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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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优秀11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优秀11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优秀11篇)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三篇文章吧!下面作者为大家整理了11篇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一一、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规定,制度如下规定:二、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须经消防、安全部门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五、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须按照有关法规装防雷保护设施;所使用的电气设备,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六、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大量销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八、危险物品须双人保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保管人员须按国家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消防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九、各单位领导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取和保管,账目要清楚,手续要完备,使用和保管要安全。

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导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十、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存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二一、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工作人员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定义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领域、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物质、制品或者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烟火剂、火工品、炸药等。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一节生产1. 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爆炸事故。

2. 生产企业应当对工艺流程进行全面评估,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设备和工艺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二节销售1. 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购进的爆炸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销售流程的规范和安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运输和储存第一节运输1. 爆炸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2. 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节储存1. 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存放区域,防火措施完备。

2. 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使用和处理第一节使用1.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照许可条件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2.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规使用和擅自改变使用方式。

第二节处理1. 废弃爆炸物品应当由专业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乱丢乱倒。

2. 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二次爆炸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一节监督管理1.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行为,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物品指的是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爆炸并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可燃性、爆炸性、易爆性、可爆发性或者可感化的物质、制品、装置以及具备爆炸能力的器材等。

第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爆炸物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程度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和E类。

各个类别的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爆炸物品生产所必需的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三)有稳定的供应渠道和销售网络;(四)具备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并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检测。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确保产品的追溯和质量可控。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居民区、工矿区、交通干线等安全距离;(二)具备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等设施和装备;(三)具备专人管理和24小时安保措施。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分类设置,并对不同类别的物品进行分类储存。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考核。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场所的安全可控。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种类管理及取得许可证(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二)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储存销售许可证;(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运输许可证;(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的审批(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需许可证类型提交申请文件;(二)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或申诉的途径。

第八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一)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另行颁发许可证;(二)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二)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对继续符合许可证要求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管理(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进行质量检验;(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产品抽查制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

库房应当建在远离生活区的独立地段,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五条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要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专职安全员要经常进行检查。

第七条安质部配合设备物资部负责对本标段内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八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施工班组或个人保存。

第九条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等,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

经审查,符合国家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2023修正版【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1. 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爆炸物品在民用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制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监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以保障爆炸物品安全。

2. 定义和分类2.1 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本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如下定义:- 民用爆炸物品:指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燃、自爆或者与其他物质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而产生可触发爆炸现象的物质。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指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指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2 分类按照爆炸物品的危险性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以下几类:1. 一类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危险性,严格限制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

2. 二类爆炸物品:具有中等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限制。

3. 三类爆炸物品:具有较低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要求。

4. 四类爆炸物品:具有较小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相对宽松的管理要求。

3. 管理要求3.1 生产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检测检验等方面。

-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爆炸物品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用户正确使用。

3.2 存储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应位于划定的安全区域内,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

- 存储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维护。

- 存储区域内应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并保持通风畅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办法,包括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定义、分类与使用范围、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管理机构和责任等。

同时,本文还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许可、存储与运输、销售与交易、事故应急和违法行为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最后,本文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一章引言1.1 背景介绍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活动中使用的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器材或者装置。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

1.2 定义与分类(1)民用爆炸物品的定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活动中使用的用于爆炸或产生爆炸效果的固体、液体或者气体物质、器材或者装置。

(2)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根据爆炸性能的不同,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三类,分别是一般炸药、烟火及其他类。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2.1 安全管理的原则(1)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提前预防事故的发生。

(2)全面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安全可控。

(3)综合治理:结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学技术等手段,综合治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问题。

(4)分级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性,采取不同级别的管理措施。

2.2 安全管理的内容(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责任。

(2)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存储单位等的许可和监督。

(3)建立完善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

(4)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水平。

2.3 管理机构和责任(1)国家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各级安全管理工作。

(2)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3)企业和单位:负责自身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3.1 使用许可(1)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依法取得使用许可,未经许可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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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三航局青烟威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编制人:向勤祥审核人:陈爱民审批人:黄立新中交三航局青烟威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中交三航局青烟威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爆炸物品。

二、爆炸物品的使用成立由中交三航局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项目经理任组长的爆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总负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藏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架子队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三、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

四、项目部安质部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一、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二、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被盗及以外形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三、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建立以下5种火工品库安全制度管理。

1.火工品入库须知;2.火工品库管理制度;3.火工品库保管员制度;4.火工品看守员制度;5.火工品发放规定;四、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员工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

1.仓库管理员的具体任务:(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3)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台帐,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物相符;(4)负责库区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5)负责库房内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6)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2.仓库看守员的具体任务是:(1)认真检查入库区的人员、车辆,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2)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4)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五、爆炸物品库的看守员应不少于2人,保证24小时值班,巡守。

应为看守员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六、架子队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档案,在档案中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1.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及火工品申请单;2.涉爆领导小组名单;3.涉爆人员登记表;4.涉爆作业人员登记表;七、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购买一、购买爆炸物品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牟平区及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二、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运输一、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

跨地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县办理准运手续。

二、运输爆炸物品时由项目部选派性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三、运输车辆应符合安全规定、悬挂醒目警标;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四、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

途中歇息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并有专人看管。

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五、装卸、倒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按操作规程装卸。

六、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七、爆炸物品运至仓库后,要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存储一、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仓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保管员、看守员昼夜保管、看守。

二、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并符合下列要求: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筑或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3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区门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或金属防盗网;实行双门、双锁应为防盗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3.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6.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区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7.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8.爆炸物品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

要按爆炸物品性能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泾县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9. 爆炸物品库内要通风良好,适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C—30°C范围内。

10. 爆炸物品堆垛高度要适度,防止倒塌;堆垛之间要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垫高0.2—0.3米。

11. 库内爆炸物品应设置明显标牌。

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皮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加工一、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

应由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操作证”人员加工。

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应按照当天实际需要用量加工爆破器材,不得超量加工。

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七章爆破器材的使用一、架子队提出当日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计划,经项目部现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副经理签字,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由项目部指定专人2人以上到库房共同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

二、架子队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制度,循环作业,每一环节责任人必须签认,负责,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三、架子队应根据爆破施工需要配备爆破工。

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四、架子队应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考察,对不合格人员取消其爆破作业资格,收回爆破作业证。

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调动或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五、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

性能相抵触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六、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七、施工现场每天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当日点清登记退库。

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或做其他处理。

八、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物品应认真点清登记,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一起报泾县公安机关批准,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九、积压的爆破物品按如下方式处理: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进行销毁。

十、严禁将爆炸物品交由劳务协作队伍保管、使用。

十一、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

第八章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安质部会同牟平区公安机关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安质部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爆破安全管理制度;2.协助牟平区公安机关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3.对爆炸物品仓库、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4.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架子队采取停工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5.依法清查、收缴非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6.对发生涉爆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查处工作;7.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8.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先进架子队和个人;第九章奖励和处罚一、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3.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5.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二、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够法律责任的,由项目分部对该架子队领导视情给与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2.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3.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4.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5.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罚的行为。

四、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架子队和个人的奖励费用项目分部支付。

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架子队班组的罚款,应单独立账,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搞得好的架子队班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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