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标 签】反避税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12﹞111号【发文日期】2012-03-22【实施时间】2012-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党组确定的“着力强化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的要求,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深化调查、注重创新,扎实做好反避税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现就2011年全国反避税工作情况和2012年反避税工作思路通报如下:一、2011年反避税工作情况2011年各地税务机关坚持“管理、服务和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全年通过管理、服务和调查等方式对税收增收贡献239亿元(附件1),其中调查环节增收24亿元(附件2);服务环节增收7亿元(附件3);管理环节增收208亿元(附件4)。
通过双边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32亿元。
反避税对税收增收贡献排名前十位的单位是江苏国税、北京国税、上海税务、广东国税、厦门国税、山东地税、天津国税、宁波国税、浙江国税和福建国税。
(一)完善制度,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积极参与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国内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推动在征管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中增补反避税条款,扩充反避税立法范围,增强反避税法律法规的约束力。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和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机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提高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的调查调整质量,加强执法监督,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税总办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
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一、调查主要内容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
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二、有关要求各地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排查情况报告,并通过FTP上传至“center (供各省上传使用)/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排查不合理对外支付费用”文件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5.13【实施日期】2009.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基层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反避税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制度和手段,切实提升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反避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反避税管理,包括关联申报的受理与审核、转让定价的调查与调整、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监管、成本分摊协议的审核与监管、资本弱化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
第三条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反避税工作的政策指导、业务监督、管理协调以及参与大案要案的调查;保税区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反避税工作的具体实施;税源管理局负责将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避税嫌疑户移送市局;各区局负责关联申报的受理与审核,以及将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避税嫌疑户移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各稽查局负责将稽查中发现的避税嫌疑户移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各部门应加强反避税相关工作的协调与配合,避免职责交叉和管理不到位。
第四条保税区局设立反避税案件审议小组,成员由分管局长、征收管理科科长和审理人员、反避税管理科科长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反避税选案、立案、结案及其他事项的审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12.02
•【字号】深国税发[1998]544号
•【施行日期】1998.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44号1998年12月2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配合市局做好今年的调库和征收工作。
一、对1998年1-3季度按“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市局已按照财税字[1998]242号通告要求,以深国税发[1998]474通知明确了操作事项,由分局办理调库手续,将审批的“免、抵”税款计入了各分局的税收收入完成数。
二、凡生产企业于1998年底前出口而尚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
请各征收分局、区局将该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入国库,退税分局将该退的税款迅速退给企业。
上述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仍执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局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局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标 签】分工责任制,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1997﹞361号【发文日期】1997-07-21【实施时间】1997-07-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八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的若干规定》(深发﹝1997﹞15号),抓好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行为的工作,市局决定,由以下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分工抓落实,实行责任制: 一、分管领导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钟仁和二、各项具体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组织落实单位 (一)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家华分管,机关服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各种庆典活动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章 家寿分管,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三)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用公款到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徐金强分管,监察处牵头会同机关服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四)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家华分管,机关服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五)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家华分管,机关服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六)严禁借考察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家华分管,人事部负责组织落实。
(七)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购买或租用住房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家华分管,机关服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八)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问反规定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家华分管,机关服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f45e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c51555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1.27施行日期2014.01.27文号税总发[2014]1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
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b6d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9
•【字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1〕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此次文件清理范围为本局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转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不包括本局简单转发的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
此外,将本局之前已明文废止的文件,按照要求也在本次清理中列入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8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确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53件。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标 签】深圳地税加强反避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4﹞942号【发文日期】2004-08-02【实施时间】2004-08-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税务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反避税作为国际税务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逃避我国税收。
为了进一步加强反避税管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是全国最早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单位。
从1986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专项转让定价调查以来,该局在反避税领域积极探索、努力进取、求实创新,反避税调查的总户数、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调整入库的税款均居全国前列,共调查356户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2亿元,直接补征税款3.29亿元,与10户企业签署了预约定价协议,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
由于重视和不断规范反避税管理,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不断降低,有80%以上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盈利,在一定程度上涵养了税源,提高了税源监控水平。
据测算,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深圳市涉外税收收入每年增加1.1亿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证长期稳定的专职人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保障 反避税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税源管理工作。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一个基本胜任反避税工作的专职人员至少需要在岗培训或实践2到3年的时间。
