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空气颗粒物源解析监测技术方法指南(试行)(可编辑)

环境空气颗粒物源解析监测技术方法指南(试行)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监测方法指南 (试行 )(第二版 )7>2014 年 2 月 28 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防治环境空气颗粒物污染,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规范全国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的监测技术, 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中涉及的监测技术方法, 主要包括污染源样品的采集、环境受体样品采集、样品的管理、颗粒物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以提高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中监测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
本指南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起草。
目录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 24、源样品采集. 24.1 源分类及采样原则24.2 固定源采样. 34.2.1 稀释通道法34.2.2 烟道内直接采样法54.3 移动源采样. 74.3.1 现场实验法( 隧道法 ) 7 4.3.2 全流式稀释通道采样法 8 4.3.3 分流式稀释通道采样法 9 4.4 开放源采样 114.5 其他源类采样. 154.5.1 生物质燃烧尘采样 154.5.2 餐饮油烟尘采样. 174.5.3 海盐粒子采样204.6 二次颗粒物前体物采样 205、受体样品采集. 205.1 点位布设原则215.2 采样仪器和滤膜选择215.3 采样时间和周期 215.4 采样前准备215.5 样品采集 215.6 采样注意事项. 216、样品管理 226.1 样品标识 226.2 样品保存 226.3 样品运输 226.4 样品交接 227、样品分析 227.1 方法选择原则237.2 颗粒物质量浓度分析237.2.1 手工监测方法 (重量法). 237.3 颗粒物化学组分分析. 247.3.1 元素分析方法 247.3.1.1 铅等 24 种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47.3.1.2 铅等 24 种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6 7.3.1.3 铅等 24 种元素的 X 射线荧光光谱法297.3.1.4 汞等 5 种元素的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317.3.2 水溶性离子分析方法 31-7.3.2.1 NO 等 4 种阴离子的离子色谱法. 313+7.3.2.2 Na 等 5 种阳离子的离子色谱法34+7.3.2.3 Na 等 4 种阳离子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67.3.3 碳分析方法 377.3.3.1 元素碳和有机碳的热- 光透射法387.3.4 其他标识物分析方法387.3.4.1 多环芳烃分析方法387.3.4.2 正构烷烃分析方法397.3.4.3 水溶性有机碳分析方法 417.3.4.4 丁二酸等有机酸分析方法457.3.4.5 正构烷酸、甾醇类、左旋葡聚糖等分析方法. 487.4 二次颗粒物前体物分析方法. 511、适用范围本指南分析了《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 (试行) 》涵盖的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方法 , 规定了其所涉及的监测技术方法, 主要包括污染源样品采集、环境受体样品采集、颗粒物样品分析、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中相关的监测工作。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 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清单应当覆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工艺过程、移动源、溶剂使 用、扬尘、生物质燃烧和农业等排放源,包含二氧化硫(SO2)、氮氧 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一 次颗粒物(PM2.5 和 PM10)和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并具备动态更 新机制。
随着清单编制工作的逐步深入,清单编制中活动水平与排放系 数将不断更新和完善,环境保护部将适时修订技术指南。目前,已 发布的《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大 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关于道路机动 车、非道路移动源以及生物质燃烧源排放清单编制请参照新发布的 《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非道路 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生物质燃烧 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4—
目前,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上建立完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也缺乏一套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方法工具,相应的能力建设 较为滞后。考虑到各地清单编制工作的技术基础与实际管理需求的 差异性,环境保护部按照“规范统一、科学实用、轻重缓急、循序,即先按照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源源类两个方向分 别出发,编制单项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待各 方面对清单编制工作有一定认识和基础后,再将城市和区域网格化, 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时空变化信息的源排放 清单技术指南。
