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有资产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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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国资2020年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国资2020年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国资201年120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方式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天津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过户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法律条文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环境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九年六月十五日法律条文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三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重组法》、《企业国有资产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企业重组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第三项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广电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割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金融机构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机构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申请负责应该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成员名单应当在其网页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挂名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产权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应当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南政综〔2020〕14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20〕142号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闲置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南政综〔2020〕4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资〔2010〕2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资〔2010〕21号)及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表现形式主要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保障性住房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2020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2020版)

合同编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转让人(甲方):受让人(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制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转让人(甲方):(单位名称和住址)受让人(乙方):(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规定,对登记在甲方名下的国有资产(以下称标的物)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了拍卖,乙方为竞得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物位于,该标的物包括:。

上述标的物系国有资产,登记在甲方名下,经依法批准转让给乙方,该标的物所有内容、数量、质量应当详细列出清单,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作为甲方交付给乙方验收的依据。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标的物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三)转让价款以人民币支付,乙方应当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交纳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和银行帐号分别为(户名: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专户,账号:23001868851050501070,开户银行:省建行营业部)。

经甲方同意分期付款的,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元)交纳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余款应当在年月日前交纳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缴纳转让价款,每延期一日应当按所欠转让价款 %向甲方交付滞纳金。

经甲方追索,乙方超过日仍不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转让价款和滞纳金,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前期交纳竞买保证金数额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在参加竞买前对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转让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不得在竞得标的物后以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

以上述原因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已退还竞买保证金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与竞买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佳木斯市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佳木斯市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佳木斯市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佳木斯市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021年10月25日在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共佳木斯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佳发〔2018〕24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一、国有资产的总量及构成我市国有资产总量及构成情况如下:(一)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截至2020年末,纳入财务报表体系的市本级非金融国有企业共45户。

资产总额535.8亿元,负债总额248.09亿元,资产负债率46.3%,所有者权益总额287.71亿元。

区县国有企业共115户。

资产总额393.56亿元,负债总额130.52亿元,资产负债率33.16%,所有者权益总额263.04亿元。

汇总全市情况,2020年末,资产总额929.36亿元,负债总额378.61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550.75亿元。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截至2020年末,市本级国有金融企业1户,资产总额2.73亿元,负债总额1.69亿元,资产负债率61.9%,所有者权益总额1.04亿元。

区县国有金融企业5户,资产总额9.8亿元,负债总额 1.91亿元,资产负债率19.49%,所有者权益总额7.89亿元。

汇总全市情况,2020年末,全市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2.53亿元,负债总额3.6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8.93亿元。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截至2020年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95.33亿元,负债总额19.1亿元,净资产76.23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6.52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88.81亿元。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草案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草案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草案
1. 协议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如名称、注册
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 资产转让的基本内容,包括转让的资产名称、数量、质量、
价款等基本信息。

3. 资产转让的条件,包括交割条件、付款条件、过户手续、权
利义务等内容。

4. 保证与承诺,转让方对转让资产的权属、质量、合法性等方
面作出的保证和承诺。

5.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因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约定协议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法院诉讼等。

7. 其他条款,包括协议的生效条件、解释权、附件等其他需要
约定的事项。

在起草国有资产转让协议草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
权利义务,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明了,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要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草拟过程中,应当慎重考虑各项条款的具体表述,尽量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造成日后的纠纷和争议。

最后,需要征得双方的共同意见,并由双方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确认,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5.18•【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研究处理〈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函》和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自然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统计局、林草局等部门,认真研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提出了加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现报告如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栗战书委员长、王沪宁、韩正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管理,深化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改革,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持续提升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在保障国家安全、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一、关于继续夯实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一)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体系建设。

自然资源部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业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天空地网”一体化调查监测技术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开展统计调查制度修订。

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研究制定自然资源分类标准。

水利部出台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

自然资源部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后的首次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处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处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Overview/学术研究|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处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都奎影(国电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北京100000)摘要: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及运作,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定义、交易流程上进行了规范。

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也面临众多问题,本文试述如何规避漏洞,保障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管理的效率。

关键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064(2020)17-0165-02当前企业开展行业内对标,其中有各个专业的指标、制度等的对标,对资产管理中的处置环节提出了更高要 求。

实现精细化及闭环管理就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给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资产处置是经济生 活中的必然现象,在企业曰常经营运作过程中,就会产生 因生产、技改而产生淘汰、更换下来的废旧资产,而这些 资产有的还具有使用价值,有的具备处置的变现价值。

