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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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完整版)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完整版)
TDI
584-84-9
40
过氧乙酸
过乙酸、过醋酸
79-21-0
41
六氯环戊二烯
77-47-4
42
二硫化碳
75-15-0
43
乙烷
74-84-0
44
环氧氯丙烷
3-氯-1,2-环氧丙烷
106-89-8
45
丙酮氰醇
2-甲基-2-羟基丙腈
75-86-5
46
磷化氢

7803-51-2
47
氯甲基甲醚
107-30-2
8

氢气
1333-74-0
9
苯(含粗苯)
71-43-2
10
碳酰氯
光气
75-44-5
11
二氧化硫
7446-09-5
12
一氧化碳
630-08-0
13
甲醇
木醇、木精
67-56-1
14
丙烯腈
氰基乙烯、乙烯基氰
107-13-1
15
环氧乙烷
氧化乙烯
75-21-8
16
乙炔
电石气
74-86-2
17
氟化氢、氢氟酸
7664-39-3
60-34-4
58
一甲胺
74-89-5
59
乙醛
75-07-0
60
氯甲酸三氯甲酯
双光气
503-38-8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序号
化学品品名
CAS号
1
氯酸钠
7775-9-9
2
氯酸钾
3811-4-9
3
过氧化甲乙酮
1338-23-4

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依据:
1.列入《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3号)。

2.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99号)。

3.列入《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公告2008年第1号)。

4.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包括《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09年第23号)《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 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6年第84号)。

5.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2020年1月1日施行)中需立即淘汰的产品。

6.表示《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允许名录中化合物以文件允许的用途进行使用。

7.表示《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83号)与《关于增补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公告2005年第29号)。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2020年)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2020年)
7
三丁基锡化合物
(包括:三丁基锡氧化物、三丁基锡氟化物、三丁基锡甲基丙烯酸、三丁基锡苯甲酸、三丁基锡氯化物、三丁基锡亚油酸、三丁基锡环烷酸)
56-35-9
1983-10-4
2155-70-6
4342-36-3
1461-22-9
24124-25-2
85409-17-2
2931200000
工业用途(涂料用途除外)
2923400000
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胺(铵)
56773-42-3
2923300000
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4151-50-2
293500000
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31506-32-8
2935100000
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1691-99-2
2935300000
N-(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全氟辛基磺酸铵
29081-56-9
2904320000
全氟辛基磺酰氟
307-35-7
2904360000
全氟辛基磺酸钾
2795-39-3
2904340000
全氟辛基磺酸锂
29457-72-5
2904330000
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
70225-14-8
2922160000
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
251099-16-8
4
四甲基铅
75-74-1
2931100000
《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物质
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
5
四乙基铅
78-00-2
2931100000
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王敏
【期刊名称】《贵州化工》
【年(卷),期】1995(000)001
【摘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
一批>》共27种化学品。

其中群于禁止的有毒石棉、氯化合物、艾代济、狄代刘、异狄代刘、滴滴涕、六六六《混合异物体》、七氯、六氯苯、三环锡(普特丹)、1,2-二滇乙烷、氟乙酰胺(敌蚜胺)、2,4,5-涕(2,4,5-三氯苯氧乙酸)、二溴氯丙烷、内吸磷、
【总页数】1页(P55)
【作者】王敏
【作者单位】沈阳市辽中化工总厂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245.12
【相关文献】
1.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J], 李章;
2.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J],
3.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J],
4.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 [J],
5.《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公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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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3.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及《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和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

