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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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资金保障办法为加快推进东城区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推动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统筹和加强资金的保障力度,依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和《北京市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2013年—2015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资金(以下简称“创建资金”)是指我区在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过程中为达到创建标准或实现创建目标而需要的资金。

第二条创建资金三年拟投入9亿元,主要来源于中央补助资金、市级资金、区(街)财政资金以及各部门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创建资金的保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围绕中心、体现规划。

创建资金要以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核心,按照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工作任务和标准予以保障;(二)因地制宜、有效使用。

创建资金要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在分析需要与评估可行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方案和资金的使用方向,使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促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三)科学统筹、合理配置。

创建资金要统筹政策,整合基层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综合性性文化服务中心;要统筹房产资源,充分整合、挖掘区级公房闲置资产;要统筹资金,建立以市、区、街道三级经费保障体制,调整资金的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四)加强监督、追踪问效。

建立健全各级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创建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设立资金保障小组,负责创建资金保障工作,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名城文化保护办公室、十七个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资金的统筹保障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具体由区文化委、区财政及其他成员单位落实。

第五条区委宣传部职责(一)组织协调创建资金保障工作;(二)指导、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一、引言。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是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提高文化服务水平,加强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创建标准。

1. 定位明确。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应当根据地方文化资源和特色,明确定位,突出文化特色,发挥地方文化资源优势,形成鲜明的地方文化品牌。

同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文化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文化需求。

2. 服务设施完备。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应当建设完备的文化服务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文化活动中心等,以及数字化文化资源服务设施。

这些设施应当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提供便捷、高效的文化服务。

3. 人才队伍建设。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应当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文化服务人才队伍,提高文化服务水平。

同时,要注重引进和培养具有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的文化服务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

4. 制度建设。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应当建立健全的文化服务制度,包括文化服务评价制度、文化服务管理制度、文化服务激励机制等。

这些制度应当能够有效地推动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5. 社会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同时,要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文化服务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发展。

三、总结。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提高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同时,也将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京文旅发〔2019〕548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文旅发〔2019〕548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现将《关于深入实施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19年7月3日关于深入实施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方案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及市委宣传部关于《北京市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落实全国公共领域重点改革任务暨旅游厕所革命工作现场推进会精神,根据市委宣传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改革深入实施的通知》要求,在全市区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深入实施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建立完善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工作目标以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为目标,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在全市区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建立理事会,理顺行政主管部门、理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探索建立改革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增强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在改革中加强和改善党对公共文化机构的领导,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

(二)聚焦改革重点。

突出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着力理顺政府与公共文化机构的关系,理顺理事会与管理层的关系,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形成多元治理结构,提高公共文化机构自身发展能力,实现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的有机统一。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京文公共发〔2015〕180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京文公共发〔2015〕180号各区(县)文化委、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精神,强化全国文化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大文化民生保障力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5﹞28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将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共同组织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

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是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推进全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创建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区县政府的积极性,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文化委、财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紧密配合,将示范区创建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增加投入,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高服务效能,高质量完成创建工作。

现将《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方案》和《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落实。

自2016年至2020年,全市每年创建不超过3个示范区县,3月8日至3月18日受理申报(遇节假日顺延),5月评审并公示获创建资格区县名单。

《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申报书》等相关文件电子版,请登录***************下载,密码123456。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加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6〕12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加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6〕12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加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加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6〕1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加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2016年2月22日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21日东城区加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东城区全面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统筹推进我区政务服务体系化、规范化建设,优化我区经济发展软环境,就加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按照“集中统一、互联互通”的总体要求和“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制度标准、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任务,以“国家标准、东城服务”为特色,以业务协同和整合服务资源为途径,以电子政务技术为支撑,着力建立“上下联动、层级清晰、功能明确、门类齐全、覆盖全区”的三级政务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全区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东城政务服务新形象。

二、基本原则1.统一规范原则。

统一服务机构,规范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模式,建立自上而下的业务指导关系和长效考评机制,逐步实现全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规范化运作。

