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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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被称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系列制度。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是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保障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在宪法、法律和国际公约基础上。

首先是宪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发明家、科学家、文化名人和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科学研究、创造文化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创新者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

除了宪法保障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

例如,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署国。

这些国际公约和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程序等,增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法性和可信度。

此外,我国还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进一步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

同时,我国加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并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维护了创新者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

这个制度不仅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未来,我国还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概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制定的法律规定的一整套体系。

知识产权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由人的智力创造出来的具有独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思想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创新者和创意产生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对他们的创造提供保护和激励。

二、专利法1. 专利的定义和概念:专利是指对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新型的工业设计、植物新品种和重要的新的品种通过申请并经国家授权的一种独立的权利。

专利权可用于防止他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未经许可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等活动。

2. 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技术发明包括发明和改进的发明两类;实用新型指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或创新;外观设计指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以及其组合。

3. 专利权的获取和保护:专利权的获取需要通过申请专利,并在经过审查合格后获得国家授权。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有所不同,一般为20年。

专利权的保护是由国家提供,专利持有人享有对其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专有权利。

4. 违反专利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专利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对专利发明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等活动,或者明知他人侵犯专利权而提供必要的等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的侵权者,被侵权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和损失赔偿。

三、商标法1. 商标的定义和概念:商标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声音、形状等。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并消费者进行识别和选择。

2.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商标的注册需要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查和授权。

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无限期地续展。

商标权的保护是由国家提供的,商标权持有人享有对其商标在商标保护范围内的专有权利。

3. 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识进行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或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进行混淆,误导消费者或造成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等行为。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以发明、创造、标志、商号等人类智力创造或者掌握的技术信息、经济信息和文化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活动,保护并赋予其相应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适合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章版权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权利人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第八条 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要求他人在使用其作品时,按照其指定方式表明其署名,不得侵犯其名誉权。

第九条 发表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是否首次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权利。

第十条 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已经发布的作品进行修改或者者要求他人不得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第十一条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人要求他人不得对其作品进行删减、篡改、扭曲等伤害其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享有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著作权享有权利的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匿名作品、未成年人的作品、合作作品、作品由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所作的作品的权利享有期限为五十年。

(二)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

(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名义发布的作品。

第十三条 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国家促进著作权利的合理利用,支持正当使用和传播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第三章商标第十六条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排他权。

第十七条 商标可以是图形、文字、标识、三维符号、颜色组合或者其它形式,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商标的专用权。

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委托他人使用其商标,但应当标明品牌所有人。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知识产权,即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和创造所产生的各种知识,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知识产权不仅对于创造者本身的权益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还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发展,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国家整体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法律保护的基础。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专门法律制度,同时还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了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奠定了基础,并形成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专利法制度的规范专利是一种由国家授予给发明人或其他技术创新者的独占权利,可以对发明或技术创新予以保护。

《专利法》是保护专利的法律基础,该法律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得、保护和实施的具体原则和方法,并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定是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有权要求专利保护,而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由其专利权要求书中所确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所限定。

此外,专利权人还有权利就其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获得针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或刑事惩罚。

三、商标法制度的规范商标是企业或个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作为其商品的标志,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和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功能。

商标与专利一样,也是一种独占权利。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的法律基础,其重要规定是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予以规范,商标的注册是获得商标权利的前提条件。

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商标权利的取得和保护、商标的转让、许可和许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于商标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制度的意义与作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旨在促进创新与发展,维护创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包括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和规章,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定义、取得方式、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第二节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构建和实施:1. 版权原则:知识产权享有人对其创作享有独立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 平等原则:所有人在获得知识产权的机会、权益保护等方面应享有平等对待。

3. 公平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确保创作人和权利人在权益保护方面不受歧视。

4. 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平衡创作人、权利人和公众的权益。

5. 国际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遵守国际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惯例。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类型与保护第一节版权保护1.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限、权利人的权利和责任等内容。

2. 衍生权: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二次创作和演绎享有的权益。

3. 邻接权:指对音乐录音、电影制作等与著作有关的行为享有的权益。

第二节商标保护1.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2. 商标权: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第三节专利保护1.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和专利权的维持等内容。

2. 专利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独占权。

第四节计算机软件保护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方式。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方式1. 自然取得方式:指作者创作作品的过程中自然获得著作权。

