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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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福利制度

丹麦福利制度

丹麦福利制度丹麦福利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完善和慷慨的福利制度之一。

丹麦福利制度建立在社会民主主义的基础上,以保障社会公平和增进社会福利为宗旨,为全体居民提供了广泛的福利保障。

首先,丹麦福利制度保障了全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该制度将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视为最低标准,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

丹麦实行了全民社会保险制度,包括有偿生育、失业、疾病和养老保险等。

这些福利计划不仅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福利,还提供了必要的医疗、教育和住房援助。

此外,丹麦还通过租金补贴和返还个人所得税等方式,帮助低收入家庭负担得起住房和日常生活开支。

其次,丹麦福利制度注重教育和培训的发展。

教育是丹麦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丹麦政府为每个孩子提供了免费的、高质量的教育机会。

不论家庭背景,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此外,丹麦政府还为年轻人提供了丰富的职业培训机会,以帮助他们适应社会需求和就业市场的变化。

再次,丹麦福利制度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

丹麦是一个工会非常活跃的国家,工会在劳动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如工资、工时、工作环境和安全等方面的保护。

此外,丹麦还设有劳动市场基金,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职业发展机会。

最后,丹麦福利制度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丹麦政府致力于保护环境,通过推广可再生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提倡可持续发展等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此外,丹麦还为创新和科研提供了大量的支持和资助,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总体来说,丹麦福利制度是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培训、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这种福利制度的成功得益于丹麦政府长期以来的积极努力和广大民众的高度参与。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比较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比较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比较在全球化和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成为全球共同追求的目标。

在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比较也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比较。

一、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1.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一直是议会关注的话题。

2019年,美国共和党领导人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增加工作年限、增加离退休年龄、提高个人供款比例等措施,目的是缓解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压力。

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德国是欧洲最大经济体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危机和社会变革中逐渐调整。

2006年,德国改革了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了养老金的供款比例,并将德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组成了一种新的社会保障体系。

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日本是一个高度福利和高度税收的国家。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和退休金缩水的影响,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调整。

2021年4月,日本取消了感染症医疗费用的自费部分,以加强对疫情的应对,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涉及到国家的经济状况、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等多个维度,在此只能简单提及一些。

1.国家对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以欧美国家为例,社会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发达国家的福利水平往往较高。

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对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社保体系不够完善,福利水平也相对较低。

2.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类型也存在区别。

以世界上最早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德国为例,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六种。

而美国则实行一种基于个人的私人保险制度,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

3.社保制度的供款采取方式社保制度的供款来源也是其差异之一。

在某些国家,奖金或股份计入社保基数,社保供款根据收入的多寡而不同。

而在中国,社保供款以工资计入,固定缴费比例。

丹麦是一个福利国家,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普及的医疗保健。

丹麦是一个福利国家,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普及的医疗保健。

丹麦是一个福利国家,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普及的医疗保健。

一、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丹麦是一个充满福利的国家,拥有铸就社会稳定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在丹麦,每个公民都可以享受到充足的社会救助和公共服务。

例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养老金等。

这些福利措施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面临困难和风险时得到照顾和支持,从而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1. 失业保险丹麦的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使他们能够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失业者可以申请失业津贴,获得适当的金钱援助,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丹麦政府还提供培训和职业指导,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重返社会。

2. 医疗保险丹麦的医疗保险制度为所有公民提供了平等的医疗保障。

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无论贫富。

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医院治疗、药品费用以及基本的预防保健等。

这为丹麦人民提供了安心的保障,让他们不必为医疗费用而担忧。

二、普及的医疗保健体系丹麦以其普及的医疗保健体系而闻名于世。

这一体系不仅强调疾病治疗,更重视疾病预防与健康教育。

以下是丹麦医疗保健体系的几个关键要点:1. 健康宣传与教育丹麦重视公众健康宣传与教育,通过广泛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社区举措,提升人们对健康的认识与重视。

