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的评判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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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的评判标准的说明

正确使用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的评判标准的说明

附录A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A.1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主要包括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触性皮炎、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病,化妆品痤疮、化妆品毛发病、化妆品甲病、化妆品唇炎、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和化妆品激素依赖性皮炎等九种类型。

A.2 本文件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病评判。

而非化妆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湿疹、黄褐斑、白癜风、寻常痤疮、毛发病变、甲病变以及唇炎等各种类似损害皮肤病均不适用。

A.3 评判目的在于明确化妆品与皮肤的因果关系,以利于解决有关化妆品皮肤病的纠纷。

评判资料应完整真实。

评判时应遵循综合分析、集体审议和科学公正的原则,评判必须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评判委员会具体执行。

A.4 评判化妆品皮肤病应在详细的化妆品接触史、临床表现、必要的实验室检查,与化妆品有关的质量信息和及时完整的随访资料等信息收集完整的前提下,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评判。

A.5 在评判化妆品皮肤病时,必须按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评分标准表准确客观地逐项评分,然后计算出总积分,再根据总积分进行因果关系等级评判。

A.6 应正确理解因果关系等级评判术语。

肯定:应确认是化妆品皮肤病;很有可能或可能:可考虑是化妆品皮肤病,还应积极寻找收集信息;可能无关:基本可排除是化妆品皮肤病;待评价:需要更多相关信息才能进行相关评价和判定;无法评价:无法对化妆品和皮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价。

A.7 化妆品皮肤病评判应明确致病化妆品及该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的相关程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进行可疑致病化妆品成份的查找。

A.8 实验室检查在化妆品皮肤病评判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实验室检查包括封闭型皮肤斑贴试验、开放型皮肤斑贴试验和光斑贴试验等,是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和光接触性皮炎特异性的诊断试验,对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病也有很高的诊断价值。

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它试验。

A.9 完整的化妆品皮肤病评判应包括病名、病因和因果关系相关程度。

环境卫生学-第13章-家用化学品卫生

环境卫生学-第13章-家用化学品卫生

常见的微生物:细菌、霉菌、致病菌
化妆品受污染后出现变色、异味、发霉、 酸败、膏体液化分层、产生毒素或代谢 产物等引起各种类型的化妆品皮肤病, 感染。
◆绿脓杆菌污染的化妆品如误入眼内可引起角膜化脓性溃疡,
病情严重,发展迅速,1~2天内可引起角膜大片坏死,穿 孔,痊愈后留下疤痕或角膜葡萄肿,或白斑。
②光毒性皮炎:
指化妆品中某些物能增加皮肤对光的敏感性,而产 生光毒性反应导致皮肤损伤。
临床特点:皮肤的红斑反应及消退后的色素沉着。
光毒性皮炎与光变异性接触皮炎的临床鉴别
区别点
光毒性皮炎
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病因
化妆品中的化学物质增加皮肤对 化妆品中的光变应原物质光
光的敏感性
照后诱发过敏反应
病理 部位
3.其他
合成洗涤剂引起污染环境,尤其水环境,从而对人 体造成间接危害。 (1)泡沫覆盖,少氧,水体COD和BOD高,水生态影响; (2)水体富营养化,对水体感官性状产生不良影响; (3)抑制水生动物卵的孵化和浮游生物的光合作用; (4)污水灌溉,通过食物链间接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四)绿色洗涤剂
4
二、化妆品的分类
《化妆品分类》GB/T18670-2002):
(1)按使用功能分类
可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普 通化妆品)两大类。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又可分 为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以及美容类化妆品。
(2)按使用部位分类
可分为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口腔用化妆品
以及指甲用化妆品。
洗涤剂基本属于低毒或微毒化学物质
1.动物急性毒性试验以中枢神经系统和胃肠道中毒症状为主。 2.慢性毒性有抑制精子生长、引起输卵管硬化甚至胎鼠畸形。 3.对致癌物4-硝基喹啉-1-氧化物有促癌作用,增加小鼠胃癌发生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共治和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范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第三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等手段,对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过程。

