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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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国统投资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统投资字〔2012〕2号2012年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切实加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分布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一)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四、本规定适用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改外资[2012]1905号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意见通知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年05月26日 16时45分 100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民间投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研究制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全面落实对民办教育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财政资助、信贷支持和人才鼓励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办教育财产权、收益权。研究制定民办教育管理办法,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模式,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十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等活动,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投资生产体育、文化用品,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体育场馆、健身房(室)等文化体育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开发与国际旅游接轨的文娱体育项目,兴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演出、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参与发展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集设计、加工、制作、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动漫影视娱乐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海洋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开发包含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高附加值文化艺术产品,扶持民间演艺团体打造精品剧目。
(十四)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提供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民间资本设立的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除有明确政策规定外,同等享受有关政府对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和借款等优惠措施。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发起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12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

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8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5500亿元,代发地方债2500亿元。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对“三农”、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水利、地质找矿等的支持。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继续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和标准,压缩大型运动会场馆建设投入。

全面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

实施结构性减税。

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

继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管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的要求,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好货币信贷供求,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广义货币预期增长14%。

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作为指导性文件,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

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

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六部委文件汇总

六部委文件汇总

六部委密集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自今年4月中旬交通运输部率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以来,截至目前,已有银监会、国资委等六部委相继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和细化了民间资本的进入要求和操作方式。

这一轮政策的密集出台,是各部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集中体现。

有关出台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银监会官方网站5月26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一、民间资本进入条件与其他资本一视同仁《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同时明确,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二、民间资本投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二、注重改善民间资本的投资环境《实施意见》强调,要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依法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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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
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现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

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

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

修改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

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

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

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

(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

(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

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

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一)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三、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丰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诚信运作、合规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证监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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