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专利权的维护

专利权的维护导言: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工具,它赋予了创新者独家的权益,确保其对发明或创新的控制权。
然而,专利权的维护并不仅仅是申请专利,还需要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其有效性和持续保护。
本文旨在讨论专利权的维护方法和策略,以帮助创新者最大化他们的创新成果。
一、保持专利的有效性专利在终止前需要保持有效,这需要遵守以下措施:1.保持专利费用的及时支付:专利权的维护需要支付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年费等。
创新者应定期检查专利费用支付情况,确保按时支付,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2.及时更新发明信息:随着发明的发展和演变,创新者应及时更新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信息,确保专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包括任何对发明所做的修订或改进。
3.了解专利法规的变化:专利法规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
创新者需要时刻关注专利法规的最新动态,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及时掌握专利保护的最新政策和要求,可帮助创新者更好地维护专利权。
二、防范侵权行为专利侵权是创新者最担心的问题之一。
为了防范侵权行为,创新者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定期监测市场:创新者应经常性地监测市场,以发现是否有别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专利技术。
定期检查市场情报,对市场上类似的技术和产品进行监测和比较。
2.与专利律师合作:专利律师是专业人士,对专利侵权纠纷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创新者可以寻求专利律师的帮助,建立专利保护策略并制定应对侵权行为的计划。
3.依法维权: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创新者的专利权益,创新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可能包括起诉对侵权行为,申请临时禁令,要求赔偿等。
三、加强专利的保密措施为了防止他人窃取创新成果并未经许可使用,创新者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专利的保密:1.签署保密协议:在与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商业合作时,创新者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专利技术的机密性,并制定明确的保密条款。
2.严格管理专利文件:专利文件应妥善保管,只允许有关人员访问。
创新者应建立一个有效的文件管理系统,以确保专利文件的安全。
专利维权的重要性

专利维权的重要性专利维权是指保护专利权利人对专利所享有的权益,确保其获得经济利益并防止他人侵犯其权益。
对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利人来说,专利维权具有非常高的重要性。
本文将论述专利维权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专利维权的有效方法。
一、1. 保护创新成果:专利维权能够保护发明人或创新者的创新成果,防止他人通过仿制等手段获得不当的经济利益。
这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2. 维护技术优势:专利维权能够帮助企业保持其技术优势,确保其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竞争优势。
通过专利保护,企业可以阻止竞争对手使用类似技术,保持在市场上的领先地位。
3. 资本保值增值: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
专利维权可以保证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高其市场价值,使其成为企业资本的一部分。
4. 避免侵权纠纷:专利维权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他人对专利的侵权行为。
通过专利维权,专利权利人可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从而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二、专利维权的有效方法1. 注册专利:专利维权的第一步是通过专利申请程序,获得专利权。
只有拥有合法的专利权,才能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拥有创新成果的个人或企业来说,必须及时进行专利申请。
2. 监测侵权行为:通过定期监测市场和竞争对手的行为,及时了解是否存在侵权情况。
可以借助专利搜索引擎、专利代理机构等渠道,对市场上是否存在与自己专利相似的产品进行调查,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专利技术。
3. 发出警告函:一旦发现他人侵权,可以通过发出警告函,提醒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警告函可以明确指出专利权利人的专利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描述,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对于一些不太严重的侵权行为,通过发出警告函往往有效果。
4. 提起诉讼:如果警告函不起作用,或者侵权行为非常严重,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诉讼具备一定的胜算。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总结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总结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议题,涉及到创新、发展和公平竞争等方面。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参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其不同的属性和形式,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四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的产品或者方法,以及与之相伴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包括商标的注册权和使用权。
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形式。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
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客户秘密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通过保密协议和商业秘密法律进行。
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1.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专门用于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取条件、保护范围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2.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专门用于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事项,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专门用于保护著作权益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获取、保护和维权等内容,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权益。
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用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做为设计师,时常要找寻灵感,这样才能创作出有代表性的作品出来,但是作品创作出来了⼜怕被别⼈复制,法律意识强的⼈就会申请专利,那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专利分为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的保护期是20年,实⽤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0年。
从申请⽇起开始计.1、发明专利——20年2、实⽤新型——10年3、外观设计——10年须注意的是专利保护期的起始⽇为⾃申请⽇起计算,⽽不是专利授予⽇。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案。
如产品的制造⽅法或⼯艺、材料的配⽅、药品的配⽅等。
实⽤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的新的技术⽅案。
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新型专利。
发明和实⽤新型专利中都提到"新的技术⽅案",简单地讲就是要有创造性,要⽐现有技术先进,⽐现有技术落后就不能申请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业上应⽤的新设计。
这⾥强调"外观",即外表。
如⼯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近⼏年,本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相当多,占专利总申请量中的80%。
【相关法律】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下⾯详细概述它们的保护期限: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这表明,⼀旦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最多只能获得20年的法律保护。
超过这⼀期限,你的发明和技术创新将被置于公众领域,⽆偿贡献给社会。
申请专利后意味着你的发明创造将被公之于众,任何⼈都可以轻易获得你的技术。
虽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是被法律条⽂所严格限制的。
在我国这样⼀个地域⼴⼤的国家⾥,专利权在全国范围内的保护必然存在着很⼤障碍。
专利的保护措施