根据上述思路,环境保护部已于 2014 年 8 月发布了《大气细颗 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4《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组二〇一四年六月—82—项目名称: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项目统一编号: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主要起草人:贺克斌,张强,郑博等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项目管理人:师华定 陈 胜—83—目录目 录 (84)1 编制背景 (85)1.1 任务来源 (85)1.2 指南编制单位 (85)2 指南制定的意义 (85)3 指南编制原则与技术依据 (85)3.1 编制原则 (85)3.2 技术依据 (86)4 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86)4.1本指南与《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之间的关系..86 4.2 源分类和排放量计算基本原则 (86)产生系数的确定 (87)4.3 固定燃烧源PM104.3.1燃煤源(除民用煤炉)PM产生系数的确定 (87)10产生系数的确定 (89)4.3.2其它固定燃烧源PM10产生系数的确定 (91)4.4 工艺过程源PM104.4.1 钢铁 (91)4.4.2有色冶金 (91)4.4.3 建材 (92)4.4.4 石化化工 (94)4.4.5 废弃物处理 (94)产生系数的确定 (94)4.5 移动源PM104.6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去除效率的确定 (95)去除效率计算方法 (95)4.6.1 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PM104.6.1 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PM去除效率参数确定 (95)105 指南实施建议 (99)—84—《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1 编制背景1.1 任务来源2014年5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给清华大学下达了编制《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任务。
清华大学根据之前的研究基础和对国内外大量研究成果的总结凝练,开展了《技术指南》的编制工作,并在6月通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5号――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5号――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的
公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5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55号)
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的公
告
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污染源优先控制分级是开展大气污染来源解析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制定大气污染物优化减排方案、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和科学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开
展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我部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包括大气一次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的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所涉及的污染源分类分级、排放系数与活动水平数据获取、不确定性分析以及清单的应用与评估。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1.5 指导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细颗粒物 PM2.5 源排放清单编制 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 (2)分类指导原则:依据我国当前的行业或产品分类,充 分考虑各个行业工艺技术、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 异,进行深层次源划分,使 PM2.5 排放源尽可能涵盖潜在的、可 能带来排放的活动部门; (3)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 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 学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路线。随着环境信息 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清华大学、环境保护 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起草编制。
第三级分类下则涵盖了各种具体的燃烧设备。完整的固定燃烧源
第一至第三级源分类见表 1。
固定燃烧源第四级分类包括袋式除尘、普通电除尘、高效电
除尘、电袋复合除尘、湿式除尘和机械式除尘等六种污染控制技
术以及无除尘设施的情况,其对应的 PM2.5 去除效率见表 5。
表 1 固定燃烧源第 1~3 级分类及对应的 PM2.5 产生系数
0.10
农用机械*
4.00
建筑机械*
6.00
航空 煤 油ຫໍສະໝຸດ 飞机**0.28*排放系数为 g/kg 柴油消耗量
**飞机排放系数为 g/LTO(起飞着陆循环次数)
国3
国 4 质量分级
C
C
A
A
C
C
C
第三章 PM2.5 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3.1 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的确定 编制一次 PM2.5 排放清单时,应首先对清单编制区域内的排 放源进行初步摸底调查,明确当地排放源的主要构成,在表 1-3 提供的分类分级体系中选取合适的第一、二级排放源类型,以确 定源清单编制过程中的活动水平数据调查和收集对象。 在数据调查和收集阶段应当涵盖排放源第三、四级分类中涉 及的所有燃烧/工艺技术和颗粒物末端控制技术,在数据整理过 程中根据当地排放源的特点确定源清单覆盖的第三、四级分类。 3.2 排放清单计算空间尺度的确定 点源是指可获取固定排放位置及活动水平的排放源,在排放 清单中一般体现为单个企业或工厂的排放量;面源是指难以获取 固定排放位置和活动水平的排放源的集合,在清单中一般体现为 省、地级市或区县的排放总量。 对于某一个第四级排放源,可以只由点源或面源组成,也可 以同时包含点源和面源。编制排放清单时应当明确每一个第四级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5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1.2.1本指南明确了固定燃烧源和工艺过程源一次可吸入颗粒物(PM10)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移动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扬尘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生物质燃烧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PM10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PM10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PM10的排放源,PM10的人为排放源包括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移动源、扬尘源和生物质燃烧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

