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黄景贵博士简历

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黄景贵博士简历一、学习、工作简历★黄景贵,男,1963年生,湖南岳阳人,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兼职教授,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海南大学MBA教育中心主任。
1994年7月莫斯科大学经济学系博士毕业后来海南大学工作至今。
★1982~1986年,武汉大学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6~1988年,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班,师从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研修西方经济学;★1988~1989年,武汉大学经济学院任教,讲授西方经济学;★1989~1994年,经国家统考后,由国家公派前往俄罗斯莫斯科国立大学(Moscow State University)经济学系攻读经济学博士学位,1994年7月毕业,并获莫斯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Ph.D.in Economics);★1994~1999年,海南大学经济学院从事教学、研究及管理工作(1995年6月-2000年11月,任海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1999~2000年,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派遣,前往俄罗斯国立管理大学(Russian State University of Management)国际经济学院作高级访问学者;★2000年~现在,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教学、研究及管理工作(2000年11月至现在,任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二、科研课题情况(一)已完成的科研课题1.国家教育部留学回国博士基金课题,“经济发展制度论——西方经济发展理论述评”(批准号为(1998)679),主持。
2.海南省社科基金课题,“经济发展安全论——全球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学”,1999年,主持。
3.海南省教育厅课题,“转轨经济比较研究”,1998年,主持。
4.海南省社科基金课题,“国际贸易的新发展”,1997年,参与。
5.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特区国有企业体制创新研究”,1998年,参与。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院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奖励办法包括的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与《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岗位设置与工作量计算办法》的成果认定办法一致。
2)本奖励涉及的科研成果均应标注有海南大学(Hainan University)或以海南大学为依托单位的实验室(工程中心),且知识产权归属海南大学。
无特殊说明的均奖励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
3)所有奖励成果均量化为分值计算,但科研经费不计入科研成果奖励,仍按原有办法由学校统一发放。
4)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由海南大学科研专项奖励拨款经费、空编(含奖励编制)中的部分经费和学院其它收入构成。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1、科技成果奖励
2、论文和著作奖励
三、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材料与化工学院全体教职工。
2、如有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另行讨论决定。
3、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海南大学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处(部)及直属单位:《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日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更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类科研经费的管理。
1、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海南省各厅局及市县、海南省社科联、各省市自治区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也包括学校纳入年度预算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匹配套经费和校科研基金。
2、横向经费:包括各类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和联合开展,通过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以及合作研究项目转拨给我校的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条凡以海南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申请或协作并获准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帐户进行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帐户,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原则上每个科研课题项目只设一个经费卡,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第四条经费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取,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研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年修订,第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教育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划定下达奖学金名额。
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重点对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实践创新等多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奖励。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能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进行,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标准、奖励对象与基本条件.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万元。
.奖励对象:基本学制内,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位课程的总评成绩不低于分,无不及格现象。
国家英语六级达到分以上、或雅思成绩达到、或托福成绩达到分;外语专业研究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
若以第一作者身份用英文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以不受外语成绩的限制。
()科研能力突出,并满足下列条件:1 / 4自然科学类学科: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篇研究型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取得发明专利(有署名,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在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社会实践中发挥了骨干作用(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人文社科类学科: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篇研究型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期刊上公开发表篇研究型学术论文(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在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社会实践过程中发挥了骨干作用(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在、、源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琼科规〔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省级研发机构和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奖励资金管理,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规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4月18日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管理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助资金是指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用于支持省级研发机构和企业内设研发机构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科学研究、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设计、测试、检验等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资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助资金资助计划;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监督。
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发〔2014〕429号),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学院已注册且符合学校规定的2015级-2017级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因公在国(境)外学习且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一)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2015级、2016级学术型研究生分等级评选,其中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60%、三等奖占2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
