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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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教案

国际商法 教案

国际商法教案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论教学要求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掌握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法律原则,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教学难点运用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

课时安排本章安排4课时。

教学大纲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论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二、国际商法的特征(一)国际商法具有国际因素(二)国际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三)国际商法的基本主体是商事组织(四)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二、国际商事惯例三、国内立法四、国际商事判例第三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及其特点一、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结构(二)大陆法系的渊源二、英美法系(一)英国法的结构、渊源1.英国法的结构2.英国法的渊源(二)美国法的结构、渊源1.美国法的结构2.美国法的渊源三、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的结构不同2.诉讼程序上的差别3.技术风格上的差别四、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一)英美法系的成文法数量不断增多,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二)大陆法系中判例法的地位逐渐提高第四节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基本法律原则一、世界贸易组织(Word Trade Organization,WTO)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二、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一)非歧视待遇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二)减少贸易壁垒原则1.逐步削减关税原则2.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三)公平竞争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的含义2.公平竞争原则的实施(四)透明度原则1.透明度原则的含义2.透明度原则的基本内容3.透明度原则的实施4.透明度原则适用的例外第五节中国涉外经济贸易的法律制度一、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国家主权,坚持平等互利(二)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三)信守国际公约(四)尊重国际惯例主要概念1.国际商法2.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国际商法的渊源3.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法律原则4.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5.国际条约6.国际商事惯例7.国内立法8.国际商事判例9.国际商法的渊源和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10.英美法系的结构及特点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教学要求了解合伙的法律特征、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合伙的解散和清算等;掌握国际商事组织的主要形式,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等有关知识,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资本制度等内容,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民商事法律制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介绍民商事法律制度是指适用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规范。

它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民商事活动的规范非常重要,它为各种商业交易和民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和执行民商事法律制度时,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遵循:1.平等自由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保障市民和商业主体的平等自由。

这意味着市民和商业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可以在自由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

2.确权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确保市民和商业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确认。

这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益、财产权益等。

3.自愿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强调自愿和自主选择的原则。

市民和商业组织可以自主选择与之合作的对象,并在相互之间达成合同和协议。

4.诚实信用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强调诚实守信的原则。

市民和商业组织在经济交易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5.公平竞争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竞争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动力,法律应当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了广泛的领域和内容,其中一些主要的方面包括:合同法合同法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是市民和商业组织之间进行经济交易的基本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方面的规则。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垄断、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公平交易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公司法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权责关系、股东权益等问题。

公司法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

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

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

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

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

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

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

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商事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事活动、商事合同和商事争议解决。

这些基本内容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主体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

其中,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让利为主要目的,依法注册登记,自负盈亏,无独立法人地位的个体经营者。

合伙企业是指以合伙人名义经营一定业务,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的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

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商事活动商事活动是指商事主体为实现营利目的而进行的交易和其他经济活动。

商事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活动主要包括销售、购买、交易、租赁、委托、担保和保险等。

商事活动是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离不开商事活动的支撑和保障。

因此,在商事活动中,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商事合同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一份合法协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商事合同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各交易双方所达成的有关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交易性及非交易性协议。

商事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事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和合作关系,因此,商事合同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侵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商事争议解决商事争议解决是指商事活动中因合同履行、交易纠纷等引起的争议所采取的解决措施。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3.近代商法
十七世纪以后, 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 国家的强大, 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采用各种方式把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 法的一部分, 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其原有的 国际性(跨国性)。 国际性(跨国性)。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衡平法
是指14世纪以来, 是指14世纪以来,为补充和匡正普 14世纪以来 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 起来的法律体系。 起来的法律体系。 遵循“公平” 正义”的原则, 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又称“大法官法” 又称“大法官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4、法官权限不同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非缔约 国无拘束力。 国无拘束力。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案例: 案例:
A、B两国平等协商后签订边界条约划定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但后 来B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行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协议仲 裁。 问题: 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B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X地应 国还是B国管辖? 属A国还是B国管辖?
国 际 商 法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 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的总和。 (1)概念不同 (2)所属范畴不同 (3)包含内容不同

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教学课件

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教学课件
•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
课课堂小知识推荐:

A、法定继承:
(1)定义: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 配的原则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课堂小知识推荐:
(九)商事法律制度
• 我国的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 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 制度。
•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 •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
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抵押 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 换价值的支配,即在所担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 以变卖标的物的价款抵偿。
2、债权
•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 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 权。合同关系上的权利,就是最典型的债 权。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 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
(五)民事责任制度
• 1、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 责任。
• 2、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 一种法律责任。
• 3、民事责任是以对权力受害人承担民事责 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

商法法律知识点大全

商法法律知识点大全

商法法律知识点大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业活动的不断扩大,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涉及到众多的法律知识点。

本文将为读者全面介绍一些商法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加深对商法的理解。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是指国家对商事活动所做的规范性法律。

商事活动包括各种商业行为,如商品的生产、流通、交易等。

商法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监管市场秩序,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商事主体与经营者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经营者是指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谋取利润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商法中,经营者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既要遵守商法相关规定,也要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合同法合同是商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等事项。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约束各方行为和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作用。

商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责任和违约的后果。

四、公司法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股东权益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行为、保护股东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商标法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商标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商标权益和消费者权益。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保护、使用和侵权处理等事项。

商标的注册具有地域保护原则,即在哪个地区注册的商标,就在该地区享有相关权益。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消费者可以通过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商家的不当行为。