1. 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的概述国有企业是一个大的范畴。

其中除国家出资的国有独 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外,还包括政府 相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以及上述主体单独或共同设立的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家、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 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出资的 持股50%以上的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还有上述主体持股 虽未超过50%但能对公司具有实际支配地位的公司。

国有资产就是国有企业拥有并具有支配权的资产可以称为国 有资产。

2. 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湘国资〔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20〕70号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省属企业的各级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省级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转让)、将拥有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将自身拥有的经营业务对外承包收取承包费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

二、国有资产交易的原则(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严格依法依规。

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交易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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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填空版)
要点
甲方(资产转让方)、乙方(资产受让方)、丙方(监管机构)约定,将甲方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转
让款,乙方成立新公司接受资产与人员。

同时约定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内容。

注意本模板为格式填
空版,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修订。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之规定,以下各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于年月日在省市区签署本协议。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丙方(监管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第一章甲方基本情况
一、介绍甲方的股权关系,主营业务,主要历史沿革,主要资产情况,人员情况,产品情况。

第二章乙方基本情况
二、介绍乙方的股权关系,主营业务,主要资产情况,生产规模,发展前景等情况。

第三章转让标的
三、转让标的
1. 本次转让标的为甲方所属的资产。

2. 甲方所属公司位于,宗地性
质、面积,经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总价值为元。

3. 经评估甲方所属公司的机器、设备、在建工程、房屋等资产总价值元。


4. 评估报告范围之外的资产,待本次转让实施后,由
进行处置。

第四章转让方式及价格
四、转让方式及价格
1. 转让方式:通过在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形式,
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

2. 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元。

3. 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出资元,在
注册成立新公司,待转让完成后,新公司即行接收转让范围内的资产和名人员。

第五章关于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五、资产的处置
1. 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显示的资产从甲方划出转让新公司。

2. 评估报告范围为的资产不在本次资产转让范围内,待本次资产转让完成后,由
进行处置。

六、土地的处置
新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年,乙方应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土地证件。

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税费,由承担。

甲方、丙方协助办理,并同时享受省、市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关于债权债务
七、债权债务
本次国有资产转让的标的为公司部分/全部国有资产,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归甲方所有。

第七章关于职工安置
八、职工安置方案由甲方拟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工会备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新公司按照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九、新公司接收职工名,接续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公司接续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并不得发生拖欠。

.十、本次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职工安置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为元,从甲方所属土地出让金中支付。

第八章关于资产交易
十一、本次资产转让通过市资产交易中心实施,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由资产交易中心办理资产交易鉴证手续,并出具《鉴证报告》。

十二、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此次资产移交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等要求由乙方承担,同时享受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章关于经营权的移交
十四、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并在乙方支付完元资产转让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乙方移交转让资产的经营权,包括产、供、销、人、财、物的日常经营、调配使用权力。

第10章关于资产的交割
十五、在完成经营权移交后的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移交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以及人事档案、文书档案、技术档案、业务资料和企业其他存档文件。

十六、本次国有资产转让中,评估报告范围之外的资产按照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交割。

第11章关于新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十七、项目发展规划
(介绍投资、产值、利税、安排就业人数和发展规划等内容。

第12章承诺与保证
十八、甲方和丙方的承诺:作为本次资产转让的主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经授权决定本次转让,有权签署本协议;经授权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没有签署并且不会签署包含阻碍、禁止或者限制本次转让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等;所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和保证及移交的实物资产皆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依约向乙方移交丙方所属公司部分国有资产。

十九、乙方承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依约注入不低于万元资金开展生产经营;确保新的项目如约投资并如期完工;改制后的公司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改制后的公司在当地政府的安排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按时、足额缴纳改制后的公、《党章》改制后公司按照生育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工伤、医疗、失业、司在册员工的养老、.
《团章》规定组建党团组织,接受上级党委、团委的领导及要求,工会依据《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13章违约责任
二十、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

除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或者迟延履行外,任何一方不按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解除协议,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解除合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14章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十一、在协议履行中,如出现履行争议或者对协议解释的争议,协议各方应本着合作、诚信之原则,尽量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章关于协议生效及其他
二十二、本协议所指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职工,由于职工本人愿意或者职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改制后公司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十三、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二十四、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市财政、土地、国税、地税、劳动、工商等部门各存一份,其余办理资产转让审批、登记甲、乙、丙各方存档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6章关于协议附件
二十五、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附件的内容或者用语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1:职工安置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附件2:资产评估报告
附件3:土地评估报告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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