政府以多种方式向人们传授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以预防疾病的发生。

2. 全民健康档案丹麦建立了全国性的健康档案系统,用于记录每个公民的健康信息和医疗记录。

这样的系统可以帮助医生更好地了解患者的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同时,全民健康档案也促进了医疗信息的互通与共享,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3. 强调基层医疗服务丹麦注重基层医疗服务的普及与发展,将重点放在预防保健和健康管理上。

通过建设社区医疗中心,提供家庭医生服务,丹麦人民可以更便利地接受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这不仅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效果,也减轻了大型医院的压力。

4. 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丹麦的医疗服务始终以高质量著称。

【doc】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

【doc】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

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丹麦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丹麦人坚持走自己道路的必然结果.早在十九世纪下半叶,作为一个欧洲国家,工人运动在丹麦也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然而,丹麦一向以农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农场工人的工伤与职业病问题不像诸如当时德国等国家那样突出,农场工人的养老问题却备受关注.20世纪7O年代因欧美一些国家低价销售农副产品而引发的"玉米销售危机",给丹麦的农场主和农场工人造成的严重打击迫使丹麦政府不得不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于是,l891年颁布的老年年金补助法揭开了丹麦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序幕.接着,疾病与健康保险法,工伤与职业病保险法相继于l892年和l898年建立.1907年,1921年和1950年又分别制定了失业保险法,残疾人年金法和家庭津贴法.至此,一个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丹麦最终确立起来.随后,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开始步入鼎盛时期.其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t:L-~,19f0~12.3%, 低于同期的西德(13.4%)和英国(16.6%),1970年达到20%,全面超过了同期的西德(15.8%)和英国(17.7%),甚至美国(19.2%).然而,2O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给了以农业为支柱且能源十分匮乏的丹麦沉重的打击.从2O世纪7o~-代中期开始,丹麦政府不得不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文\郭纲值得注意的是,丹麦政府并未采取全面紧缩社会保障支出的一刀切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运用了一种被称之为.选择性政策"的结构性调整策略.在基本保证养老保险待遇并使其在某些时候有所提高的同时,竭力控制和节俭家庭津贴和医疗保险支出,并于1977年颁布了社会救济法,以此作为配套性措施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事实证明,这一策略使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而且在经济困难时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并得到了合理化的调整.从2O世纪8O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调整中巩固和发展.为了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1994年又开征了一般社会保障税(又称劳动力市场税),且对家庭津贴制度给予新的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日臻完善.丹麦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所以能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主要在于它有着齐全的项目和宽广的覆盖面,更是因为它所具有的主要由政府高税收支撑禽水平保障待遇的特色.一个世纪的建设形成了丹麦现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由养老保险,残疾人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社会救济等项目组成.可以说,从妇女怀孕,生产,到其孩子的抚养,教育,再到其孩子的就业直至年老死亡,每一个环节均有湛i..;≤丹麦昀社舍保障黜度相应的保障项目或措施.从保障对象来看,只要是丹麦的永久居民,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也不论工作能力贡献大小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均能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其社会保障网之精密,确实为许多国家所不及.更让人刮目的是,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主要由政府税收推动的,近乎免费提供高水平保障待遇的再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60年为12.3%,1970年为20.0%,1975年为24.6%, 1980~为26.8%,1995年为33.7%. 显然,丹麦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始终处于上升趋势.即使在经济困难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20世纪80年代初,社会保障支出的总体水平仍然稳步提高.而1995年的比值意味着丹麦有三分之一强(合3200多亿克朗)的国内生产总值是由社会保障实现再分配的.丹麦社会保障分配水平之高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具体项目的优厚待遇体现出来.根据1995年的数字,一个失业三个月者获取失业保险津贴后可支配收入与就业者可支配收入相比,仅减少8.3o/o1分娩的妇女在正常生育情况下,其获取生育保险津贴后的可支配收入仅比正常就业者可支配收入少2.7D/ol患病职工领取相应保险待遇后可支配收入与正常就业者可支配收入基本持平;因工负伤并致残者,在其获取工伤保险津贴和残疾人保险津贴后的可支配收入比正常就业者可支配收入高出25o/ol有孩子(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家庭在领取家庭津贴后的可支配收入分别比没有18周岁以下孩子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增Jjn4.2o/08.4o/0和13.1%任何一位丹麦居民均可免费接受各类教育,其中在校大学生每人每月还可从政府那里获得3000多克郎的生活费津贴;等等.丹麦社会保障待遇之优厚可见一斑.那么,如此高水平保障待遇的资金来自何方?北欧社会统计委员会于1997年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提供了明确的答案. 1995年,丹麦全部社会保障支出中有70%的资金来自于政府一般税收,这在同期北欧诸国中是最高的;来自于雇主的缴费(主要是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疾病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占社会保障支出资金来源的l1%;而被保障者的缴纳(主要为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一般社会保障税等)占整个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19%.如果把个人所纳的一般社会保障税归入政府税收,政府税收资助率无疑会更高.如此高的税收支撑率在国际上实在并不多见.在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中,养老和残疾人保险支出约占49%,这么高的比例主要是丹麦养老与残疾人保险待遇水平高和老年人口多(占总人口20%)的缘故;医疗及健康保险方面的支出18%失业保险的支出约占15%家庭津贴支出约占12%;社会救济等支出约占6%.由于人口老龄化现象仍在加剧,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而政府对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又显得格外关爱,预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家庭津贴三项支出将保持稳步增长,并可能成为社会保障的三大主要支出项目.而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也仍将1 保持增长的势头.I三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其U项目的设置和支付标准的设计, 到具体政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无不体现了政府的良苦用心,即试图通过社会保障高水平的转移支付来消除人与人之间因能力等差异所导致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差异,实现收入分配和社会财富消费的"公平合理".应当肯定,丹麦良好的社会秩序,安全而优美的社会,生活环境中包含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贡献.同时我们仿佛也感受到,这种似乎完美无缺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同样潜伏着消极的因素. 由于过分强调了所谓的公':Fgii刻意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种种所谓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和效率的提高.一方面,具有累进性且高边际税率的所得税制度将能力和贡献差异所弓l起的收入差异大大地缩小了;另一方面,几乎是单一价格形式的社会保障待遇1 支付标准没有足够考虑社会保j 障待遇的不同接受者对社会包; 括对这得以形成的社会保障待遇的贡献差异.这种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助长了人的惰性,遏制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延缓了社会的进步.此为其一.其二,这种高水平且几乎是免费提供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方面损失了一定的效率和进步,另一方面又膨胀了人们享受与消费的欲望,使社会保障待遇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的压力越来越大.编辑/任秋菊。

