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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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解读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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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694号文),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给予了明确,为了使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深入理解该税收文件,笔者现解读如下:一、694号文出台背景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相关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在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福利范畴,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在694号文出台前,企业年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目前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一直对企业建立年金采取鼓励态度。
但在实践中,我国企业的年金制度起步较晚,尚不成熟,很多企业处于观望状态。
因此,近年来,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呼声一直不断,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出台了694号文件,该文件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对企业年金的税收处理给予了明确。
二、政策解读1、企业年金应区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根据69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颁布时间:2009-6-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收规定,就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
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科目中核算。
1.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2.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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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1999﹞307号
【发文日期】1999-11-25
【实施时间】1999-11-2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现将《》﹝国税函﹝1999﹞6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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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前扣除问题,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330号
【发文日期】2009-06-26
【实施时间】2009-06-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62-62页
主题词: 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离退休职工;个人所得税法;工效挂钩;征税办法;应税项目
摘要: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企业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发放给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税办法为:一、对在职职工,应将其所得金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应将其所得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999年9月16日印发)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2009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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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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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补充养老保险金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穗地税发﹝2000﹞4号
【发文日期】2000-01-03
【实施时间】2000-01-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347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批复中的第一点具体征税办法请与我局《转发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所得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71号)一并执行。
二、对批复中的第二点具体征税办法,从文到之日起参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9年11月2日粤地税函﹝1999﹞347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免税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免税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免税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5日深地税发[1996]634号)宝安分局:你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享受政策性减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6〕30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对1994年以前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局深地税发〔1995〕182号文已作规定。
对这类企业,如果兴办当年已经投产,则无论其当年是否实际收到工缴费收入,都应按原规定处理,给予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因未办理免税手续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回,实际免税年限顺延计算;如果兴办当年因故没有投产,企业实际投产年度在1993年以后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可以参照现行规定给予“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但对以前已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企业,不可再作更改。
此复。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算个税
企业补充养⽼保险如何算个税社会的福利情况不仅体现了⼀个国家的经济⽔平,还体现了⼀个国家对⼈民利益的重视。
很多企业都为员⼯买起了五险⼀⾦,还有养⽼保险,但是有些企业原先并没有这么做,那么企业补充养⽼保险的个⼈所得税应该怎么计算呢?下⾯店铺⼩编来告诉你!企业补充养⽼保险如何算个税补充养⽼保险计⼊当期⼯资薪⾦所得缴个税时下,⼀些有经济实⼒的企业依据《企业年⾦试⾏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相继为其职⼯建⽴了企业补充养⽼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有关个⼈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缴费⽐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免征个⼈所得税,同时对个⼈按照上述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允许在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企事业单位或个⼈超过规定的⽐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个⼈当期的⼯资、薪⾦收⼊,计征个⼈所得税。
等于说,基本养⽼保险的个税计算,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例注:正常⽉份下,⽉应纳税所得额=⽉⼯资、薪⾦所得-2000元(费⽤扣除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企业年⾦个税计算有“四不”原则和前两种补充养⽼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年⾦的个税缴纳有特殊的处理⽅式。
企业年⾦,是指企业及其职⼯在依法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基础上,⾃愿建⽴的补充养⽼保险。
企业年⾦基⾦通常由企业缴费、职⼯个⼈缴费和企业年⾦基⾦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为此,企业应区分上述基本养⽼保险与商业养⽼保险的个税缴纳规定,结合国税函〔2009〕694号⽂件精神,对年⾦中的企业及个⼈缴费部分的个税计算着重把握以下“四不”原则。
⾸先,企业年⾦的个⼈缴费部分,不得在个⼈当⽉⼯资、薪⾦计算个⼈所得税时扣除。
其次,企业年⾦的企业缴费计⼊个⼈账户的部分,不与正常⼯资、薪⾦合并,应单独视为⼀个⽉的⼯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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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
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9﹞448号
【发文日期】1999-10-11
【实施时间】1999-09-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