2017级学术型研究生不分等级,无违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者,可直接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生每生15000元,学术型硕士生每生8000元。
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至第二学年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转为博士研究生者执行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转为硕士研究生者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2015级-2017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不分等级。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至第二学年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转为博士研究生者执行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转为硕士研究生者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三、申请条件(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科研奖励办法

科研奖励办法一、总则(一)为推进科教兴院战略,激发医务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活跃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促进我院科技工作的发展,经医院研究决定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本院正式聘任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及新技术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奖。
二、科研项目奖励(一)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国家级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3.0万元的奖励,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3配套科研经费。
(二)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等省厅委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2配套科研经费。
(三)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等省厅委立项、市级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四)对申请市级科技计划的原则上必须于当年年初提出申请列项,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对属于新技术有创新意义的项目给予2000元配套科研经费。
(五)结余的课题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归医院综合科研费。
(六)对未获上级资助的重大自选课题,经医院讨论,视情况予以予以资助。
三、科技成果及转化实践应用奖励(一)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二)凡以**市**区人民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1、获国家级(科技部)科技奖的,医院将重奖获奖课题组及课题组成员;对获得一等奖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2、获国家卫健委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3、获省级(科技厅)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5万元。
4、获省卫健委医学科技奖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最新版)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科学研究的质量和学术影响力,探索建立与绩效考核制度相衔接的科学研究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学研究奖励和学校现行的绩效工资考核独立计算。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经科技处登记备案确认,由学校在职教职工、退休人员以XX学院或XX旅游科学研究所或桂林桂旅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作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
学校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进行博士后研究期间完成的学术论文,若以对方院校为第一单位,我校为第二单位的,可享受同等待遇。
其它情况,一律不计发奖励。
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正式调入时间为准计发资助与奖励。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其在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的成果,仍可享受资助与奖励。
第四条本校人员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进行科研成果确认和登记,并且将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交科技处审定。
未经确认和登记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资助与奖励。
第二章科研资助第五条学校为依托(负责)单位获批的国家级、省部级科学研究项目及下达立项文件有配套要求的各级各类纵向科学研第三章科研奖励注:学校排名第一的奖励100%,第二的奖励50%,第三的奖励30%。
注:国家级科研项目认定参照《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注:①以上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奖励均为我校主持、排名第一或为牵头单位的奖励。
我校参与合作的,如我校排名第二(到位总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30%,可累加一次性奖励)则按相应标准的1/3奖励;如我校排名第三(到位总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20%,可累加一次性奖励)则按相应标准的1/4奖励;如我校排名第四(到位总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10%,可累加一次性奖励)则按相应标准的1/8奖励;排名第五及以后不奖励。
合作项目以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到我校账户的经费为准。
②省部级项目指我校主持省报的各部委各类基金项目和其他计划项目、XXX科技厅、X社科规划办各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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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为调动我院科教人员从事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水平,推动我院教学、科研持续稳定发展;也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教研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确保我院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有序化。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奖励办法只适用于我院在编在职教职工,主要针对以我院为第1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只针对第1完成人,其他成员的奖励分配由第1完成人负责。
属于我院教职工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学术成果,属于第二作者,奖励30%。
非我院在编在职教职工,但署名我院为第1完成单位的,奖励折半,但最终认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类;教研论文类;学术专著类;教材出版类;科研课题类;科研获奖类;研究报告类。
第一章科研成果等级分类及认定第三条学术论文等级分类。
中文学术论文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五个等级,外文(英文)学术论文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中(外)文学术论文等级的认定见《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文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外文(英文)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其中其他类外文学术论文等级的最终认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教学研究论文(以下简称教研论文)等级分类。
教研论文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其A级教研论文指发表在《教育研究》上的教研论文,B级教研论文指发表在《高等教育研究》、《比较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上的教研论文;C级教研论文指未发表在本款所列学术期刊上,但发表在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目录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目录期刊上的论文(均不含扩展版);D级教学研究论文指发表在其他公开出版发行、有CN、ISSN刊号的中文学术期刊上的教研论文。
教研论文指专注于教学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是否属于教研论文最终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五条学术专著等级分类。
学术专著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学术专著是指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出版的学术专著;B 级学术专著是指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C级学术专著是指在其他国家级出版社以及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D级学术专著是指在在省级出版社(指各省、省级直辖市、省级自治区人民出版社、或以各省、省级直辖市、省级自治区命名的出版社)和其它国内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学术专著应有完整的学术体系,论文及其他文稿结集出版不被认定为学术专著。