2. 合同取得方式:指通过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取得著作权。

第二节商标的取得方式1. 注册取得方式:指商标在商标局经过注册后取得商标权。

2. 使用取得方式:指商标通过在市场上使用并形成一定知名度后,获得商标权保护。

第三节专利的取得方式1. 申请取得方式:通过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经过审查后取得专利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范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一、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创造的各种独创的思想和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成果的法律制度。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范围,包括著作权的登记、转让和终止等内容。

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益,促进活动的开展。

三、专利法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

根据专利法,发明者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获得专利权。

专利权的持有者享有在一定时间内对发明进行独占的权利。

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商标法商标法是保护商标的法律制度。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如商号、商品名称、标识等。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内容。

商标的注册可以确保商标的独占性,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五、专有技术法专有技术法是保护技术秘密的法律制度。

技术秘密是指具有实际经济价值并且对于外界不易获得的技术信息。

专有技术法规定了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专有技术法的目的是保护技术创新和商业机密。

六、知识产权的维权与救济知识产权的维权与救济是指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假冒、侵犯专利等。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行政救济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通过智力创造的各种独创的思想和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2. 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成果的法律制度。

3. 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

4. 商标法:保护商标的法律制度。

5. 专有技术法:保护技术秘密的法律制度。

范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一、前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且能对社会有益的各种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知识产权是指一切由个人创造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保护创造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

一、专利法保护机制专利是一种对发明者的技术创新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际公认的惯例,发明者可以通过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获得对其发明的专利权。

专利权可以保护技术发明,使发明者享有独占使用该发明的权利,并能够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他人授予使用权。

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在这个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享受对该发明的独占权利,并可以通过授权他人使用来获取收入。

二、商标法保护机制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形式。

商标的保护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损害商标持有人的商誉和市场地位。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向商标局注册商标,获取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注册商标后,商标持有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内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可以追究他人侵权的责任。

三、著作权法保护机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以及科学研究成果等个人创造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创作者可以通过创作完成后即拥有对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一般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四、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商业秘密是指企业通过技术、经营模式和信息等形成的一种竞争优势,并且对外界保密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制度和合同约定。

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员工保密协议、技术保密措施等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

一旦商业秘密遭到泄露或侵权,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保护。

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创新者提供了合法的创造空间,并保障了其权益。

知识产权详细教案专利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详细教案专利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详细教案--专利法律制度第一章:专利法律制度概述1.1 专利法律制度的定义与作用解释专利法律制度的含义探讨专利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1.2 专利法律制度的历史与发展介绍专利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历程分析各个阶段专利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与特点1.3 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阐述专利权法定原则探讨专利公平原则讲解专利鼓励创新原则第二章:专利权的客体与主体2.1 专利权的客体解释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分析不同类型专利权的客体差异2.2 专利权的主体讲解专利权的主体资格探讨专利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2.3 专利权的主体资格确认介绍专利权主体资格确认的标准与程序分析专利权主体资格确认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第三章:专利申请与审查3.1 专利申请的基本要求讲解专利申请的条件与程序探讨专利申请中的发明disclosure 要求3.2 专利审查流程介绍专利审查的基本流程分析专利审查中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3.3 专利审查中的第三方参与讲解专利审查中的第三方参与方式与程序探讨第三方参与对专利审查的影响与作用第四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4.1 专利权的内容阐述专利权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分析专利权的范围与限制4.2 专利权的行使与许可讲解专利权的行使方式与条件探讨专利权的许可方式与条件4.3 专利权的限制解释专利权的限制种类与原因分析专利权限制对专利权行使的影响第五章:专利权的保护与侵权行为5.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阐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标准分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5.2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讲解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探讨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5.3 专利权的维权途径与救济措施介绍专利权的维权途径与程序分析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专利权的国际贸易与合作6.1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讲解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国际条约探讨专利权国际保护的组织机构与运作机制6.2 专利权的跨国申请与审批介绍专利权跨国申请的程序与要求分析专利权跨国审批的流程与标准6.3 专利权的国际合作与贸易阐述专利权国际合作的主要领域与成果探讨专利权贸易的发展趋势与影响第七章:专利权的管理与运用7.1 专利权的内部管理讲解企业专利权内部管理的重要性与方法探讨企业专利权内部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7.2 专利权的运用与运营介绍专利权运用的方式与策略分析专利权运营的主要模式与案例7.3 专利权的价值评估与交易阐述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方法与指标探讨专利权交易的市场现状与前景第八章:专利权的侵权纠纷解决8.1 专利权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讲解专利权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与程序探讨专利权侵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8.2 专利权侵权纠纷的证据规则阐述专利权侵权纠纷的证据种类与规则分析专利权侵权纠纷中证据的获取与提交8.3 专利权侵权纠纷的判决与执行介绍专利权侵权纠纷的判决标准与执行程序探讨专利权侵权纠纷判决的救济与执行措施第九章:专利权的风险防范与应对9.1 专利权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讲解企业专利权风险的类型与识别方法探讨专利权风险的评估指标与应对策略9.2 专利权风险的防范措施介绍企业专利权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措施分析专利权风险防范的内部管理与外部合作9.3 专利权风险的应对策略与案例分析阐述应对专利权风险的策略与方法分析专利权风险应对的案例与经验教训第十章:专利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10.1 专利法律制度发展趋势探讨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挑战分析全球化背景下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10.2 专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讲解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改革历程与现状探讨专利法律制度改革的重点与未来发展方向10.3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际合作与挑战阐述专利法律制度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与挑战探讨专利法律制度国际合作的发展策略与前景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环节1: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是专利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涉及到专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专利权的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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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专利权主体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主体:即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外国人在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