这也对商家加强自律和提升服务质量提出了要求。

七、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成果及其所带来的法律权益。

论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

论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

公示 制度, 称信 息披露 制度 , 又 是指 商 事活动 的参 与者 以及
用是指在 商事交 易中 , 一方 当事 人 以其所 拥有 的财产作 为向交 易 有关 国家管理 机关应 依照商法 的规定 , 公开交 易 中一般 公众应 知 以防止一般 公众 在交 易 中受 到不 必要 的损 害 。 它对 对手取 信之 资本 , 并为其 履 行交 易承 诺之保 障 。它是随着 “ 社会 的重要 事项 , 生活 愈加 发达 , 和人之 间交 往 也愈加 繁重 , 人 单靠人情 不 易维持 维护交 易信用 具有十 分重 要的意 义, 的学者甚 至认 为它是 信用 有 相互 间权 利和义 务平 衡” 的情形 下产 生并逐 渐发 展起来 的 。 发 经 济构 建的 核心 。 从 船舶 登记 的公告 要求 、 证券 法上 的信 息披露制 展 的 需要 来看 , 产信 用取 代人 格信用 仿佛 是不 可避免 的事 。 财

律 义务 、 公司法 人人格 形骸 化等情 形, 以此制度 可 以起到 维护 所
交 易信用 的作 用 。
( ) 示 制度 三 公

商 事信用 原则 的涵义
信用制 度在 商法领 域 的发 展经 历 了一 个 由人格 信用 向财产
信用 , 再到人 格信用 和财 产信 用相 结合 的发展 过程 。 所谓 财产信
( ) 四 外观 制度
商法 确立 了外 观主义 的理念 , 以交 易当事 人行为 的外观为 即
佛 隐而不现 , 是 当商事主 体 不能清 偿到 期债 务或破产 时 , 首 准 , 认定 其行 为所产 生的法 律效 果 。外 观主 义在 德 国称 为 “ 但 则 而 外 先影 响到 主体 的人格属 性 , 同时人格 信用 受 到必要 的 限制和 削 观法理 ”在 日本称“ 观主义 ”在英 美法系 成其 为“ , 外 , 禁反 言”“ 。依 弱 , 至最终 为法律 所否 定 因此 可 以说 商事 信用 是一种 以人格 外观规 则 , 易行为完 成后 , 甚 交 为重 视信用 关系 , 避免给 当事人 造成 与财产 为基础 , 以履行 为保 障 , 当事人 商事 能力 的一种法 律上 意外损 害 , 则上不 得撤消 。 该理念 注重 权利 的外 观表象 , 对 原 ” 以保 的综合评 价 , 一种法 律信 用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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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

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

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

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

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

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

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

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体身不需经过审批。

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

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除上述三种企业法律制度外,我国还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为特别公司-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定的商业银行法。

这些,都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

不同的企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

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

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有:1.证券法律制度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交易。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

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件。

2.票据法律制度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票据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

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

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法的“包括主义”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

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

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资的功能。

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作为支付、汇兑手段。

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

1995年6月30 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

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

在人身保险中,则还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有利于弱者的原则。

保险法实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四,保险公司稳健、安全运营的原则。

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必须作到稳健、安全运营。

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偿付能力维持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海商法是国内法,但由于海上运输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而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不得不参照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

我国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将国际公约的规定引入国内立法的法律。

其中,有些部分将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全部引入,有些部分有选择地吸收。

海商法还引入了国际惯例,诸如共同海损的确定、分摊和理算,均采用了国际惯例。

由于海商法吸收了当前国际立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海运实践的最新成就,受到国际海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好评,被人们认为是同国际社会接轨最好的一部法律。

中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3.强制名册制限制了当事人委任仲裁员的自由。

强制名册制最大的缺陷是限制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由。

以现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为例:共有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名仲裁员,1999年处理的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来自43个国家和地区,也就是说,至少有16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无法选择本国人做仲裁员。

而且,有些国家和地区被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人数极少,甚至仅一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如想委任与自己来自同一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员,几乎无可选择。

4.强制名册制不利于吸纳专业人才及培养仲裁人才。

强制名册制使得仲裁员成为有限资源,与由谁及怎么设立仲裁员名册的问题相应,仲裁员队伍新陈代谢较为缓慢,相当部分的仲裁员年龄及知识明显老化,难以适应当代经济、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不利于广泛吸收各行各业的人才,特别是后起之秀,使有潜质的年轻人失去积累仲裁经验的机会,压制仲裁人才的产生和成长。

二、关于驻会仲裁员制订仲裁法的目的之一,是实行民间仲裁,恢复仲裁的本来面目。

故此,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被要求不设专职仲裁员。

但是,无论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抑或无须重组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的仲裁机构普遍都拥有驻会仲裁员,其数量之大,为国际上一些著名仲裁机构望尘莫及。

他们通常在所在机构担任一定的职务,包括仲裁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

这些仲裁员,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专职仲裁员,每年参与裁判的案件为数不少,在某些仲裁机构中,几乎每案都有一至二名驻会仲裁员,甚至仲裁庭全部由这类仲裁员组成。

驻会仲裁员一般比较熟悉仲裁程序,有充足的时间处理仲裁程序中需要及时应对的事项,有利于快速结案。

尽管如此,驻会仲裁员的大量存在,在某种意义上,使得仲裁员在职业群体上和法官相类,导致仲裁程序朝诉讼化方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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