善处理。

如果对于开发控制(包括征收开发费)的审理结果不满,可以向国家发展部部长提出上诉,由其进行最终裁决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一、国家发展部 新加坡作为一个城市国家,中央政府在公共管理事务中起着主导作用。

国家发展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velopment)主管形态发展和规划,具体的职能部门是城市重建局(URA-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地区政府(town councils)不具有规划职能。

规划法授权国家发展部部长行使与规划有关的各种职责,包括制定规划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任命规划机构的主管官员、审批总体规划、受理规划上诉、并可直接审批开发申请。

二、城市重建局 从1989年11月1日开始,原来的规划局并入城市重建局,形成统一负责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的规划机构。

城市重建局的最高行政主管是总规划师(Chief Planner)。

除了各个职能部门以外,还设置两个委员会,分别是总体规划委员会(MPC-Master Plan Committee)和开发控制委员会(DCC-Development Control Committee),由总规划师兼任主席,成员则由部长任命(见下图)。

规划当局的机构框架 MPC的成员包括主要公共建设部门的代表,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政府部门的公共建设项目,提交部长决策。

MPC的作用是协调各项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要求,使之尽快得以落实。

DCC的成员包括有关专业组织(新加坡的规划协会和建筑师协会)和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局和环境部)的代表,同样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非公共部门的重大开发项目。

DCC可以修改URA的开发控制建议,参与制定或修改与私人部门开发活动有关的规划标准、政策和规定。

三、其它相关的政府机构 与形态发展规划有关的其它政府部门包括住房发展部(HDB)、裕廊工业区管理局(JTC)和公用事业局(PWB),分别负责居住新镇、工业园区和公共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因而与UBA的形态发展规划有着密切的关系,MPC就是为了协调和落实这些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需求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法规体系一、规划法1、规划法及其修正案 新加坡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的规划法令及其各项修正案,包括规划机构、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等方面的条款。

根据1959年的规划法令,建立了规划局(Planning Department),取代SIT的规划职能。

该法令授权规划部门每隔五年对于总体规划进行重新编制,并在任何时候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该法令还授权规划部门对于所有的开发活动进行控制,开发者必须在开工前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以确保总体规划的实施。

1964年的规划法令修正案[The Planning ( Amendment ) Ordinance 1964]增加了有关开发费和规划许可有效期限的条款。

根据该项修正案,凡经规划当局允许,可以变更总体规划规定的开发强度和用途区划,但要交纳开发费(development charge),目的是将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归国有。

为了防止开发者/土地业主利用规划许可进行土地投利,修正案规定规划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没有完成建设的开发项目要重新审核规划许可。

在1989年,颁布了两项规划法修正案,并被纳入1990年规划法。

根据第一项修正案,规划局并入城市重建局(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合并后规划机构的职能包括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

第二项修正案对于开发费的核算方法进行了修改。

2、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1990年规划法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名词解释以及规划机构的设置。

第二部分是善于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

规划当局每隔五年要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可在任何时候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在重新编制和修改调整的总体规划被采纳之前,必须进行公开展示,并且针对反对意见举行公众听证会。

第二部分还授权规划当局编制局部地区的详细规划(detailed plans),以具体落实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这些详细规划只需要得到规划当局的认可就可以实施。

规划法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开发控制。

从1960年2月1日开始,所有的开发活动都要得到相应的开发许可(planning approval)。

开发定义是参照英国的城乡规划法,不但指建造、工程和采掘等物质性开发,还包括建筑物和土地的用途变更,土地和建筑物的细划也要申请规划许可。

第三部分还明确规定了规划当局和土地业主/开发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规划执法(enforcement)和历史保护的条款。

规划法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开发费的核定和征收。

二、从属法规 从属法规包括各种条例和通告,是规划法各项条款的实施细则。

规划法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发展部)制定这些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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