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代理”也须授权委托_
夫妻授权委托书

夫妻授权委托书夫妻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人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权益范围内,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
在瞬息万变、不断变化的xx时代,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用到委托书,参考我们需要的委托书!以下是边肖收集整理的夫妻授权委托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授权委托书1客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现住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现住址:委托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现住址:【格式1】——“我们拥有位于(股份为)的房产,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为我们的代理人,在代理期间,他们均可独立以我们的名义办理以下事宜:年月日至年月日:”【格式二】——“我们夫妻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买了一套房子,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房屋权证》No。
(20xx)不行,现在房子要卖了,因为我们不能亲自处理。
我们在此全权委托我们的代理人,他们都可以以我们的名义独立处理以下事宜(在代理期限内:年月日至年月日):”【格式3】——“我们夫妻合住一套房子。
该房屋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位于,土地编号:《(土地)房屋权证》No。
(20xx)不行,现在房子要卖了,因为我们不能亲自处理。
我们在此全权委托我们的代理人,他们都可以以我们的名义独立处理以下事宜(在代理期限内: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事项根据具体要求选择,选择什么事项)1.管理上述财产,支付与上述财产有关的各项费用;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溢价事宜收取交款通知及补充协议,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绿转红等相关手续,领取红色房产证,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前往相关部门全面办理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并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房产证并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
记录程序并签署抵押物价值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3.以上述房产全权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消费贷款或抵押贷款,并代表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
抵押合同、贷款收据、贷款申请、转账授权、账户确认等相关文件,收取银行贷款,对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签署相关文件,在市不动产权登记xx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夫妻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尊敬的法院:我,某某(甲方),与某某(乙方),系夫妻关系。
鉴于我们因某些原因无法亲自参加即将开始的诉讼活动,特此委托我方信任的律师某某(律师姓名)作为我方的代理人,代表我们全权处理本案的一切诉讼事务。
一、授权范围1. 本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即将开始的诉讼案件,案件名称及案号为:(案件名称及案号)。
2. 代理人某某(律师姓名)拥有代为起诉、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一切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权利。
3. 代理人某某(律师姓名)有权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发表意见、提出主张,并代表我方与对方进行调解、和解。
4. 代理人某某(律师姓名)有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保全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等。
5. 代理人某某(律师姓名)有权代表我方收取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等。
6. 代理人某某(律师姓名)在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法律行为,均视为我方亲自为之,产生法律效力。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案诉讼结束之日止。
若本案诉讼延长,我方将继续授权代理人某某(律师姓名)处理本案后续事宜。
三、授权条件1. 代理人某某(律师姓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和业务能力。
2. 代理人某某(律师姓名)应当忠实履行授权委托书所确定的授权范围,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任何与本案无关的活动。
3. 代理人某某(律师姓名)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其他事项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意事项:1. 授权委托书应当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甲乙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妻子委托丈夫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X:我,XXX(妻子姓名),现委托我的丈夫XXX(丈夫姓名)为我进行以下事项的授权代表和代理人:一、家庭事务处理:我授权我的丈夫XXX在我授权期间内,代表我处理家庭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财务管理、家庭日常开支、家庭财产买卖、家庭子女教育等一切家庭相关事宜。
二、法律事务处理:我授权我的丈夫XXX在我授权期间内,代表我处理一切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诉讼、法律文件签署、法律文件提交等一切与法律相关的事宜。
三、医疗事务处理:我授权我的丈夫XXX在我授权期间内,代表我处理一切医疗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预约医生、就医治疗、接受医疗手术、签署医疗同意书等一切与医疗相关的事宜。
四、其他事务处理:我授权我的丈夫XXX在我授权期间内,代表我处理一切其他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社交活动、亲友联系、个人形象维护等一切与我个人生活相关的事宜。
授权期限:我授权我的丈夫XXX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我亲自撤销授权之日止,代表我处理上述事项。
授权范围:我的丈夫XXX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作出决定,并代表我签署相关文件和协议。
代表权限:我的丈夫XXX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有权行使我作为妻子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其代表权限等同于我本人。
信任与责任:我信任我的丈夫XXX,相信他会以我的利益为重,合法合规地行使授权代表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以兹信守。
授权人签名:____________授权日期:____________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授权范围和期限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在签署前,请仔细阅读并理解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民法典“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解读释义重点条文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
对于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实施法律行为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否则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不能以未授权、不知道为由予以否认。
