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方式选择
PPP项目退出机制的法律分析——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

PPP项目退出机制的法律分析——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前言:退出机制是本轮PPP热潮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退出机制的完善意味着作为财务投资人的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能够在3-5年短期时间内收回投资成本、获取收益,意味着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能够顺利衔接,意味着原始社会投资人在“禁退期”后能够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
在严禁政府回购、政府兜底的新政下,如何创新开拓退出渠道是PPP模式深化发展必须解决的难题,本文在比较分析PPP项目各类退出途径的基础上,探索了资产证券化这一方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以期为推动我国PPP模式深入发展作出有益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退出机制是本轮PPP热潮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PPP项目退出机制不能成为问题,因为运营期满后社会投资人自然将项目移交政府、获取收益;另一种观点认为退出渠道不畅是目前PPP项目无法落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揭示了部分真相。
通常情况下,社会投资人在运营期满后功成身退是最为理想的结果。
然而,PPP项目合作周期长达几十年、投资金额巨大、风险高,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多数施工单位不具备项目运营经验,施工单位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建设期收益,大量资金沉淀于项目会使其背负沉重的经营负担;即使是资金雄厚的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囿于理财金、信托资金投资期限较短,也将面临期限错配问题;而作为长期资金的社保资金、养老资金、保险资金基于投资稳健的需求,不宜在项目早期作为社会投资人直接介入,因为项目前期失败的风险较大。
因此,畅通的退出渠道、完善的退出机制是解决本轮PPP项目“政府热、社会冷”症结的不二法门。
二、PPP项目退出机制的类别分析理论上,社会投资人投资PPP项目的退出方式有: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清算、企业债、公司债、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等。
由于清算退出是最为不成功的退出方式,下文仅就上市、债券、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的利弊和适用前景作出分析。
1.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我国建设项目传统的退出机制,指施工单位带资建设结束之后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地方融资平台或政府指定的运营单位,以收回建设成本并取得收益。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详解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详解自PPP模式开始在国内推广起,社会资本的退出问题就被摆到了重要位置,财金〔2014〕76号文强调了“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随后的一系列规范文件也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阐明,如国发〔2014〕60号文明确要求“健全退出机制。
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均指出“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朝的退出渠道”,财金〔2014〕76号文要求重点关注项目的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
另外,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2729个入库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投资额达4.6万亿元,这也意味着社会资本将有着更为迫切的退出需求,同时有序、规范的退出机制也有利于消除潜在社会资本的参与顾虑。
因此,从社会资本的参与方式、退出事由和退出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有利于明晰退出中存在的障碍,为构建和完善多元化、规范化、市朝的退出机制提供参考。
参与方式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后所处的位置,同时也是退出的起点。
由于PPP项目通常要涉及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多个阶段,全生命周期较长,很少有社会资本能单独满足条件,因而通过组建联合体来参与招投标的方式较为流行。
联合体成员通常以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且其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
从参与意图和自身的资源能力禀赋来看,社会资本主要分为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主要关注社会或商业层面战略目的的实现,或者能够将自身业务经营与项目运营实现战略协同,主要包括PPP产业基金及政府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
财务投资者通常以获取财务回报为导向,通过参与项目投资获得投入资金的增值回报。
同一个社会资本可能同时具有多重角色,比如,银行既可以入股PPP基金,又能直接为SPV提供债务融资。
如果社会资本是PPP基金的股东,在基金层面就可以实现退出,而不涉及SPV 的股权变动。
PPP 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研究

山西农经//2020年16期DOI :10.16675/14-1065/f.2020.16.003PPP 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研究□王明吉,李霞摘要:近年PPP 项目呈现出“井喷”的发展态势,这意味着社会资本将有着更为迫切的退出需求。
有序、规范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消除潜在社会资本的参与顾虑,提高其参与PPP 项目的积极性。
