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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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16) 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法律责任所适用对象的不同,狭义上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指的是()。

A.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B.因妨碍反垄断执法活动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C.因反垄断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D.实施垄断行为,情节轻微构成犯罪的,承担的刑事责任2.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的“境内”,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C.知识产权的行使,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3.下列关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当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B.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C.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应为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D.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4.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而小幅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

下列选项中对上述“看其能否持久”的时间和“小幅”的幅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一般为2年;一般为5%~10%B.一般为1年;一般为5%~10%C.一般为1年;一般为10%~15%D.一般为2年;一般为10%~15%5.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C.原告和被告都有权申请专家出庭D.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6.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事后甲公司认识到错误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乙公司是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丙公司、丁公司是最后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析: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充分、综合地考虑1.定性分析1)需求替代(主要分析法)2)供给替代(补充分析法)例如,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乘用车生产商和商用车生产生容易转化,因此乘用车和商用车可能会构成同一相关市场。

2.定量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小幅5-10%),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诉争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属于。

评价:来源于经济学,现实中应用受限。

因为随着价格提升到垄断的最高限,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彻底丧失信心,转向其他商品。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状态,经营者不顾竞争对手和交易相对人的反应从事经营行为。

1.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单个2/1;两个2/3;三个3/4(单独不足1/10不符合推定)2.综合考虑因素《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为 。 ”
我 国的 《 垄断法 》 反 中也没 有对 “ 用” 滥 的概 念作 出明确 的解
释 , 界 定了 “ 仅 市场 支配 地位 ” 的涵义 。根据 《 反垄 断法》 1 条 挤竞 争对手 的 行 为, 认 为违 反 了反垄 断 的规 则 , 当受 到限制 第 7 被 应 的规定 , 市场支配 地位 是指经 营者在 相关 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 制商 或制 裁。 具 有市 场支配 地位 企业 的违法 性 问题的认 定 , 对 在实践
殊主 体的责任 制度 , 市场 支配地位 是决 定企业 是否应 当承} 反垄 日
企 业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主要 目的是为 了维 护和扩 大 自身 的市场 支配地位 , 除或阻止潜 在竞争 者进入 其所 占市场进 行公 排 平 竞 争。世 界 各国 反垄断 法对 于滥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舶 行为 一般
亍 反垄 断法》第 l 7条的规 断 法 上的法律 责任 的前 提” 。 此, 非任 何 一股的 企业都 订资 采 取 列举 的方式 进 f 规定 。根据 我 国 《 二 并 具有 市场 支配地 位的经营 者从事 的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的行 为 格成 为滥 } 市场支 配地 位的 , 为主 体, } ] 亍 只有 那些{ 有 市场支 配地 定 , ) j 】
位 的经 营者 不能 再肆意 行事 , 滥用 其市场 支 配地位 。

何一个拥 有市场 支配 地位 的企业都 具有滥 用其支配 地位 的倾 向。 其行 为的主观 目的在于 , 坏其他 竞争地位概 述
( ) 用 市场 支 配 地 位 的 涵 义 一 滥
人利 益 的行为 。 ( ) 二 滥用 市场 支配地 位的特 征
害 市场 相对 人 的合 同 自由权及 公平交 易权 ,破 坏 公平竞 争 的秩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市场作为竞争的载体,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发挥其配置资源的作用,以保障竞争自由,从而给市场带来活力,给企业带来压力与动力,促使经营者们不断的创新技术、改善管理,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市场的竞争也是残酷的,过度的竞争会带来竞争者及其相关利益者的对立和倾轧,形成了垄断;而垄断又反过来排斥了竞争,垄断削弱了市场的最初活力,从而损害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使产品偏离了正常的价值轨道,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各国的相关的反垄断法及执法过程中的实践要求,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下:1.垄断价格,这是比较原始的一种滥用行为的危害表现,指在某一行业中占据优势的企业根据其优势地位对其产品或者是服务定价,且价格高于竞争水平或者是低于市场价格买进产品。

2.差别待遇,也可以称为叫歧视行为,主要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时,当交易对象的条件相同时,企业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和条件明显呈现区别对待。

3.掠夺定价,通常情况下,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不正当的销售行为,其目的就是在一定市场及期限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4.独家交易,也称排他性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经销商提出的要求,要求他们在特定市场内只能销售该企业的商品,不能销售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

5拒绝交易,也就是抵制。

拒绝交易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为就是拒绝供货,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将交易者从这个市场中排挤出去。

1.2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由我国的经济制度体系决定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类型。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企业在自然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

