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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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专利权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主体:即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外国人在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

在这里讲到专利权的主体和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有时是不一样的。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在经过审查后才会授予专利权,而我国容许专利转让,继承和赠与,所以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未必是同一人。

二、先发明人与先申请人

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个权利,因而当不同的申请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来申请专利权时,如何确定专利权人便成了问题。

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1. 先发明原则。

给最先发明的人。因为后发明人有可能是抄袭别人的。这样公平合理,可以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少数国家采用,如美国)。但是弊端是实际操作性差。首先确定先发明人难度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利于效率。其次,发明人怠于行使权利,不急于申请专利,影响技术的早日公开。最后使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技术推广和引进。

2. 先申请原则

给最先申请的人。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这对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是有很大的好处的,避免重复研究,避免资源浪费(大多数国家采用,包括中国)。讨论:

发明创造完成后申请专利的时间,什么时候最好?

要尽早;但是不能太早,可以改进专利,但是不能对专利做权利内容扩大化的修改。

三、继受主体

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与获得专利权的人。

转让只能是财产权,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在我国,专利权转让属于要式行为,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经专利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后方生效。同时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转让专利时,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登记公告,转让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

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基于发明创造可以成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最基本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是自然人,且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人,是直接参与者,但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申请,权利归本人所有。单位和组织可以成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但不可能是发明人,因为发明是一项智力活动,是人类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做出的创造性劳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核准后为专利权人。二、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

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共同发明人是指共同构思一项发明,共同对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单位]。

两个以上自然人:都对技术方案本身有创造性贡献→共同发明人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签订合同→共同科研项目

共同发明申请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同发明人共有。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共同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但是报酬要进行分配。

共同发明创造行使申请权必须经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方可有效。其中任何人无权单独提出申请,即便获得专利权也是无效的。

并非每个为发明作出贡献的人都称为发明人,这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基于共同的发明创造。

非共同发明人:

(1)领导、组织工作,提供文献资料,具体操作人。

(2)对技术方案本身没有实质创造性贡献的人。

判断的方法→是否在发明的过程中各自独立的对发明创造做出了贡献。

三、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凡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应该归单位。一旦申请被批准之后。

专利权属于单位。如与之相反,申请专利或者专利权的归属是属于自然人。

问题是如何判断主要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判断标准: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比如工程师甲是一家鼠标生产公司的职员,主要任务是研发电脑鼠标,那么他所发明的鼠标的申请权属于公司。(2)虽然不是本职工作,但是是执行单位交付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同样理解为职务发明创造。比如甲的公司要求他暂停手头工作,集中精力研发一款电脑散热器,也属于职务发明。

(3)主要依靠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些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原料、人力、情报、技术资源等等。(外面没有,只有本单位才能提供的)(4)单位职工在退休、离休、调动工作之后完成的与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息息相关的发明创造,立法上,在一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还被理解为职务发明创造。

判断职务发明不应以其是在单位内还是单位外,或是工作时间内还是业余时间,因为发明不是一项即时工作,研发的周期很长,只要是本单位任务且利用了单位资源,无论其在业余还是工作,主动还是指派都属于职务发明。

四、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指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研究或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有协议另行规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即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使用。

五、外国人

外国人在国外已经取得的专利可否在中国申请专利?中国人在本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可否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

《巴黎公约》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1:外国人在别国发明的专利可以在该国申请专利

2:本国人在本国发明的专利应当首先在本国申请专利

3:优先权的规定,审查三性时,是以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来审查是否具备三性。——在A国申请专利,如果在较久以后去B国申请专利有可能因为专利在别国申请已经失去了新颖性而不给授予专利权

无条件国民待遇VS有条件的国民待遇

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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