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产生的当然法律效果。
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不受其约束。
该民事法律行为仍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条文理解】《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问题没有规定,本条为《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文,与第1064条第1款后半段构成了完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本条是关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限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而行使该项权利所生债务的性质规定在第1064条第1款后半段。
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依法产生的相互代理。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它是亲属编(婚姻家庭编)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内涵是: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以对方名义为之;夫妻一方实施此类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虽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代理权,但其行使的效果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效益。
《法国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
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拘束力。
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
配偶开庭授权委托书

配偶开庭授权委托书尊敬的法院:我,(您的全名),性别,(您的性别),身份证号:(您的身份证号码),系(您的配偶的全名)的合法配偶,因(具体原因,如工作繁忙、身体原因等),无法亲自出席即将举行的(具体案件名称或案号)的开庭审理。
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委托(受托人全名),性别,(受托人性别),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我(您的全名)的代理人,代为出庭并行使以下权利和义务:一、代理人有权代为出庭,就案件事实发表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
二、代理人有权代表我(您的全名)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签署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
四、代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维护我(您的全名)的合法权益。
五、代理人应在开庭前向我(您的全名)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以便更好地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1. 代为出席(具体案件名称或案号)的开庭审理,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代为陈述事实、发表意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3. 代为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争取我(您的全名)的合法权益。
4. 代为签署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
5. 如有需要,代为办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止。
在此期间,我(您的全名)保证不再授权其他任何人代为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特此委托。
委托人:(您的全名)身份证号:(您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您的通讯地址)受托人:(受托人全名)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受托人通讯地址)签署日期:(签署日期)注意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2. 请在签署委托书时,确保本人签名清晰、完整。
3. 如有需要,请及时与受托人联系,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夫妻间授权委托书

夫妻间授权委托书夫妻间授权委托书一、前言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他们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夫妻需要代表另一方处理某些事务,这就需要通过一份授权委托书来规定相关事项。
二、授权委托的目的夫妻间的授权委托书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之间在特定事务上的代理关系,确保代理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减少因代理关系而所引起的可能矛盾。
三、委托事项1. 夫妻双方在文档中应明确规定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财产管理:包括银行账户操作、财产转让等;医疗事务:包括代表对方签署医疗文件、提供医疗保健等;法律事务:包括代表对方签署法律文件、处理法律纠纷等。
2. 委托事项的范围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模糊不清的情况,以确保授权委托的有效性。
四、授权条件1. 夫妻双方应当就委托事项、授权期限、授权终止条件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起草授权委托书。
2. 授权委托书应包括明确的授权条件,确保被委托方按照授权委托书的规定行事,不得越权行使权力。
五、权利义务1. 被授权方应当履行委托事项,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授权委托书牟取私利。
2. 委托方应当遵守授权委托书的规定,不能擅自撤销或修改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否则可能引起纠纷。
六、控制风险夫妻在签署授权委托书之前,应当谨慎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确保内容明确具体,规避潜在风险。
七、授权委托书的效力1. 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授权期限届满或按照授权委托书的规定终止。
2. 一方夫妻撤销或修改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对方同意,并书面通知对方生效。
八、解决纠纷若因授权委托发生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和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结语夫妻双方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真实明确地表达双方的意愿和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授权期限届满后及时终止授权委托关系。
以上是关于夫妻间授权委托书的详情说明,希望能够为夫妻双方在处理相关事务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夫妻间授权委托书范本

夫妻间授权委托书范本在夫妻关系中,有时会出现一方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处理某些事务,需要另一方代为办理的情况。
这时候,一份规范的授权委托书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为您提供的一份夫妻间授权委托书范本,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住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受托人: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住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因本人_____(具体原因),无法亲自办理_____(具体事务),特委托我的配偶_____(受托人姓名)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代为办理_____(具体事务 1)的相关手续,如提交申请、签署文件、领取证件等。
2、代表我与_____(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处理与_____(具体事务)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3、代为行使我在_____(具体事务2)中的权利,如投票、表决等。