完善PPP 项目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对我国的PPP 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文献,概括了PPP 项目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归纳总结了各种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并结合当前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建设、合同体系、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PPP 模式;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6-0006-03中国图书分类号:F285文献标志码:A (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1PPP 项目及其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2014年以来,国家积极推进PPP 项目的发展。
国务院、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PPP 项目进行规范。
近年来PPP 模式十分火热,截至目前入库的PPP 项目已超过13P 000个,涉及投资16万亿元人民币。
各种PPP 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项目落地率却较低。
其原因有很多,比如相关上位法不够完善、PPP 体系不成熟、项目过多形成堆积等,此类宏观问题需要国家来解决。
但是从微观角度看,社会资本在与政府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其利益有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资本参与PPP 项目的积极性[1]。
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是指社会资本在PPP 项目运作过程中或项目移交完毕后撤出资本的方式,是社会资本参与PPP 项目的最后环节。
通常情况下,社会资本在运营期满后到期移交是最理想的一种退出方式。
然而,由于政策变更、流动需求、违法违约事件、项目的阶段性、不可抗力等外在事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等诸多原因,导致社会资本提前退出的案例不在少数。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研究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研究摘要:PPP模式是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一种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方式。
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是重要的合作伙伴,但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研究却是目前PPP研究中比较空白的领域。
本文从PPP的特点和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两个方面入手,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分析了PPP 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PPP,社会资本,退出路径,选择研究,解决方案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当前重要的国民经济领域之一。
而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引入社会资本,是政府目前采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PPP模式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方式,它已在全国各省市开展,并推动了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
但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二、PPP模式及其特点PPP模式指的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承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各环节的责任和收益,共同承受风险。
这种模式在当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PPP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新型合作方式的创新PPP模式是一种基于公共资源配置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新型合作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
(2)风险共担的特点PPP模式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各环节的责任和收益。
双方还要对项目中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风险共担。
(3)灵活的管理方式PPP模式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管理项目,按照商业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和运作效果。
(4)长期的经营周期PPP项目有较长的经营周期,通常为20-30年。
这意味着政府和社会资本需要长期合作,期间需要协调沟通、共同解决各种问题。
三、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会出现多种情况,如投资决策的变更、出售个别项目、合作的解约等。
PPP项目各持股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持股方的退出问题1. 问题概述在公私合作(PPP)项目中,各持股方可能会面临退出项目的情况。
本文档将探讨PPP项目中各持股方的退出问题及相关的法律考虑。
2. 各持股方的退出权益在PPP项目中,各持股方的退出权益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合同可以规定以下几种退出方式:- 卖出股权:持股方可以通过向其他合作方转让其股权来退出项目。
- 退出协议:项目合同可以包含有关持股方退出的具体规定,例如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实施退出协议。
- 初步公开募股:持股方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进行公开募股来实现退出。
- 强制退出:在某些情况下,项目合同可能规定持股方必须退出项目,例如严重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
各持股方应该在合同签订前仔细审查退出条款,并明确自己的退出权益。
3. 法律考虑在设计退出机制时,应考虑以下法律问题:- 合同约束力:合同应清楚规定退出机制并明确约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终止事由:合同应规定强制退出的具体情况和条件,以避免争议和误解。
- 赔偿条款:合同应包含有关赔偿责任和损失分担的条款,以保护各持股方的合法权益。
-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机制,以防止跨境合作中的纠纷。