专利的保护措施1. 引言专利是一种为发明者提供保护其发明的独特权利的法律工具。
拥有专利权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阻止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使用、销售或引入其专利的产品或方法。
为了确保专利的有效保护,发明者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其专利权不受侵犯。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专利保护措施,包括保密措施、申请专利保护、监控和执法专利权以及采取法律行动等。
2. 保密措施在专利申请之前,发明者可以采取一些保密措施来防止其发明被他人抄袭或窃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密措施:•保密协议:发明者可以与参与其发明开发过程的人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他们不会泄露发明的细节和相关信息。
•内部保密措施:发明者可以在其组织内部实施保密政策,限制对发明的信息的访问和使用,并确保有限的人员可以获得相关信息。
•限制信息披露:发明者可以限制向外界披露有关发明的详细信息,只提供足够的信息来实施合作或进行商业谈判。
这些保密措施可以在专利申请之前防止他人获取发明的详细信息,并帮助发明者保护其专利权。
3. 申请专利保护申请专利是获得专利权的关键步骤。
以下是一些与申请专利保护相关的重要措施:•专利搜索: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专利搜索是很重要的。
通过搜索现有的专利数据库,发明者可以确定其发明是否已经被他人申请了专利,从而避免重复申请或侵犯他人的专利。
•专利申请撰写:撰写专利申请是需要专业知识和技巧的任务。
发明者可以选择寻求专利代理人或律师的帮助来撰写专利申请,以确保申请中包含充分的技术细节和法律要求。
•申请专利保密: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发明者可以选择保持其发明的机密性,通过选择非公开或使用保密申请来限制发明的披露。
•国际专利申请:如果发明者有意在国际范围内保护其发明,可以考虑国际专利申请,如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这将为其提供在多个国家中申请专利的便利。
通过认真完成上述申请专利保护的步骤,发明者可以增加其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并确保能够获得充分的专利保护。
4. 监控和执法专利权获得专利保护后,发明者需要积极监控其专利权的侵权情况,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来保护其权益。
【精品论文】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精品论文】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浅谈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专利权专利权主要是指专利;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如果发明人创造了具有创新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者对它们有所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
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权人在这个国家就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即享有垄断性的生产、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可见;专利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专利权是各国专利局或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我国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授予的,在专利权的保护有效期限内,专利权可以赠与、转让、继承。
所以,专利权人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有以下三种:(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该项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同时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改进获取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浅谈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

浅谈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国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大类。
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对象。
版权(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权与著作邻接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等特征。
其专有性表现为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排他权,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其本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和占有,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超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为人类共享。
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因各国具体单行法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并且无不受本国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及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状况的制约,并以保护本国人及其国家利益为立法宗旨。
各国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范围很不一致。
其具体制度的局限性影响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和发展。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以国际间所签订的立约或条约保护缔约国知识产权的一种制度。
主要国际条约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我国于1980年、1984年先后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2年又参加《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
专利保护措施(全)

