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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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标 签】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代扣代缴办法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5﹞7号

【发文日期】1995-12-22

【实施时间】199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5﹞65号、077号、213号文件的规定,我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深圳市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代扣代缴办法和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或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取得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到取得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三、凡在我市范围内支付个人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并在每月7日前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地税征收分局报送上月收入明细表。

四、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所需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有关资料,从1996年1月1日起请到所在行政区域地税征收分局购取。不明之处可直接向各征收分局税政宣传科查询,也可向市地方税务局查询,查询电话:3336333转3804、3806、3816、3824

五、对不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我局将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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