丹麦社会福利制度运行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丹麦社会福利制度运行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工资及其他 福 利费 用 照 发。子 女在 未 满 1 8岁 时 也 可 以 得 务 。根 据 欧 盟 2 1 新 颁 布 的 欧 盟 国 家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 0 0年 丹 到 不 同 数 额 和 种 类 的 津 贴 。普 通 家 庭 津 贴 和 各 种 儿 童 津 贴 麦居住 在欧盟其 他 国家 的退 休 人员 、 提前 退 休人 员 及其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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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的经验 , 合并 职 能相 类 似 的部 门 , 并做 好 相 应 的配 套 [ ]林 尚立. 5 重构府际关 系与国家治理 []探 索与争鸣 ,0 1 ( ) J. 2 1 ,1 . 措 施 , 减少改革 的阻力 。 以
E ]杨宏山. 4 府际关 系论 [ . M] 北京 : 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0 5 20.
国防 外 交 等 。
作 为 福 利 制 国 家 的 典 范 , 麦 社 会、 乡 社 区 事 务 、 共 安 全 和 丹 5 交 城 公
我 国社会保 障制度 的完善有着 许多可借鉴 之处 。
1 资 金和 管理
[ 3 房 亚 明. 大 空 问 的有 效 治理 : 方 自治 导 向 的 分 权 [ ] 国 家 行 6 超 地 J.
政 学 院 学报 .0 9 ( ) 2 0 ,3 .
4 总 结 与 启 示
7 论府 际 关 系 的 法律 调 整论 府 际关 系的 法 律 调 整 [ . 国 刀 中 在 全 球 化 的 过 程 中 , 际 关 系 变 革 日益 呈 现 出 趋 同 的 [ 3薛 刚 凌. 府 法 学 ,0 5 ( ) 20,5. 趋 势 , 邦 制 国家 在 中央 与 地 方 分 权 的基 础 上 , 渐 强 化 中 联 逐 8 乔德 中. 当代 中 国 地 方 治 理 的政 治生 态 分 析 : 于 府 际 关 基 央 集 权 ; 单 一 制 国 家 中 , 予 地 方 政 府 更 多 自 主 性 的 改 革 [ 3任 雏 德 , 在 赋