附件(试 行)第一章 总 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1.2.1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开展大气颗粒物(PM10和PM2.5)来源解析工作。
1.2.2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4506.30-2010 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30部分:44个元素量测定GB/T 14506.28-2010 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28部分:16个主次成分量测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93-2007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颗粒物污染源:向大气环境中排放固态颗粒污染物的排放源统称颗粒物污染源。
环境受体:受到大气污染物污染的环境空气统称环境受体,简称受体。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通过化学、物理学、数学等方法定性或定量识别环境受体中大气颗粒物污染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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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组二〇一四年六月—82—项目名称: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项目统一编号: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主要起草人:贺克斌,张强,郑博等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项目管理人:师华定 陈 胜—83—目录目 录 (84)1 编制背景 (85)1.1 任务来源 (85)1.2 指南编制单位 (85)2 指南制定的意义 (85)3 指南编制原则与技术依据 (85)3.1 编制原则 (85)3.2 技术依据 (86)4 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86)4.1本指南与《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之间的关系..86 4.2 源分类和排放量计算基本原则 (86)产生系数的确定 (87)4.3 固定燃烧源PM104.3.1燃煤源(除民用煤炉)PM产生系数的确定 (87)10产生系数的确定 (89)4.3.2其它固定燃烧源PM10产生系数的确定 (91)4.4 工艺过程源PM104.4.1 钢铁 (91)4.4.2有色冶金 (91)4.4.3 建材 (92)4.4.4 石化化工 (94)4.4.5 废弃物处理 (94)产生系数的确定 (94)4.5 移动源PM104.6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去除效率的确定 (95)去除效率计算方法 (95)4.6.1 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PM104.6.1 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PM去除效率参数确定 (95)105 指南实施建议 (99)—84—《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1 编制背景1.1 任务来源2014年5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给清华大学下达了编制《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任务。
清华大学根据之前的研究基础和对国内外大量研究成果的总结凝练,开展了《技术指南》的编制工作,并在6月通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1.2 指南编制单位本指南的编制单位是清华大学。
指南的主要起草人有贺克斌、张强、郑博等。
2 指南制定的意义《技术指南》规范了PM10源排放清单编制的方法和数据来源。
PM10排放来源十分繁杂,对应的计算方法和参数复杂多样。
《技术指南》规定了PM10源排放清单编制的标准方法和数据源,可以指导各地获得可靠可比的排放清单结果。
《技术指南》有助于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摸清PM10源排放基本情况。
清单结果作为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数据的重要补充,有助于加强人们对PM10源排放特征的认识,制定有效的PM10排放控制策略。
《技术指南》为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规范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支撑。
《技术指南》作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为其它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指南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3 指南编制原则与技术依据3.1 编制原则1)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可吸入颗粒物PM10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分类指导原则—85—依据我国当前的行业或产品分类,充分考虑各个行业工艺技术、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进行深层次源划分,使PM10排放源尽可能涵盖潜在的、可能带来排放的活动部门。
