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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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的通知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的通知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青交综运[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交通运输委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的通知青交综运[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降低市民公共交通出行成本,增加公共交通出行吸引力和竞争力,引导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交通拥堵和尾气污染,助推公交都市创建,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中心城区实施"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乘优惠含义公共交通换乘优惠是指市民持同一张琴岛通卡在规定时间之内、公共汽(电)车之间以及公共汽(电)车与轨道交通之间刷卡换乘时,实行免费或优惠。

二、实施优惠范围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范围内以及延伸至其他区市的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部纳入换乘优惠范围。

三、实施优惠对象(一)持有琴岛通卡并采取电子钱包支付方式的乘客(包括中小学生及60-64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的乘客);(二)采取投币方式的乘客不享受换乘优惠;(三)持有琴岛通专用卡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重点优抚对象等免费乘车群体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通知规定的换乘优惠范围之内。

四、实施优惠办法(一)优惠时间和次数1.乘坐公共汽(电)车以乘客刷卡扣费时间起算、乘坐轨道交通以出站闸机刷卡时间起算(以琴岛通卡记录为准),一小时内(含)换乘,可享受1次换乘优惠。

2.乘客第2次刷卡时间与第1次刷卡时间间隔超过一小时的,按规定票价扣费,并以第2次刷卡时间重新起算下一时段优惠时间。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确定620路公交线路票价的通知-青价格[2011]10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确定620路公交线路票价的通知-青价格[2011]10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确定620路公交线路票价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确定620路公交线路票价的通知
(青价格[2011]101号2011年12月20日)
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城市公交票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青岛市公交620路票价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线路由仰口公交停车场发车,沿王沙路至蛤蟆石村。

线路单程长度13.8公里,共设站18个。

二、该线路实行无人售票一票制计价,成人投币票价为每人次1.00元,使用琴岛通卡、青岛公交IC 卡为每人次0.96元。

特殊群体票价按现行规定执行。

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加强线路的运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三、上述票价自线路开通之日起执行。

——结束——。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正文:----------------------------------------------------------------------------------------------------------------------------------------------------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发布)为适应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我市公共交通车辆无人售票,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乘客乘坐无人售票公共交通车辆,应排队依次上车。

单车前门上,后门下;绞接(通道)车前门和后门同时上,中门下。

二、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的票价,自行投币入钱箱。

乘坐可以使用月票的公交车辆,持有月票的乘客应当主动向监票人员出示月票。

三、乘车前,乘客应当自备与票价等额的购票钱币,车上购票的钱币余款,一律不予找付。

四、购票的乘客,每人可携领一名身高不足1.1米儿童免费乘车;除此以外、携领儿童乘车的,均须按携领人数投币购票。

五、乘客每人乘车携带物品重量在20公斤至30公斤或所占面积相当于一人站立面积的,应当自觉加倍投币购票;物品超过30公斤或所占面积超过1人站立面积的,不得携带上车。

六、乘客乘车,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或其他有碍安全和卫生的物品。

七、乘客上车后不投币购置或投币票款不足的,按所乘车单向全程票价的100倍补票;上车时不出示月票或使用伪造、过期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按应持月票面值的100倍价款补票。

八、对扰乱乘车秩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按《青岛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莱西开通首批无人售票车

莱西开通首批无人售票车

作者: 张维胜;刘涛
出版物刊名: 交通企业管理
页码: 47-47页
主题词: 无人售票车 公交营运 一城一交 城市服务功能 交通局 公交公司 城乡客运 发展公交 公交事业 归市
摘要: 3月26日,8辆崭新的无人售票车辆驶上了莱西市区街头,这是该市交通局为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发展公交事业而推出的一项新举措。

标志着该市的公交事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该市公交公司自1997年5月成建制地由原市建委划归市交通局后,这个局根据全市实际情况,实施了“一城一交”城乡客运一体化运作模式,于当年11月对城区实行了公交营运,先后采取各种渠道。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199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199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1992)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1992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为进一步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秩序,保证乘客安全、方便乘车,拟将本市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查验票由下车查验票制度改为上车即售、验票制度。

为此,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以下修改:一、《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乘客应在上车后的第一站内,主动购票或出示月票;拒绝购票或出示月票者,视为无票乘车。

车票当班有效,售出后,不予退票。

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乘客在乘车中,应保存好车票、月票,随时接受乘务人员或查票人员的查验。

