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山东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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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量刑指导意见2017》-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

《山东量刑指导意见2017》-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鲁高法〔2017〕111号五、合同诈骗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6万元不满2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7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64万元不满8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

⼭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在具体案件中,确定量刑起点,要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被告⼈的主观恶性及社会治安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基准刑,要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增加相应刑罚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具有两种以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般以危害较重的确定量刑起点,其他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刑幅度最⾼刑,但法定刑幅度包含⽆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准刑可以超过⼗五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死亡⼀⼈或者重伤三⼈,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年六个⽉⾄⼆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增加六个⽉刑期;轻伤每增加⼀⼈,增加三个⽉刑期。

死亡⼀⼈或者重伤三⼈,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年⾄⼀年六个⽉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增加三个⽉⾄五个⽉刑期;轻伤每增加⼀⼈,增加⼆个⽉⾄三个⽉刑期。

(2)死亡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年六个⽉⾄⼆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每增加⼀⼈,增加⼀年刑期;重伤每增加⼀⼈,增加三个⽉刑期;轻伤每增加⼀⼈,增加⼀个⽉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能⼒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年⾄⼀年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能⼒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拘役⾄⼀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刑期。

(4)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条第⼆款所规定的“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六种情形之⼀的,在六个⽉拘役⾄⼀年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17年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7年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7年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民法院2017年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4⽉1⽇起施⾏)⼀、常见量刑情节适⽤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例备注14岁—16岁之间犯罪减少30%--60%16岁—18岁之间犯罪减少10%--50%未遂犯减少50%从犯减少20%-50%或者以上犯罪较轻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减少4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免除处罚⼀般⽴功减少20%重⼤⽴功减少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坦⽩如实供述的减少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的减少10%-30%;如实供述避免严重后果发⽣的减少30%-50%。

来源“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当庭认罪减少10%以下认定坦⽩、⾃⾸的除外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被害⼈谅解减少30%以下来源“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谅解减少4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被害⼈谅解减少20%以下刑事和解减少5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免除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达成的和解累犯增加10%--40%(⼀般不少于3个⽉)有前科劣迹增加10%以下过失犯罪和未成年⼈犯罪除外被害⼈为未成年⼈⽼⼈残疾⼈妊妇等增加20%以下重⼤灾害疫情期犯罪增加20%以下⼆、15种常见犯罪量刑(“刑事实务”公众号)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1、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般情节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3年—5年同上逃逸致1⼈死亡7年—10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致1⼈轻伤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致1⼈轻伤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致1⼈重伤3年—5年⼿段特别残忍致1⼈重伤6级残疾10年—13年伤害致死1⼈⽆3、强奸罪强奸妇⼥1⼈3—6年奸淫幼⼥1⼈4-7年强奸情节恶劣10—13年强奸三⼈的10—13年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10—13年⼆⼈以上轮奸的10—13年致被害⼈重伤等后果10—13年4、⾮法拘禁罪情节⼀般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致1⼈重伤3—5年致1⼈死亡10—13年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10%-20%国家⼯作⼈员利⽤职务扣押拘禁加10%-20%的5、抢劫罪抢劫⼀次3—6年⼊户抢劫10—13年公共交通⼯具上抢劫10—13年抢劫银⾏或其他⾦融机构10—13年抢劫三次或数额巨⼤10—13年抢劫致⼀⼈重伤的10—13年冒充军警⼈员抢劫10—13年持枪抢劫10—13年抢劫军⽤、抢险、救灾、救济物10—13年资6、盗窃罪数额较⼤或⼆年内三次盗窃、⼊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巨⼤或其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或其他情节特别严10—12年重7、诈骗罪数额较⼤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期除外8、抢夺罪数额较⼤或2年内3次抢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或情节严重3--5年数额特别巨⼤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期除外9、职务侵占罪数额较⼤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5—6年10、敲诈勒索罪数额较⼤或者2年内3次⾏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或情节严重3—5年数额巨⼤或情节严重3—5年数额特别巨⼤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11、妨害公务罪⼀般情节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暴⼒袭警加10%-30% 12、聚众⽃殴⼀般情节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聚众⽃殴三次3—5年参与⼈数多、规模⼤、影响恶劣3—5年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3—5年严重混乱持械聚众⽃殴的3—5年13、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1次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3次(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5-7年社会秩序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般情节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3—4年15、⾛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鸦⽚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5年50克鸦⽚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7—8年10克鸦⽚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丙胺不满10克鸦⽚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3—4年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利⽤教唆未成年⼈加10%-30%向未成年⼈出售毒品同上再犯同上受雇运输毒品减30%以下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减30%以下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30%以下。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最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现、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社会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对于常见犯罪的量刑问题,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亟需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量刑指导意见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为此,本文将就常见犯罪的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试行提出一些量刑指导意见。

