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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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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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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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十一章 劳动监督制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十一章 劳动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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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动监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监察的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内容,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①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 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情况;③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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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劳动监察的基本程序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 动监察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受理劳动者或对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投诉, 或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向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举报。
第二节 劳动监察
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系统规范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 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04年 11月 1日 国务院第 423号令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行。 一 劳动监察的主体 劳动监察的主体包括劳动监察机构及其相应的劳动 监察员。劳动监察机构,是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对劳动 法的遵守情况实行监察的专门机构。根据《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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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又称劳动监察,是指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 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指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 况进行的监督。 (三)工会监督 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是《劳动法》和《工会 法》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责。 (四)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指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4

第11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法学》PPT课件

第11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法学》PPT课件

退职是指劳动者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提前退出工作岗位而领取退休费的制度。

劳 动
四、养老保险的多层次保险
法 结构

(一)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三)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五、养老保险基金
《 劳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动 法 学

(1)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3)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4)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5)基金存款利息;
(6)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7)财政给予的补贴;
(8)劳动合同制职工基金转移的收人;
(9)其他收入。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劳 动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后,享受的退休待遇
学 有:

(1)退休金。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期间相同。
《 二、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容


法 学
(一)医疗期待遇
》 (二)疾病津贴
(三)医疗待遇
《 三、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和
劳 动
使用
法 (一) 实行属地管理
学 (二)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
》 人账户
(三) 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四)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机制
《 劳
动 第四节

学 失业保险

职业性疾病。包括工业事故造成的伤害,
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等。

劳 动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通常有:

劳动法第十一章

劳动法第十一章

第五节 社保法的诞生、发展到成熟
1、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立法最早出现在德国。1883年德国 国会通过的《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 法》、1889年颁布的《伤残及养老保险法》、1911年颁 布的《孤儿寡母保险法》四部保险法合编为著名的《社会 保险法典》,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典”,标志着社会保 障法在世界上的诞生。 2、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 义的立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 的法律,其框架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 其确立了社会保障普遍性和社会性原则。全面推进了社会 保障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在全世界的实施。 3、社会保障法的成熟和发展,其主要标志是以英国为首的 “福利国家”(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已建成 福利国家)理念和立法实践。 4、 “社会保障的国际宪章”是国际劳工组织于是1952年 制定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被誉为国际社会保障 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三、东南亚模式(新、中):公积金制度, 也称强制储蓄型模式,其特点为:①该制 度是以家庭为中心构建,政府起了重要的 引导作用;②建立了完全积累式的个人帐 户制度,强调社会保险的激励机能;③注 重中央公积金的安全运营,政府对公积金 的投资渠道作了强制性规定,主要用于购 买国债。
思考题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第六节 社会保障的模式
一、美国模式 ㈠多层次,低保障。保障水平不如欧洲国家的福利型模式高, 如退休保险、失业保险等,只相当于工资的50%。 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是由雇主与雇员共同负担的 社会保险税,由雇主和雇员交付的税收约占社会保障总收 入的87%。另外,联邦政府、社区、社会福利组织及慈善 捐助也是美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途径之一。 ㈢保障水平的不平衡性。各个州有根据自己州的不同情况确 定不同保障标准。例如经济发达的东北部地区和南部等经 济落后地区的保障有很大差距。其次,由于职业不同导致 受保障的非均衡性,高科技和大企业的雇员的福利待遇优 于小企业及盈利低的企业的福利待遇。 ㈣美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多贡献多收益的原则。个人交纳的 社会保障税越多,那么个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就越多。这 也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十一讲社会保险法概论精课件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十一讲社会保险法概论精课件

法 系的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和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 会 保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被保险人。
障 (3)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对象。
法 (4)社会保险辅助机构。
(5)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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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 动 法 和 社 会
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主 要是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行为和社会保险待遇给 付行为。 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社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会 保
狭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则仅指社会保险基
障 础法律关系,即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
法 之间依法形成收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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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劳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关
社 更或者消灭的各个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事实以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

障 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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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劳 (四)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

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法,公私兼容是其重
法 要特性,因此,从整体而言,社会保险法律关
和 系也呈现出公私兼容的属性。
社 会
立法者乃是将其定位为公法关系。
保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内容
障 征缴监督;支出监督;结余监督。
法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
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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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可以定义为: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 展,依法建立实施的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促进社 会福利、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的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 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构成。
2.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单独的社会保障法律文件;广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即实质上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狭义的社会保 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 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就是以国家、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① 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 ② 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 ③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 ④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 ⑤ 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 ⑥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
处理。
(6)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 使原订立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
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主要有如下 几个方面。
① 劳动合同的续订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
② 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应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③ 劳动合同续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当事人双方签 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同原合同一样办理劳动合 同的鉴证、备案或其他手续等。
(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以 书面形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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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上述(2)判定 标准知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 于: (1)主要法律依据方面:前者是劳动法调整,后者是民法、合同法调整; (2)主体方面:前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后者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 组织; (3)隶属关系方面:前者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后者是平等关系; (4)承担义务方面: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障义务,而劳务关系 则不存在此项义务; (5)报酬计算方面:用人单位须依法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报酬计算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我国的劳动立法简史 (二)我国劳动法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可分为三大类,即个别劳动关系法、劳动保护法、集 体劳动关系法。 1.个别劳动关系法 主要指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缔结、运行、变更、终止等 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 2.劳动保护法 是指国家干预个别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基本劳动条件法。 3.集体劳动关系法 是调整工会及其联合会与雇主及其联合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职工 参与工作场所的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法律规制。 (三)劳动法的渊源 一方面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法律文件等成文法规范, 另一方面是有关劳动政策、判例法、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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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2日至2004年3月11日期间,叶某通过他人介 绍到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 汽车运输公司分配叶某驾驶一辆东风汽车进行运输工作。叶 某每天要到公司签到,并接受公司的调度安排。但两者一直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3月18日,叶某驾驶该货车承运 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叶某认为,自己受伤属于 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单位认为自己仅仅是雇佣了 叶某,两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叶某诉至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裁判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确认 申诉人叶某与被诉人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试 问: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叶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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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通常可以简单的通过以下标准判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1)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 (2)看是否由一方面指定工作地点、提供工作工具、确定工作时间; (3)看是定期多次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看继续性地保持劳动关系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看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独立性的业务活动或者经营活动,还 是构成某一合同中另一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现象表现是肯定的,则为劳动关系;如果 是否定的,则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或其它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当 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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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对象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也包括其他与劳动关 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有: 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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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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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 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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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相关术语 (一)劳动 劳动法中的“劳动”是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 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二)劳动力 劳动力,指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 脑力的总和。 (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指的是因实现劳动过程而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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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 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判定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 之一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主体与劳动者主体合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 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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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1)一定的劳动行为; (2)财物。 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 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亦即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 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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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劳动法律规范。 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规范是确认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劳 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 动法律规范规定范围内法律事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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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狭义的劳动法仅指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为调整劳动关系和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 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论的 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劳动法与民法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均属于两 个独立的部门法。
(二)劳动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 则; (2)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 合的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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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劳动法体系与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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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 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 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 动组织。包括: (1)企业; (2)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3)国家机关里不在管理岗位上的办事人员和后勤服务人 员的招用和管理,统一按照劳动法规范进行; (4)个体经济组织亦称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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