三、《规定》第十六条(四)项修改为:使用伪造车票的,按所乘车全程往返一次票价的十倍补票;使用伪造月票的,按其月票面值的五倍补票;四、《规定》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附件: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含该五区的公共交通路线延伸至郊区段)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加强车辆运行调度和管理工作,改善行车秩序,保持全线均衡运载,确保安全、正点运行,提高运营效能。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3•【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施行。

市长2018年12月23日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1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公安、质量监督、教育、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运营安全。

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宣传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轨道交通的车辆、通信、信号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满足网络化运营需求。

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

第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照规范维护保养、检查检测设施、设备;(三)建立健全并落实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五)保证安全运营保障资金的投入;(六)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八)做好防恐防暴、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内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青岛市黄岛区部分公交车详细运行方案

青岛市黄岛区部分公交车详细运行方案

因地铁建设需要,黄岛灵山卫公交枢纽站即将拆除。

港口机械系学生会特此为大家提供《部分公交车详细运行方案》,以方便广大学子平安顺利的返校。

温馨提示:返校期间为公交车乘车高峰期,希望同学们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附:《部分公交车详细运行方案》隧道公交:一、隧道1路:山东科技大学——大窑沟1、线路走向:自山东科技大学站发车,沿前湾港西路、前湾港路、奋进路、嘉陵江西路、嵩山隧道、嘉陵江东路、漓江东路、漓江东路南辅道、胶州湾隧道、贵州路、汶上路、费县路、兰山路、中山路、堂邑路至大窑沟站。

2、站点设置(16站):山东科技大学、澳柯玛工业园、港头李、西海岸医院、青岛滨海学院、保税港区东门、理工大学新校区、青云山路北站、嘉陵江东路、北船职工公寓、北船重工、武船重工、团岛、西镇、青岛火车站、大窑沟。

3、首末车时间:山东科技大学:5:40—20:00大窑沟:5:40—21:004、线路长度:30公里。

车辆总数60辆,高峰间隔为3—4分钟,低峰间隔为5—6分钟,全天车次为196车次。

5、线路变化情况:因隧道1路线路长度较长,青岛主城区部分路段(胶州路、江苏路)较为拥堵,运行速度较低。

计划对市区道路拥挤路段进行局部调整:原线路由大窑沟发车,经胶州路、江苏路、广西路、费县路至山东科技大学;拟调整为由大窑沟发车,经中山路、广西路、费县路至山东科技大学。

二、隧道2路:安子码头公交枢纽站——天泰体育场隧道2路黄岛部分由原薛家岛枢纽站发车调整至由安子码头公交枢纽站发车至天泰体育场。

1、线路走向:自安子码头公交枢纽站发车,沿长江东路、嘉陵江东路、金沙滩路、东环岛路、漓江东路、胶州湾隧道、台西三路、贵州路、太平路、莱阳路、南海路、武昌路,至天泰体育场站。

2、站点设置:下行(12站):安子码头公交枢纽站(新设)、安子(新设)、金沙滩西(新设)、金沙滩(新设)、烟台前(新设)、南庄(新设)、山里安置小区(新设)、武船重工、团岛、青岛火车站、鲁迅公园、天泰体育场。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关于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关于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关于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
线票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5.28
•【字号】青价格[2008]121号
•【施行日期】200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关于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票
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价格[2008]121号2008年5月28日)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各道路客运企业:
为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票价的定价行为,明确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经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道路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应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整顿规范我省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41号)规定的各级型客车运价率,核实运行线路的运距、过路过桥费、站务费,按照有关附加费的规定合成票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备案。

二、对经各级运管机构批准新开通的道路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应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起讫点、运距、过路过桥费、站级、车型等级等因素,按照上述规定的运价率及有关附加费的规定合成具体票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备案后,方能实施。

三、各道路客运企业、各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按照备案后的班线票价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对汽车客运运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种违价行为。

本通知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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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4.12.17
【实施日期】1994.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发布)
为适应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我市公共交通车辆无人售票,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乘客乘坐无人售票公共交通车辆,应排队依次上车。

单车前门上,后门下;绞接(通道)车前门和后门同时上,中门下。

二、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的票价,自行投币入钱箱。

乘坐可以使用月票的公交车辆,持有月票的乘客应当主动向监票人员出示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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