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著作权法讲义

(二)对人的效力:国籍原则,地域原则,互惠原则。 (三)时间效力:从1991年6月1日起生效。保护按该 法计算未过保护期的作品。该法施行前的侵权行为和 违约行为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思考题
1、简述著作权及其与专利权的区别。
2、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编 著作权法
包括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 利用与限制,法律保护等主要内容。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重点难点: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相关的概 念。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相关概念辨析
一、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 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总称。
演绎作品的主体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 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美术作品的主体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 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 所有人享有。
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 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 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属性不同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4)两者的交叉和抵触
第二节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和适用范围
一、基本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原则;
(二)协调作者与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原则 ;
(三)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原则 。
二、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领域:
1.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剧本、报告文学等。
2. 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工艺美术、建筑设计、装置艺术等。
3. 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乐曲、音乐剧、交响曲等。
4. 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包括舞台剧、杂技、相声、话剧等。
5. 艺术、建筑、摄影创作:包括建筑设计、工艺设计、摄影作品等。
6. 社科、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作品:包括科技论文、学术著作等。
7. 软件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其他描述性文档等。
8. 口述作品:口述的故事、讲演稿、即兴的创作等。
上述是仅列举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一般范围,具体涵盖的作品种类还有更广泛的内容。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著作权法作为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有关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及其作用。
一、著作权的产生与范围根据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应享有的权利”。
这些作品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影视等各种表现形式的创作。
创作者只要完成了创作并满足一定的创作要求,就自然地获得了著作权。
这个权利保护范围内包含了创作者的所有权益,包括著作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表权、改编权等。
著作权的产生使得创作者有了对其作品的控制权,同时也为其他人使用作品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在这个期间内,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独占的权利。
任何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或其他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设立,保障了创作者的利益,并为长期发展和传承文化作品提供了保障。
三、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进行权益的转移或授权。
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选择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著作权转让需要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权利范围和使用条件等细节,而著作权许可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授权。
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益,也促进了文化作品的传播和交流。
四、侵权责任和制裁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的侵权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了创作和创新。
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根据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我国承认并保护国际上的著作权。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相关的著作权互惠协定,为跨国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2024版著作权法的概述

著作权定义及保护对象著作权定义保护对象著作权法立法宗旨与原则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国内外著作权法发展历程国内发展历程国外发展历程国外著作权法历史悠久,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和技术的进步,不断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030201著作权主体类型及权利范围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客体分类及保护标准特殊类型作品保护规定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些权利与作者的人身紧密相连,一般不能转让和继承。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这些权利可以让作者通过其作品获得经济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及其适用条件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对作品进行使用的制度。
适用条件通常包括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等因素。
一般来说,合理使用应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情形。
法定许可制度及其适用情形法定许可制度适用情形发行侵权复制品未经许可复制未经许可表演未经许可改编未经许可展览常见侵权行为类型及表现形式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实质性相似+接触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有接触权利人作品的可能性。
专业机构鉴定在涉及复杂、专业性强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专家证人制度当事人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以帮助法官对技术问题进行理解和判断。
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及救济途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救济途径著作权合同类型和必备条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01著作权转让合同02委托创作合同03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事项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登记制度及其意义和作用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的著作权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制度。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内容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 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 独立创作完成的。 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修改为法 律 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 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总之,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述
1、著作权,亦称版(Copyright),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
2.版权、作者权、著作权 版权——英美法系的称呼,原意是书籍的复制权,来源于 安娜女王法令。 作者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呼。他们认为,在著作权中 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 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 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主要条款著作权是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益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以下是该法中的主要条款。
第一条:本法的任务是保护著作权人及其继续实施著作权享有权益,促进文化繁荣。
在作者没有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著作权。
第二条:本法所指的著作是指以独创性表达思想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领域的作品。
第三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权利。
第四条: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原创作品、衍生作品和编者选本。
原创作品指的是作者个人独立完成并对外公开的作品。
衍生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基于原创作品的新作品。
编者选本是指作者作品的选集。
第五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决议、决定和命令不受本法保护。
然而,它们制作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成果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
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之前,可以将其相关权利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署名的权利。
这意味着,他们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显示自己的姓名。
第八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50年。
对于合作或匿名作品,保护期为50年。
第九条: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已经过去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第十条:当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用户合理使用;- 出版合理引用;- 公共场合演出。
第十二条: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
他们应当及时删除侵权作品或者关闭侵权网站。
第十三条:著作权侵权行为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况进行惩罚。
侵权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法规。
著作权法2010版本

