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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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地税字[2004]21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由你局负责具体审批或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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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4-2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2.22•【文号】财税[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的温馨提示【标 签】纳税申报,问题解答,温馨提示【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5-05-20【实施时间】2015-05-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请您在5月31日前办理完结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和税款缴纳工作。
我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统一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
目前,我局已经完成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开发工作,并较好地解决了纳税人的申报问题。
近期,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操作问题,我局经认真研究后,现将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法整理形成文档(详见附件)发布,希望对您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附件: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类申报环境问题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无法打开问题。
此表无法打开的原因主要是电脑IE浏览器版本较低,建议纳税人升级电脑IE浏览器至8.0版本以上。
2.《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无法保存问题。
此表无法保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IP地址变化等技术原因,引起基础表不能保存到税务机关服务器,建议纳税人更换网络环境。
3.其他表格无法保存问题。
其他表格无法保存的原因主要是网络掉线、网速过慢或填报时间过长使页面失效等,建议纳税人重新登录申报。
4.系统难以登录问题。
出现系统难以登录的原因有多种情况,建议纳税人开通电子税务局“手机动态登录”方式,使用手机动态码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当遇到电脑设备问题时,可以换其他电脑或在办税大厅的电脑登录及申报。
5.无法解决的其他技术问题。
27、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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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59号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对报批类免税范围、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和减免税管理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二、备案类减免税范围(一)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二)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九)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关注以下问题1、该优惠政策是国务院发布的“过渡性税收优惠”,至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发布相关新的文件废止该优惠政策,所以至今该“过渡性税收优惠”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根据国发[2007]40号文的规定:该“两免三减半”政策不适合所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仅限于该文件规定地区内的高新企业。
针对“深圳经济特区内”特别注意2010年5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45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苏国税发[2004]97号
![苏国税发[2004]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724256f7e21af45b307a86f.png)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2004-5-19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各地国税机关的反映和要求,经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若干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可按规定适用两档照顾税率。
二、关于资质认定时间与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如何掌握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政府有权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被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的上报资料的所属年度起,按照剩余的期限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此前的首个获利年度开始起算享受减免优惠时间。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可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执行。
即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计税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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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律师事务所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1﹞932号
【发文日期】2001-12-11
【实施时间】2001-1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宝安分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1﹞63号)收悉。
对广东省帮克律师事务所的税收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法律咨询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享受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第二条:“减免税受理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的有关规定,广东帮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但直到今年被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发现有税务建章行为时才申请补办减免税,已超过了减免6税受理期限,因此,不得享受减免税。
该律师事务怕在1998和2000年度都存在虚报亏损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6﹞67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深地税
发﹝2001﹞3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该律师事务所以前年度的税务检查及现在个人所得税征管由福田征收分局办理。
关联知识: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