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案例

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案例

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案例社会保障制度创新一直是各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引入新的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满足人民的不断增长的需求。

本文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案例,从中可以看到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和改革路径。

案例一:丹麦的灵活退休制度丹麦作为一个福利国家,致力于为居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丹麦的一个创新之处是灵活退休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丹麦居民可以选择在60岁至70岁之间任何时间退休,而不受法定退休年龄的束缚。

这一制度的好处在于,它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规划退休时间,提高了退休的弹性和灵活性。

案例二: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新加坡是亚洲地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其医疗保障制度备受瞩目。

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基于三个支柱:个人医保账户、中央医疗保险和公共医院。

每个新加坡公民都有一个个人医保账户,政府每年会向其注入一定的资金。

该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例如购买医疗保险或支付医疗账单。

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对于提供个人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负担,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

案例三:瑞典的家庭政策创新瑞典是欧洲福利国家的代表,其在家庭政策方面的创新备受赞誉。

瑞典实行了一系列的家庭政策,包括产假、父亲假和与孩子相关的福利。

瑞典的产假和父亲假都非常长,允许父母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并在孩子生命早期提供照顾。

此外,瑞典还提供免费的幼儿教育和托儿服务,帮助父母在孩子的早期教育中得到支持。

这些家庭政策的创新为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案例四: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养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养老金制度改革政策,旨在解决养老问题。

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职业年金制度的推行。

职业年金是指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款项,用于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

通过推行职业年金制度,中国力图平衡养老金负担,确保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各国养老制度

各国养老制度
(1)优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提高投资收益。
(2)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支持,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九、养老制度的未来展望
1.科技在养老领域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将带来新的机遇。
(1)智能家居技术将提高老年人的居家安全性。
(2)远程医疗服务将改善老年人的医疗条件。
2.养老模式的创新
(3)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缩小城乡差距。
八、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挑战
1.人口结构变化
随着生育率的下降和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比例上升,对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压力。
(1)提高生育率,调整人口结构。
(2)延迟退休年龄,增加劳动力供给。
2.经济增长放缓
经济增长放缓会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和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
(2)法国:强调公平性,实行统一的养老金制度,并通过特殊政策照顾弱势群体。
五、养老制度发展趋势
1.养老金制度改革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各国养老金制度面临巨大的压力,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方向包括提高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公平性和效率。
(1)提高养老保险缴费率。
(2)调整养老金发放年龄。
(3)优化养老金投资策略。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推动养老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4)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提升养老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十三、养老制度的未来发展重点
1.提升养老金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为了确保养老金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未来的养老制度改革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优化养老金的分配机制,减少贫富差距。
(2)建立养老金自动调整机制,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务压力。
在全球老龄化的背景下,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促进养老制度的优化和升级。