第四条(责任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制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信息公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功效宣称信息公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询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公布的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功效评价一般要求)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结果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方法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能够满足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目的。

第七条(功效评价项目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附件1),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

根据评价结论编制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第八条(免予公布摘要的情形)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辅助剃须剃毛等)的,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第九条(未限定功效评价方式的情形)仅具有保湿、护发功效的化妆品,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并公布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17149.1—1997前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

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辨、蔡瑞康、刘玮、薛春霄、黄畋、袁兆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 定义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3.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使用化妆品?- 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使用化妆品?- 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使用化妆品?- 辩论辩题正方观点:
化妆品对人体健康有害,应该全面禁止使用。

首先,化妆品中含有大量的化学成分,长期使用会对皮肤造成伤害,导致过敏、痤疮等皮肤问题。

其次,化妆品中的某些成分可能会渗入皮肤,影响内分泌系统的正常功能,甚至引发慢性疾病。

此外,化妆品的生产过程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对动植物造成危害。

因此,为了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应该全面禁止使用化妆品。

反方观点:
化妆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个人形象和自信心,不应该全面禁止使用。

首先,化妆品可以修饰面部缺陷,改善皮肤状态,让人看起来更加美丽自信。

其次,化妆品是时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此外,化妆品行业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有积极作用。

因此,不应该全面禁止使用化妆品。

名人名句:
"美丽是一种自信,而不是化妆品的涂抹。

" 索菲亚·洛伦。

"化妆品是女性的自由选择,不应该受到限制。

" 玛丽莲·梦露。

经典案例: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曾经出台过对某些有害化妆品成分的全面
禁止政策,但是由于化妆品行业的强大影响力和消费者需求,这些
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反而导致了一些非法化妆品的流通和使用,对消费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全面禁止使用化妆品并不是
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整理)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整理)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的评判》编制说明

《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的评判》编制说明

上海市地方标准《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的评判》修订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一)任务来源上海市地方标准《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的评判》第一版发布于1998年。

2015年,《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对一些相关检测方法做了更新;2016年,《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更好地帮助本市化妆不良反应评价工作的进行,2018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了标准修订需求,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于当年立项。

(二)预期目标首版《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的评判》适用于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并且有相应诊断实验的流程规定。

但是时隔20余年,该版标准在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地修订和完善,一方面充分发挥上海市皮肤病医院近20年的实践经验,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更新进行改进,同时也借鉴国外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完善,最终以地方推荐性标准来推动化妆品行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家层面以及其他省市尚未发布同类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因此,本标准有望在国内其他地区推广使用,以更好地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

(三)主要起草单位情况为确保编制标准的顺利推进,上海市皮肤病医院联合上海市疾病预防中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标准修订起草组,成员中还包括了曾参与1998年版标准起草的皮肤科专家,涵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日化企业二、标准编制原则(一)坚持实践性的原则,注重标准的实用价值起草小组在标准修订过程中,与很多皮肤科医生进行过仔细沟通,对相关的诊断工作的思路、流程和记录进行深入了解,同时对相关诊断调查表进行多次调研,并与相关传报的医生一起进行调整,以期尽可能全面收集问题,完善病史收集资料。

标准结合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和临床工作实际要求,强调可操作性,让皮肤科一线医生可以参照标准进行诊断治疗。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注重标准内容的全面完整针对目前化妆品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加,成分组合变得愈加复杂,化妆品不良反应类型也不断增多,标准起草组特地邀请了1998年版本的皮肤科老专家,对目前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通过会议、意见征询等形式,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类型进行了科学地增加。

化妆品行业的化妆品安全评估

化妆品行业的化妆品安全评估

化妆品行业的化妆品安全评估化妆品作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品之一,其安全性一直备受关注。

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化妆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肌肤过敏、皮肤病甚至致癌等风险存在,因此,化妆品的安全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化妆品安全评估是指对化妆品中所含成分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性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

