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账”和“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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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小金库与账外账

公款私存、小金库与账外账

公款私存、“小金库”与账外账一、关于公款私存。

(一)什么是公款私存?《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私存就是: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二)公款私存的危害公款私存除了获得了本来无法获得的利息外,还有以下的危害性:一是为单位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督提供了便利,二是影响单位与银行间的正常资金周转,三是容易逃税,漏税,四是易滋生腐败。

(三)公款私存的法律处罚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

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医院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进步,医院的收入日益增加,管理医院资金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医院资金的管理,提高财务监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许多医院开始实行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

二、解释账外账小金库是指医院在财务账上并未反映的、分散在各个部门、科室或个人手中管理的资金,通常以现金的形式存在。

这些资金不受会计监管和规范,容易出现资金流失、遣散、挪用等问题。

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即是要求医院所有的资金都要纳入正规的财务管理体系中,实现全面规范、透明化的资金管理。

三、目的1.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可以使医院资金流转更加透明,减少资金流失风险。

只有通过标准的财务程序,才能保证资金的正常使用和流转,避免财务不透明导致的问题。

2.防止资金挪用和遣散:账外账小金库的出现容易引发资金挪用和遣散的问题。

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这些情况的发生,维护医院财务的安全和稳定。

3.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全面规范的资金管理,医院可以更好地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对各个科室、部门的资金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这样可以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措施1.建立标准的财务管理制度:医院应制定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转、使用和报账流程,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金额限制等内容。

同时还应加强对医院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责任感。

2.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财务审计和外部监管等方面。

通过加强内外部的监督和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障医院财务的安全和合规。

3.推行电子化财务管理系统:医院应推行电子化财务管理系统,实现财务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这样可以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方便财务人员对资金的管理和监控。

4.健全内部审批制度: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前置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

医院关于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理制度

医院关于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理制度

医院关于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理制度近年来,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和变革。

然而,在医疗服务提供的过程中,一些医院存在账外账、小金库等制度,这种制度的存在导致了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对医院的治理和医疗服务质量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因此,医院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来杜绝和纠正这些不良现象的发生。

首先,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制度存在严重的财务风险。

这些账外账、小金库常常没有明确的规范和审计程序,容易引发经费管理的不透明和乱象。

有时候,一些不法医生或工作人员会利用这些账外账、小金库进行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的行为,这会给医院财务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其次,账外账、小金库的存在容易导致医院内部腐败问题的加剧。

在一些医院中,账外账、小金库成为了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的温床。

一些负责财务和经费管理的职员利用这个制度来获取非法利益,甚至形成了一种利益链条。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医院的公信力和声誉,会导致人们对医疗服务的不信任。

此外,账外账、小金库的存在也对医院的治理和管理造成了困扰。

这些账外账、小金库往往缺乏有效监管和审计,使得医院的财务状况难以真实地反映。

而且,这些账外账、小金库的资金流转不透明,使得医院的财务决策和资源配置变得困难。

这种情况下,医院的管理效率和运营成本也会受到影响。

最后,账外账、小金库制度的存在也容易引发员工之间的纷争和不公平现象。

由于这些账外账、小金库往往缺乏有效规范和公平机制,容易导致个别员工的利益受损,引发员工之间的不满和冲突。

这种情况下,团队合作和员工士气都会受到影响,对医院的整体运营和服务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医院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制度是必要的。

这样的措施可以有效地杜绝和纠正不良现象的发生,提升医院的治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医院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同时,也有利于塑造医院的良好形象,获得患者和社会公众的信任与支持。

因此,各级医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院严禁设立账外账

医院严禁设立账外账

医院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
一、“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医院所有收支、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纳入医院法定账户核算。

医院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三、部门、科室各项收入都应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收取任何费用,严禁部门、科室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部门、科室不得收取供应厂(商)患者、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回扣、佣金、劳务费、各类赞助和捐赠、临床实验费、红包等任何费用,如有违者,按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相关条款考核处理。

五、部门、科室使用预算内科室经费或科研经费时,科主任在支款凭证上签字,由财务部核实审核后支用。

六、部门、科室的废旧物品应交物业管理部统一收回,由医院统一变卖处理,科室不得自行处理。

七、部门、科室发放的工资、奖金余额、科内考核扣款等必须在三天内交回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代管,不得留存。

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禁止设立“小金库”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若存在设立“小金库”问题的,要追究主要负责
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审计科、财务科、党群工作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金库”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和整改。

医院禁止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医院禁止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医院禁止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医院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同时也为了配合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账外账、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医院的收入,未纳入医院会计账簿内核算的资产,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第二条医院只允许财会部门设置一套完整的账簿体系,严格遵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各项收支纳入账内管理和核算,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相符,禁止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第三条财会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使用,做到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

禁止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使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利用账户套取现金,将资金转移到账外。

第四条要切实加强各临床、医技等科室的财务管理,禁止通过私收病人现金、财物等各种渠道在科内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第五条要建立健全财会监督制度,建立职责分明、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严格医院内部业务科室的核算,从根源上
消除形成“账外账、小金库”的各种隐患。

第六条医院发现各科室有设置的“账外账、小金库”行为的要及时责令改正,追回资产和资金,没收非法所得。

对使用“账外账、小金库”中的资金向个人发放的奖金、实物、津贴、补贴等,要依法追回,同时对以上两种情况的非法所得处以10倍罚款。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医院杜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的管理办法