反避税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求反避税专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如果人员更换频繁,可能导致反避税案件久拖不结,很难保证工作的连贯性。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开展反避税工作以来,一直重视反避税专职机构的构建和人员队伍的稳定,早在1986年,当时的深圳市税务局就开始在全市税务系统中挑选业务骨干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1991年,深圳市税务局在涉外处组建反避税小组专门机构,各分局兼管反避税工作;1996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再次加强专业反避税队伍建设,责成涉外分局负责全市的反避税工作,其他分局不再兼管,但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反避税工作有支持配合的义务;2000年开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反避税人员进行专业分工,具体划分为跟踪管理、软件信息、预约定价和新户调查4个专业化工作小组,分属两个专业科室,共有18名专职人员,其中,7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8年以上,时间最长的为12年,这些人专业知识结构搭配合理,多为国际税收、会计、经济学等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硕士以上学历的5人,另有海外学习经历的1人。
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稳定的高素质反避税专职队伍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得到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依法治税、制定规范化的操作规程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关键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既是正确贯彻执行税法的需要,也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反避税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一贯坚持规范化操作的管理理念。
1986年,深圳市税务局在调查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后,向深圳市政府递交《深圳经济特区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于1988年颁布实施该项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国第一个反避税地方性法规,使反避税工作有法可依。
1988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上述办法转发全国,指导全国税务系统的转让定价工作。
多年来,深圳地方税务局在规范反避税工作流程、狠抓反避税各项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996年,该局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制定了兼有工作程序和工作底稿双重性质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操作规程》,以规范反避税选案、调查审计、分析论证、税项调整、跟踪管理、联查协查、内部业务管理程序等诸多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同时,针对反避税资料中的表格多、计算复杂、工作量大、容易出现计算差错等情况,他们将常用的计算、调整表格制成具有自动计算功能的电子表格,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防止了手工计算录入的差错,确保了反避税工作的规范操作和质量效益的提高。
2002年,为确保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在深圳应用试点成功,深圳地方税务局在试点初期即制定《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管理规程》,规范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反避税工作规程。
三、狠抓基础、力求制度创新是推动反避税工作不断深入的动力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多年反避税工作实践充分认识到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工作重点始终不离基础工作。
不管企业是否存在避税行为,也不管是否列入调查对象,都组织全体外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并录入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基础信息档案。
实践证明全面组织外资企业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起到了一般税收宣传所达不到的效果,也为下一步反避税调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收集反避税所需商品价格信息、融资利率信息、行业利润率信息及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资料,建立了庞大的反避税基础信息资料库,为反避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基础工作扎实有效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大胆探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为巩固反避税工作成果,深圳市地方税务局1996年开始实施跟踪管理制度,对已调查调整过的企业至少跟踪管理3年。
从2000年至2003年,该局跟踪管理共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近12亿元,补征税款达1亿多元。
实践证明,跟踪管理取得的成效是极其可观的。
跟踪管理一方面促使绝大多数被调查企业主动进行自我调整,另一方面也是对尚未被调查企业的威慑,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为减少事后复杂的反避税调查,减少税收成本,避免双重征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开展预约定价工作。
在与10户企业签定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基础上,该局首先启动了我国首例双边预约定价程序,推动了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国际化进程。
为推动全国范围内反避税调查调整的统一协调发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倡导、实施全国避税嫌疑大户联查、协查制度,参与历年的联查、协查工作,先后筛选和调整一批避税嫌疑大户,几年来,对联查企业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625万元,补征企业所得税3,564万元。
为推陈出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总结回顾多年来反避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广泛宣传,异常质疑,典型调查,力促避税企业自我改正”的新思路,大胆引入反避税约谈机制,对存在避税嫌疑的纳税人,约请到税务机关座谈,宣传相关税法,质疑存在的问题,促使纳税人自行调整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符合公平成交原则和营业常规。
2003年,该局与一户企业进行反避税约谈,企业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93,242元,补缴税款1,534,280元。
以约谈机制为中心的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了反避税的威慑效应,促使避税企业自我改正,减少反避税调查调整对被查企业的不利影响,能够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
四、以现代化手段为依托,加强宣传、重视服务是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长期的反避税工作中深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如何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加强反避税的信息化建设。
1998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动承担总局研究开发的《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任务,组织业务人员和程序编写专家分析论证,利用积累的反避税工作经验及相关优势资源,于2000年开发《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该系统在全国12个城市试点运行,初步显示了反避税信息化的重要作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运用《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对27户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082万元,补缴税款4,751万元。
此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利用国际互联网开展反避税调查成效显著。
2003年,该局通过某体育用品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页找到线索,查实其虚构交易和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并依法对其进行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74万元,补缴税款120万元。
到目前为止,该局已利用互联网查获4家隐瞒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企业的违法事实。
为使反避税工作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和理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开展转让定价税法宣传活动,每年举办多场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税法宣讲会、座谈会;不仅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政策,讲解典型案例,而且编印《转让定价税收指南》等宣传小册子免费派发,受到纳税人的普遍欢迎。
同时,该局还针对一些避税嫌疑突出的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小型转让定价宣讲会,讲解有关政策法规、典型案例以及税务机关调整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说明对存在问题不自我改正的企业将作为税务机关重点调查对象。
宣讲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会后有不少企业拿出了对关联交易作价方法自我调整的改正方案。
在依法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同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重对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些跨国公司的财务人员往往对中国的税收政策不够熟悉,反避税人员在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同时,热心为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在业务咨询、办理涉税事项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达到税企双方共赢的局面,赢得了纳税人的好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反避税方面做出了较好的成绩,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他们开展反避税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反避税工作模式。
借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经验,总局不提倡各地反避税人员对深圳进行实地考察式的学习,以免影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正常工作的开展。
总局将适时举办反避税培训班,届时将介绍推广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它反避税工作开展得较好的省市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经验。
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深刻领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经验的实质,从人员、经费保障做起,从规范反避税工作流程做起,从基础工作做起,踏踏实实地做好反避税工作,使反避税工作逐步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