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财税〔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本篇法规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篇法规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本篇法规中“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现决定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配套政策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证书的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一)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二)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2日津地税所[2001]36号各地方税务分局: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市政府批转了市房改办《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下发了《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
现对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必须用于职工购建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租房,原则上是以转帐方式支付,不以现金方式发放。
三、对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未购房而套取住房补贴的,应合并其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号:津地税所[2006]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对住房补贴的支取规定为:单位对未购买住房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由职工支取;以前已纳入专户管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由职工支取。
经研究,现对职工支取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9]38号)、(津政发[2001]59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市局(津地税所[2001]36号)第二、三条同时废止。
深圳个人所得税标准

深圳个人所得税标准深圳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速的城市之一,吸引了大批人才前往发展。
在深圳工作生活的人们都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标准,以便合理安排自己的财务支出。
下面就深圳的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纳税人范围深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深圳境内居住满183天以上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深圳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二、税收政策根据深圳地方税务局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具体来说,深圳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七个档次,分别是:1. 月收入不超过3000元,征收3%的税率;2. 月收入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征收10%的税率;3. 月收入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征收20%的税率;4. 月收入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征收25%的税率;5. 月收入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征收30%的税率;6. 月收入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征收35%的税率;7. 月收入超过80000元的部分,征收45%的税率。
三、免征税收入深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还规定了一些免征税收入,包括:1.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2.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纯收入;3. 对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实施对象获得的个人股权激励收入;4. 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经营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5. 因合同承包、承租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入;6. 海员工作所得。
综上所述,深圳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根据不同的收入档次采取不同的税率,并设立了一些免征税收入。
了解个人所得税标准有助于纳税人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支出,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遵守税法规定,共同建设美丽的深圳城市。
深圳住宅契税缴纳标准

深圳住宅契税缴纳标准
深圳市的住宅契税缴纳标准如下:
1. 首套普通住房:契税率为1%,计算公式为:契税 = 房屋总价×1%。
2. 非首套普通住房:契税率为2%,计算公式为:契税 = 房屋总价×2%。
3. 非普通住房(包括豪宅、商住两用房等):契税率为3%,计算公式为:契税 = 房屋总价× 3%。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对于首套普通住房有一定的购房优惠政策,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者免征契税的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可根据当地政府规定进行查询。
此外,深圳市还对于二手房交易征收契税,契税率为1%至3%,具体税率根据房屋的交易价格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契税缴纳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契税缴纳标准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建议在购房前咨询相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士,以确保准确了解当地的契税政策。
财税(2010)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成文日期:2010-09-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将我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分配方式,推进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城镇往房供应体系,把职工对住房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促进职工购买住房;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和范围(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省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
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总额,原则上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
职工负担额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补贴标准
深圳市住房补贴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人口持续增加,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住房政策,其中包括住房补贴标准。
本文将就深圳市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深圳市住房补贴标准主要针对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旨在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文件,住房补贴标准主要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大类。
对于租房补贴,深圳市根据家庭收入、租房面积和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一般来说,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到较高的租房补贴,以减轻他们的租房压力。
而对于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孤寡老人等,也有专门的租房补贴政策,以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
对于购房补贴,深圳市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一般来说,购房补贴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帮助他们解决购房资金不足的问题。
购房补贴的标准一般根据家庭收入、购房面积和房价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补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除了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外,深圳市政府还针对特殊情况制定了一些特殊补贴政策。
比如针对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有专门的补贴政策,以确保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住房补贴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提供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以便相关部门审核和核实。
综上所述,深圳市住房补贴标准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而制定的,其中包括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特殊补贴等多种形式。
这些补贴标准的制定,有利于缓解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住房压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断努力,深圳市的住房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及房改住房补贴缴存政策问答及工作指引word资料6页
附件1: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及房改住房补贴缴存政策问答及工作指引一、住房公积金(下简称“公积金”)方案的总体目标是什么?适用对象有哪些?答:方案的总体目标是:1.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对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未购买政策性住房⑴和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发放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住房补贴(以下简称“房改住房补贴”)。
具体来说,方案规定的适用对象是:1.公积金方缴存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含职员、雇员)。
临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此政策问答之列,按政府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2.房改住房补贴缴存适合于“符合条件”的在编职员。
此处“符合条件”指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未领取过购房补贴的在编职员(含已退休)。
二、住房公积金何时开始缴存?个人何时扣缴?怎么扣?答:从2009.5~2010.12由单位缴存,个人不需缴存。
从2011年1月起,单位和个人都要缴存。
2012年1月份工资发放中开始代扣。
缴存基数是个人工资中的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基础津贴之和(大概略低于学校当前月初发放的月工资);雇员的缴存基数为月工资。
缴存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均按照缴存基数的10%来缴存。
按规定,个人从2011年1月起要扣缴,且从2012年1月份的工资发放中开始代扣,同时代扣2011年全年的公积金,分12 个月代扣。
因此,2012年全年个人每月扣缴的是双月的公积金(1拖1,代扣1年),2013年1月起按正常仅代扣当月个人缴存的部分。
三、房改住房补贴(房补)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答:发放房补有两种情形:①本人、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也未领取过购房补贴。
②因职务晋升,已购房但未达到面积标准的,俗称“面积补差”。
四、房改住房补贴发放规则及标准是什么?答:规则一:方案实施后(即2011年5月起)逐月发放至个人公积金账户,每月缴存标准⑵是:正高、局级以上4600元/月,副高、处级3600元/月,中级、科级2800元/月,其他人员2400元/月。
深圳公务员房补标准
深圳公务员房补标准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人才前来发展。
随
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务员在深圳的生活成本也逐渐增加,其中住房成本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因此,深圳公务员房补标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首先,深圳市对公务员房补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公务员在深圳市的住房问题,确保他们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务员房补标准主要由基本房补和津贴两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房补是按照公务员在深圳市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来确定的,津贴则是根据公务员的家庭情况和住房情况来确定的。
其次,深圳市对公务员房补标准的调整是与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密切
相关的。
随着深圳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房价水平也在不断上涨,公务员的住房压力也在增加。
因此,深圳市政府需要不断调整公务员房补标准,以适应城市的发展和公务员的实际需求。
再次,深圳市对公务员房补标准的执行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公
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工作稳定、收入相对较高,但在高房价的城市中,依然面临着较大的住房压力。
因此,深圳市政府需要通过执行合理的房补标准,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总之,深圳市对公务员房补标准的制定、调整和执行是为了解决公务员在深圳
市的住房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适应城市的发展和公务员的实际需求。
这不仅是对公务员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城市发展的有力支持。
希望深圳市政府能够不断完善公务员房补政策,为公务员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为城市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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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1〕123号
2011-04-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生效日期:2011-04-01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10号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2010〕28号)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
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二、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为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既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也可选择扣除“单
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5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12%),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
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对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即: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26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自税款所属期2011年7月(含)起,对个人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432号)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