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税 务 登 记 变 更 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3.19•【字号】深国税发[1996]126号•【施行日期】1996.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126号1996年3月19日)各稽查分局、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为加强税务稽查工作,以利于税务稽查人员依法行政,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制约和工作协调,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局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稽查工作类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稽查工作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种类型。
(一)税务日常稽查税务日常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年度定期稽查。
它是税务稽查机关的主要日常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日常稽查计划,分解稽查任务,确定稽查对象,组织实施稽查活动,审理稽查结果,建立稽查档案等。
(二)税务专项稽查税务专项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某项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项稽查。
(三)税务专案稽查税务专案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立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管辖范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税务稽查机关负责市国税局所管辖税收征管范围的税务稽查工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自然人电子税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2016年2月版)一、开户(或可选择微信开户,详见《微信个人中心操作流程》)1、登陆深圳地税官方网站,点击【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
2、点击【我要开通】。
3、录入“身份证照号码”、“姓名”,点击【身份验证】。
4、系统自动跳转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认证网关页面,选择需验证的银行,并点击【下一步】。
5、填写“银行卡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点击【获取短信校验码】,录入手机接收的校验码,点击【验证】。
6、认证成功。
7、页面自动跳转回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点击【认证成功】。
8、录入登陆电子税务局的手机号码和校验码,点击【获取动态码】,录入手机接收的动态码,再点击【提交】。
9、开户成功。
二、个人信息查询及修改点击【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查询/修改】,修改或补充纳税人信息、三险一金缴纳情况、境内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境内联系地址、手机、任职受雇等个人信息,并点击【保存】。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查询进入【查询服务】—【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查询】模块,选择不超过一个年度的税款属期,点击【查询】;点击【导出】,可导出查询结果。
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1、选择【办税服务】—【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
2、选择不超过一个年度的税款属期,点击【查询】。
3、查询出结果后,点击【打印】。
四、年所得12万申报1、点击【办税服务】—【年所得12万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全年已申报纳税信息预填写申报表,纳税人需在进一步核对修改后点击【提交申报】,纳税人若无“应补税款”或“应退税款”,则完成12万申报。
2、若存在“应补税款”,则可选择在线支付缴款,点击【缴款】。
若存在“应退税款”,则需上门办理退税手续。
3、勾选需缴款的记录,选择【网银在线支付】,并点击【缴款】。
4、系统自动跳转至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网关付款。
5、或可选择【微信支付】,并点击【缴款】。
6、手机打开微信客户端,并扫描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深地税告[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补充公告如下:一、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即视为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已逐步实现电子化凭证,不再办理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可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疑问协查制度。
市税务部门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信息交换。
市税务部门根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和《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的相关信息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减免税信息,记录并核实相关人员享受政策的情况。
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有疑问的,可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协查。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供自主创业申请税收政策使用)2.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3.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0月20日附件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附件3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名称(盖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的温馨提示【标 签】纳税申报,问题解答,温馨提示【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5-05-20【实施时间】2015-05-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请您在5月31日前办理完结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和税款缴纳工作。
我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统一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
目前,我局已经完成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开发工作,并较好地解决了纳税人的申报问题。
近期,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操作问题,我局经认真研究后,现将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法整理形成文档(详见附件)发布,希望对您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附件: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类申报环境问题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无法打开问题。
此表无法打开的原因主要是电脑IE浏览器版本较低,建议纳税人升级电脑IE浏览器至8.0版本以上。
2.《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无法保存问题。
此表无法保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IP地址变化等技术原因,引起基础表不能保存到税务机关服务器,建议纳税人更换网络环境。
3.其他表格无法保存问题。
其他表格无法保存的原因主要是网络掉线、网速过慢或填报时间过长使页面失效等,建议纳税人重新登录申报。
4.系统难以登录问题。
出现系统难以登录的原因有多种情况,建议纳税人开通电子税务局“手机动态登录”方式,使用手机动态码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当遇到电脑设备问题时,可以换其他电脑或在办税大厅的电脑登录及申报。
5.无法解决的其他技术问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深财法[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法〔2010〕21号)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规定的要求,今年上半年我市已完成了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一次。
为使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能及时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现将免税资格认定时间由每年9月10日至9月30日推迟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除了深财法〔2010〕5号文规定的九项资料外,申请单位另外需提供以下两项声明资料:1.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声明。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要在声明上签字,并承诺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须提供规定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为便于认定机关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准确认定,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资料时,必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规定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
未能提供规定内容专项审计报告的,不予认定。
具体审计要求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10]67号)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民政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6﹞176号【发文日期】2006-10-24【实施时间】2006-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为统一同地区内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将深圳市纳入试点工作的范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四局一会联席会议的精神,对我市福利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由深圳市民政局进行认定。
从2006年10月1日起申请福利企业的纳税人(包括2006年10月1日前已认定的老福利企业)须按照财税﹝2006﹞111号、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税﹝2006﹞135号文的有关规定前往市民政局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在2007年1月1日前,除安置的残疾人比例按新政策计算比例外,其他认定条件仍暂按原有政策认定)。
市民政局受理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福利企业颁发有效的资格认定文件。
新认定的福利企业名单将于每月末公布。
二、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取得福利企业资格; 2.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9
•【字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1〕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此次文件清理范围为本局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转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不包括本局简单转发的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
此外,将本局之前已明文废止的文件,按照要求也在本次清理中列入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8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确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53件。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深圳国税财务报表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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