医院杜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的管理办法

医院杜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各种漏洞,严防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医院会计制度》,依法组织收入。

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医院的所有收入统一纳入财务科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

二、严格执行XX市物价局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不得乱收费、比照收费、分解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不得以科室或个人名义私自收费。

三、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同医院签订杜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私收费”的责任书。

其对所负责科室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四、“小金库”范围包括下列各种应入而未入账的收入:(一)各项医疗收入: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挂号费等。

(二)各项医疗服务和劳务收入:院外会诊费、代消毒费等同类收入。

(三)医疗服务中的其他收费如:一次性用品,逾期押金收入等。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包括水费、电费、房租、复印等收费。

(五)其他收入:出售残次废旧物品和边角废料收入、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各项罚款及管理费等收入等应列入医院财务会计部门账内的各项收入。

(六)各科室不得冒领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奖金以及各种津贴做为“小金库”。

五、各科室不得以任何名义私收费、设立“小金库”。

院部通过行政查房或其他形式,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此项工作。

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没收当事人或科室私收的金额。

(二)个人私收现金1000元以下,处以10倍扣款,予以待聘,停止处方权一年,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职称晋升延迟2年申报。

私收现金在1000元以上,予以辞退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三)科室私收现金,处以5倍扣款。

扣除科主任当月岗位津贴。

免去科主任职务。

关于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关于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关于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各类金融违规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之一便是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账外账小金库指的是单位或个人在规范金融管理制度外,私自设立的用于存放资金的特殊账户。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管理制度,也降低了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高金融运行质量,我国对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作出了严禁的管理规定。

2. 管理目的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旨在遏制违规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通过规范金融管理制度,使金融市场运行更加公平、透明、有序。

3. 管理规定为了落实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我国采取以下几项措施:3.1 制定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设立账外账小金库行为进行明确禁止,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这将强化法律约束力,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 加强监管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严格执行各类金融管理制度。

对于存在账外账小金库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将严肃处理,包括罚款、责任追究等措施。

3.3 完善内部控制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要严格落实资金流转、使用、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账务记录的审查和核对。

同时,定期开展内部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业务、暂停资格等,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将起到威慑作用,杜绝违规行为。

5. 政策宣传为了确保管理规定的落实,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方式,如发布公告、举办研讨会等,向社会积极宣传金融管理制度,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和风险意识。

6. 结束语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的关键所在。

只有通过规范金融管理制度,杜绝违规行为,才能够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区别与联系

“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区别与联系

浅谈“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区别与联系日期:2008年11月5日王福荣(湖北省罗田县审计局)在审计实践中,有些审计人员会将“小金库”与“账外账”混为一谈,有的把“账外账”定性为“小金库”,有的则把本该属于“小金库”的资金定性为“账外账”,从而导致对“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处理处罚不当,给审计带来潜在的风险。

事实上,只要认真分析,仔细辨别,就会发现,“账外账”和“小金库”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违纪违规问题。

一、“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区别(一)概念不同“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二)表现形式不同“账外账”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其资金来源而言,既包括属于本单位的正当收入、收益,又包括违规收入,如截留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三乱”行为获取的收入等;在资金的处置上,既存在支出合理的情况,又存在乱支滥补、私存私放的问题。

“小金库”只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1.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资金(不含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互助金等);2.虽已入单位会计账,但只是挂在“暂存”账上,或跨年度没有正式列收列支、或将支出直接冲减“暂存”的款项;3.既不纳入预算内管理,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4.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单位资金存放,不交财政专户储存;5.通过虚列支出、假报账、资金返还等形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6.执收、执罚单位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不上交,自立账户存放。

(三)定性依据不同1.“账外账”的定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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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账”和“小金库”
(一)概念不同
“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二)表现形式不同
“账外账”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其资金来源而言,既包括属于本单位的正当收入、收益,又包括违规收入,如截留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三乱”行为获取的收入等;在资金的处置上,既存在支出合理的情况,又存在乱支滥补、私存私放的问题。

“小金库”只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
1. 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资金(不含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互助金等);
2.虽已入单位会计账,但只是挂在“暂存”账上,或跨年度没有正式列收列支、或将支出直接冲减“暂存”的款项;
3. 既不纳入预算内管理,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
4. 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单位资金存放,不交财政专户储存;
5. 通过虚列支出、假报账、资金返还等形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
6. 执收、执罚单位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不上交,自立账户存放。

(三)定性依据不同
1.“账外账”的定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小金库”的定性依据
对“小金库”权威的定性依据通常有两个,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5]2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二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处理处罚依据不同
从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看,是把“小金库”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违纪违规行为来对
待的。

对“小金库”的处罚比“账外账”的处罚要重得多,所以我们运用处理处罚依据时一定要坚持谨慎性原则,注意二者在适用处理处罚依据方面的区别。

1.“账外账”的处理处罚依据
对“账外账”的处理处罚适用《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小金库”的处理处罚依据
对“小金库”的处理处罚,可以分别适用以下法规。

(1)税收征收机关及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征收的税收收入款项不按国家规定及时上缴国库,设置“小金库”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设置“小金库”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对于行政性收费方面资金私设“小金库”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责令追回资金上缴财政”,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违反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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