这类垄断企业是基于资源的有限性和独占性、投资规模性和长期性等原因自然形成的,我们国家的公用企业大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诸如供水、交通运输等通过网络或大型基础设施为公共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经济法3Q问题分析

经济法3Q问题分析

问题分析1、反垄断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有哪几种?2、腾讯和奇虎各实施了哪些不道德的竞争行为?3、如果你是奇虎公司的代理律师,你认为腾讯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属于那种情形?为什么?4、如果要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你认为应该提交哪些证据?5、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有哪些?本案中存在哪些参与解决纠纷的机构?它们分别是什么身份?答案1、反垄断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有哪几种?答:1)索要垄断价格行为;垄断价格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以超高的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期限内以牺牲短期利益(低于成本的价格)的手段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3)拒绝交易行为;拒绝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其他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行为。

4)限定交易行为(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不能与除其之外的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搭售行为又称捆绑销售行为,它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强迫买方接受与其所出售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者要求交易双方签订接受上述条件的协议。

6)差别待遇行为;差别待遇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

2、腾讯和奇虎各实施了哪些不道德的竞争行为?答:1)腾讯实施了以下不道德的竞争行为:①市场混淆行为。

2010年推出QQ医生3.2,界面及功能酷似360,而后腾讯将QQ医生升级至4.0版,改名为QQ电脑管家,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与360极其类似,容易导致用户误认。

②掠夺性定价行为(倾销行为)。

宣布赠送诺顿防病毒软件半年试用期。

腾讯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期限内牺牲短期利益,赠送诺顿防病毒软件半年试用期,以排挤奇虎36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本条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本条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一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

它描述的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

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方法。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据此可知,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能力。

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这种能力,是反垄断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在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总结并借鉴世界范围内相关立法经验,指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这一规定,较好地反映了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反垄断法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共性。

为了方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设计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该制度由相互关联的三项内容构成:首先是一般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蒋瑜【摘要】从分析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入手,考察和分析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理基础及外国对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实践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特别是<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指出不足和提出完善的建议.【期刊名称】《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11)004【总页数】4页(P63-66)【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立法完善建议【作者】蒋瑜【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桂林,514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基于规范滥用行为在反垄断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反垄断法律完善的国家都制定有完善的法律来规制滥用行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也存在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在一些分散的法律法规的反垄断条款中也包含了对滥用行为的规制,我国已经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也明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一系列分析,借鉴外国立法,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就是在市场竞争关系中占统治地位,与同业竞争相比占明显优势地位,处于控制市场的地位。