一、盗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犯罪是社会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在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时,应该以被盗财物的价值、犯罪持续时间、作案手法以及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一般盗窃犯罪,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可以采取如下的量刑指导意见:1. 被盗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可判处拘役或者缓刑;2. 被盗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3. 被盗财物价值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4. 被盗财物价值超过1万元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七年以下。

对于串户盗窃、入室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盗窃犯罪,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量刑。

同时,对于多次作案的重复犯罪者,可以酌情加重刑罚。

二、贩毒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贩毒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对于贩毒犯罪的量刑应该考虑到贩卖毒品的数量、毒品种类、犯罪手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贩毒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贩卖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下的,可判处拘役或者缓刑;2. 贩卖毒品数量在10克至50克之间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3. 贩卖毒品数量在50克至200克之间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4. 贩卖毒品数量超过200克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贩卖特别危害的毒品,如海洛因、冰毒等,应加重处罚,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安全。

三、诈骗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诈骗犯罪是近年来迅速蔓延的一种犯罪形式,对公众的财产和信任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在量刑时,应该综合考虑被骗财物的价值、犯罪手段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鲁高法〔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7〕111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试行试点工作,注重总结经验、创新方法、完善机制、查找不足,为全省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罪名扩大试点工作作出有益探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一、危险驾驶罪1.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环境、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血液酒精每增加8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经济损失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或者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关于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驾驶罪等14个罪名及罚金、缓刑量刑适用。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罚金刑适用的基本原则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2.判处罚金应当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注重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刑法分则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般应判处罚金;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罪行较轻且具有缴纳能力的,可以考虑单处罚金。

4.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犯罪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减少罚金数额。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不判处罚金。

5.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金。

除特殊情况外,如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对从犯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不宜高于主犯的罚金数额。

6.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比照自然人犯罪的二至五倍确定罚金刑的起点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

7.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并在下一档量刑的,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罚金刑。

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Nothing can break you all at once, nor can there be one thing that can make you climb into the sky, walk slowly, and watch slowly. Life is a process of slowly accumulat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包括量刑的指导原则及量刑的基本方法,在山东省,各地人民法院量刑的时候也要以法律为准绳,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量刑时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可以在最低刑以下确定量刑标准。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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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作出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诉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目录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2)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2)1.量刑步骤 (2)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3)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3)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4)(一)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4)(二)后适用的量刑情节 (7)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10)(一)交通肇事罪 (10)(二)故意伤害罪 (14)(三)强奸罪 (15)(四)非法拘禁罪 (17)(五)抢劫罪 (19)(六)盗窃罪 (20)(七)诈骗罪 (23)(八)抢夺罪 (25)(九)职务侵占罪 (28)(十)敲诈勒索罪 (29)(十一)妨害公务罪 (31)(十二)聚众斗殴罪 (32)(十三)寻衅滋事罪 (33)(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5)(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五、附则 (40)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当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6)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判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7)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以月为单位。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

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节规定的量刑情节,如在“常见犯罪的量刑”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先适用的量刑情节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

被告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但因未成年犯罪所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未成年犯罪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

未成年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

2.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老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行为人对犯罪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行为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盲聋哑的残疾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避险的原因、避险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预备的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同一罪名数额犯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从而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依照法定刑幅度较重的部分确定量刑起点,其余部分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部分确定量刑起点,未遂部分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9.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80%;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3.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之罪等情况,予以从宽或者从重处罚。

(1)教唆犯系从犯或者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参照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从宽处罚;(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30%;(3)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4.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15.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后果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6.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后适用的量刑情节17.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18.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次数、时间间隔长短和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是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9.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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