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2]429号--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8c5822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73.png)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16年5月16日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社[2014]55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社[2014]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3d3c7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6a.png)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社〔201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自科技惠民计划实施以来,各有关单位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响应,认真组织实施。
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工作需要,项目实施参加单位和目标任务等要进行适当调整。
为充分发挥地方组织单位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地方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科技部、财政部梳理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调整的情况,并提出了具体的处置意见,作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1. 项目目标及任务增加或减少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后,由基层组织单位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省级组织单位报科技部备案。
2.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课题)负责人调整的,由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
3.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由基层组织单位在项目实施到期前3个月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省级组织单位报科技部备案。
4. 项目出现以上调整情况并涉及预算调整的,均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同时上述相关调整情况需在年度报告中明确。
科技部财政部2014年2月27日——结束——。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001]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001]](https://img.taocdn.com/s3/m/5e223acbf705cc1754270922.png)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惠民计划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和地方财政投入、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本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在科技惠民计划的统一部署和整体规划下,按照各自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本办法主要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
科技惠民计划实行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宁财(教)发[2013]815号财政厅科技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明确项目经费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2]42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和配套中央科技惠民计划的专项经费。
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市县(区)财政投入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渠道资金要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等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科技引领,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以自治区各级财政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确责任。
科技惠民计划实行自治区、县市(区)、项目牵头单位三级管理,明确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充分发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
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专项经费应当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 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0.24•【文号】财教[2012]396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科技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财政部对《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10月24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地方科技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二章管理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一)统筹规划。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4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b6c1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40.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8月15日财教[2007]14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5〕44号)及其配套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定〈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国办函〔2006〕30号)的要求,现将我部制定的《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的组织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绩效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经费绩效考评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和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科技计划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经费执行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2.02•【文号】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30日)废止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特点,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归口管理,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出一流成果、出一流人才、建立开放式科研基地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人才流动机制的建立。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
实行分项目的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并将预算管理、过程控制、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管理模式。
第六条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2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单位:为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科技进步在惠及民生、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科技惠民计划,中央财政设立“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12年11月30日附件: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国家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渠道资金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
科技惠民计划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条结合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
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九条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编制项目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
第十条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
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二)地方财政投入是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明确地方财政投入的总量、投入方向、预算安排方式和预算安排进度等。
(三)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四)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一)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指导下,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基层组织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审核的项目预算由基层组织单位按程序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省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的同时,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评议,按有关要求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惠民计划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科技部商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财政部审核并向科技部批复项目总预算,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分年度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中央单位的,将项目年度预算下达至科技部,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由科技部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的,将项目年度预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抄送科技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批复,组织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科技部备案。
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减。
有关预算安排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后补助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对于风险程度高、经费投入多的项目,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支付,启动经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
国家对经费用途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九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预算。
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一)专项经费总预算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
省级组织单位将调整情况汇总报科技部备案。
(三)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基层组织单位每年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时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年度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省级组织单位每年向财政部、科技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未完项目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省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第二十九条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