附件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本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简称《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序号化学品名称CAS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基磺酸1763-23-12904310000《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2023年12月31日前)全氟辛基磺酸铵29081-56-92904320000全氟辛基磺酰氟307-35-72904360000全氟辛基磺酸钾2795-39-32904340000全氟辛基磺酸锂29457-72-52904330000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70225-14-82922160000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251099-16-82923400000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56773-42-32923300000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4151-50-22935200000—4—序号化学品名称CAS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31506-32-82935100000《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2023年12月31日前)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1691-99-22935300000N-(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24448-09-72935400000其他全氟辛基磺酸盐-29043500002汞(包括汞含量按重量计至少占95%的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其中包括汞的合金)7439-97-6汞2805400000贵金属汞齐2843900091铅汞齐2853909023其他汞齐2853909024其他按具体产品的成分用途归类《水俣公约》管控的化学品《<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3四甲基铅75-74-12931100000《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5—序号化学品名称CAS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4四乙基铅78-00-22931100000《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5多氯三联苯(PCT)61788-33-82903999030《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工业用途6三丁基锡化合物三丁基锡氧化物56-35-92931200000《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工业用途(涂料用途除外)三丁基锡氟化物1983-10-4三丁基锡甲基丙烯酸2155-70-6三丁基锡苯甲酸4342-36-3三丁基锡氯化物1461-22-9三丁基锡亚油酸24124-25-2三丁基锡环烷酸85409-17-2—6—序号化学品名称CAS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7短链氯化石蜡185535-84-868920-70-771011-12-685536-22-785681-73-8108171-26-2不具有人造蜡特性38249999913824890001具有人造蜡特性3404900010《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在特定豁免有效期内(2023年12月31日前)仅限于以下用途:(1)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2)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3)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4)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5)户外装饰灯管;(6)防水和阻燃油漆;(7)粘合剂;(8)金属加工;(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19.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19.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2903.62
2931
16
17
1,2-二溴 二溴乙 106-93-4 C2H4Br2 乙烷 烷;ethane, 1,2dibromo;ethlene bromide; 1,2Dibromoe thane ; alpha,beta Dibromoe thane; symDibromoe thane; 1,2Dibromoe thane; Ethylene bromide; Ethylene dibromide ; 1,2Ethylene dibromide ; Fumogas; Glycol EDB bromide; 氟乙酰胺 Acetamid 640-19-7 C2H4FNO ·敌蚜胺 e, 2fluoro-; Fluoroace tamide; 2Fluoroace tamide; Fluoroace tic acid amide; Flutritex 1; Fussol; Megatox; Monofluo Fluoroace roacetami tamide de;
C10H5Cl7
2903.59
14
15
118-74-1 C6Cl6 六氯苯 六氯代 苯;过氯 苯;全氯 代苯; benzene, hexachlor o; perchloro benzene; Hexachlor obenzene ; Pentachlo rophenyl chloride; Perchloro benzene; Hexachlor Phenyl obenzene perchloryl 三环锡· Cyhexatin 13121- C18H34OS 70-5 普特丹 ; Plictran; n Plyctran; TCTH; Tin, tricyclohe xylhydrox y-; Tricycloh exylhydro xystannan e; Tricycloh exylhydro xytin; Tricycloh exylstanna nol; Tricycloh exylstanni um hydroxide ; Tricycloh exyltin Cyhexatin hydroxide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2020年)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2020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分析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情况和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及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并确保于2014年底前完成。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补充和确定本辖区内实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类项及具体品种。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要求(《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中“表格下载”之“危化品”下载)传达至辖区内的化工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1.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2月5日/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3/0217/19735 6/content_197356.htm另附:/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22/134840/co ntent_134840.htm《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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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672/2017-02098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土壤环境管理
生成日期: 2017年12月20日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名称: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
文号:公告 2017年第74号主题词:
环境保护部
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告 2017年第74号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及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

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进出口经营者应交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8 5号《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的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将六溴环十二烷增列至〈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0〕14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
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
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5日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抄送: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2: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
一、登记条件
(一)进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进口用途应符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二)进口《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符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规定的允许用途,以及在《<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中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

2.出口国为《汞公约》非缔约方的,需要非缔约方提供证书,证明所出口的汞不是来源于:不符合《汞公约》要求的原生汞矿,或氯碱设施退役过程产生的汞。

(三)进口《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符合我国规定的允许用途(多氯三联苯除外)。

2.进口“多氯三联苯”的,应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事先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进口放行单)申请表。

2.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

3.进口《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关于所进口化学品仅用于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特定豁免用途的证明材料。

4.进口《汞公约》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1)关于所进口化学品仅用于《<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中限定时间内允许用途的证明材料;(2)出口国为《汞公约》非缔约方的,应提供该非缔约方关于进口汞来源的证书;(3)符合《汞公约》规定的进口用途数据信息。

5.进口《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6.非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交之前每批次的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

三、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为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可向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签发进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进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结果公示
登记决定做出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七、后期监管
进口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台账(明细记录),如实记录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

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企业应当提供台账。

附件3: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
一、登记条件
(一)出口《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1.出口用途应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如果进口国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缔约方的,还应符合进口国的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2.进口国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非缔约方的,应提交年度证书,以证明将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环境排放,遵守减少或消除源自库存和废物排放的规定,确保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对废物进行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

3.进口国为《鹿特丹公约》缔约方的,出口不属于《鹿特丹公约》管控化学品,进口国(外方)应确认收到出口通知;出口属于《鹿特丹公约》管控化学品,应按照“出口《鹿特丹公约》管控化学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出口《汞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1.出口用途符合《汞公约》规定的允许用途,以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中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

如果进口国属于《汞公约》缔约方的,还应符合进口国在《汞公约》下的允许用途。

2.进口国属于《汞公约》缔约方的,应出具书面同意书,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证明符合《汞公约》允许用途。

3.进口国属于《汞公约》非缔约方的,应出具书面同意书,证明将仅用于《汞公约》允许缔约方使用的用途,确保遵守《汞公约》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的规定,确保《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及其制定的指导准则得到遵守,并已采取了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得到保护的措施。

(三)出口《鹿特丹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进口国为《鹿特丹公约》缔约方的,应满足进口国就所出口化学品向公约秘书处所作出的回复中的相应条件:
1.如果向公约秘书处所作出的进口回复为不同意进口,则应禁止出口;
2.如果向公约秘书处所作出的进口回复为同意在特定条件下进口,则应符合其提出的特定条件;
3.如果进口国尚未向秘书处提交回复,应确保:该化学品在进口时已作为化学品在进口缔约方注册登记;或有证据表明该化学品曾经在进口缔约方境内
使用过或进口过并且没有采取过任何管控行动予以禁止;或出口商曾通过缔约方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给予明确同意、且已获得了此种同意。

二、申请材料
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出口放行单)申请表。

2.关于所出口化学品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汞公约》《鹿特丹公约》各项要求的声明和证明。

三、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为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可向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环境保护部根据《鹿特丹公约》向进口国发出口通知并收到回复。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签发出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出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五、登记时限
出口放行单的登记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结果公示
登记决定做出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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