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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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4[工作范文]

合同法司法解释4[工作范文]

合同法司法解释4篇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

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规章制度】第一条【规章制度的适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但如果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劳动合词缔约上过失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对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提(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当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双方认为有必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未支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四)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四)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四)合同法司法解释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_____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一、合同订立第一条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已实施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推定合同成立。

5 甲与乙参加丙的婚礼后,由甲驾车回家,乙坐在后排座位上,甲经过一路口,突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丁,乙见状对甲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

”甲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

丁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不幸身亡。

甲因交通肇事被依法逮捕,对乙的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第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习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据此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中,只要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

对欠缺的一般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释:第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

遵循采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1.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解读:(1)本条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不利于劳动者的结果。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该条规定即考虑到了劳资关系中资强劳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一般处于弱势地位的客观情形,所以在法定形式上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对用人单位加以限制,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随意调岗降薪调整工作地点等现象出现。

(3)劳动关系最显著的特征是,劳资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是有一定人身从属性的隶属关系,这种属性使得劳动者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尤其是在职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诉求的可能性极低。

(4)事实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该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据此,当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时,劳动者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而非所谓的一个月。

3.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到____年的地方纪要,再到____年全国层面的解释,其间内容的变化一定程度上能体现劳动法律体系的“立法”趋势及其大环境的变化。

你好!请注意有除外的规定文字“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你的问题本身在条款里就有答案了。

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如有疑问,请追问。

说白了就是已经口头通知,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就不要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了在工资条上签名不产生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

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

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条协议内容1. 甲方应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

2. 乙方应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2. 乙方有权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 甲方应确保合同条款的解释符合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的规定。

4. 乙方应确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得到履行,不得违反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的规定。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合同条款解释不符合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合作协议概述:①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② 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1 甲方权利1.1.1 甲方有权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1.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1.3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进行追究。

1.2 甲方义务1.2.1 甲方应确保合同条款的解释符合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的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甲方优先)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甲方优先)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1 本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

1.2 本合同法不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法律行为。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2.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2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3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2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4.3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目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5.1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违约、不可抗力等。

5.2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2 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6.3 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7.2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7.3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第八条合同的解释8.1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

8.2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8.3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第九条合同的效力9.1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9.2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

9.3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当事人可以转让合同权利,但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法解释四

合同法解释四

合同法解释四第一条合同的解释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合同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合同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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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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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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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

回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

转租赁合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

在转租赁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二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转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一出租人仅以转租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为融
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四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第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五条的规定,自承租人欠付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起计算。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不超过四年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条款无效:
第七条出租人虽未经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但以出售本企业产品为目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第八条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回租赁合同有效。

回租赁合同的出卖人出卖他人财产,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回租赁合同有
效。

以监管物为回租赁物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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