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的常见税收风险--入网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流转税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因一次性收取金额较大,且与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下面我们针对这些疑问来进行讨论。
一次性收到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该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税收法规文件,没有明确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进行定性,一般认为供热管网建设费属于向客户收取的供热管道的安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时,相应入网工程一般已经完工,据此判断,收取的入网费收入应全额确认为应纳税收入。
上述判断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但所建设的供热管网属于供热企业的资产,又与普通意义上的收取安装费有不同之处。
因此,各地就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纳税问题在理解上有所不同。
比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提前收取或者未约定日期的在实际收款日确认收入,其政策摘录如下:《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河北省地税局的要求则是供热企业可以在取得收入的3年内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

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摘要】北方地区供热企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为鼓励该行业的发展也先后制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企业的税赋,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如何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政策带来的收益,是我们财务工作人员始终应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供热企业;税收优惠;税务筹划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北方地区城市居民对冬季优质的供暖需求也不断提升。
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及城市形象,提升区域投资环境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特别是近年来治污减霾压力的加大,集中供热企业成为国家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行业,对减少小锅炉的上马,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的增值税实行优惠税率为13%。
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供热企业为了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通常会对用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
这笔费用不仅可以用于覆盖初次入网时的设备检测、调试等费用,还能作为后续设备维护、更新的资金来源。
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取和会计核算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相关规范,导致供热企业在核算一次性入网费时存在一定的难题。
如何准确计量一次性入网费的金额、如何正确确认收入和费用、如何合理分配入网费用的资产和负债等。
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还关系到企业财务稳健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深入探讨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研究其定义、收取方式、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相关规定,对于提升供热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财务稳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供热企业在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方面提供参考,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1.2 研究目的一次性入网费作为供热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具体包括一次性入网费的定义和收取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影响会计核算的因素、会计核算实务操作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通过研究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旨在揭示会计核算在保障供热企业财务稳健方面的重要性,并探讨加强内部控制和规范会计操作对保证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准确性的关键作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为供热企业在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确保企业经营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一次性入网费的定义和收取方式一次性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的一种费用,用于新用户接入供热系统时的开支和设施建设等费用。
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取方式通常包括固定金额收取和按照用户负荷计算收取两种方式。
固定金额收取即按照一定标准收取固定金额,无论用户负荷大小;按照用户负荷计算收取则是根据用户的实际热负荷和设备接入等情况进行计算收取费用。
试论供暖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国家税收政策也随之发生着相应的变化。
国家每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都可能带来新的筹划机会,各个供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各项工作,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只有坚持不懈的做好税收筹划相关工作才能使供热企业在持续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立足市场。
一、供暖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及其附加1.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开业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均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我国,供暖企业普遍都达到了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成本×税率。
2.作为流转税,增值税有两项附加税费,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费。
此两种税费都是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基上,按一定比例同步征收的一种税费。
城市维修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是此增值税(或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房产税是对房屋所属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类。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对于一般供热企业房产设施较为特殊,应注意: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及电力、电信、及电缆导线。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对于印花税而言,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征收印花税。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税务筹划优质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b004112967ec102de2bd8971.png)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案例分享】大华供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度11月收取居民取暖费339万元,商业取暖费226万元,入网费41.2万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
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
增值税期初无留抵。
根据以上业务及数据,如何做出涉税处理及依据,并计算2016年1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理依据】《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第(1)小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第(四)项第2点第2款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款计算】入网合同约定,入网工程所用电力由甲方负责,所以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应提增值税41.2/1.03×3%=1.2万元。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一次性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为新的用户提供热力服务时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主要用于新用户接入供热系统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投资建设。
由于供热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成本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收支,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取是十分必要的。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确认入账的时机。
一次性入网费的确认时机应当是在新用户正式接入供热系统并开始使用热力服务时。
在此之前,该费用应当作为预收款或暂记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确认入账的时机既需要考虑到企业实际的业务操作,也需要遵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确认入账的金额。
一次性入网费涉及到的金额主要包括设备建设的成本、人工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等。
这些费用需要按照成本原则进行合理的分摊和核算,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依法调整和规定。
再次是确认入账的方式。
一次性入网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
一次性收取可以简化会计处理,但可能给用户造成较大负担;分期收取则能够减轻用户的经济压力,但会增加企业的风险。
供热企业在选择确认入账方式时需要兼顾用户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最后是确认入账后的会计处理。
一次性入网费作为企业的收入,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相关分析。
企业还需要按照税务法规和政策进行税务核算和申报,确保合规运营。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涉及到时间确认、金额确定、方式选择和后续处理等多个方面。
为了科学、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供热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及时进行财务分析和报表编制,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效益和正常运营。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规范,为供热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供热企业税收筹划点

供热企业税收筹划点供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可以筹划的环节,其中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接网费(或叫接口费、入网费、联网费、挂网费、供热工程费等)就存在筹划点,仅供大家工作学习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接网费适用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税目,一般纳税人适用9%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分不同地区可适用免税或1%征收率优惠政策)。
【河北国税】六、关于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问题。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供热接口费(入网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税目征税增值税。
同时,上述服务符合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条件。
因此,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接网费属于建筑服务范畴,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另外根据供热行业特点,供热企业取得一次性接网费毛利率普遍高达90%以上,一般成本为外包工程费和材料费,进项税额非常少,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供热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话增值税税负远远高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流转税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因一次性收取金额较大,且和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下面我们针对这些疑问来进行讨论。
一次性收到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该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税收法规文件,没有明确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进行定性,一般认为供热管网建设费属于向客户收取的供热管道的安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时,相应入网工程一般已经完工,据此判断,收取的入网费收入应全额确认为应纳税收入。
上述判断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但所建设的供热管网属于供热企业的资产,又和普通意义上的收取安装费有不同之处。
因此,各地就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纳税问题在理解上有所不同。
比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提前收取或者未约定日期的在实际收款日确认收入,其政策摘录如下:《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河北省地税局的要求则是供热企业可以在取得收入的3年内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
供热企业的常见税收风险--入网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在向用户提供供热管道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
增值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供热企业收取的入网费,一般和销售热力的数量无直接关系,所以不征收增值税,应该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第2点第二款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供热企业收取的入网费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符合“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入网费的常见税收风险:
1.收取入网费未入帐,少计收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符合简易征收的情形,未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多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