外国一些国家常用独占、垄断力、垄断状态等来表示。

美国反托拉斯将“市场支配地位”表述为“垄断化”,日本《禁止垄断法》则使用了“垄断状态”的概念。

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尽管以上各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含义的措词都不尽相同,但他们所指的市场支配经济现象都大致相同,即当某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市场力量强大到能够对产品的质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进行控制时,该企业也就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要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市场支配地位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二是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要持续一段时间,只有长期存在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三是市场支配地位要存在于一定的范围,即特定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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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 , 是各国反垄断法 的核心 内容。《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以 下简称《 反垄断法》 ) 立法起步较晚 , 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域的立法并不成熟 , 一些重要 的概念没有得
到 充分 而完 整 的定 义 , 如“ 市场 支 配地位 ” 、 “ 滥用 ” 等, 更 由于 滥用 市 场 支 配地 位 行 为 的形 式 多 种 多样 且 纷 繁
位行为的规定集中在《 欧盟职能条约》 第1 0 2条 中, 《 适用欧共体条约第 8 2条查处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滥用排
他 性行 为 的执 法 重点指 南》 通过对 欧 共体 委 员 会 和欧共 体 法 院处 理 的有关 滥 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 行 为 的 案 例 分析 , 认 为应 从经 济效 率 、 对 市场 竞争 的影 响和 消费者 利益 三 个方 面来 考 查 企业 行 为 的合 理性 。 国内对 滥 用 市场支 配地 位进 行研究 的著 作很 多 , 但是 , 相 关 的理论 研究 主要 集 在市 场 支配 地 位 的界 定及 对 滥 用行 为 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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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徐 丽枝 : 论 滥用 市场 支配 地位 行为 中的正 当理 由
的限定 条件 ①, 明确 以“ 不公 平 的” 、 “ 无 正 当理 由” 作 为认 定 滥 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要 件 之 一 。还 有很 多 国家 的
立法在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 时, 有类似 的限定条件。如 日本《 不公正 的交易方法》 中的“ 不公
“ 滥用” 一词有“ 过度使用” 、 “ 无节制使用 ” 和“ 不正当地使用” 等多重含义 。在反垄之 意 。德 国法 学家 狄特瑞 希 ・ 霍夫 曼认 为 “ ‘ 滥用 ’ 本 身 并 无道 德 上 或刑 事 上 的 因素 , 一 种 行为若 由其他 企 业 实施 则可 能 是正 常 的竞 争 , 但若 由拥有 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企 业 实施 就构 成 ‘ 滥用 ’ 并 受 到禁 止, 因为在 第二种 情况 下该 行为对 市 场 结构 将 产 生充 分 影 响并 将威 胁 到有 效竞 争 ” _ 3 J 。可 见 , 滥 用行 为 的主 体必须 是具 有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企 业 , 其 采 用 的 手段 有 垄 断 定 价 、 掠夺 性 定 价 、 价格歧视、 拒绝 交 易 、 搭 售 行 为 等; 因其 行 为会导 致 降低效 率 、 损 害竞 争对手 、 损 害消 费者利 益 和削弱 市场竞 争等 不利后 果 , 所 以具有 违法性 。
由” 就成 为判 断一个 企业 对其 具有 的市 场支 配地 位是 合 法利 用还是 违 法滥 用 的重要 标 志 。
三、 正 当 理 由 的 界 定
既然 “ 正 当理 由” 成 为企业 承担 法 律 责任 的一 个标 准 , 那 么何 谓 正 当理 由 , 理 由是 否确 实 正 当 , 应 该 有 一 个 清 晰 的界定 。不 同语 境下 , “ 正当理由” 的 内涵 也迥 然 不 同 , 但 对 于反 垄 断 法 规 制下 的企 业 而 言 , “ 正 当理 由” 应 该是 指企 业 的某些 行 为虽然 在 客观 上有造 成 不利 于 市场 经 济 之 自由竞争 的特 征 , 但 这 些 行为 又具 有 经 济上 的正 当性 和法 律上 的合 法性 , 因而企 业可 以 以这种 正 当性 和合法 性作 为抗 辩事 由 , 主张 不承 担法 律责 任 。
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的规定》 第八条 规定 : “ 工商 行政 管理机关 认定本 规定 第 四条 至第七 条
所 称的正 当理 由, 应 当综 合考虑下列因素 : ( 一) 有关行为是否 为经营者基于 自身正常经 营活动及正 常效 益而采取 ; ( 二) 有关行 为对经济运行效率 、 社会 公共利益及经济发展 的影 响。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2— 0 9