2.公开透明原则。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公开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报材料、责任部门、承诺时限等,实现审批内容公开、办理程序公开、部门责任明确、行政监督有力。

3.创新高效原则。

创新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体系功能。

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目录理论研讨 (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研究 (1)解读《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4)立足佛山 (6)佛山:国字标准引领走向“文化悦民” (6)禅城:打造“大文化”提升城市竞争力 (10)文旅融合瞄准中国知名旅游城市 (11)立军令状创省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 (14)合力建设文化惠民长效机制 (17)典范借鉴 (21)深圳福田:举全区之力汇全民之智 (21)东莞全力打造全国领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25)北京朝阳: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 (29)浦东新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打造人文浦东 (30)建设“多元文化美丽河西”,打造天津“首善之区首善文化” (36)730日打造“文化鄞州”里程碑 (40)桐乡市“五化一体”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显实效 (43)本期推荐书目 (45)理论研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研究来源:《中国名城》2014年01期衡量一个国家先进还是落后,比较直观的就是公共文化服务,只需看看它的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服务和分布,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大致清楚了。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8.5亿农民的大国而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更重要的是提升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公共文化服务正在凝聚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文化力量。

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作为党和国家全局工作重要战略的文化建设,高度重视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加强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投入不断增加,各种设施逐步完善,惠民工程稳步推进,服务供给方式和手段不断创新,整体发展态势良好。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更加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加复杂、更加困难,文化投入不足、文化设施不健全、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少、弱势群体文化权益缺乏保障……尚无国外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国内某些领域创新也聚焦在“点”上,而公共文化服务事关文化民生和民族复兴,倒逼我们要在一定时间内探索出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名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布日期】2023.07.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名单的通

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1.朝阳区(第一批)
2.东城区(第二批)
3.海淀区(第三批)
4.石景山区(第四批)
(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1.第一批
(1)东城区:公共文化资源分类供给
(2)大兴区:公共文化设施空间拓展方式
2.第二批
(1)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园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长效机制研究”
(2)延庆区村级群众文化组织员建设工程
3.第三批
(1)石景山区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制
(2)房山区公共文化资源整合的“房山模式”
4.第四批
(1)门头沟区公共文化服务配送机制建设项目
(2)西城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特色阅读空间运营模式项目二、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按行政区划排序)
(一)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
1.丰台区
2.石景山区
3.房山区
4.通州区
5.大兴区
(二)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1.顺义区
2.密云区
3.延庆区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20日。

创建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助推北京城市副中心文化建设新格局

创建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助推北京城市副中心文化建设新格局

文化·文化产业论坛创建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助推北京城市副中心文化建设新格局陈晨(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委员会,北京101100)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精神,2015年北京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开展了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

通州作为北京城市副中心,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桥头堡,积极参与北京市首批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对通州区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通州创建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的现实意义1.1落实国家和北京市重大战略发展布局的迫切需要北京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聚焦通州,打造功能完备的城市副中心”战略,明确了通州作为城市副中心定位。

2016年5月27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了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会议强调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必须发扬“工匠”精神,精心推进,充分体现中华元素和文化基因。

北京市“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挖掘区域文化遗产整体价值,制定实施东部运河文化带保护利用规划”,再次赋予了运河文化新的历史使命。

通州区站在新的起点,各项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为文化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文化软实力日益成为塑造通州形象和文化影响力的重要标志,文化品质的提升被赋予了重要意义。

因此,创建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将成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将是通州承接首都功能,建设先进文化引领高地的重要引擎。

1.2适应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战略转型的迫切需要通州区作为北京城市副中心,社会影响力和开放度日益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文化消费进入增长期,社会转型加速。