各持股方在退出前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其退出行为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4. 附加考虑事项在退出项目时,持股方还应考虑以下额外因素:- 合作伙伴关系:持股方退出可能会对项目的运作和其他持股方产生影响,因此应尽量与其他合作方协商解决。
- 价值评估:退出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退出后可能获得的收益或损失。
- 合作方的优先权:在退出时,合同可能规定其他持股方享有优先购买权,持股方应遵守相关约定。
5. 结论PPP项目中各持股方的退出问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定义。
合同应规定明确的退出机制和条款,以保障各持股方的合法权益。
持股方在退出前应仔细评估法律风险,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同时,与其他合作方积极沟通和协商,以确保退出过程顺利进行。
PPP:投资资金退出机制

PPP:投资资金退出机制1、基金投资PPP项目的途径:解析:PPP基金进入PPP项目,入股项目公司的途径为,同其他社会资本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PPP项目采购,联合体若最终成为政府方确认的社会资本方,则联合体各组成成员,按照联合体协议和PPP项目合同,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禁止:PPP基金不能项目公司(SPV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后期入股SPV公司,这种方式表面上符合公司法规定,但违反了PPP项目采购的特别法,因为如果PPP基金后期入股SPV公司,实际上就成为了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但这种方式成为社会资本方,是没有通过PPP项目采购程序的,也就是说如果后期入股的方式被允许,那么PPP项目采购法规便形同虚设,会导致,“任何一个社会资本方都可以通过后期增资入股的方式进入SPV公司”,这样一个荒谬结果。
政府方在PPP项目合同中应当禁止社会资本方后期以交易股权方式融资,另行引入社会资本方。
探讨:由于PPP项目的公益属性,必须保证被采购的社会资本方持续保留在SPV公司的股东身份,以便确保其在全生命周期内持续履行初始责任和义务。
但如果永远限制被采购的社会资本方转让股份、完全退出SPV公司,又同市场规律和公司法精神不符。
因此可以限制被采购社会资本方在一定期限内(例如不少于合作期的一半)完全转让股份,退出SPV公司;并且应该同时规定退出SPV公司时,公司绩效应稳定并成上升趋势达到一定时间年限。
由于PPP基金的纯投资属性,可以尝试政府组织统一的PPP项目基金预先采购的方式,组建PPP项目基金库,只要通过了统一采购的基金,便可以不再参加每次的PPP项目采购,便可以通过股权或者债权方式直接投资一定范围内的任何一个PPP项目。
2、社会资本或基金的退出方式基金份额内部转让--可以尝试采取基金内部的“优先、中间、劣后”三个层级的基金持有人互相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内部转让,来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退出。
也可以通过项目中后期的基金对外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股东退出路径分析

鼓励性 和方 向性描述 ,对于社会 资本的退 出机 制并没 财 产 品拉 长期 限 ,或 者 PPP项 目有 明确 的退 出安排 ,
有规范性 的指导意见 。
否则 投资于 PPP项 目的资管 产品会大大减少 。
最后 ,除了监管政 策之外 ,PPP项 目中的一些产
社 会资本退出机制规范 要求 日渐紧 迫
股 东 的退 出路 径并 给 出相 应建 议 ,希望 能 对读 者有 政 府 要 与投 资者 明确 PPP项 目的退 出路 径 ,保 障项
所 裨 益 。
目持续稳定运行 。项 目合作结束后 ,政府应组 织做好
接管工作 ,妥善处理投 资 回收 、资产 处理等事宜 。
顶层设 计不完善
《关 于推广 运用政 府和社 会资本 合作模 式有关 问
项 目社会 资本方股东 的退 出路 径的设计和规范显得 更 范化 、市场化 的退 出渠道 。
为 迫切 。本 文 以 PPP项 目中社 会 资本联 合 体各 方 的
《国务 院关 于创新 重点领 域投融 资机制 鼓励社 会
特 点及 需求 为核心 ,简 要分 析 社会 资本 中不 同类 型 投 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 ):健全退出机制 。
首先是地方 政府兜底 承诺 被一再 明确禁止 ,根据 也可能存在 一定 不确定性 。
《关于进一 步规范地方政 府举 债融资行 为 的通知 》(财
在此 背景下 ,对 于社会资本退 出机制 的讨论 ,不
预 [2017]50号 )规 定 :地 方 政 府 参 与 PPP项 目, 仅是 对 于 项 目规 范运 作 的重 要 一环 ,也 是 对 PPP项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关于 开展政府 和社会 资本合 作
PPP项目公司的退出机制之股权交易

PPP项目公司的退出机制之股权交易===================特许经营(PPP)所涉及的项目公司大部分属于新设立的非上市公司,但不排除部分项目公司具备条件后上市进行股权交易。
因此,本文中所指项目公司及其股权交易事宜为股权转让、置换、赠与、新增、减少等,也包括公开发行募集股份的情形。
为保证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合作效率性、资金流动性,社会资本股权原则上可以进行交易,而且各个股东由于优势不同,各自的投资战略和策略也不同,因此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必然会产生社会资本股权转让的需求。
然而,影响到项目公司正常运转、项目建设运营效率降低或进程受阻等违法违纪、损害公众利益、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股权交易应进行约束和限制。
结合国内现状,针对股权交易方式、情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非上市股权交易应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上市股权交易应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通过公开市场进行;(2)社会资本可以按协议约定,通过股权交易实现退出,股权交易对象可以是政府方出资人代表或政府方指定的当地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由社会资本按照协议约定选择的其他社会资本方,但如果协议中未约定的其他交易对象社会资本方,则需经政府同意;(3)按照合作协议事先约定且经依法批准的股权交易事项,可进行交易,交易主体可以是项目公司的股东方,也可以是项目公司,如项目公司以增资方式引入新的股东方;(4)项目公司股权交易应设置锁定期,即限制社会资本(特别是项目不同阶段对项目的实质控制人)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期间。
锁定期的期限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定,常见的锁定期是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后的一定期限,例如建设期后5年,通常至少直至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而且,可能还需至少保留原股份的一定比例(如20%)。