著作权法2010版本2010年,中国修改了其著作权法,旨在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知识创作。
本文将对2010年版本的中国著作权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重点修改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著作权法是一项法律制度,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使其能够享有作品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根据2010年版本的著作权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定义作品的范围:明确了作品的范围,涵盖了文学、美术、音乐、戏剧、电影、摄影、建筑等领域的作品。
2. 保护对象:明确了原创作品的版权属于著作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著作权人的权益:对著作权人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4. 保护期限:规定了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期限。
一般为作者终身加50年,但对于已故作者的作品,保护期限可延长至作者去世后50年。
5. 签订合同:重点加强了与作品有关的合同,如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
合同的签署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6. 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盗版、翻版、篡改等,对侵权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重点修改2010年版本的著作权法相对于之前的版本进行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下为重点修改内容:1. 扩大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范围:在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增加了对著作权人经济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著作权人在获取经济利益方面的权益。
2. 强化了合同约定的效力:在合同约定方面,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进一步强化。
同时规定,如果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约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解释。
3. 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针对互联网时代的新情况,新增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包括对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作品上网授权的规定等。
4. 加强了行政执法制度:著作权法的修订强化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著作权的保护,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2010年版本的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完善,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鼓励创新和知识创作:著作权法对原创作品的保护,促使更多人积极参与到创新和知识创作中,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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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前提而产生,也不因创作者生命终结而消失。
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应,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
任何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
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并不表示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理论上,所有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都应当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收益。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也体现了对注释权与整理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
二、著作权法修订内容
2001年10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
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在京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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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
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我认为其理由归结起来可以用“两个不足”来概括,一是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先天基础准备不足,二是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后天营养补充不足。
(一)关于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先天基础准备不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了蒋家王朝的“六法全书”,开启了新中国的立法新纪元。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时断时续。
受此影响,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在
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进人国家立法规划。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客观地讲著作权作为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在不承认私权的单纯计划经济环境下是不具备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基础的。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没有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要靠政策来调整。
(二)关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后天营养补充不足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的20多年间,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这些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在《著作权法》实施以后,我国成功实现了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制度,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
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就是私权得到了确认和尊重,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它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因素和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调整。
二是全球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使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方式都要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因此,与此相适应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
讲到科学技术发展问题,必须认识到,在整个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的形成和发展与科技的发展变化是最为关联的。
虽然专利权涉及科技发明的权利,但是就其权利内容本身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否没有因果关系,即科学技术无论怎样发展,专利权的权利内容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著作权则不同,它的权利内容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妮法》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当时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内容仅限于图书小册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但此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不断扩张。
比如,随着声、光、电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由单一的复制权,发展为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一项技术的发展就有可能在著作权中增加了一项权利内容,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项权利则可能支撑了一个行业,比如广播权作为一种资源支撑了广播电视业,摄制权作为一种资源支撑了电影业。
特定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和挑战,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调整。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经历过两次修改,而这两次修改都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
第一次是2001年的10月,为了满足加人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第二次是2010年2月,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专家组裁定,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
这两次修改的共同特点,一是被动的(为履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义务)、二是局部的(仅从满足世界贸易组织的特定基本要求出发),没有针对《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中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全部和主动的梳理。
因此,要站在中国的立场、针对中国发展变化的形势,全面主动地解决中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突出问题,就应该全面修改我国的《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