而要确保化妆品安全,就必须从生产源头抓起,严格控制原材料的选择与使用,确保产品经过科学合理的评估和检测。

首先,化妆品安全评估需要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WHO对化妆品中的成分进行了严格的划分,根据其致敏性、刺激性和毒性等指标,将成分分为安全级别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选择安全级别高的成分作为原材料,并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控制各个化妆品中成分的合理搭配。

其次,在化妆品安全评估中,动物实验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尽管在过去动物实验饱受争议,然而科学家们通过不断的努力,逐渐建立了一套用替代、减少、改进(3Rs)原则的动物实验方法,通过改善实验条件、采取替代实验材料等方式,来减少对动物的伤害。

同时,一些非动物实验方法的应用,如体外培养细胞、人体皮肤模型等也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这些方法的运用不仅节约了资源,减少对动物的伤害,还提高了实验的准确性。

另外,化妆品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化妆品安全评估需要涵盖致敏性、刺激性、毒性等方面的检测。

通过采取化学分析、肌肤刺激测试、微生物检验等方法,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化妆品使用过程中没有不良反应发生。

此外,政府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化妆品安全评估中的重要一环。

政府需要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障化妆品行业的规范发展。

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行为,严惩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化妆品安全评估是确保化妆品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性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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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A.1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主要包括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触性皮炎、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病,化妆品痤疮、化妆品毛发病、化妆品甲病、化妆品唇炎、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和化妆品激素依赖性皮炎等九种类型。

A.2 本文件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病评判。

而非化妆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湿疹、黄褐斑、白癜风、寻常痤疮、毛发病变、甲病变以及唇炎等各种类似损害皮肤病均不适用。

A.3 评判目的在于明确化妆品与皮肤的因果关系,以利于解决有关化妆品皮肤病的纠纷。

评判资料应完整真实。

评判时应遵循综合分析、集体审议和科学公正的原则,评判必须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评判委员会具体执行。

A.4 评判化妆品皮肤病应在详细的化妆品接触史、临床表现、必要的实验室检查,与化妆品有关的质量信息和及时完整的随访资料等信息收集完整的前提下,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评判。

A.5 在评判化妆品皮肤病时,必须按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评分标准表准确客观地逐项评分,然后计算出总积分,再根据总积分进行因果关系等级评判。

A.6 应正确理解因果关系等级评判术语。

肯定:应确认是化妆品皮肤病;很有可能或可能:可考虑是化妆品皮肤病,还应积极寻找收集信息;可能无关:基本可排除是化妆品皮肤病;待评价:需要更多相关信息才能进行相关评价和判定;无法评价:无法对化妆品和皮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价。

A.7 化妆品皮肤病评判应明确致病化妆品及该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的相关程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进行可疑致病化妆品成份的查找。

A.8 实验室检查在化妆品皮肤病评判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实验室检查包括封闭型皮肤斑贴试验、开放型皮肤斑贴试验和光斑贴试验等,是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和光接触性皮炎特异性的诊断试验,对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病也有很高的诊断价值。

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它试验。

A.9 完整的化妆品皮肤病评判应包括病名、病因和因果关系相关程度。

如暂时不能明确者应及时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化妆品皮肤病法定监测机构及其授权单位报告。

A.10 化妆品皮肤病应注意与非化妆品引起的湿疹,接触性皮炎、日光性皮炎、黄褐斑、白癜风、寻常痤疮、斑秃、雄激素源性脱发、头癣、甲真菌病、唇炎以及物理性、化学性、营养代谢性和遗传性等其他原因引起的皮肤粘膜及附属器疾病相鉴别。

A.11 化妆品皮肤病处理是以停止使用和彻底清除可疑致病化妆品,根据临床类型和病情进行对症处理和适当护理为原则。

同时按标准填写化妆品皮肤病病例调查表,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化妆品皮肤病法定监测机构及其授权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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