这两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社会资本履行完其全部出资义务之前不得轻易退出项目。
而且,即使同意转让股份,所引入的新股东特别是项目实质控制人必须事先经政府同意,以保证项目顺利运营,保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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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方式选择转自:智慧PPP为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各地在PPP项目实施中往往重准入保障而轻退出安排。
不可否认,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是PPP受到力推的一大主因,为了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地方政府注重准入保障,但是对于PPP退出机制却很少提及,不太明晰。
作为PPP模式的重要一环,选择恰当的退出机制就成为社会资本成功参与PPP项目的最有力保障之一。
本文在分析PPP项目特征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PPP中社会资本退出的六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期待籍此为PPP模式的规范操作提供有益导向和参考。
▼▼▼一、PPP退出机制必不可少退出机制作为PPP重要的一环,是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有力保障,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必要且不可或缺,原因有三:(一)PPP项目周期较长,存在期限错配PPP项目的合作周期较长,一般为10-30年,就社会资本而言,期限问题是一个极大考验:1.PPP项目周期超过了许多企业的存续期,根据《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全国新设企业近五成企业年龄在五年以下,企业五年累计消亡三成以上,半数能存活八年以上。
企业成立后三至七年为退出市场高发期,近五年退出市场的企业平均寿命为6.09年,寿命在五年以内的接近六成。
所以很多社会资本难以全程参与PPP项目;2.存在期限错配,目前参与PPP项目的融资工具,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理财、保险资金、债券(公司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短融、中票、PPN等)、ABS、融资租赁等,期限通常为5-10年,难以满足PPP项目期限要求,因此,许多金融机构意图阶段性参与PPP项目,对PPP项目的流动性较为关注,希望有畅通的交易流通和退出机制。
(二)PPP项目综合复杂,不确定性加剧PPP项目是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业务复杂,技术要求高,涉及行业标准、财务测算、政府采购、法律合同、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多个方面,在长达10-30年的合作期限内,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当政企双方收益分配结构不当时,就会影响合作的积极性,甚至会导致合作破裂,社会资本可能会考虑退出。
(三)社会资本联合参与,发挥综合优势为了提高PPP项目的中标概率,社会资本通常会甄选合作伙伴,临时组建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统一投标,竞标成功后,协同合作,共享PPP盛宴。
金融机构联合施工企业、运营企业是较为常见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负责资金的融通,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企业担任项目的运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更加高效。
但是会面临着一个问题:各主体的参与是阶段性,如在运营阶段,施工企业并不具备运营管理的经验和优势,若其继续充当股东,可能因专业水平的不足而增大决策成本,提前退出是较为理智的选择。
▼▼▼二、社会资本退出现实依据考虑到以上三点因素,PPP模式中社会资本的退出十分必要,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
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提出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订立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强调了PPP退出安排的关键性。
2014年11月16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出台,提出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 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意识到要健全PPP退出机制。
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出台,规定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
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重点列示了项目移交时的关注要点。
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下发,规定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
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综上所述,现有PPP相关政策文件对退出机制已有规定,但存有一大弊端——重准入保障,轻退出安排。
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安排,偏重于非正常情形下的临时接管,对正常情形下社会资本方的退出方面,规范和细化较少新意,PPP 退出机制不健全成为制约社会资本参与的重要因素,PPP退出机制亟待多元化。
直到2016年8月30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提出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包括推动PPP项目与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相结合,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丰富PPP项目投资退出渠道,为社会资本退出指明了方向。
▼▼▼三、社会资本退出操作方式从上述政策文件可以看出,退出机制作为PPP模式的重要一环必须予以规范,结合实践中的PPP项目,政府正致力于培育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可归纳为以下六大类:(一)到期移交到期移交是指在PPP项目合作期满后,社会资本无偿移交至政府指定部门。
基于我们对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11个行业数十个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例梳理,大部分PPP项目属于特许经营类,采用BOT方式运作,到期按照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进行移交,至此,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圆满结束。