对于公开出版物是否属于学术专著最终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其他国家级出版社的认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出版教材等级分类。
教材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教材是指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出版的教材;B级教材是指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教材;C级教材是指在其他国家级出版社以及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材;D级教材是指在在省级出版社(指各省、省级直辖市、省级自治区人民出版社、或以各省、省级直辖市、省级自治区命名的出版社)和其它国内高校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教材是指用能用于本科生、研究生学习用的教科书,教师教学、学生自学用参考用书、培训类教材不被认定为教材。
对于公开出版物是否属于教材最终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其他国家级出版社的认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科研课题等级分类(一)科研课题包括纵向科研课题和横向科研课题。
纵向科研课题是指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统一招标立项的课题项目;横向科研课题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各部委和省市等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国内外基金组织等委托的课题项目。
(二)纵向科研课题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F级、J级。
A级纵向科研课题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以及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B级纵向课题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招标的重点项目;C级纵向课题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其他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其他项目以及教育部招标的一般项目、项目经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招标项目;D级纵向课题是指教育部除招标项目之外的其它重点项目,项目经费50(含50万元)-100万元的国际性招标项目;E级纵向课题是指教育部除招标项目之外的其它一般项目、其他省部级课题的重点项目、项目经费20(含20万元)-50万元的国际性招标项目;F级纵向课题是指其他省部级课题的一般项目(其他省部级项目的范围详见附录1)、项目经费10(含10万元)-20万元的国际性招标项目;J级纵向课题主要是指通过公开申请和评审立项的省教育厅课题项目和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国际性招标项目。
对于教育部项目课题的等级归属、其他省部级课题和国际招标课题是否属于纵向课题最终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三)横向科研课题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F级。
横向科研课题原则上可根据实际到账经费的规模划分为6个等级,A级横向课题是指经费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横向课题;B级横向课题是指经费总额100(含)~200万元(不含)的横向课题;C级横向课题是指经费总额50(含)~100万元(不含)的横向课题;D级横向课题是指经费总额20(含)~50万元(不含)的横向课题;E级横向课题是指经费总额10(含)~20万元(不含)的横向课题;F级横向课题是指经费总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横向课题。
第八条科研与教学获奖等级分类(一)科研与教学获奖包括科研获奖和教学成果获奖。
其中科研获奖是指科研成果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评定并授予的政府奖,分为科学技术类和人文社科类两大类别;教学成果获奖是指教育部、省教育厅评定的教学成果奖。
(二)科研与教学成果获奖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F级。
A级奖项是指国家级科学技术类一、二等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一等奖、教育部评定的教学成果一等奖;B级奖项是指国家级科学技术类三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二等奖和教育部评定的教学成果二等奖;C级奖项是指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三等奖和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一等奖、教育部评定的教学成果三等奖、省教育厅评定的教学成果一等奖;D级奖项是指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二等奖、省教育厅评定的教学成果二等奖、省教育厅评定的科研成果一等奖;E级奖项是指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三等奖、省教育厅评定的科研成果二等奖、省教育厅评定的教学成果三等奖。
F级奖项是指省教育厅评定的科研成果三等奖。
第九条研究报告类成果及其等级的认定(一)研究报告类成果是指实践性应用对策研究类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形式,并简称为研究报告。
(二)研究报告分为A级、B级、C级。
A级研究报告是指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研究报告;B级研究报告是指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C级研究报告是指获得省部级其他领导、海口市/三亚市主要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
对于获得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要求提供:(1)研究报告原件;(2)领导批示的原件或复印件。
领导的批示必须是领导人对该研究报告所持的具有正面肯定意义的直接意见表达。
最终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章科研奖励与研究资助第十条学院科研奖励的标准(详见附录2)(一)外文A级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外文B级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外文C级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外文D级论文中水平较高的奖励0.30万元,其他的每篇奖励0.10万元。
(二)中文A级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中文B级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中文C级论文每篇奖励0.30万元;中文D级论文每篇奖励0.10万元;中文E级论文每篇奖励0.03万元。
(三)A级教研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B级教研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C级教研论文每篇奖励0.15万元;D级教研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四)A级学术专著奖励2万元;B级学术专著奖励1.5万元;C级学术专著奖励1万元;、D级学术专著奖励0.5万元。
(五)A级教材奖励1.5万元;B级教材奖励1.0万元;C级教材奖励0.50万元;D 级A级学术专著奖励0.30万元。
(六)A级纵向科研课题奖励40万元;B级纵向科研课奖励20万元;C级纵向科研课题奖励10万元;D级纵向科研课题奖励3万元;E级纵向科研课题奖励1万元;F级纵向科研课题奖励0.30万元;J级纵向课题奖励0.10万元。
(七)对于横向科研课题,学院根据校科研处提供的到账经费证明,给予3%的奖励。
(八)A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将每项奖励6万元;B级纵向科研课奖励3万元;C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将每项奖励1万元;D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将每项奖励0.30万元;E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将每项奖励0.10万元;F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将每项奖励0.03万元。
(九)A级研究报告奖励5万元;B级研究报告奖励1万元;C级研究报告奖励0.30万元。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一条成果在每年的三月登记并予以公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认为某项成果的等级认定存在疑问,则需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执行,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试行,此前的科研成果按原先两个学院的制度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院学术委员会。
如其他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录1:其他省部级课题的范围1、教育部其他课题。
指教育部除招标项目之外的其它重点和一般项目。
2、中央其它部委课题。
指经过中央各部委职能管理部门公开招标、经严格的评审程序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
分重点和一般两个层次。
3、省级科学基金课题。
指由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科技厅课题管理部门公开招标、经严格的评审程序批准下达的科技项目(含软科学项目)。
在同一批招标项目中区分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按立项通知书认定省部级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在同一批招标项目中没有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则按资助经费的大小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具体标准是资助经费在2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重点课题,资助经费小于2万元的为一般课题。
4、省级社科基金课题。
指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社科普及招标项目。
分重点和一般两个层次。
5、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组织申报的五年计划重点项目,如“十二五”规划重点招标项目,视为省部级一般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