专利保护措施(全)
专利保护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独特性和创新性。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专利保护措施:
1. 申请专利:将发明创造申请为专利是最常见的保护措施。
申请专利可以保护发明人或企业的利益,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制造或销售该发明。
申请专利需要向专利局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绘制的专利图。
2. 保密协议:对于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保密协议可以被用来保护其机密性。
与他人签订保密协议可以确保发明创造不会被泄露或滥用。
保密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签署。
3. 技术秘密保护:对于没有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保护其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措施。
通过采取合适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可以防止他人获取或使用该技术秘密。
这包括对技术资料的保密存储、访问限制和员工培训等。
4. 商业化策略:在申请专利之前,制定合适的商业化策略也是
关键。
通过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可以更好地确定发明创造的商业
化潜力和市场需求。
该策略应包括市场定位、定价策略和推广计划。
5. 监测侵权行为:一旦专利被授予,及时监测侵权行为对于保
护专利权利至关重要。
通过监测市场活动、竞争对手和专利数据库,可以及时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保护专利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专利、签订保密协议、技术秘密保护、商业化
策略和侵权行为监测是常用的专利保护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
选择适当的组合来最大程度地保护发明创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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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检察机关在审查专利类案件时,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个多层面的庞大系统工程。
这个工程既包括法律层面、制度层面的内容,也包括机制层面、管理层面的内容。
文章从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实际出发,特别是从北京市的情况出发,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
[关键词]申诉;专利;行政执法;司法程序
一、专利纠纷行政执法状况
(一)行政执法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行政级别上,全国正厅级别行政性质的知识产权局有上海和广东;正厅级别事业性质的有北京和四川;政府直属副厅级行政单位有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有天津、湖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
以上各地的知识产权机构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属于当地政府的直属机构。
还有一些地方知识产权局属于科技厅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管理的主管全省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省级知识产权局一般都是单独负责专利管理工作,在市一级的层次也都设立了知识产权局,有的地方科技局和知识产权局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
在区级(县级)也逐步设立了知识产权局,但大多数地方还是将知识产权局内置于科技局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另外,全国各省、直辖市都出台了地方专利保护条例,一些地级市也出台了地方专利保护条例,如湖北、广东等十几个省、自治区和城市也分别制定了《专利管理条例》或《专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对我国专利法律法规规范构成了有益的补充,初步建立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
这些条例突出了许多地方特色,对于指导权利人通过行政途径进行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执法的发展状况
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985年—1990年,司法审判力量薄弱,行政执法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专利案件的处理,既有行政关系又有民事关系,优先选择哪一种法律关系,这在传统的法律理论上是不可解决的。
1991年—2000年,司法审判力量逐渐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争议大。
一方面,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专利案件的司法审判力量不断加强,很多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另一方面,我国于1990年lO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诉讼法》,专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被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将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部门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对于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是一个很大的冲击,许多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出现了不愿立案,甚至把案子推向法院的现象。
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字,1991年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330件,1992年受理426件,1993年受理570件,1994年受理650件,1995年受理857件,1996年受理944件,1997年受理878件,1998年受理844件,1999年受理1146件,2001年受理1162件。
2001年至今,司法审判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执法权限被逐渐削弱。
2000年8月25日,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给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带来很大的冲击,专利管理部门居间处理民事纠纷的权利被大大压缩,仅保留了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权,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专利纠纷,行政执法部门只有调解权。
到2001年底,各地专利管理机关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7600件,结案6608件,结案率达85%;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6500多件。
尽管同第一阶段相比,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都大幅度增长,但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相比,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案件比例却在逐渐减少。
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正又赋予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查阅相关资料、查扣假冒专利产品的权力,这实质上是在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之间权力配置的一次调整。
二、专利权司法保护状况研究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件和336件,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176件,审结263件。
知识产权案件的p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和审结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72件和197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92.92%和90.99%。
其中,新收专利案件688件,比上年上升19.03%;商标案件1376件,同比上升184.3%;著作权案件4件,同比下降42.86%;其他案件4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主要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三、审查方式及机制探讨(一)审查原则
专利案件混杂着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不同的处理方式及结果,在审查时应在遵守特定的原则将二者同时审查,相互参照,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般原则
在进行专利侵权认定时,首先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产品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技术特征,缺一不可。
“全面覆盖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字面相同,即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
(2)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即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所覆盖;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侵权产品中出现的技术特征是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特征的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
(4)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即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等同原则”适用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人采用显然等同的要件或步骤,取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从而避免在字面上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以达到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
这一原则的提出克服了实践中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2.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定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还确立了几个侵权判定的主要原则:
(1)“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进行专利等同判断时,往往发生被告以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自由现有技术进行抗辩,这时法院应该在做出专利等同侵权结论之前,将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
析,如果被告抗辩成立,则应认定被告不侵权。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李光诉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旗杆”专利侵权一案,确立了该原则。
(2)“禁止反悔原则”。
该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所作的有关技术的承诺、认可或放弃的内容,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深圳创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马希光诉美国康柏电脑公司“具有可替换电池及扩充卡座槽的电脑”专利侵权一案确立了该原则。
(3)“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通过审理天津东郊农场诉某厂“发酵斧”专利侵权一案,确立了在原、被告均有专利权的情况下“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以上原则检察机关在审查时也应遵循。
(二)建立与专利行政部门、法院的联动机制
以一定的行政区域范围为单位,如以北京市丰台区为单位,可针对北京市南城经济发展战略,以丰台科技园区发展为中心,由丰台区人民法院、丰台区知识产权局牵头,与丰台区内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及以丰台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形成“小四方联动”机制。
(三)专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人员交流机制
专利案件技术难题成为影响司法审判质效的重大障碍。
所以,要加强专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有效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源,实现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的合理衔接,建立专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广泛的人员交流机制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首先是建立由行政机关牵头的专家库咨询人员;其次建立相互交流学习的长期机制,包括建立人员的双向交流、建立以业务骨干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人员交流、建立短期交流与中期交流结合的交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