2015年9月3日,首个国家批准的BOT试点项目——来宾B电厂结束特许经营期,如期移交广西政府。
政府方代表广西投资集团与法国电力联合体真诚合作、携手运营18年后,既成功解决了严重阻碍广西经济发展的电力短缺问题,为广西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法国电力联合体获得的投资回报率大约为17.5%,较为可观,在保持合理利润的同时,提供最低的电价,提高了公共产品提供的质量和效率。
随着社会资本的顺利退出,该项目完美收官,为我国PPP模式推广提供了重要范例。
(二)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指由特定主体(可以是政府指定机构,可以是运营的社会资本,还可以是其他第三方)对社会资本的股权进行回购,其中政府回购较为常见,可分为非正常情况下回购和约定回购。
前者主要指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过程中出现摩擦与矛盾,致使合作难以为继,在非正常方式退出情形下,特定主体回购、临时接管等。
我国第一座以BOT形式建设的自来水厂——上海大场水厂因政策变更,最终被市北公司回购。
1996年,英国泰晤士水务以BOT 形式、投资约7000万美元参与上海大场水厂的建设,取得为期20年的经营权,于1998年正式投入运行。
2000年,泰晤士水务收购项目50%的股份,独资经营大场水厂,由市水务部门逐年给予建设补偿,保证其年固定回报率达到15%。
但是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不符合中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违反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因而,2004年4月,经协商,泰晤士水务将大场水务转让给国有企业上海自来水市北公司,上海市水务资产公司一次性付清英方费用,包括剩余15年的建设补偿金,高达数亿元。
后者多为在项目签约时,各投资主体书面商定,由某一方主体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回购义务,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
财政部第二批示范项目——乌当区柏枝田水库项目总投资10870.26万元,以BOT模式运作,合作期10年。
由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省政府出资60%,贵阳新天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代表乌当区政府出资5%,中标社会投资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5%,社会资本方苏交科集团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全过程,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退出机制采用政府受让中标社会投资者持有SPV公司股权的方式,在运营期的最后五年政府每年受让中标社会投资人持有的SPV股权的20%,股权价值以中标社会投资人在组建SPV公司时支付的金额为准,回购期间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及支付方式不变。
事实上,由具有回购能力的主体提前签署约定回购协议,对于项目融资是一种“强増信”,但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因为2016年6月财政部联合20部委联合印发的《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明确规定回购安排不合规。
(三)售后回租租赁是一种以物权为纽带的融资模式,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可通过资产交易,为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提供退出渠道。
虽然PPP项目的资产权属存有争议,但项目资产权属界定的一般原则为“谁投资、谁建设、谁享有”,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主体,一般认为项目资产归属于项目公司。
因此,为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项目公司可将PPP项目资产售后回租,租赁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在项目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利用项目自身收益及政府相应补贴资金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同时继续负责项目运营或委托专业的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待项目结束后,租赁公司将资产所有权以名义价格转回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向政府方移交资产,从而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
图1 售后回租运作模式示意图(四)IPO上市对于有稳定现金流且有丰富资源或题材的PPP项目,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现PPP项目与资本市场的有效联动对接,此后可借助二级市场交易完善社会资本退出渠道。
2015年5月,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PPP模式的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是我国混合所有制与PPP模式下第一家上市企业,为碧水源公司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资本市场退出选择,充分体现了PPP模式退出机制的先进性和IPO上市的可操作性,为后续社会资本退出提供了清晣的思路。
(五)资产证券化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上市从审核制改为注册制,加上可实现“非标转标”,在“资产配置荒”的背景下迅速兴起,成为推动PPP模式发展的重要引擎。
对于可将PPP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或稳定的现金流,如高速公路、桥梁、供水、供热、供气所产生的收费收益权,借助资产证券化,转化为可上市交易的标准化产品,增强资本的流动性,便于社会资本的退出。
如下图所示,原始权益人嘉兴市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基础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享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每年9-12月份销售天然气的收费收益权转让至SPV(嘉兴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用于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资认购,社会资本成功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