丹麦的福利制度

丹麦的福利制度

我所了解的丹麦——侧重于福利制度的分析丹麦的社会福利覆盖所有在丹麦居住的人,不分国籍,只要在丹麦的领土上,就享受他们的各种福利。

丹麦的福利建设起步早,覆盖面广,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丹麦优越的福利政策建立在高税收基础之上,几乎所有的社会福利都来自直接或间接的税收。

根据收入高低,纳税数额有所不同,企业税相当高。

据丹麦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国家税收约72%用以支持各项福利建设,包括政府养老金、老弱公民补助、失业救济、教育科研及医疗保健等。

纳税公民可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丹麦的社会福利体系主要包括养老金、失业救济、医疗保健、孕产期福利、儿童及青少年福利等。

养老保险制度是丹麦福利政策的核心,其宗旨是让所有丹麦公民在退休后生活有保障。

丹麦公民年满65岁即开始领取政府养老金。

按照这个国家今年最新公布的养老金计算标准,最低的基本养老金税前每月为5552克朗(约合1063美元),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如婚姻、退休前的工作等状况的不同而有所浮动。

如加上房屋、交通费用等方面的补助,基本养老金税前可达约1.1万克朗(约合2106美元)。

丹麦养老社会保障职责划分明确。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这方面的政策、标准和计划,大多数职责下放给地方政府承担。

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具体的福利立法,实施社会政策,以有效减轻中央政府的负担。

在失业救济方面,同欧洲其他国家相比,丹麦失业率一直较低,但该国却是全球失业津贴最高的国家。

拿到失业津贴的前提是,雇员必须成为政府认可的失业基金组织会员的时间至少有一年。

据丹麦在2010年5月提出的财政改革方案,在过去3年里工作了52周的失业者,就能够在接下来的2年里领取相当于其过去平均收入90%的失业津贴。

丹麦政府鼓励失业者积极再就业,政府就业中心针对每个失业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和再就业计划,帮助和督促其尽快返回劳动力市场,并提供空缺职位信息。

丹麦的医疗保健体系主要由初级医疗保健和医院两部分组成。

前者主要包括普通开业医生、专科门诊及市政府雇用的家庭护士等,其服务点多,覆盖面广,旨在为居民提供就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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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要:本文描述和分析了丹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与动因,得到了两点启示:养老保险是一项应该由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合力开展的社会事业;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可能是一种更为理性和有效的养老保险制度融资方式。

关键词:养老保险现收现付制基金制混合制一丹麦的养老保险制度自1891年建立以来,得到了政府的一贯重视和支持。

在本世纪七十至八十年代社会保障制度大幅度调整和社会保障支出大力削减的经济困难时期,养老保险待遇仍得到了维持并有所提高。

至1995年,政府用于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达到了48.2%和15.8%。

所有永久居民,不论曾否就业,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7周岁),每人每年均可享受约90720克郎的基本公共养老金待遇,其中退休前就业者,每人每年还可获得最多达约12660克郎的补充公共养老金。

丹麦养老保险待遇是相当优厚的。

然而,早在1989年保守党政府还在位时,政府已经开始了对这种由基本公共养老金计划(Basic Public Pension Scheme )和补充公共养老金计划(Additional Public Pension Scheme)构成的几乎完全由政府税收资助的高标准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由于养老保险涉及越来越众的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和长期以来丹麦人对社会保障制度持有很高的期望以及其他方面的种种压力和阻力,使得这一改革不可能大刀阔斧地进行。

时至今日,老年人的养老金固然仍主要地来自于政府的给付,但是由政府独家推动的单轨二层次运行的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向由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推动的双轨四层次保险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变。

转型后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基本保障(Basic Security)和收入维持(Income Maintenance)两大部分构成并分别由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所推动。

基本保障由人民年金计划(People's Pension Scheme )和补充年金计划(Additional Pension Scheme)组成。

两者的共同点:一是均由政府推动;二是均由政府统一立法和强制执行。

两者的区别:一是融资方式不同。

人民年金计划的资金完全来自于政府一般税收(General Revenue),实行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 System)。