3)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路线,随着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3.2 技术依据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如下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4 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4.1本指南与《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之间的关系PM10的粒径范围涵盖了细颗粒物(PM2.5)。
为保持计算结果的一致性,PM10与PM2.5排放清单在编制过程中应保持源分类分级体系和清单编制技术方法的一致,并采用相同的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
因此,本指南与已经发布的《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在清单编制技术流程方法和活动水平获取方法和途径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给出各类源的PM10产生系数和各种末端控制技术对PM10去除效率。
4.2 源分类和排放量计算基本原则本指南建立的可吸入颗粒物排放量计算体系的原则是以评估区域尺度可吸入颗粒物排放水平为目的,把握与之关系显著的特征,同时兼顾计算体系的通用性和灵活性。
—86—《技术指南》并不试图捕捉所有可能的颗粒物排放源,而是把主要精力集中在重要的人为排放源上。
排放源分类分级主要以技术为依据,考虑不同燃烧技术或工艺技术在颗粒物产生机理上的差别,划分详细的排放源类别。
可吸入颗粒物从生成到排入大气的过程,受到行业、燃料/产品、工艺技术与污染控制技术共四种因素的影响,依此对每大类排放源进行四级分类。
PM10排放量计算的重点在于获取第四级源的活动水平和对应的排放系数。
首先根据燃料消耗量/产品产量(第二级源)以及各种燃烧/工艺技术(第三级源)和颗粒物控制技术的应用比例(第四级源)获取第四级排放源活动水平;然后根据燃烧/工艺技术确定PM10产生系数,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控制技术的去除效率确定第四级源PM10最终排放系数,计算出PM10排放量。
图1给出了PM10排放量计算的技术路线图。
图1 PM10排放量计算技术路线图4.3 固定燃烧源PM10产生系数的确定4.3.1燃煤源(除民用煤炉)PM10产生系数的确定固定燃烧源中各类燃煤排放源,除民用煤炉以外,其它排放源的一次PM10产生系数计算需要确定三个参数:燃煤收到基灰分、灰分进入底灰的比例、排放源产生的总颗粒物(TSP)中PM10的比例。
燃煤灰分是确定燃煤设备PM10产生系数的重要参数。
地区间煤炭流动会影响各地—87—消费煤炭的灰分,使之与生产煤炭的灰分出现差异。
为更准确计算燃煤设备的PM10产生系数,推荐采取实地调查的方法获取实际锅炉燃煤灰分值。
灰分进入底灰的比例与燃烧工艺密切相关,不同燃烧炉型取值差别很大。
《工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手册》[1]中煤粉炉、流化床炉和层燃炉的推荐取值分别为0.20、0.40和0.85。
Zhao等测试了中国八座燃煤电厂的十台发电机组,给出煤粉炉、流化床炉和层燃炉的测试值分别为0.31、0.48和0.85。
《技术指南》将电力部门灰分进入底灰比例取为以上两组值的平均值,即煤粉炉取0.25,流化床炉取0.44,层燃炉取0.85。
供热部门燃烧技术与电力相似,取值与电力相同。
工业和民用部门灰分进入底灰比例根据《工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手册》取值,即流化床炉取为0.40,层燃炉取为0.85。
PM10在TSP中比例与排放部门和燃烧工艺相关,不同燃烧炉型的取值差异较大,不同排放部门的相同燃烧炉型由于管理、操作方式的差异也可能具有不同的值。
表1总结了国内外一些燃煤锅炉产生颗粒物的粒径分布的测试结果,煤粉炉的测试结果要多于流化床炉和层燃炉。
Klimont等[2]总结的欧洲结果中PM10在TSP中的比例如下:电力与供热部门的煤粉炉、流化床炉和层燃炉分别为0.23、0.26和0.37;工业与民用部门的流化床炉、层燃炉为0.20。
可以看出,中国煤粉炉的测试均值(0.22)与Klimont等[2]总结的欧洲煤粉炉均值(0.23)非常接近。
Zhao等针对中国典型燃煤电厂的测试结果中煤粉炉、流化床炉和层燃炉排放的PM10占TSP的比例分别是0.22、0.32和0.30。
《技术指南》将电力部门排放的PM10占TSP的比例取为以上两组值的平均值,即煤粉炉取为0.23;流化床炉取为0.29;层燃炉取为0.33。
供热行业的取值与电力相同。
工业和民用行业按照欧洲结果取值,即流化床炉和层燃炉取值为0.20。
表1 国内外部分燃煤源排放颗粒物粒径分布测试结果颗粒物比例>PM10 PM2.5-10 PM2.5410t/h 煤粉炉[4]0.61 0.37 0.02煤粉炉[5]0.56 0.28 0.1650MW,煤粉炉[6]0.64 0.30 0.06600MW,煤粉炉[6]0.82 0.16 0.04600MW,煤粉炉[6]0.86 0.11 0.03220MW,煤粉炉[6]0.83 0.15 0.02—88—35t/h循环流化床[7]0.68 0.22 0.104t/h层燃炉[8]0.94 0.03 0.03煤粉炉[9]0.78 0.19 0.03循环流化床[9]0.68 0.24 0.08煤粉炉[10]0.72 0.24 0.04煤粉炉[11]0.78 0.16 0.06循环流化床[11]0.68 0.23 0.09400t/h 循环流化床[12]0.83 0.14 0.034.3.2其它固定燃烧源PM10产生系数的确定对于气体和液体燃料排放国内的测试数据相对缺乏,《技术指南》中气体和液体燃料的PM10产生系数参考 AP-42排放系数数据库[3]中的无控情况产生系数取值。
目前国内已开展了较多民用部门煤炉的排放测试。
不同品质和形状的煤颗粒物排放有着较大的差别,无烟煤的产生系数显著低于烟煤的产生系数,型煤的排放要低于原煤。
Zhang等[13]测定民用煤炉的颗粒物产生系数在0.03-10.00 g/kg,均值是1.30 g/kg。
Chen 等[14~16]测定型煤中烟煤和无烟煤的颗粒物产生系数均值分别是7.33 g/kg、1.21g/kg,原煤中烟煤、无烟煤的颗粒物产生系数均值分别是14.8 g/kg、1.08g/kg。
Shen 等[17]测定的颗粒物产生系数从无烟煤的0.065±0.002 g/kg到烟煤的10.8±0.6 g/kg。
总结国内已有民用煤炉测试结果,经过仔细筛选剔除异常测试样本,按样本量平均得到分品质(烟煤、无烟煤)、分形状(型煤、原煤)的PM10产生系数,见表2。
由于《技术指南》源分类中只有原煤和型煤,并不区分烟煤和无烟煤,因此需要建立两者之间的映射关系。
这里参照《中国煤炭工业年鉴2011》原煤产量中烟煤、无烟煤的比例计算加权平均值,得到型煤和原煤的产生系数分别为3.71g/kg、9.52 g/kg,见表3。
表2 民用煤炉PM10产生系数测试结果(单位:g/kg)测试型煤-烟煤原煤-烟煤型煤-无烟煤原煤-无烟煤Zhang等, 2000[13]0.30 5.76Chen等, 2005[14]10.46 1.33Chen等., 2006[15]16.390.80Zhi等, 2008[16] 6.9214.41 1.4 1.51—89—Shen等, 2010[17] 5.200.17Zhang等, 2008[18] 1.05Ge等, 2004[19]0.41平均 4.2311.20 1.08 1.13表3 民用煤炉PM10产生系数(单位:g/kg)比例 (%)型煤原煤烟煤83.3 4.2311.20无烟煤16.7 1.08 1.13合计100.0 3.719.52民用部门生物质排放的颗粒物中PM10比重很高,比例可以达到9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