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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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与协议区别

租赁合同与协议区别

租赁合同与协议区别在租赁房屋、汽车、设备等场景下,我们常常会涉及到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的签署。

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将详细介绍租赁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1. 概念解析租赁合同和租赁协议都是指双方为了租赁某种物品而签署的协议。

具体来说:•租赁合同: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租赁期限和租金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租赁合同一经签署就要求各方必须遵守,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租赁协议:是一份约定租赁相关事项的协议,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仅是双方达成共识的书面记录。

综上,租赁合同与租赁协议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效力是否存在。

2. 客观区别在实际应用中,租赁合同和租赁协议之间还存在一些客观区别,具体如下:2.1 缔约方式租赁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需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而租赁协议则可以口头约定或书面约定,约定内容比较简单,也没有要求必须签字盖章。

2.2 法律效力租赁合同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旦签署即视为各方承认和接受其中的内容,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当其中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维权。

而租赁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自愿。

2.3 约定内容租赁合同主要是为了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更加详细、系统,一般包括租金、租期、租赁物品的规格、使用方式、承修保证、提前终止协议等方面;而租赁协议则一般只约定简单的租赁事项,比如租赁时间、租金、押金等方面。

2.4 实效性租赁合同保证了签订双方利益的平等、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具有很好的实效性。

而租赁协议一般不具备实效性,因为其约定的内容较为简单,容易引起模糊、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后续产生争议。

3. 总结综上所述,租赁合同和租赁协议虽然都是为了约定双方租赁事项而签署的协议,但由于其法律效力的不同,以及约定内容、实效性方面的区别,二者又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根据情况而定,选择具有明确约束力的合同或是达成共识的协议。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租赁合同与购房合同的区别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租赁合同与购房合同的区别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租赁合同与购房合同的区别房屋交易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部分,无论是租房还是购房,都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来确立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租赁合同和购房合同是两个核心文件。

尽管它们都是与房屋有关的合同,但在其内容和目的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以《房屋出租合同中的租赁合同与购房合同的区别》为题,就租赁合同与购房合同的区别进行分析。

一、合同类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一方将房屋出租给另一方使用,以获取租金的合法协议。

租赁合同主要涉及到房屋的租金、租期、使用权等问题。

购房合同是指买方以一定的价款购买卖方的房屋,并在交易过程中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的文件。

购房合同主要涉及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房屋价款、交付条件等问题。

二、合同性质租赁合同属于一种债权关系,即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房屋使用权,承租人支付租金作为报酬。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责主要是出租人提供房屋的使用权和承租人支付租金。

购房合同属于一种物权关系,即买方通过支付房屋价款获取房屋的所有权。

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的权责主要是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和买方支付房屋价款。

三、合同目的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房屋的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

合同的重点在于房屋的合法使用和租金的支付。

购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和房屋价款的支付义务。

合同的重点在于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和价款的支付。

四、合同条款租赁合同中的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租金、租期、使用权、租赁保证金、违约责任等。

购房合同中的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买卖价格、交付时间、物业权属证明、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

五、合同履行期限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以租期为基准,租期满后根据双方协商可以续签或终止合同。

购房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以房屋交付为基准,即买方支付房款并接收房屋所有权。

交房后,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即刻生效。

六、合同违约租赁合同违约指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使用权或未支付租金等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_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_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_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给公司时签署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房屋租赁给公司时签署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房屋租赁给公司时签署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出租人(公司)是否有对房屋出租的权利以及出租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需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现在很多人都选择创业,成立公司,公司需要办公地方,所以选择租赁房屋。

租赁房屋要签署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有着明确的规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房屋租赁给公司时签署合同应该注意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

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

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

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租赁的基本知识

租赁的基本知识

租赁的基本知识在如今的社会中,租赁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无论是租房、租车、租用办公设备还是租赁其它物品,租赁行为已经渗透到了各个领域。

为了确保租赁关系的顺利进行,了解租赁的基本知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租赁的基本概念、合同要素、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租赁的基本概念租赁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一定期限内使用的目的,出租人将特定财物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从中获取报酬的合同关系。

租赁中涉及的主要角色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为提供物品和使用物品的当事人。

租赁的物品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也可以是动产(如汽车、家具),甚至还可以是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权)。

二、租赁合同要素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1.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自然人或法人)、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基本信息。