补充年金计划的资金来自于按职工每周劳动时间(而非每周就业收入)长短而定缴费额的缴纳,其中雇主负担三分之二,雇员承担三分之一。

雇员所缴部分由其雇主在支付就业收入时代扣代缴,实行完全基金制(Fully Funded System)。

二是享受待遇的条件不同。

享受人民年金的唯一条件是永久居民,而补充年金还须是已履行过缴费义务。

三是待遇支付标准不一。

人民年金按单一价格(Flat Rate)标准支付,而补充年同。

人民年金涵盖全体永久居民,而补充年金覆盖全体就业并缴费的永久居民。

收入维持同样包括两部分:职业年金计划(Occupational Pension Scheme)和私人年金计划(Private Pension Scheme)。

两者的相同之处:(1)均由私人团体或商业性机构推动和管理。

(2)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

即受保障者权利的享受以缴费义务的履行为先决条件,并且待遇之厚薄取决于所尽义务的多寡。

(3)覆盖面均仅限于参保者,而非全体居民。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职业年金建立在集体协议(Collective Agreements)之上并通常带有强制性,即所有基金会会员或工会会员都必须参加。

私人年金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

(2)缴费标准不同。

职业年金的缴费额等于参保者就业收入和按集体协议确定的比例的积,就业收入与缴费额成正比。

目前丹麦职业年金计划的总缴费率:一般工人等为9%;普通医护人员等为12%;大学教授等高级专家为15%。

其中雇主承担三分之二,雇员自己须支付三分之一。

私人年金的缴费标准比较灵活,缴费比例与数额并不直接决定于参加者的收入。

(3)享受待遇的标准不同。

职业年金支付标准的高低取决于体现参保者就业时间长短和就业收入多少的保费储存额的大小,而私人年金通常按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标准来支付。

(4)两者均属基金制,但在具体实施上又不尽相同。

职业年金计划实行规定缴费制(Defined Contribution),即每一个参保者定期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保险费存入账户,将来从该账户领取养老金的实施方式。

而私人年金计划实行的一般是规定受益制(Defined Benefit),即由计划主办者做出承诺,参保者在按规定做出贡献后,将来按预定标准分期分批或一次性从该计划获得养老金的实施方式。

不难发现,新的成长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有助于政府从长期以来统包养老保险而今面临收支困难的被动局面中解脱出来,使政府今后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职责严格地限于基本保障领域,老年人收入水平的维持不再是政府应尽的义务。

换言之,个人未来的命运将更多地与其现在和过去的工作表现及贡献大小联系起来。

这种变革,无疑会增强个人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伴随着新制度的逐步确立和由弱变强,特别是私人部门推动的收入维持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壮大,不同老年人因其退休前的不同表现和贡献所引起的养老金收入差异将会日益明显。

这种收入的差异必将对人们的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进步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如果说丹麦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因为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在欧洲爆发的“玉米销售危机”,给丹麦农场主及农场工人造成的严重打击迫使政府必须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那么一百年后丹麦政府不得不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根本性调整与变革则是多种因素共同使然。

其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支出的过快增长已使政府难以承受。

进入九十年代,丹麦每五个人中至少有一个人在60岁以上。

这一比例大大高于欧洲各国的平均水平。

虽然,目前丹麦老年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仍高达67周岁,但至199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口占16岁以上人口的比重高达26.7%。

如果加上一些提前退休者和残疾人年金领取者,则该比重已超过了30%。

与此同时,年轻人比重正迅速下降。

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使养老保险的社会和经济负担日渐沉重。

1995年养老保险方面的政府支出已占政府全部社会保障支出的近二分之一。

寻求有效途径来减轻政府养老保险支出增长的巨大压力已刻不容缓。

其二,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举措也使政府处于收支困境之中。

长期以来,丹麦实行了高收入支撑高税收,高税收资助高福利的社会经济福利政策。

然而从八十年代以来这种政策的执行已越来越困难。

一方面,个人收入增长缓慢甚至无实际增长,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支出却在持续而快速地增长。