在这里讲到专利权的主体和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有时是不一样的。

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利在经过审查后才会授予专利权,而我国容许专利转让,继承和赠与,所以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未必是同一人。

二、先发明人与先申请人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个权利,因而当不同的申请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来申请专利权时,如何确定专利权人便成了问题。

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做法:1. 先发明原则。

给最先发明的人。

因为后发明人有可能是抄袭别人的。

这样公平合理,可以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少数国家采用,如美国)。

但是弊端是实际操作性差。

首先确定先发明人难度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利于效率。

其次,发明人怠于行使权利,不急于申请专利,影响技术的早日公开。

最后使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技术推广和引进。

2. 先申请原则给最先申请的人。

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这对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是有很大的好处的,避免重复研究,避免资源浪费(大多数国家采用,包括中国)。

讨论:发明创造完成后申请专利的时间,什么时候最好?要尽早;但是不能太早,可以改进专利,但是不能对专利做权利内容扩大化的修改。

三、继受主体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与获得专利权的人。

转让只能是财产权,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在我国,专利权转让属于要式行为,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经专利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后方生效。

同时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转让专利时,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登记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基于发明创造可以成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是专利权的最基本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是自然人,且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人,是直接参与者,但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申请,权利归本人所有。

单位和组织可以成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但不可能是发明人,因为发明是一项智力活动,是人类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做出的创造性劳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核准后为专利权人。

二、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共同发明人是指共同构思一项发明,共同对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自然人或单位]。

两个以上自然人:都对技术方案本身有创造性贡献→共同发明人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签订合同→共同科研项目共同发明申请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同发明人共有。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共同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但是报酬要进行分配。

共同发明创造行使申请权必须经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方可有效。

其中任何人无权单独提出申请,即便获得专利权也是无效的。

并非每个为发明作出贡献的人都称为发明人,这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基于共同的发明创造。

非共同发明人:(1)领导、组织工作,提供文献资料,具体操作人。

(2)对技术方案本身没有实质创造性贡献的人。

判断的方法→是否在发明的过程中各自独立的对发明创造做出了贡献。

三、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凡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应该归单位。

一旦申请被批准之后。

专利权属于单位。

如与之相反,申请专利或者专利权的归属是属于自然人。

问题是如何判断主要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判断标准:(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比如工程师甲是一家鼠标生产公司的职员,主要任务是研发电脑鼠标,那么他所发明的鼠标的申请权属于公司。

(2)虽然不是本职工作,但是是执行单位交付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同样理解为职务发明创造。

比如甲的公司要求他暂停手头工作,集中精力研发一款电脑散热器,也属于职务发明。

(3)主要依靠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些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原料、人力、情报、技术资源等等。

(外面没有,只有本单位才能提供的)(4)单位职工在退休、离休、调动工作之后完成的与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息息相关的发明创造,立法上,在一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还被理解为职务发明创造。

判断职务发明不应以其是在单位内还是单位外,或是工作时间内还是业余时间,因为发明不是一项即时工作,研发的周期很长,只要是本单位任务且利用了单位资源,无论其在业余还是工作,主动还是指派都属于职务发明。

四、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指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研究或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有协议另行规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即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使用。

五、外国人外国人在国外已经取得的专利可否在中国申请专利?中国人在本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可否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巴黎公约》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1:外国人在别国发明的专利可以在该国申请专利2:本国人在本国发明的专利应当首先在本国申请专利3:优先权的规定,审查三性时,是以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来审查是否具备三性。