基金项 目: 山东省软科学计划 项 目( 2 0 1 2 R K B 0 1 3 6 5 ) 。 作者简介 : 徐丽枝 , 女, 山东曲阜人 , 山东 财经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研究方 向 : 民商法 。 ① 反垄断法在不 同国家 有着 不 同的 习惯名 称 : 美 国称 之 为 “ 反 托拉 斯 法 ” , 日本 称 之 为“ 公 正交 易法 ” ( 又称 “ 禁 止 垄 断 法” ) , 德 国称之为“ 卡特 尔法 ” ( 又称 为“ 反 限制竞 争法 ” ) , 更 多 的 国家称 之 为“ 竞争 法 ” , 本文 在行 文过 程 中使 用 的“ 反垄 断 法” 、 “ 反托拉斯法 ” 和“ 竞争法” 均具有 同一语 意。
律 规制 等 问题上 , 对 于如何 清晰地 辨别 “ 正 当理 由” , 却没 有 给 出清 晰可行 的方 法 。
本 文从 禁止 滥用 市场支 配地 位 的法学 和 经 济学 理论 基础 着 手 , 认 为“ 正 当理 由 ” 是判 断 一 个企 业 对 其 具
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是合法利用还是违法滥用 的重要标志 , 对正当理由的界定应运用合理原则 , 从经济民主和
用” 。进入 二 十一世 纪 以后 , 越来 越 多 的国家和 地 区将 反 垄断 法 的 目标定 位 于提 升经 济 效率 并 借 以实 现 消费
者福 利 。以拒绝 交 易为例 , 一 个企业 无论是 否具 有市 场支 配地 位 , 都有 权 自主选 择 自己的交易对 象 , 只有 在特 殊情 况下 , 优势企 业 才有义 务 与其对 手进行 交 易 。所 以 , 德 国竞 争法规 定 , 认 定具 有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企业行 为 构成拒 绝交 易需 要满 足两 个条件 : 该 拒绝交 易行 为必 须造 成 阻碍 或排 除竞 争 的影 响 ; 该 行 为 不具 有 客 观合 理 性 。《 反 垄 断法 》 的第 1 7条 第 1 款 列举 了六类 滥 用市 场 支配 地 位 的行为 并设 定 了认 定 滥用 市 场 支配 地位
释, 明确 以经济运 行 效率 和社会 公共 利 益及 经济 发展 为考 查 因素来 判 断企业 是 否具 有正 当理 由②。这符 合 反 垄 断法 的 目的 , 也与 发达 国家 的立 法相 一 致 , 但 是 与 欧美 等 国相 比还显 粗 糙 , 且 没 有对 “ 正 当理 由” 的举 证 与 认 定程 序作 出明确规 定 。 因此 , 必 须对 滥用 市场 支 配地位 中的 “ 正 当理 由 ” 进行 认 真全 面 地分 析 , 以增 强法 律
①参见 : A n t i t r u s t A n a l y s i s : P r o b l e m s , T e x t , a n d C a s e s / P h i l i p A r e e d a , L o u i s K a p l o w; [ 美] 基斯. N . 希尔顿. 反垄断法 : 经济学原理 和普通法演进 , 赵玲译 , 北大出版社 , 2 0 0 9 .
正” 、 “ 不正 当” 或 者价 格 “ 不公 平 ” ; 俄罗 斯《 保 护竞 争 法》 中 的“ 不合 理 ” ; 巴西 《 反垄 断 法 》 中的 “ 不合 理 ”、 “ 无 正 当理 由” 等 等 。在 反垄 断 中 , “ 不 合理 ” 是 一个 艺 术 术语 , 仅 为 表达 某 一 行 为是 非 法 的另一 种 方 式 。如 果 具 备 正 当理 由就是合 法 的 “ 利用” , 没 有 正 当理 由 , 则是违法 、 应 当 予 以禁 止 的 “ 滥用 ” , 则是否具备 “ 正 当理
徐 丽枝
( 山 东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 山东 济 南 2 5 0 0 1 4 ) 摘 要: 我 国反垄 断法 以不 具备 “ 正 当理 由” 作 为构 成 滥用 市 场 支配 地 位行 为 的 限定 条件 。 利用
自己市场 支 配地位 的企业行 为是 否 具 备“ 正 当理 由” 成 为判 断此 行 为是 合 法 利 用还 是 违 法 滥用 的 重
要标 志 。对“ 正 当理 由” 地认 定应 该 贯 彻合 理 原 则 , 符 合 反 垄 断 法 的 目的 , 提 高经 济 效 率 和 消 费 者福
利 已经成 为 世界各 国反 垄 断法 的主 要 目的 , 所 以应 以提 高经 济 效 率 与社 会公 共 利 益 和促 进 社 会 公平 与竞争 为考查 要 素。被 指控 滥 用市场 支 配地位 的企 业可 以用“ 正 当理 由” 进 行 抗辩 并 负 有举 证义 务 , 由反垄 断执 法机构 或 法 院予 以认 定 。 关键 词 : 反 垄断 ; 市场 支配地 位 ; 滥用 ; 正 当理 由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2 . 2 9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8— 2 6 7 0 ( 2 0 1 3 ) 0 2— 0 0 8 5— 0 7
经 济 自由的角度 看 , 企业 行 为 的正 当性 应体 现为对 市场 竞 争地 促进 和 经济 效 率地 提 高 上 ; 从 法 的 价值 和社 会
本位思想角度看 , 正当理由体现为促进社会公平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 ; 从程序上看 , 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 的企 业 可 以有 “ 正 当理 由” 进行 抗辩 并负有 举证 义务 , 由反 垄断 执法机 构予 以认定 。
竞争的本质就是优胜劣汰 , 自 利和利益最大化是竞争 的驱动力。作为一个独立 的市场主体 , 企业有权 自 主决定其经营行为 , 并对其决策承担全部后果。如果从市场整体看 , 企业利用 自己市场支配地位 的行为对经 济发展及生产效率的提高更为有益 , 或者对 提高社会 总体 福利及 消费者福利更为有利, 就不能认 为它 “ 滥
二、 正 当 理 由 与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关 系
对 是否 存在 滥用 市场 支配地 位 的行为进 行评 估 , 一般有 三个 步骤 : 一是 界定 相关市 场 ; 二是证 明在 相关 市 场上 , 涉案企 业具 有市 场支 配地位 ; 三 是证 明涉案 企业 的行 为 属 于滥 用 了其 支配 地 位 的行 为 。只 具 备前 两 个 条 件并 不会 受到 反垄 断法 的规制 , 即反 垄断 法并不 禁 止市 场支 配地 位 本身 , 而是禁 止 滥 用 市场 支 配 地位 的行 为, 因此 , 界定滥 用行 为将 是影 响市场 主体行 为性 质 的至关 重要 的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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