4、代为收取与_____(具体事务)相关的款项、物品等。
委托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需要注意的是,在填写这份授权委托书时,以下几点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个人信息要填写准确无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等。
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将有助于确保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其次,委托事项要明确、具体。
详细描述受托人被授权代为处理的事务,避免模糊不清或过于笼统的表述。
例如,如果是代为办理房产相关事宜,应明确说明是房产的买卖、租赁还是抵押等。
再者,委托权限要清晰界定。
明确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项时所拥有的权利范围,是仅限于某些特定的行为,还是具有更广泛的决策权。
授权委托书夫妻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夫妻之间一方授权另一方代表双方处理某些事务的书面文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相互授权委托处理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授权事项。
以下是一份授权委托书的范本,供您参考。
授权委托书授权人:(丈夫姓名),性别: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妻子姓名),性别: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理,为了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经过充分协商,现丈夫(授权人)特此授权妻子(被授权人)代表双方处理以下事项:一、共同财产的管理1. 妻子(被授权人)有权代表丈夫(授权人)处理共同财产的投资、买卖、出租、转让等事项。
2. 妻子(被授权人)有权代表丈夫(授权人)签订共同财产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二、共同债务的处理1. 妻子(被授权人)有权代表丈夫(授权人)处理共同债务的偿还、抵消、转让等事项。
2. 妻子(被授权人)有权代表丈夫(授权人)与债权人协商共同债务的解决方案。
三、其他共同事务1. 妻子(被授权人)有权代表丈夫(授权人)参加各类公共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教育、保险等。
2. 妻子(被授权人)有权代表丈夫(授权人)处理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的其他事务。
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另行协商终止授权之日止。
特此授权。
授权人:(丈夫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妻子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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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代理”也须授权委托丈夫出差期间,妻子用丈夫身份证复印件以丈夫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两万元定金。
丈夫回京后,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近日,经北京市一中院调解,房产公司同意退还1万元定金。
张先生在法庭申诉:“2004年8月初,妻子告诉我,她在我出差期间,以我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地址位于海淀区万泉庄,价值人民币1166765元,并且我妻子在与被告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署了我的名字。
我不同意购买此房。
并找到被告主张合同不是我本人所签,应为无效,要求其退还定金两万元。
但经过多次交涉,被告均不予理睬。
”张先生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以表见代理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的,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合同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据此,法院认为,基于张先生与妻子的特殊身份,房地产公司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为能够代表张先生。
因此,该合同对张先生具有约束力。
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适用“表见代理”,更确切地说,该案涉及到“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由于张妻以张先生的名义购买的是价值百万元的商品房,根据有关法律,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
张妻以张先生的名义签订购房协议也应该有张先生的授权委托证明。
房地产公司在这起案件中,有责任认真审查张妻的资格。
经过法官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双方同意调解,由房地产公司退还张先生定金1万元。
法条链接该案主审法官王忠介绍,家事代理权亦称夫妻代理权或者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推定享有代理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家庭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可以由一方做主,夫妻中任何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而以家庭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另一方对此则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家庭的名义购买家用电器、生活用品,出借钱财物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等等。
对于家事代理权我国法律虽未做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是承认家事代理权的。
但行使家事代理权是有范围限制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涉及处理不动产的重大财产事项,夫妻双方应一致同意,张妻代表张先生购房,应有张先生的授权委托证明。
一、我国夫妻日常代理制度的法律缺失首先,我国立法上对于日常代理制度的规定过于宽泛,对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
我国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立法时要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各项权益,1950年及1980年的《婚姻法》都将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修改后的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虽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导地位不变。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采用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因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原有财产之孳息,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目前我国实行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有三个明显的特征:第一,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第二,夫妻共同财产不限于婚后劳动所得财产;第三,法律规定为个人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现在我国夫妻财产既有共同财产,又有个人财产,这同以往几部婚姻法相比,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内部确认方面,有着巨大的进步;然而,对这样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外部调整,却仅有粗略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规定过于宽泛,既未明确“平等处理权”的权限内容、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一方违反此项规定,侵害他方权益时的处理方法。