但长期以来对房地产业的依赖性大、城乡发展不均衡、资源环境压力大等问题一直存在,要改变这种现状,走内涵式、集约型发展道路,就必须实施“双轮驱动”发展战略,以文化建设为核心大力提升城市软实力,从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创建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将充分发挥文化推动经济发展、释放社会活力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形成与本区综合实力相匹配的文化软实力,推动全区和谐社会建设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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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资金保障办法
为加快推进东城区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推动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统筹和加强资金的保障力度,依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和《北京市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2013年—2015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资金(以下简称“创建资金”)是指我区在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过程中为达到创建标准或实现创建目标而需要的资金。

第二条创建资金三年拟投入9亿元,主要来源于中央补助资金、市级资金、区(街)财政资金以及各部门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创建资金的保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体现规划。

创建资金要以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核心,按照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工作任务和标准予以保障;
(二)因地制宜、有效使用。

创建资金要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在分析需要与评估可行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方案和
资金的使用方向,使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促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学统筹、合理配置。

创建资金要统筹政策,整合基层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综合性性文化服务中心;要统筹房产资源,充分整合、挖掘区级公房闲置资产;要统筹资金,建立以市、区、街道三级经费保障体制,调整资金的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
(四)加强监督、追踪问效。

建立健全各级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创建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设立资金保障小组,负责创建资金保障工作,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名城文化保护办公室、十七个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资金的统筹保障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具体由区文化委、区财政及其他成员单位落实。

第五条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协调创建资金保障工作;
(二)指导、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区文化委职责
(一)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合理测算并提出资金总需求,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工作;
(二)负责制定文化设施建设经费标准,以及以奖代补、文化活动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加强经费管理,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规范使用资金,强化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的执行进行总体监督,做好项目的验收、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

积极争取市级资金,统筹区级财政资金,并根据各街道财力,提出分担比例;
(二)协助区文化委制定文化设施建设经费标准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创建经费纳入区、街部门预算,使公共财政对公共文化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幅度,人均(按常住人口计算)文化事业费高于本市平均水平;
(四)加强经费管理,强化项目的预算和执行,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

积极争取市发改委资金,统筹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适度安排基本建设所需要的创建资金;
(二)协助区文化委制定文化设施建设经费标准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加强项目管理,协助区文化委、各街道做好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提出基本建设投资意见,报送市区两级政府审批;
(四)加强基建经费的管理,按照基建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和有效监督。

第九条区名城文化保护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主要是按照创建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符合本部门工作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条各街道职责
(一)按照创建工作的达标目标和要求,在街道自身财力的基础上,挖掘社会资源,提出本区域建设规划和资金总需求;
(二)建立健全街道财政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创建经费列入街道年度部门预算。

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投入,使公共文化投入逐年增加;
(三)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的各项标准和办法,加强经费的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做好阶段性项目经费的自查工作;
(四)严格项目管理,做到项目事前有评估、预算有评审、过程有监督、结果有评价。

第三章保障的内容和渠道
第十一条创建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政策支撑等方面的支出。

(一)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新建或购置资金,主要由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向市发改委申报资金或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基建资金;租赁资金,不含物业、水、电、气、取暖等运维费,按照实际租金,由区、街各负担50%;装修改造资金,按照区文委制定的《东城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装修改造指导标准》,采取定额补助的形式安排,即:非街道自有产权的房屋(租赁、共建等)装修改造按照800元/平方米补助,不需要拆改的按照600元/平方米补助;街道自有产权房屋有拆改的按照1200元/平方米补助,不需要拆改的按照1100元/平方米补助。

标准内由市级资金保障,超过标准部分原则上由各街道自行解决;购置设备资金,按照区文委制定的《东城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统一配置,由市、区两级财政保障;街道(社区)博物馆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区名城文化保护办公室从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后期运营维护和非编制内专业人才等支出,原则上由各街道负担,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公共文化供给、公共文化组织及政策支撑、编制内的文化组织员所需资金,由区、街财政两级负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三)公共文化信息化建设的保障资金,由区信息办从全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二条为保障创建资金的落实,区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外,设立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新建、购置和租赁、设备购置、购买服务、对创建活动以奖代补等方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创建项目的申报与审核、资金的使用与监督按照区文化委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或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文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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