结果,个人税收负担的绝对或相对加重大大地抑制了就业者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以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成为1994年开始的税制改革的中心内容之一。

这使本来就感收支困难的政府财政捉襟见肘。

在政府看来,减收的同时减少社会保障(含养老保险)支出是极为必要的,也是天经地义的。

其三,原有权利与义务几乎完全脱节的养老保险制度过于追求所谓的“公平”,无可否认它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率为代价。

经济效率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在制约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有效提高的同时,也制约了政府收入的增长。

于政府于老百姓,重新认识并适当调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就变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有利于缓解政府支出的压力,也可以更好地调动雇主与雇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使社会经济效率得到应有的提高。

其四,1982年至1992年期间,保守党政府所倡导的以加快地方独立性和部门私有化为主要特征的对民主国家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纵然因种种缘由而走走停停,但到1993年,当民主社会党重新执政时,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成大势所趋,社会民主党只能顺水推舟。

其五,欧洲社会经济福利政策一体化的进程正不断加快,虽然象丹麦等一些国家对社会经济福利政策特别是社会福利政策的一体化备感忧虑并怀有抵触情绪。

1997年以统一欧洲货币为主兼含社会保障政策等丰富内容的荷兰阿姆斯特丹协议的达成以无可争辩的事实表明:欧洲高福利国家和低福利国家正以较为积极的姿态向同一目标迈进。

事实上,从近年来北欧诸国社会保障制度点点滴滴、潜移默化的变革中也能感觉到,北欧民主国家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地与英国贝弗里奇模式和德国俾斯麦模式或者说欧洲大陆主流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靠近、渗透与融合。

从这个意义上说,丹麦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丹麦人本身的选择,更应该是整个欧洲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现一体化的客观要求。

三基于对丹麦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及其原因的分析,得到如下两点启示。

启示一:养老保险是政府和非政府部门的共同行为。

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保持现代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稳定器”和“安全网”。

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所存有的诸如无法有效提供公共财货等的缺陷,决定了非市场机制(政府财政机制)在发挥“稳定器”和“安全网”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尤其是给那些社会弱者和贫困者提供必要的生活来源更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为私人机构显然是难以从制度上和根本上为这些社会成员有效且稳定地提供社会保障待遇的。

这也是为什么把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列入政府行为的重要理由之一。

另一方面,从丹麦养老保险制度由过去完全由政府出资推动到当前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共同推动的变革来看,开展养老保险工作似乎不是也不该是政府单方的责任和义务。

不可否认,丹麦原有的由政府独家推动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收入分配方面曾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

但与之而来的副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

其最主要地表现为社会成员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受到影响,以及由此而致的效率提高制约。

这种制约的结果是政府收入增长受阻和由此而致的政府收支困难。

原有高水平养老保险制度维持缺乏稳固的经济基础,变革这一制度自然是一种必然的也是积极的选择。

可见,整个养老保险不能完全由商业保险机构来开展,也不该完全由政府部门来举办,应该是由政府部门和私人机构合力开展的一项事业。

政府应侧重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权利的水平较低的基本养老保险,而私人部门着力于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准的补充性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合理分工,协调发展。

启示二:混合制可能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养老金融资方式。

在现收现付制的融资方式下,正退休着的一代人的养老金来自于正工作着的一代人的缴税(费)。

作为某一代人,其为上代退休者养老金的缴费(税)而牺牲的福利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其从下代工作者缴费(税)中所获得的养老金福利。

然而,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调整的主要依据是工资所得的水平及其变动状况。

从理论上说,在现收现付制的融资方式下,任何一个时期的退休着一代人的养老金与工作着一代人的就业所得总会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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