2. 租赁物品的描述:合同中应详细描述租赁的物品,包括规格、数量、品质等相关信息,确保租赁双方对物品有清晰的认知。

3. 租赁期限: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并约定是否可以续租或提前终止合同。

4. 租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例如每月固定金额或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5. 押金和违约责任:合同中应规定租赁期间的押金数额及如何归还,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如何处理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

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指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段,租赁期限的长短根据租赁物品的使用需求灵活确定。

一般来说,租赁期限可以是几天、几个月甚至几年。

在确定租赁期限时,双方需充分考虑到物品的用途和租赁价格等因素。

四、租金支付租金支付是租赁合同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常见的方式包括月付、季付、年付等。

在缴纳租金时,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并保证按时足额支付。

五、违约责任当租赁合同的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将会产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常见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终止合同等。

租赁合同概述(PPT 93页)

租赁合同概述(PPT 93页)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租赁物交付及保持义务
维修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按约定使用与按性质使用
妥善保管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不任意改善、增设的义务
租金支付义务
返还租赁物义务
(三)承租人的转租权
1.转租是指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2.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可以是明示同意,也可以是默示同意 3.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其应当对转租人(承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承担责任。 4.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两个权利可以行使:第一,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第二、出租人也可以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不生效。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三、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法律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以下法律手续: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书。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案例14-1】
分析:乙的观点正确。甲允许乙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桑拿洗浴经营,按照交易习惯,就应当允许承租人进行必要的装修,否则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是按照《合同法》第6l条进行补充解释所必然得到的结论。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知识结构简图】
租赁合同的分类
租赁合同的终止
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转租权
应具备的条件
出租人的义务
租赁合同概述

房屋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房屋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房屋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租赁和买卖交易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房屋租赁和买卖交易中,合同的签订则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房屋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作为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在其内容和要求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房屋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方为出租人,另一方为承租人。

而在买卖合同中,一方则为卖方,另一方为买方。

在合同中,对当事人身份的明确是保障各自权益的基础。

二、合同目的的不同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让承租人获得暂时居住的场所,出租人获得租金收益。

而买卖合同的目的则是为了将房屋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并通过买卖交易完成财产权的转移。

三、合同期限的不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一般约定有固定的租赁期限,可以是一年、两年或更长。

而买卖合同中,合同一经签订,即确定双方产权的转移,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四、权利义务的分配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并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的住房条件。

承租人则要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房屋,注意房屋的保养。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保证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没有任何权属纠纷。

买方则需要支付购房款,并履行房屋的相关手续,如办理产权登记等。

五、合同解除的方式房屋租赁合同一般约定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承租人违约或需要搬离等。

买卖合同在正常情况下较难解除,只有在严重违约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能解除合同。

六、合同约定条款的不同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房屋的租金、租期、押金、承租人的使用规则等。

而买卖合同中则会约定房屋的价格、产权证明、物权和债权过户等关键条款。

总结起来,房屋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身份、合同目的、合同期限、权利义务分配、合同解除方式以及合同约定条款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并正确签订适用的合同形式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房屋出租合同上必须要写的一句话

房屋出租合同上必须要写的一句话

房屋出租合同上必须要写的一句话
租房需要签订租房协议书,也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房子出租签合同必须加上以下话: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是房屋实际的管理者,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所谓的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人无关,如果,承租人利用此房进行不正当经营或者违法活动,则有权无条件立刻收回此房,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承租人因室内电器使用不当或有其他不当行为,导致发生火情或其他意外,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租方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给机动车电池充电、使用充电宝、手机等。

3、不得在出租房做违法事项,不得超期不交房租,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承租方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拖欠租金超过15天,出租方可以立刻收回房屋。

5、承租人负责包括并不限于,安全管理,高空抛物,水电煤管理。

6、承租人及其他人在房间内发生的一切刑事,民事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7、乙方租赁该房屋期间,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不得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同时乙方应注意防火防盗、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虽然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视为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从而就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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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别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

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即将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

有些地方立法将很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例如,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

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

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精选范文: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相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的普通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同·租房合同注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别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

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即将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

有些地方立法将很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例如,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

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

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别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

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

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提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

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有人认为,为联营提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

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联营合同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

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伙的财产。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

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

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有人认为,为联营提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

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联营合同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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