——在A国申请专利,如果在较久以后去B国申请专利有可能因为专利在别国申请已经失去了新颖性而不给授予专利权无条件国民待遇VS有条件的国民待遇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完全相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对外国人进行分类(区分在本国内是否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个国家都未加入巴黎公约“对等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这是对外国人申请专利在程序上的限定。

第四章专利授权条件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即通常所讲的“三性”,形式条件则是获得专利必须具备的程序方面的要件。

第一节新颖性一、概念新颖性是授予专利的最基本的积极条件之一,也是必要条件,即不具备新颖性的技术方案是绝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

核心在于一个“新”字。

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提出过申请。

二、判断标准在专利法上,判断新颖性的参照系是现有技术。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在某一时间之前,在特定技术领域内的已有技术和知识的总和。

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已有技术的范围,就是看该技术的内容是否已经公开、为公众所知。

而且是针对非特定人的公开,非特定的人即是针对大众,如果是某一特定范围的,则不属于公开,比如一项研究项目,参与的人员都知晓,但这不属于公开。

公开的标准如下:A:公知: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有无被公开披露(全世界范围),这是一种书面公开,随着科技的发展,书面已经不单纯指书籍报刊,还包括其他一些信息载体,像录音录像制品,微缩胶卷,磁盘等载体。

且这样的公知不得限定读者范围,即我们之前讲到的非特定人。

B:公用:在国内外有无被公开使用,即通过公开实施使公众能够了解和掌握该发明创造。

例如对一项新产品的制造,使用或销售,当以商品形式在市场流通时即视为公用。

还有对新方法的展示和操作表演等。

但是否足以导致丧失新颖性,还要把握两个标准:一是使用在公开场合,即任何普通公众都可以到达的场合,并非数量上的多寡。

二是能够使公众了解其技术的实质内容。

公开的形式:a:以出版物的形式出版(杂志,书籍,光盘,网络发表)b:通过专利申请文献公开——公知技术,而不是新颖文献(世界上大概170多个国家都有专利文献,如专利申请书等等)c:使用公开——产品发明投放市场(使用公开)d:某些工艺方法或者技术公开的演示,公众知道其技术,也算公开(比如魔术解密)e:公开的讲座,公开的课堂,课堂上的印发资料,培训班等等——都算是公开的方式相对新颖性:发展中国家多采用,只把在本国范围内公开使用的技术作为现有技术,至于仅仅在国外公开而未在国内公开的则不属于现有技术范围。

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绝对新颖性:在世界范围内的公知公用。

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来否定其新颖性。

如美国,法国如是规定。

这主要是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更好的保护了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

思考:技术鉴定:规定了保密事项,提供的图纸文献都有内部使用的字样,这样的部分公开,脱离了发明人的控制,是否算公开呢?答:在特定范围申明保密事项,明确规定内部使用的不算公开公开的判断问题,时间性:完成发明时:只要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在发明完成之日前未被公知公用,就认定其有新颖性,而不考虑其是否在申请专利时已被公开,采取这一标准的国家不多,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

这和我们之间讲到的先发明原则有相似,更注重保护发明人的利益。

申请专利时:以申请时间为标准,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即具有新颖性,不包括申请日在内,即使在申请日公开的也不影响其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这一标准。

两种做法各有利弊,是一种价值取向问题。

对于专利制度而言,是给发明人一种垄断权,应该以申请日来判断更为合理,可操作性更强[我国采取的是这种做法,以公开权换垄断权。

]商标权:以核准之日起计算保护期。

专利权:以申请之日起计算保护期。

思考:申请之后,授权之前发生侵权了怎么办?答:临时保护期:申请之后,授权之前发生侵权,授予临时保护,同样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甚至开庭(前提是申请通过,申请不通过则没有要求进行侵权赔偿)思考: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完成了内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都分别向专利局申请,则如何处理呢?答:目前我们申请日的标准是“日”,时间节点比较大,法律的规定——自己协商思考:审查的时候要申请内容与审查的文件一一对应,不能搜集一大堆的资料组合起来含有对方的因素(关键的原则)E.G:商业秘密的被告往往组合一大堆的资料,而且有的发明本身就是对已有知识的新的组合三、不被看做丧失新颖性的特例:(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展览月+期限=申请截止日(不丧失新颖性)】发明专利:12个月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6个月(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目的是为了推动技术上的学术交流,增强技术合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的科技交流组织召开的。

科技部、教育部、xx协会等等。

(特殊部门)。

不包括省级以下的交流会议。

比如某某市五大高校座谈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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