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优惠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
广东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公布日期】1999.01.15•【字号】粤价[1999]7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紧急通知(粤价[1999]7号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各市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关于取消电价外收费和燃料附加费减半收取的问题,省政府已以粤府[1998]106号文通知各地政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电力建设费征收标准降为2分/千瓦时(按财政部、电力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执行);取消市电网建设费1.5分/千瓦时,取消县(市)电网建设费1.5分/千瓦时,取消镇(乡)电网建设费3分/千瓦时;取消电价外燃料附加费名目,原各市、县燃料附加费按目前的征收总水平减半并入电价。
以上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执行。
二、各市物价局要会同电力(供电)等有关部门按本文所附的并价方案进行测算,并于2月10日前将本市(市区及所辖市县)并价后的电价方案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局审批。
附件:1、广东省电价并价方案2、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略)附件1:广东省电价并价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将电价外收费并入电价、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地方燃料附加费并入电价。
一、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并价。
(一)并价的原则:在现行省网目录电价基础上,将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不分峰谷比、不按各类比价计算直接并入原相应的各用电分类的目录电价(稻田排灌用电电价只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电力建设费)。
(二)并价后的有关操作:1、根据国家的规定,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等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3日深地税发[1998]54号)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通知》中第一条第一项“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暂不执行;第一条第二项“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只作罚款处理”是指按照有关减税规定确定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补税;对减税和免税企业、单位的罚款一律按查增的所得额和法定税率(深圳按15%)计算的税额作为基数。
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9
•【字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1〕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此次文件清理范围为本局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转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不包括本局简单转发的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
此外,将本局之前已明文废止的文件,按照要求也在本次清理中列入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8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确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53件。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取消优惠电价应急处置方案

取消优惠电价应急处置方案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加,能源需求也越来越大。
电力作为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能源,对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电力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电力供应商可能会采取取消优惠电价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针对取消优惠电价的应急处置方案。
1. 背景在一些情况下,电力供应商可能会取消原本执行的优惠电价。
例如,当电力供应不足时,为保障市场的供需平衡,供应商可能会采取缩减供应、高价供应、取消优惠等措施。
这种情况下,企业和个人的用电成本会上升,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2. 应急处置方案针对取消优惠电价这一问题,以下是几种可能的应急处理方案。
方案一:降低用电量当取消优惠电价时,最直接的影响是用电成本上升。
为了降低用电成本,我们可以适当缩减用电量,尽可能避免高峰时段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而选择其他时段使用。
方案二:更换能源除了降低用电量外,我们还可以考虑使用其他的能源。
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应用,更换能源可以有效地降低用电成本。
方案三:寻找代替电力供应商如果我们的电力供应商取消了优惠电价,我们可以选择寻找其他电力供应商进行代替。
一些综合能源公司会提供多种能源选择,比较它们的价格和品质,选择最优的供应商。
方案四:参与节能减排计划国家和地方政府推出了一系列节能减排计划,旨在降低能源的使用和排放。
如果我们参与这些计划,不仅可以享受相关奖励,还可以降低能源使用量来应对取消优惠电价的影响。
3. 总结以上是针对取消优惠电价的应急处置方案。
在现代社会中,用电成本的增加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能源供给不足的情况下。
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降低用电量、更换能源、寻找代替电力供应商以及参与节能减排计划,以应对取消优惠电价带来的不利影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特种消费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特种消费附加费征收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9.22
•【字号】深地税发[1995]351号
•【施行日期】1995.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特种消费附加费征收工作的
通知
(深地税发[1995]351号1995年9月22日)
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曾以深府[1991]465号文明确规定,对全市范围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及大型通俗艺术表演会,按其营业总额收取3%的特种消费附加费。
此项附加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去年,深圳市委、市政府以深发[1994]22号文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征收,严加监管。
最近,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又以深办发[1995]25号文印发了《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现将深发[1994]22号文和深办发[1995]25号文转发给你们,希望有关各单位认真抓好特种消费附加费的征收工作。
各分局征收的附加费,须按月填列报表,于次月五日前报市局计财处。
附加费款项应于征收次月十日前集中上缴市局基金帐户,征收手续费由市局按季返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深地税告[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5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2月6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协定(或安排)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协定(或安排)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优惠税率、抵减计税依据、加计扣除、减免税额以及税额抵免等各项税收优惠。
不征税事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事项。
第三条税收优惠的管理,包括受理、审批与备案登记、后续跟踪管理以及税收优惠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
第四条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由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事项。
第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不得自行享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1996.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
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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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深地税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规〔2008〕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部分流转税1.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深税联发〔1994〕7号);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60号);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542号);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408号);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631号);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66号);7.关于对出租车公司征免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204号);8.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91号);9.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385号);1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282号);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113号);12.关于深圳市安居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431号);13.关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195号);1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48号);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519号));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520号);17.关于外籍人员完税后出具税票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1〕702号);第三部分地方税18.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83号);19.关于作好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303号);2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558号);21.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79号);2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7〕374号);2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411号);2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7〕428号);25.关于行政村委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8〕240号);26.关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如何计算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9〕363号);第四部分其他税种27.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653号);第五部分征收管理28.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5〕269号);29.关于调整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纳税定额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69号);30.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陆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220号);3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深地税发〔1997〕241号);3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试行)(深地税发〔1997〕241号);33.关于转发《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42号);34.关于我市停车场和洗车场税务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288号);35.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代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48号);36.关于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531号);3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地点问题的复函(深地税发〔1996〕30号);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454号);39.关于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加强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494号);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91号);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306号);42.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0〕288号);43.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503号);44.关于我局征管范围进行局部调整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699号);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43号);46.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17号);47.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91号);48.关于电子报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办发〔2000〕57号);4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50.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电信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521号);51.关于外地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10号);第六部分涉外税收52.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94号);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04号);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450号);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322号);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364号);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483号);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77号);59.关于外国企业驻深代表机构办理税务机关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地税〔1996〕181号);60.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界定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1〕771号);61.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市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