其次,我国在立法上对于日常代理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脱节。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于我国目前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极不完善,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欲具有公示力,使第三人“知道”极不易操作。
夫妻双方虽有约定,但夫妻一方恶意侵害他方权益,在对第三人进行交易保护时故意隐瞒事实,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虽可得到保护,但受损的夫妻他方却无力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给交易带来不安全的隐患,极易发生交易纠纷。
因此,在我国对于现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关系调整方面的缺陷,引入完善的代理机制十分必要。
二、夫妻日常代理行为之法律定性透视(一)夫妻日常代理的权限范围日常家务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代理,与其他代理行为一样也有一定的权限范围,但其权限范围与其他类型的代理相比,范围很小,只限于日常家务范围的特征,但在具体运用时,却是比较难以理解和把握的,主要是因为人们所处的区域不同,社会经济状况不同,家庭地位与收入不同,对“日常家务”的理解也必然不同。
例如,对还处于贫困状况者来说,他所谓的日常家务可能只限于柴米油盐;而对处于发达地区的生活富裕者来说,日常家务早已超出了衣食住行的范畴。
在立法上,设立了夫妻日常家务代理制的世界各国,其法律对“日常家务”的表述也是各不相同。
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旨在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子女教育的合同。
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
”其家务代理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与子女的教育;而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的规定是“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并且其效力也及于婚姻对方的事务。
婚姻双方皆通过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如果根据情况得出另外的结论则除外。
”其家务代理的范围是以是否能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为标准;瑞士民法典第163条第一项规定:“妻对于家务中的日常事务,与夫同为婚姻共同生活的代表。
”其第203条规定:“在婚姻共同生活代表权的正当范围内,妻对夫妻财产有处分权。
”其要求的是代理权必须在日常家务的正当范围内行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3条规定:“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
”明确表示代理范围限于日常家务与世界各国立法上的异彩纷呈相似,学者们对日常家务代理权的范围也是众说纷纭,狭义上认为只包括家庭中的衣食住行,广义上认为必要时可扩及对一方不动产的处置、离婚、别居诉讼费用的支付等。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又极不平衡的国家,如何在立法时确立一个既简洁明了,又普遍适用的标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法学专家提出的建议稿曾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为“夫妻在日常家务的范围内互为代理人。
”这一概括式的规定虽划定了日常家务代理的范围,但仍过于原则、抽象,不易为人们所把握,所以需要在实践中辅之以具体的标准。
而具体标准的确定除借鉴世界各国的做法以及参考学者们的观点外,还应该从人的需要这个角度探究。
因为无论人们所处的区域、风俗习惯、身份、地位、收入和兴趣如何,其基本的需求是一致的。
而人有哪些共同的需求呢?曾经有著名学者认为人的需要大致包括五个方面:生理、安全、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
其中生理和安全是低层次的需要,归属和尊重是中层次的需要,自我实现是高层次的需要。
而日常家务代理是为了维持和实现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活动,其范围的确定离不开人的本质需要。
因此按照这样的理论,我们可以把日常家务的范围分为三个方面:其一,为家庭生存需要的家务代理,这主要涉及衣食住行的内容;其二,为家庭的保健和娱乐的家务代理,这主要涉及家庭奢侈品的购买;其三,为家庭和个人发展需要的家务代理,这主要涉及人的学习和深造。
为了防止人们对这三方面内容作扩大解释,笔者认为,有必要同时规定排除日常家务代理适用的情形。
从近年来出现的涉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交易纠纷的类型看,以下情形应排除在日常家务代理范围之外:第一,股票交易行为。
即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票投资,也只能由股票证记载者为交易人和责任者,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进行交易时,适用委托代理的规定,必须有另一方的明确授权。
第二,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的行为。
法国民法典第220条第三款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亦不发生连带责任;但如此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不在此限。
”近年来信用消费在我国方兴未艾,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如上海市普陀区法院2000年就连续受理了11起分期付款车辆买卖纠纷,起因都是买车者支付了头几期车款后便不再付款。
在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分期付款交易中,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可保障这一交易形式的安全,但因付款期限一般较长,如住房按揭可长达30年,在此期间夫妻身份可能发生变化,而一旦夫妻身份消失,连带责任也就无从适用,故实践中一般以申请者为责任人,同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如以夫妻一方为担保人,适用有关民事担保的规定,这样即使夫妻身份发生变化,其担保责任仍然存在。
我国立法可借鉴法国这一做法。
第三,用家庭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这已不属于日常家务代理的范畴。
(二)对夫妻日常代理的法律效力的多角度明确在日常家务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夫妻之间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这属于代理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这属于代理的外部关系。
由于存在这两方面的关系,必然产生一个问题:当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时所为的行为是否对被代理人产生连带责任?世界各地的婚姻家庭法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一般都规定凡属滥用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的,另一方可以对其行为加以限制,但在这一限制能否对抗第三人上,则规定各不相同。
归纳之,主要有这样几种做法:其一,可以对抗第三人,不产生连带责任。
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婚姻家庭法即采用这一作法,其法律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夫妻不负连带责任:1、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他方有权限制对方的行为,限制的方式为通知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经限制后他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2……。
3、一方越权产生的债务,由自身偿还,他方不承担责任。
”其二,经登记或告知后可对抗第三人,不产生连带责任。
其三,以第三人是否善意为标准,决定连带责任是否产生。
当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而又不能对抗第三人时,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的形式,在共同财产制下,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不足部分先由妻子的个人财产偿还,仍不足时由夫个人财产偿还;在分别财产制下,则先由妻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夫个人财产偿还。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还可类推适用表现代理制度,把代理责任直接及于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