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经济法复习重点
大学经济法律考试重点(总3页)

1.物权和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直接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②物权是排他权〔2〕继受取得3.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③物权的客体主若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④物权是法定权,债权那么既能够法律而产生,也能够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⑤物权是优先权,物权优先于一样债权。
2.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
4.债权发生的依据:〔1〕因合同发生的债权。
〔2〕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
〔3〕因不妥得利发生的债权。
〔4〕因无因治理发生的债权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穷责任的经营实体。
6.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增加就业7.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托于投资者个人〔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经营规模受限制8.个体工商户要求雇工人数在八人以下,个人独资企业对雇工人数没有限定9.合股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股人订立合股协议,一起投资,合股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股人对企业债务承当无穷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0.合股人对合股企业的权利:〔1〕决定权〔2〕监视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派权〔5〕优先购买权11.合股人对合股企业的义务:〔1〕出资义务〔2〕分割财产的限制〔3〕忠实义务〔4〕分担企业风险12.公司设立的方式一样有两种:〔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数股本而设立公司,各类公司形式都可采纳。
〔2〕召募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分的一局部,其余股分向社会公布召募或向特定对象召募而设立公司,召募设立方式在我国只适用于股分。
1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按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要紧特点是:〔1〕要式证券〔2〕设权证券〔3〕债券利率固定,超期局部不计算利息〔4〕债券到期,公司应当返还全数本金14.公司解散:是指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1、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3、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6、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7、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
8、公司合并: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9、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10、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破产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是指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的人。
12、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13、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整理

经济法学--(二)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
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
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②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③主旨思想不同。
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https://img.taocdn.com/s3/m/1ff961e9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7d.png)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高校经济法考试要点复习

单选1、法律事实的分类: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而事件是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如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资产。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产业人员。
3、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3)、依法用工的义务。
(4)、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5)、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终结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关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财产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5、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6、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一次性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7、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由董事会过半选举产生。
8、公司章程在创立大会上通过。
9、代位权的内涵: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权利。
10、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20日被置于公司,已备股东查阅。
11、质押与抵押合同的生效:以建筑物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至抵押日生效。
质押合同至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12、效率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被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多选1、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内涵:变更法律关系是指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
法律关系特定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2、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众多领域和法律规范。
对于准备经济法考试的同学来说,了解和掌握重点内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法考试重点:一、市场规制法1、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的界定:包括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等。
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和典型行为。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
2、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和法律保护。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经营者的义务:如实告知、保证质量等。
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和赔偿金额。
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法预算法: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
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
2、税法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征税项目、税率和扣除标准。
3、金融法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制度。
银行法: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和监管。
三、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公司法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
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程序。
四、合同法1、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规则。
2、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3、合同的履行:履行规则、抗辩权的行使。
4、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5、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五、知识产权法1、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保护期限。
2、专利法:专利的类型、授予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
大学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特征(PS:三独)(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名义、独立责任。
(2)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2、公司分类(PS: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额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以上的发起人发起的,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一个股东仅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总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母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设立条件(PS: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1)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Ps: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
(原因:无法转移所有权。
)(3)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总结:公司注册资本≤15 万的,首期都得≥3 万;公司注册资本≥15 万的,首期都得≥20%。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最终版)

第一章1法律关系由哪三部分组成?9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组成的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9(1)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居住在外国境内或在外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2)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
(3)国家,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详情看书第9页的相关例子。
第二章1.法律行为具有哪些特征?15(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变现于外部的行为。
这样分为两种情况:1."行为人仅仅有内在意思不表示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2."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此处的目的仅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3)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什么17(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1,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2,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其期间各为多长?29诉讼时效种类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不足2年长期诉讼时效2-20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4.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哪些26(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5.无权代理人,当事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两种情况26(1)本人的保护。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
2.撤销权。
第三章1.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什么特点33(1)有体性(2)可支配性(3)在人的身体之外(器官脱离人的身体,可成为物)2.区别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是什么34(1)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复习重点,考试必备
2010级法学2班王明同学之作品谢谢大家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反垄断法:是指有关禁止阻碍、限制或妨害企业间的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垄断协议(一般称为限制竞争协议)在国外通称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所订立的或进行的,旨在妨碍、扭曲、限制竞争或贸易的协议或任何共谋。
4消费者:是指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5产品质量: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6产业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对某种特定产业或一系列产业进行调节的方针和措施。
7国家投资: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其他方式所实施的直接投资行为。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9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10税收: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11流转税:是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税收对象的一类税收。
12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二、简单题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